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最近,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的发展、不足与展望”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各地律师代表以及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机关的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主持了开幕式。与会代表就以下三个主题开展交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对大会研讨作了总结。
与会代表对于我国辩护制度伴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与进步给予了充分肯定。顾永忠教授认为辩护制度在国家整体法制发展中的价值越来越凸显,辩护制度在国家法制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已成为共识。辩护制度四十年来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及其成就归功于中央领导的充分重视和法律职业人士的共同奋斗,顶层设计的体制力量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四十年中几乎赶上了国外上百年的发展。
在制度进步方面,与会代表从立法、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讨论。立法方面,与会代表历数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07年《律师法》修正案、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案关于辩护制度的主要发展及其背景、效果,从辩护制度初建到走向抗辩式诉讼提高辩护地位再到扩大法律援助及设立值班律师,稳步推进辩护立法。历经三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承载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主要进步:一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从1979年的审判阶段到1996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再到2012年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是律师辩护阶段逐步实现全覆盖,从1979年覆盖审判阶段到1996年覆盖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再到2012年后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并涵盖其后的死刑复核和申诉;三是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主体地位的变化,如从1979年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到2018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四是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丰富、进步;五是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经费迅猛发展,如推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等。
在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与会代表指出,四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保障辩护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值班律师制度、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律师代理申诉、健全完善法庭规则以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扩大司法信息公开以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设立跨部门联动机制以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等。辩护从审判延伸到侦查再到覆盖诉讼全程,从部分人享有的权利到全覆盖试点,从单纯地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说话到在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在实践方面,与会代表指出,一是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等协同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来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的行使,同时也规制律师的违规行为。二是四十年间看守所已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后续的公安执法办案中心建设等将为律师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的空间、便利和条件。三是辩护律师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四是全社会对辩护的关注度有了极大提升,很多案件成为新闻舆论的关注热点,助力辩护权保障。五是律师辩护受益于司法科技化的进展,如电子阅卷。六是律师辩护的司法环境改善,辩护风险降低,律师协会的维权水平也在提高。
与会代表认为,辩护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权利,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撑制度之一。四十年来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完善、律师群体的素质越来越高、全社会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同度不断提高,使人们对辩护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在理念上,与会代表对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意义达成共识。辩护制度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律师辩护权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科学、文明最重要的标志和符号。辩护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大作用。四十年刑事辩护制度发展为司法现代化和国家、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与会代表认为四十年来关于辩护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有很大提升,这对于防范无辜者被定罪具有积极意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最早期被视为罪犯、打击镇压对象,转变到被视为诉讼主体、当事人;对于辩护的认识也从最早期被认为是为罪犯和犯罪行为辩护,发展到被认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二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职权部门对于一些重要的基本理念达成了共识,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应受到规制、辩护律师和辩护权应得到尊重、刑事诉讼应以审判为中心等,职权部门在观念上的进步推动了其主动出台促进辩护制度发展的政策等。
与会代表认为,刑事辩护事关人的尊严、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制度设计、程序设置、运行机制和操作机理非常精细,是个全流程的概念。由于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参与诉讼,问题或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坚持问题导向是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推进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条件。
关于理念,有学者建议进一步更新和破除重配合轻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等旧理念、意识,目前还需要杜绝“律师是给坏人辩护、为罪犯说话”等陈旧观念死灰复燃,以避免由于理念的落后而出现误导性的决策和行为,以防范辩护制度在现实中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关键时候不要。
关于立法和制度,与会代表认为,一是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宜放在宪法的基本权利章节,并对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辩护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二是对辩护权的程序保障应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便使所有刑事案件被追诉人都能够得到全程辩护。如警方检方审前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又如关于职务犯罪调查,其本质上是侦查,不能回避其中的辩护权问题,再如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事人应获得律师帮助,可以考虑在《监察法》中规定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会见等。三是建议加强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来保障辩护权得到落实。四是关于辩护权救济机制。当前主要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予以司法救济,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是承担控诉职能、执行控辩对抗的控诉机关,在逻辑上与其接受辩方申诉控告的司法救济角色相冲突,当辩方因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不能实现而提出申诉控告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为此,司法救济职能应逐渐转归法院,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完善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诉讼形态,并应规定相应法律后果,比如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就不能使用其证言、鉴定意见等。
关于辩护实践,与会代表指出,一是整体上辩护率低亟待解决,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援助覆盖面不足,律师因顾虑刑事案件风险导致其从事辩护业务积极性不高等。二是法律援助有待贯彻落实。建议确认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法律援助经费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做到对所有案件所有阶段的全覆盖,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的法律援助新模式。三是辩护的总体质量有待提高,辩护走过场现象有待解决,辩护意见缺乏采纳价值的现象有待改善。四是值班律师的权利、角色、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议赋予其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建议将其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辩护人等。五是在智慧司法迅速推进过程中,建议加强律师参与度。
与会代表提出,当前需要进一步落实现行法规定的辩护权利,建议可以在以下方面推进法律落实问题:第一,要减少审前程序中制约辩护权行使的因素,提供辩护条件,畅通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渠道。如要解决近年来由于会见设施不足造成新的会见难及会见排队现象;限制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374条的随意扩大适用;对有固定居所的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保障其辩护权益包括及时通知律师;建议统一规范看守所对会见时间及律师出示的相关手续、证件的规定,各地对会见等辩护权利的法外限制应予以废除;对取保候审的辩护、对财产权的程序性辩护有待加强,包括对超额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辩护。第二,对于审判阶段的辩护而言,建议要重视对管辖、回避的辩护;要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律师在场权、规范和普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律师对其复制、播放、质证,建议询问证人也应录音录像,以预防逼迫引诱证人作伪证的情况;落实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鉴定人需要接受当庭质证;建议进一步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关于二审案件,由于其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争取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贯彻疑罪从无;职权部门对正确的辩护观点应予采纳;建议加强判决书针对辩护意见的说理;关于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等权利保障,建议将通知律师的送达文件和律师反馈意见的诉讼文件等入卷,并作为诉讼流程推进的必要条件;关于庭审实质化,应确保辩护律师充分发表意见,避免庭审的辩护环节走过场,实现辩护的实质化,借以推进庭审实质化。第三,职权机关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及其委托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如办案人员应加强职业素养,尊重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第四,加强对行政执法中取证行为的非法证据排除,在行政执法中加强律师代理,避免以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取证。第五,应保障被追诉人约见辩护人的权利,允许律师向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会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而逐步解决,当前探讨和解决如何保障和落实刑事辩护,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有序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王敏远教授在总结中说,展望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应确立宏观的总体目标:刑事诉讼中每一个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受到追诉的人,在诉讼每一个阶段都能够获得辩护律师全面而有效的法律帮助。具体目标则是确立国家的责任、促进社会的认同、深入推进理论研究、扩展职权部门的接纳与支持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认为,刑事辩护事业是一个永远发展的事业,是一个促进司法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事业。
与会代表认为,认识和观念的更新关系着法治发展和制度环境的改善、法定权利的实现。关于辩护权,它是国家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应予充分保障。应树立有效辩护权的理念,如有效辩护权未能实现则应予以救济。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从控辩审三方结构而言,其是构成现代诉讼格局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推进理念更新,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交流和对话。
王敏远教授最后总结,四十年来刑事辩护的数量、品质、职能都有很大进步,基本原因是整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其中,立法和理论研究为辩护实践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推动力,职权机关对辩护的支持更强有力、效果更好,辩护律师的付出与努力推动了问题的发现与解决。在研究问题和解决方案时将法律规定、不同主体的期待、社会的需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作为参照系或对标,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理想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