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带有根本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科学立法的关系。要保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关系。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全面贯彻监察法,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关系。要保证依法司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带头守法与全民守法的关系。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遵守和贯彻宪法和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如是说,《光明日报》,2019年6月12日)
构建立法与执法的互动机制,加强立法与执法的贯通,在当前对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立法者与执法者都要树立系统思维理念。转变单向关注立法或者执法本身、将立法和执法看成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进而忽略立法和执法之间的关联、接续和层递的习惯,将立法、执法真正看成法治建设中共同协作发挥作用的一个系统。立法者、审查者在构建法律关系时不仅要进行理论逻辑推演,更要进行实践事实推演,不仅要关注制度设计本身的逻辑严密,而且要关注制度设计的实施条件;执法者面对实际状况,则要探寻立法者原始的设想和初衷,以执法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共同实现法治的目标。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专门听取执法机构对草案意见和建议的机制。立法机关对执法机构一些重大意见和建议未采纳的,应当专门做出说明、解释。立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加大对执法情况的评估与监测。通过评估可以有针对性地及时反映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执法情况,进而推动需要通过立新法或者修旧法解决的问题及早进入立法程序,这样有利于实现立法—执法—立法或者修法的良性循环。
(李富莹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5月22日)
世界上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法治模式不可能定于一尊。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具有显著区别。法治文明要持续发展,必须走自己的道路。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通过照搬照抄别国的法治模式构建起自己的法治文明。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法治道路既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又借鉴人类文明有益成果,能够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中国在探索自己法治道路的同时,也为不同法治文明提供交流互鉴的平台。比如,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吸引众多国家参与,这些国家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努力促进不同法治文明交流合作,倡导各国共同为建立更加公平的多边合作机制贡献智慧和力量。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不仅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也以实际行动促进人类法治文明在交流互鉴中焕发光彩。
(步超如是说,《人民日报》,2019年6月12日)
由于受制于体制机制和司法权监督受限等客观原因,行政诉讼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不足,正是融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能于一身的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之处。强化复议矛盾化解主渠道、纠纷解决第一线的功能,让行政诉讼更多聚焦于程序控制和法律适用统一,是值得考虑的修法方向。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复议机关监督下级和统筹协调所属工作的优势,能够实现重点围绕“行政争议”“实质矛盾”开展复议,以解决“争议”而非单纯评判“行为”为重点。行政争议(而不是行政决定)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除将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列为被申请人外,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列为第三人,并在复议决定中确定相应权利和义务;即使不宜列为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审查相关联行政决定,而并不完全受限于复议请求,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体现同级政府复议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6月21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是最有效最全效最长效的定心丸。只有用最好的法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才能不仅让企业办起来、生意做起来,还让企业好起来、办长久、生意火起来。法治营商环境要求政府角色由“主办兼主唱”转为“主建+服务”,更加突出企业的市场“主力+主角”定位,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可视化方式展示中国改革和法治的扎实进步,以最好的法治支撑制度自信。打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需要把科学民主决策、精简规范审批、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依规管理、严格公正执法的标准用法治的理念方式原则固定下来,用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清单手册等形式公之于众,用法治的刚性保障推动落地执行、求实问效,夯实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基石。用最好的法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离不开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引导他们运用法治思维谋划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运用法治指标考核营商环境建设实绩,运用法治方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李富成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6月5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实施法律的部门和机构承担起普法的任务和责任。为此,很多执法、司法部门积极构建释法说理制度机制,如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以案释法说理制度等,既宣传普及了法律法规,也钝化了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精准开展释法说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语言表达方面。要使用丰富、生动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把“天理、国法、人情”讲清楚、道明白。如果说法言法语是“官话”,那么相对应的一般民众使用的语言可称为“民话”。释法说理时,“官话”“民话”都要讲,缺一不可。释法说理必须准确运用法言法语,以体现司法的严谨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很多时候只有使用法言法语进行释法说理,才能准确表达特定的法律概念,从而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定。释法说理要恰当运用各式各样的“民话”,让民众能够听得懂、能接受。如果司法人员能够自然流畅、恰如其分使用生动鲜活的“民话”,把法律条文释透、把道理讲清,架起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陈明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