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晰的“协同式”医疗保障体系,就是以人人尽责为要求,共建共享为目标,包括政府、社会、市场、单位、职工和居民在内的各主体各尽其责、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主体共建共享,协同发展。
第一,政府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承担者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待遇与改善民生水平,是政府一项重要职能。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医疗保障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则应依法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基金补助、经费补贴、税收减免和历史成本补偿等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依法依规确保各项社保费按时足额征缴,以保证各项医疗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政府通过举办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护理服务等各项社会事业,使人民得到更加充分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政府应优先推进医疗保障事业现代化,进而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单位和个人是医疗保障缴费者与受益者
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随意少缴、漏缴与缓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人力资本投资,能够以此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高生产率,使用人单位得到相应回报。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也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共济性、公益性和再分配性,可以防范化解民众遭遇的疾病支出风险,通过参保缴费使民众持续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因此不论对单位还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既是义务更是权益。
第三,社会组织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
慈善组织、社团组织、社区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在医疗捐助、医疗互助、公益服务和志愿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医疗保障大厦建设添砖加瓦。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不健全、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慈善法,应依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行为,更好服务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市场是医疗保障项目的重要提供者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开发多种多样、适合医疗保险的产品,提供便捷优质的理赔服务,以满足高收入群体的高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我国正在探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总体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难以满足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包括保险公司(尤其是互助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障项目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障项目,在建立健全新时代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