陈开敏,洪 易
(铜仁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
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新目标。高职院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高职院校教师开启支教社会服务的新征程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高职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开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于中小学教育的新境界。西部高职院校教师积极参与村级教学资源薄弱学校支教项目,发挥了高职院校人才资源、教育资源对西部村级中小学开展社会服务的职能,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西部村级教学资源薄弱学校支教项目提出了增强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项目的质量的有效策略。
高等学校既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职责,也承担着为社会服务的使命,而其中为教学资源薄弱的中小学教育服务是高等学校开启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国外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称为高职院校推广工作。例如,1862年美国针对高职院校推广工作颁布了《莫里哀法案》,它标志着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确立。上世纪中期之后国外的高职院校基本上确立了社会服务职能。1988年,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提出“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进一步发挥学校潜能”。2011年12月,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第五条对高职院校的服务社会的职能有权威的界定,“要求高校教师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1]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校必须担负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重要使命。这些文件明确了高校教师担负为社会服务的历史使命。社会服务水平体现着高职院校科学发展的高低,通过项目课题建设、支援教学薄弱的基础教育、推进各门学科在地方的应用发展等方式实现社会服务的职能。其中的支教服务项目是西部高职院校直接发挥指导援助西部基础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西部高职院校要主动承担服务社会的职能,为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教育服务。西部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项目有利于高职院校实现社会服务的职能。高职院校具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开展支教社会服务,可以将高职院校的教学资源和人才资源与教学资源薄弱的乡村教育结合起来,提高乡村教学水平,为乡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提供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水平和教学资源。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能力有效增强,能为乡村教育提供一大批懂得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乡村教师人才。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把文化知识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与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与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2]西部高职院校教师支援教育资源薄弱学校项目有利于推进西部精准扶贫工作。西部高职院校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教育优势,从基础教育着手,送教上门,走入乡村课堂,送来先进理念,带出好教师。高职院校支教项目不同于产业精准扶贫、职业技能扶贫能够短期内见到精准扶贫的效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西部高职院校教师支教项目需要几代人长期扎根乡村,默默无闻付出青春热血,从根上切断西部乡村世代贫苦愚昧的恶瘤,打破西部乡村贫困代际传递的魔咒。西部高职院校针对学校所在的乡村学校开展了多项送教上校活动,除了大学生志愿支教和实习支教活动,还号召西部高职院校教师深入基层,提高受援助乡村学校的教师教学能力,指导受援助学校的课题申报,加强受援助学校的艺术、英语等基础教育帮扶项目。西部高职院校还在提高受援助学校的信息化水平和提高优质教学资源应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西部高职院校教师支教项目能提高乡村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水平,为乡村学校的文化建设提供科学指导,在西部留守儿童,特别是留守女童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有了显著的改善和提升。高职院校教师支教项目对于西部教育薄弱地区的精准扶贫提供了思想保障和知识基础。
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为乡村基础教育、中小学师资提升提供智力资源和人才支援。乡村基础教育一直存在素质普遍不高、结构严重失衡、学科分布失衡、音体美学科欠缺、外语教师奇缺的老大难问题。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项目旨在推动高职院校教师深入基础教育一线,了解乡村基础教育总体状况,走进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的乡村教育,提高乡村教师师资力量,推进乡村基础教育的学科平衡,真正实现精准支教精准把脉精准施策。高职院校教师支教项目为乡村中小学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水平、信息技术教育等总体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过去,乡村教师的素质能力提升需要参加教育部门开展的培训项目。乡村教师参与培训项目的数量有限、资金耗费大,时间短暂,培训的效果并不突出。主持培训的教师大多来自高职院校资深的心理学、教育学及相关基础教育学科的专家、博士和教授,他们拥有基础教育方面的先进理论、教育理念,但是他们长期脱离乡村基础教育的一线,不熟悉乡村基础教育的实际状况,不了解乡村教师的缺乏的知识和需要提升的知识。这种培训虽然具有理论深度,却缺乏实在、有效、管用、接地气的精准服务。乡村学校资金有限无法使用先进教学设备和网络资源,他们学到的先进教学手段无法运用到自己的课堂上。乡村教师拿了一张培训证书、秀了与专家同框的照片后却没有实质上的素质提升,他们参与培训的积极性逐渐受到影响,最后这种培训项目大多沦为地方教育部门关心支持乡村教育的佐证支撑材料。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项目改变了这一状况。高职院校教师走进乡村课堂,贴近乡村教师,接触到乡村的学生、教材、宿舍等等,掌握了乡村基础教育的第一手材料,给予乡村学生需要的教学方法、留守儿童需要的心理教育、学生宿舍需要的品行教育等等。高职院校教师支教项目在教学设备、教学资源、信息技术、教学模式等方面改善现有师资资源在城区与薄弱教育资源地区之间的不均衡现象。高职院校教师在支教的同时,针对一些年轻教师渴望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求,手把手地指导他们申报项目。事实证明,支教项目为建立一支素质高、稳定性高、接地气的乡村教师队伍贡献力量,大力提升了乡村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为乡村基础教育迈上新台阶添柴加火。
目前,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还没有形成科学的政策体系,支教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国务院、教育部门的纲领性文件之中。教育行政部门也没有就社会服务出台官方权威的定义,更没有出台支教作为社会服务类型的政策文件。只是将支教单列出来作为教师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来界定。例如,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大中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高等学校要加强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活动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利用假期组织志愿者到城乡支工、支农、支医和支教”。[2]这些规定指的是骨干教师和高职院校学生,并没有明确高职院校教师这一支教社会服务主体。文件更没有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开展支教社会服务活动出台相关规划、政策、制度、机制等。200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等措施。[3]这一文件针对的是中小学教师支教指导意见,没有提及高职院校教师到农村开展支教服务。文件只是笼统地提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要求,并没有针对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提出明确的原则、要求和规定。2014年9月2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教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意见》(教师〔2014〕9号)号召教师积极参与乡村学校支教。文件中提出“要为教师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4]该文件也是笼统地倡导教师参与志愿支教服务,并没有提出高职院校教师参与志愿支教服务,更谈不上贯彻落实支教服务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事实上,有些高职院校在执行这一文件的时候出现了一些偏差,削弱了部分高职院校老师参与支教服务的积极性。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技〔2018〕15号)再次提到全面提升高校社会服务能力,为我国乡村振兴提供战略支撑。[5]教育部还有些文件零星地提到高职院校教师支教服务,都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随着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的不断深入,高职院校教师支教在职称评定中的比重、任务,高职院校教师在支教服务中安全等问题、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在组织高职院校支教过程中的责任、措施和机制还在摸索之中,亟待形成科学完备的政策体系指导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职院校针对支教社会服务并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有的确实出于关心和支持农村的基础教育而为,有的将支教变成为评聘职称、提拔升迁、年度考核的支撑材料,由于缺乏对高职院校支教活动有效的监督机制,最终有些高职院校教师支教服务活动喧嚣一时、流于形式,成效不高。目前,许多高职院校面对社会服务这一较新的服务方式还没有建立起针对支教社会服务的监督机制。有的高职院校在管理高职院校教师支教服务活动过程中探索建立了社会服务中心,管理全校所有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担着对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类社会服务的职责。支教服务作为社会服务中的一个分类自然也列入社会服务中心的管辖范围。随着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监督职能的下放,有些高职院校采取高职院校统一管理下的二级学院负责制,二级学院的社会服务科负责对本学院所有类型的社会服务进行监督治理。社会服务科并不是专职的社会服务部门,里面的工作人员同时又是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他们自身有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有的自身还参加了社会服务工作,他们没有充足的精力、时间和能力去监督治理本院教师的社会服务工作。这些老师没有监督管理不同社会服务的能力。因此,社会服务科在监督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有时会混同于其他的社会服务类型的监督机制。针对不同的社会服务类型,社会服务科还要练就不同的监督水平,制定不同的监督机制。其中,牵涉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支教人员是否到岗,支教老师的生命是否安全,支教老师培训乡村老师的水平如何,支教老师是否得到校方关心,支教老师是否获得相关支教的经费支持?支教老师支教成效如何监督?支教教师的出行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等如何监督?支教老师家访遇到山路崎岖,道路危险如何监督?支教教师承担乡村学校的任务如何监督?如何监督不同支教类型的支教队伍?如何监督支教老师从关心乡村教学到关心身心发育、价值观塑造等方面?等等。目前,急需建立适合西部地区乡村支教的监督机制。
高职院校教师支教社会服务评估机制不健全。首先,评估程序待完善。目前,有些高职院校支教服务的主要流程是学校社会服务部门发布教学资源薄弱环节的农村中小学名单,高职院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所在院系的社会服务科提交支教社会服务的申报表,由所在院系领导核准、人事部门领导签字同意,高职院校教师与接受服务的农村中小学签订合同,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处审核签字同意。具体的支教社会服务由所在院系的社会服务科进行评估检查。这种评估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教育行政部门没有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各级各类高职院校针对支教社会服务评估缺乏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成为支教社会服务评估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下放的职能缺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必然导致某些高职院校在评估支教社会服务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评估机制朝令夕改、评估标准因不同的学院和不同教师也有所差异。这些评估机制削弱了教师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其次,积分考核待完善。高职院校支教服务积分与教学积分、科研积分可以累加,成为高职院校教师年度考核积分的依据。这种积分评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高职院校为了维护行政领导人员的利益,他们坐在办公室办公既有行政积分,又算社会服务积分。社会服务类型涉及到人才服务、文化服务、科技及创作服务、技术服务、资源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公益服务等几大类。这种分类也未必科学。例如,资源服务蕴含的社会服务劳动无法与其他几类社会服务相比,资源服务并不需要付出相当于其他几类社会服务类型的劳动,只是凭借高职院校现有的现成的体育设施、图书馆藏、教学仪器、竞赛场地等国有资产资源获得使用者的使用经费。甚至高职院校组织老师参与的各类考试活动也被计入社会服务积分,这些显然与支教社会服务活动付出的劳动来说是无法相比的。高职院校教师深入到道路崎岖的乡村小学需要自费,同时还要冒着车况复杂可能带来的生命安全风险,这种支教社会服务的积分获得的艰难度和付出的劳动明显要高于资源服务等社会服务类型。再次,不同类型的评估标准如何换算有问题。有些高职院校在年度考核时,根据年度的支教服务成果来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等,转化为该教师的年终社会服务积分。可是在教学考核、科研考核和社会服务考核之间如何量化成科学合理的积分存在问题。科研工作在这三类工作中相对来说更为艰辛,付出的脑力劳动是教学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无法相比的。申报书的撰写,课题项目的激烈竞争,立项后的调查、文献阅读、论文、研究报告或者专著撰写、发表等等凝聚着科研人的刻苦奋斗,辛辛苦苦得来的积分很快就被那些依靠个人关系、学校资源、乡土人脉获得的社会服务积分所冲淡,甚至还不如那些人的得分。如何建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之间劳动量化评估机制关系到高职院校教师健康合理科学的高质量发展。
1.随着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不断推进,亟需建立合理框架、有效机制、精准措施的支教社会服务政策体系。加强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政策制定前期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科学的政策环境。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本着高等教育为地方的乡村基础教育服务的目标,尽快确定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目标等政策。切实保障党委、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当中的指导地位。强化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宏观上在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中的指导责任。党委和政府部门要明确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必须要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努力提升各级各类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成效。党委、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支教社会服务政策,规范各级各类高职院校在支教社会服务中的职能、职责和任务,引导各级各类高职院校提高支教社会服务的意识,保障各级各类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经济支撑、教学设施等条件。遵循各级各类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一般规律,推进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
2.创新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支教效果。调整和优化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学科范畴、地域范围和科学手段。搭建高职院校为乡村中小学支教服务的平台,确保高职院校支教服务的精准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规范高职院校支教服务的合作模式、支教调研、帮扶科研、扶贫支教等政策。
3.深化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成果评价政策,建立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成果的转化机制。督促各级各类高职院校在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相关支教政策,确保足额的经费和充足的设施用于高职院校教师开展乡村支教社会服务,保证高职院校教师在执行支教政策时的合法权益。建立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共享支教社会服务资源需求信息,疏通不同部门多方参与的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联络渠道。积极探索不同区域、不同高职院校在开展支教社会服务中形成的成熟性的政策措施,提炼挖掘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经验和模式加以推广。各级各类高职院校急需建立符合本地特点、高职院校自身资源优势、乡村精准扶贫、教育强省等社会服务政策,结合高职院校学科的专业优势、基础教育资源丰富、高职院校基础教育课题项目、基础教育学科建设等探索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特色,提高高职院校对支教社会服务治理水平。受援助的乡村中小学也要参与到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政策制定中来,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参与到本校的支教服务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引导乡村小学配合和接受高职院校支教服务、提供最需受助的学科和专业需求,使用好不同支教队伍的支援资源,确保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质量。
1.健全支教政策落实机制。党委、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高职院校要尽快出台《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管理办法》《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成果培育课题管理办法》《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研究成果发布及转化管理办法》等,对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工作的服务理念、支教课题研究、支教成效、支教成果转化等关键流程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确保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科学规范健康发展。党委、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高职院校要尽快制定支教社会服务监督机制及具体的监督措施,强化支教社会服务政策落实和监督指导。尽快建立支教社会服务督查制度,加强对支教社会服务督查具体事项的后续跟踪跟进监督,明确支教社会服务所涉及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高职院校对支教服务规章制度的监督水平。
2.构建支教服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机制。高职院校可以设置针对对支教社会服务的监督检查机构,明确机构的监督职责权限。学校对于一般教师支教服务的监督建议由所在学院的社会服务科进行监督,对于支教服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由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处负责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社会服务工作司,下设支教服务工作处,配置好社会服务管理人员,强化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整体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建议成立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调查与大数据中心,为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健康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技术支撑和社会服务的科学保障。搭建支教决策咨询平台、支教交流平台、支教数据服务平台,为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的教师师资管理、支教成果转化、支教建设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畅通高职院校内部公开监督支教社会服务渠道,开通支教服务监督热线,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处连同二级学院的社会服务科滚动适时或者不定时抽查支教服务情况。高职院校还要针对支教服务建立和完善支教服务主体的现状进行科学的调查统计、分析监督,定时地将高职院校支教服务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在社会服务平台上定期发布,在大数据的支撑下定期发布高职院校支教服务制度。
3.建立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问责制度。针对支教社会服务当中存在的敷衍塞责、主观不努力、缺乏工作能力等行为要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建立支教服务责任追究制,针对支教社会服务存在的弊端制定详细可执行的追责制度,坚决杜绝支教社会服务的注水问题。针对相关管理部门在支教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行为,建立实行严格的追责制度。
1.建立科学的支教社会服务的评估机制。一些高职院校党委应该将扶贫支教社会服务与民族政策、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联系起来,成立由高职院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支教服务评估委员会主席,主管社会服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主席,二级学院负责人、社会服务科成员为支教服务评估小组,建立立体多方联动的支教评估体系。绩效考核是目前提高高职院校支教服务质量的有效评估路径。为此,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工作亟需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要围绕如何提高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质量的整体规划而建立,组织社会服务精干人员进行支教社会服务的评估指标进行调研,科学设计出关于支教服务的关键性的绩效评估指标。绩效评估要确保明晰的支教服务目标导向,同时针对支教服务的关键教学业务进行考核。通过建立高职院校支教服务评估机制,营造一种支教动机明确、支教成果有效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高职院校教师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体现出支教服务为乡村基础教育服务的特点。
2.建立支教社会服务教师奖励制度。针对支教服务效果好的老师实施一定的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职院校教师参与支教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从而真正提高支教服务的执行力度。党委、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落实高职院校支教社会服务政策执行落实等情况纳入到高职院校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之中,同时与高职院校一起建立科学的高职院校支教政策绩效监督机制。高职院校必须对学校内部支教服务政策执行到位的二级学院或者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对支教服务工作执行不力的相关学院或者部门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监督并要求进行整改。
3.建立高职院校与乡村学校“两位一体”的支教工作评估保障机制。学校可以建立支教服务专项经费,为支教的教师提供往返车旅费报销、生活补贴、艰苦地区津贴、积分奖励等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高职院校和受助学校相互联动联合制定科学的支教服务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的结果纳入高职院校教师支教考核评优中,载入到高职院校教师支教服务个人档案。高职院校和受助学校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支教服务期间积极认真、热爱支教、表现突出、支教考核优秀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