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肖献法 图/文
Revised Version of QC/T 453—2002
Have being carried on for 16 years, the “QC/T 453—2002
厢式运输车,是运输车辆中最常见的车型,虽然在汽车产品管理分类中划归“专用汽车”,并按专用汽车(5字头)进行管理,但在物流行业和汽车行业许多人的心目中,它就是一种普普通通、简简单单的物流运输车辆(尽管有的种类结构复杂一些),是一款卡车;它是继普通载货汽车(低栏板货车)之后发展起来的物流运输车辆。
纵观全球运输业,厢式运输车不仅保有量最大,用途最为广泛,而且目前主机厂(卡车厂、客车厂)和改装厂都在生产,因此其涉及面非常广泛。
作为产品,除了要满足GB 1589、GB 7258等基础标准和相关标准外,还要满足自己的专项标准——QC/T 453-XXXX《厢式运输车》(属于行业标准)。然而,这个行业标准的现行版本是QC/T 453-2002(替代QC/T 453-1999),已经执行了16年了;而这16年里,物流行业和厢式运输车产业均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品种、结构、材料、性能甚至外廓尺寸等方面,都有了新的需求和新的要求,急需进行修订,而16年或许太久;不论怎样,其修订工作终于在2017年开始展开了。
据悉,2017年7月25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2017年第2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70号),即将《厢式运输车》的修订工作列入计划,计划编号2017-0752T-QC,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等单位负责编制工作。
据《厢式运输车》编制工作组2018年7月组完成的《编制说明》透露,2017年7月在接到QC/T 453-XXXX《厢式运输车》的起草任务后,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河南须河、深圳市凯卓立组织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并编制了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8—12月,起草单位对快递物流行业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收集与厢式运输车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完成标准草案的编写。2018年1—5月,起草组成员根据会议达成的结论,结合产品使用特性,进行相关技术指标的验证,按照GB/T 1.1-2009的编写导则要求编制了标准《征求意见稿》;据悉,目前,其征求意见稿QC/T 453-XXXX《厢式运输车》已提交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并按程序向行业公布及征求意见。
修订版把厢式运输车分成A和B 2类
《编制说明》称,本标准编制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原则,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障物流快递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国内物流快递行业的发展为目标。在保持与运输车辆先进技术同步的基础上,考虑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提高运输安全、指导行业发展,也为新产品开发、设计、试验及生产提供依据,以推动国内快递运输车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编制说明》称,本标准内容主要出现了以下变化:
一是本标准中关于厢式运输车的定义,在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编制方法》中厢式运输车的定义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使定义更加具体、放宽,如明确增加了“翼开式结构和厢容可变等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注:GB/T 17350-2009定义为:“装备有整体封闭或车厢顶部封闭、车厢两侧为软帘结构的车厢,具有防雨、防晒、防尘功能,可具备自装卸功能,用于运输货物的厢式专用运输汽车”——笔者。)
二是按照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快递车定为A类,其车身结构为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将采用三类底盘或客车整车改装的快递车定为B类,其车身结构为整体封闭结构车厢(车厢与驾驶室联成一体)。
三是根据标准范围的变化,增加了B类厢式运输车的部分要求。
四是为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翼开启式厢式车的部分要求。(注:有关翼开启式厢式车的标准,还有一个专项标准QC/T466-1999(2009)《翼开启式栏板起重运输汽车技术条件》——笔者。)
五是因尾板的加装越来越普遍,且近年来因为不规范安装,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本标准增加了车用起重尾板的加装要求。(注:关于车用尾板的标准,已经有3个相关标准:QC/T 699-2004《车用起重尾板》、JT/T 962-2015《车用起重尾板加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XXXX-XXXX《车用起重尾板加装与使用技术要求》(2018年6月18日完稿——笔者。))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Ⅱ页)称:“本标准是对QC/T 453-1999标准的修订,删除了原标准中‘车厢的外形尺寸表1’和‘防尘性能试验’等内容,同时调整了车厢门开启角度的范围”。
修订版在适用于普通厢式运输车和侧帘车的基础上,又明确增加了“翼开式结构和厢容可变等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但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车
笔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作上述调整和修改,其原因除了“第一~五”已经在《编制说明》中已经说明或在大意上说明,而对删除原标准(QC/T 453-1999)中“车厢的外形尺寸表1”,以及“调整车厢门开启角度的范围”并没有交代原因。笔者分析认为,删除原标准中“车厢的外形尺寸表1”,应该是为了在尺寸上,只要执行了GB 1589-2004/2016对于车辆外廓尺寸限值的要求即可,而没有再对作为厢式运输车上装的车厢的外形尺寸进行约束,否者就是画蛇添足,并可能带来自相矛盾。至于“调整车厢门开启角度的范围”,应该是为了适应技术进步。
上面已经提到,《征求意见稿》(第Ⅱ页)称:“本标准是对QC/T 453-1999标准的修订,删除了原标准中‘车厢的外形尺寸表1’和‘防尘性能试验’等内容,同时调整了车厢门开启角度的范围”。但《编制说明》却说是对QC/T 453-2002的修订。另外,据查,QC/T 453-2002也称“是对QC/T 453-1999标准的修订,删除了原标准(QC/T 453-1999)中‘车厢的外形尺寸表1’和‘防尘性能试验’等内容,并调整了车厢开启角度的范围”。
那么,QC/T 453-XXXX《厢式运输车》到底是对QC/T 453-1999的修订?还是对QC/T 453-2002的修订?两者孰对?!
正如《编制说明》所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人们衣食住行等各种生活、办公物品等需求量大幅提升,尤其是电商的快速发展,物流运输业发展迅猛增加,对物流运输车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产品行业标准快速更新,保持与运输车辆先进技术同步,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此外,厢式运输车作为从事货物运输的厢式专用汽车,一直以来其车身形式有分体式和一体式2种,而现有行业标准QC/T 453-2002《厢式运输车》中仅对分体式厢式运输车有要求,与目前行业情况和发展水平脱钩,早已无法完全起到规范行业并提高行业发展水平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出台新的行业标准。
修订版增加了车用起重尾板的加装要求
标准称适用于厢式运输车和厢式运输半挂车,但没说适用于厢式运输中置轴挂车和厢式运输全挂车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按照《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GB/T 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QC/T 252《专用汽车定型 试验规程》、QC/T 484《汽车油漆涂层》、QC/T625《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T 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而未列出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16年出台新版本)、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7年出台新版本)、GB/T XXXX—XXXX《车用汽车尾板加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要求》(2018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有望2018年内正式发布,其实质是以与其基本同名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962-2015为蓝本升级而来),这3份标准都是与《厢式运输车》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没有提及,不等于没有考虑和执行,在此只是顺便提及。
还有,《征求意见稿》称“本标准适用于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上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和厢式运输半挂车”,而没有说适用于厢式运输中置轴挂车和厢式运输全挂车,而这2种车型近年刚刚开始兴起,应该是未考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