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各级政府积极响应,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的重要举措就是建立法治政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挂钩。廉政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法治政府的底线。各地政府在制定考核指标体系中应当高度重视廉政考核。第一,要树立科学的法治政府观,廉洁政府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底线;第二,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二者是统一的;第三,把廉政作为一级指标单独考核,而且要排在首位;第四,加大廉政考核的权重,不应低于其他一级指标;第五,廉政考核的内容,既要重视制度建设,也要重视个案处理;既要重视事前预防,也要重视事后惩戒;第六,建立一票否决制,如果一级政府或者一个部门发生数量较多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的影响恶劣的腐败犯罪案件,考核结果直接定性为不及格。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姬亚平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5月10日)
第一要努力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有机融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首要的是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与法治公平正义的基本判断标准进行整合,实现价值观与法治观的高度耦合。第二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实践中的运用范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必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特有技术手段,把握法治规律要求、满足实质正义标准、符合程序正义理念,以恰当的范式得以表达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首先集中体现于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体现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法治要求中和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法治内涵中。第三是打造精品司法案例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要切实发挥案例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高度重视案例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上的示范性作用。要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案例对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指引性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明耀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4月23日)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概念的升级版,是“法治国家”的中国式表达与提炼,是特指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原创性、标识性的全新概念。“法治社会”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维度集中体现在:其一功能价值层面上,“法治社会”不仅诠释了“法治中国”质的规定性,而且拓展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空间和内容;其二整体结构维度层面上,“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从更高层次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三互动促进层面上,“法治社会”建设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空间及定位。“法治国家”建设立足于构建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基本构造,为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可预期的基础性制度框架体系结构的根本保障。“法治社会”强调在国家法有序对接的基础上,依托社会系统与自治规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形成与国家、政府互动合作,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5月15日)
中国法哲学应当有自己的问题意识和对问题的独特理解及解决方式,表现出自己的民族文化特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形成源于自己文化传统的哲学思想,在理论建构上确立主体性。中国法哲学研究还应直面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在法治实践的诸环节如立法、执法、司法中进行研究并取得成果。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形成着力解决中国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研究导向。要实现中国法哲学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需要在研究中准确把握时代特征、体现时代精华。比如,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本体论,阐释其性质、目标、本原、根基等。在认识论上研究关于法治中国的知识是如何形成的,知识的来源或依据是什么,如何检验其真理性等。在实践论上研究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基本方法、主要步骤等问题,科学阐明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关的价值与工具、目的与手段、系统与子系统以及战略布局中各个方面的相互关系。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姜涛如是说,《人民日报》, 2019年4月29日)
要坚持立法先行,为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同时,应当进一步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做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施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制,确保各机关权责分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重在强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提出修法建议,进一步推动解决外商投资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要妥善审理涉及外商投资领域的各类案件,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导向作用。
(舒小庆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5月8日)
在立法方面,应当着重建立健全企业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法律文件、相关政策出台前,要做好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着重贯彻落实平等原则,通过法律来明确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性权利。在执法方面,要摒弃“一刀切”式的执法模式,同时清除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规现象。在涉及企业产权的案件中,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审慎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以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司法方面,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为企业与企业家创业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的法律文件。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企业产权的案件时,应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实事求是地秉承罪刑法定的原则办案。对企业已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获得的胜诉权益,司法机关也要统筹灵活运用各类配套措施,保障其法律权利的有效实现。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谢凡如是说,《人民日报》,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