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中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

2019-01-26 05:53李双其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监控点侦查人员监控

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 福建 福州 350007)

1 引言

视频数据,通常称之为视频监控资料,也叫视频资料或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移的原理,将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事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再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是视频侦查中的基础工作。但目前视频侦查中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欠规范化和科学化,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缺乏权威性的理论指导。尽管有一些视频侦查类书籍、论著面世,但仍缺乏对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系统化、精确化的阐述。鉴于如此研究现状,我们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试图通过研究实现对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系统化、精确化的论述,还希望研究成果能对视频侦查起具体的指导作用。

在侦查中,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时都可能涉及到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在侦查各个环节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均体现为对证据的调取。侦查中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侦查中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范围、内容、步骤、方法、分析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在熟悉视频监控系统类别和基本组成的前提下,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通常需要解决好以下一些问题。

2 做好调取前的准备

2.1 视频数据调取范围与目标的确定

范围和目标是两个层次的问题。范围指的是时间、空间、内容等方面的范围。而目标是范围下的具体化标的,即需要调取哪一个具体的客体及数据,或针对具体的哪一个客体实施调取行为。“从广义上说,一切能够记录犯罪事实,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的视频信息资料,都属于视频侦查取证的对象范畴。例如,各种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电脑摄像头、可视电话等摄录的视频图像,只要记录了犯罪活动过程、犯罪行为,都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都属于视频侦查取证的对象。”[1]

侦查活动中需要调取种类多样的视频数据。就具体侦查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调取范围加以确认:

从时间范围上讲,侦查中需要调取的视频数据涉及案中、案前、案后。犯罪分子实施侵害行为时形成的视频数据是必然要收集提取的,犯罪分子预备犯罪阶段形成的视频是要提取的,甚至预备阶段之前形成的相关视频数据也是要调取的。除了案中、案前形成的相关视频数据要收集提取,侦查中面对犯罪侵害行为发生之后直到破案之前整个时间段内所形成的视频数据都需关注,必要时也需收集提取这些视频数据。从空间范围上讲,侦查中需要获取的视频数据涉及多种空间。侦查中不仅要在犯罪现场调取视频数据,还要在视频监控系统终端调取视频数据。犯罪现场及附近的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里就可能存储有视频数据,在现场勘查时,对犯罪现场及附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里存储数据的获取与现场勘查工作同步,把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纳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内容,在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时也收集提取视频数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所在地通常与犯罪现场有一定的距离。有的离犯罪现场较近,有的离犯罪现场较远。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或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还需对视频监控系统终端里存储的视频数据实施调取。就犯罪现场勘查而言,侦查中不仅要获取主体犯罪现场的视频数据,而且要获取关联现场或可能的关联现场的视频数据。现场勘查时可以直接调取主体现场上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活动本身的直接记录视频数据,也可以调取主体现场周围、犯罪嫌疑人可能的来去道路上、其他可能的关联现场上的对犯罪案件相关构成要素记录的视频数据。另外,侦查中不仅在现场勘查时获取视频数据,还会在搜查、查询、扣押中调取视频数据。从内容上讲,侦查中需要获取的视频数据的类型是极其广泛的。只要可能留下视频数据的监控系统、存储设备等都是需要调取的。而且在侦查中不仅要获取与实质性犯罪有关的视频数据,还要获取与犯罪间接相关的视频数据。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实施视频数据调取之前,对调取范围的确定是很有必要的。确定调取范围可以使调取工作不出现或少出现遗漏,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侦查实践中,调取的目标可能是现场勘验检查中的具体某一计算机及数据,也可能是搜查中发现的某一具体的移动硬盘及数据,或是现场勘查中在现场附近出现的具体的网盘及数据。

2.2 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与调取其他证据相同,调取视频数据之前需要履行好审批手续。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通知书。当然,如果是现场勘查、搜查中的调取可以用“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搜查证”顶替调取通知书。还要备好调取证据清单(含《封存电子数据清单》)、介绍信、证件等。由于视频数据容量大,文件数量多,为了避免遗漏、重复和混淆,还有必要备好调取视频数据统计表。视频数据统计表要清楚地记下监控设备商、监控操作系统类型、监控软件、文件存储的位置和存储规则、校对系统时间、摄像探头位置、角度、提取的地点、时间、内容等。

2.3 准备好调取存储工具

“提前准备采集图像资料需要的移动存储工具,包括移动硬盘、U盘等,在正式采集前,要保证移动存储工具工作状态正常,系统兼容性良好,存储空间足够大,且内部没有留存机密文件。”[3]不管是联网或非联网的视频数据,调取时都需将数据下载或复制到存储介质上。由于视频数据通常量很大,所以准备的存储介质应该是大容量的。从实际情况出发,存储介质可以选择移动硬盘,也可以选择光盘或U盘。无论是哪一种存储介质,作为存放调取数据的存储介质都需经过清空、杀毒或者格式化处理。

由于视频监控设备不统一、新旧程度不统一、输出端口不统一等,侦查实践中,调取人员通常要准备若干个移动硬盘、光盘或U盘。“有视频快速拷贝工具、笔记本电脑、网线等技术设备的,应在采集前对设备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2]95

为了保证存放视频数据存储介质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对存有视频数据的存储介质作进行封存、标识、记录。因此,在视频数据调取之前准备一些标签、纸、笔及照相机也是必要的。

必要时可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视频数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因此根据情况还应备好录音、录像设备或执法记录仪。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高效地收集提取视频数据,为了更加方便地利用视频资源,目前一些公司研发视频侦查设备工具。比如,四川效率源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V I P 8800视频侦查单兵系统,便是一款面向视频侦查领域的专业设备。该系统不仅具备视频全能提取、视频数据恢复、视频检索摘要、万能转码与播放、视频图像分析等功能,还支持案件管理、报告生成、磁盘镜像等丰富功能,能较全面满足地视频侦查的需求,可帮助一线侦查员高效地获取视频资源,快速地利用视频资源为侦查服务。专业工具的引入可大大提高视频数据收集提取使用效率。

2.4 意外情况应对

对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数据过期、被调取单位或被调取人不配合、视频无法调取等情况事先应有预估,当出现意外情况时可根据事先备好的预案应对。

3 视频数据调取分析与视频监控点分布图制作

3.1 视频数据调取分析

视频数据调取分析是调取过程中的一种具体化分析。面对庞杂的视频数据,哪些该调取,哪些不该调取,在具体调取之前应作具体的分析。如果盲目地调取会浪费侦查时间,影响侦查效率。在视频数据调取时应进行以下一些分析:

3.1.1 从时间关系确定需要调取的视频数据

就现场勘查中的调取而言,如果案发时间确定,就可以将案发时间前后现场或者现场周围的视频数据作为调取的重点。这个时间段的选取“宁大勿小”,以防错漏。另外,如果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探头,需要调取外围的视频数据,可以结合交通工具使用情况推断犯罪嫌疑人可能进入监控探头的时间。就其他时空里的视频数据而言,所要调取的视频数据应该是与犯罪有关的数据。不管是案前、案中、案后形成的视频数据,只要是与犯罪有关的都可以根据侦查需要进行调取。

3.1.2 从空间关系确定需要调取的视频数据

就现场勘查阶段的调取而言,如果已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可疑车辆运行方向,可以沿途调取视频数据,实施循线追踪。如果犯罪嫌疑人来去方向不明或者跟踪丢失目标时,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面貌、衣着、车辆、携带物品等显著特征,以犯罪嫌疑人出现的视频监控或者最后消失的视频监控为中心,向四周拓展发现可疑目标,进而调取视频数据。就其他场合的调取而言,同样要通过分析案情根据侦查需要实施调取。

3.1.3 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物调取视频数据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会在犯罪现场留下各种各样的遗留物,这些遗留物隐藏着特定的用于揭露犯罪的信息。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遗留物的分析确定可疑对象进而有针对性地调取视频数据。

3.1.4 依据逻辑关系调取视频数据

这是一种推理判断式的调取,通常与侦查中的案情分析相结合。通过案情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应该具备的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活动的空间,继而在特定的空间寻找发现可疑目标,进行提取视频数据。

3.1.5 通过关联信息扩展调取视频数据

通过已有的视频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很多的关联信息,如通信信息、资金流转信息、住宿信息、卡口信息等,通过对关联信息的拓展可以为调取视频数据提供重要的依据。

当然,视频数据调取分析远远不止以上几个方面。侦查中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视频数据等分析调取视频数据。

3.2 视频监控点分布图制作

监控点分布图是一种通过图形来固定并展示监控点分布位置等要素的现场图。通过监控点分布图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监控点的分布及周围环境。利用监控点分布图侦查人员可以快速、准确、全面地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视频监控数据。监控点分布图还便于侦查人员分析研判,宏观地掌握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和轨迹,便于侦查人员划定侦查范围和方向,便于侦查人员总结汇报工作进展等。

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监控点分布图可分为基础监控点分布图和案件监控点分布图。基础监控点分布图是指辖区民警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在一定的载体上,概括出的辖区内所有监控探头的位置、方向、角度、状态等要素的平面图。案件监控点分布图是侦查人员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在一定的载体上,概括出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所有监控探头的位置、方向、角度、状态等要素的平面图。

当电子地图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或者电子地图上重点的地点、路线显示不明显时,也应该绘制案件监控点分布图。在日常工作中,各派出所、各办案单位都要注意收集监控点信息,不断补充完善位置监控点分布图。

关于视频点位分布图的具体制作标准,公安部于2013年制定发布了《现场视频分布图编制规范》(G A/T 1017-2013),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绘制。

4 视频数据调取方法选择

4.1 实物提取法

实物提取法也称原件提取法,即直接调取存储视频数据的电子设备或介质。在侦查实践中,能提取原物的尽量提取原件,在无法提取原件的情况下才提取复制件。就视频数据而言,侦查实践中提取实物的机会并不多,多数情况下是提取复制件。

4.2 复制法

复制法就是将视频数据不加任何修改地复制到另一个移动存储设备上。这是目前调取视频数据普遍采取的方法。这种方法由于最大限度地保留了视频数据的原始性,因而也是调取视频数据的较佳方法。复制法又分为直接复制和本机复制两种方式。对于软盘、磁带、闪存盘、移动硬盘等采用直接复制的方法。当视频存储设备比较复杂、不易拆卸时可以采用本机复制方法。与直接复制不同的是,本机复制采用镜像工具进行镜像。在视频数据调取中,用得较多的还是直接复制法。采用复制法时如果涉及到大容量的视频数据调取,经视频监控管理人员许可,可以将硬盘卸载下来,利用硬盘复制机实现快速复制。由于不同监控设备生产商使用不同的视频压缩标准和封装方式,因此在调取时要同时拷贝系统自带的播放器软件。

4.3 软件下载法

软件下载法是指将监控系统主机与计算机连接,并用专门软件将保存在监控系统中的录像数据下载到计算机中。目前,很多网络视频监控或D V R监控系统支持利用Windows浏览器直接访问数据,支持下载。这种方法获取视频数据较快。软件下载法原先用于输出方式为双绞线(即网线)的监控系统(常见于银行自动提款机),所需软件一般由监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目前,很多单位和部门,如公安、银行、大型国企都安装了平台网络监控系统。在调取这些单位的视频数据时,可以通过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或者客户端直接下载相关时段的视频数据。

4.4 视频采集法

实战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监控视频设备中的数据不支持拷贝,而且此类设备中的视频数据的文件制式与Windows文件不同,无法直接识别。在此情形下可采用视频采集法。所谓视频采集法,是指将监控系统视频信号直接输出到具有刻录功能的摄像机中,利用摄像机的刻录功能将所需图像资料转录到录像带等介质上,再通过视频采集卡将数据采集到电脑硬盘上,或直接将视频信号接入视频采集卡导入电脑硬盘中。这种方法适用于监控系统输出接口为V G A口,显示设备为监视器(即电视机)的情况,早期的模拟和部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此种输出接口和显示设备。

4.5 屏幕抓拍法

屏幕抓拍法就是将照相机或者摄像机利用三角架固定好,并调整好焦距,直接对显示设备屏幕进行拍摄从而实现对所需视频数据的提取。由于显示设备刷新频率与摄录设备快门速度难以达到一致,这种方法所得到的图像质量不高,适用范围有限。只有在其他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才用此法。采用此方法时应提高显示设备刷新频率,同时控制好摄录设备的快门速度以达到最佳效果。

4.6 “一步式”提取分析法

即借助视频数据获取分析专用工具,实现视频数据的恢复、提取、转码、播放、分析、报告生成、磁盘镜像等。这是一种综合性的调取利用方法。

为了实现规范化操作,在选择合适的调取方法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校准时间差;二是确定播放器;三是实时调取和快速浏览;四是在调取时应当制作笔录。

5 视频数据调取流程

5.1 查找发现目标监控点

如果前期已经制作视频监控点位分布图的,可以比较轻松地确定采集监控点的范围和点位。如果没有制作的则通常与现场勘查工作结合起来查找。凡是能够进行摄影摄像的系统和设备,都可以成为视频数据的来源。如前文所述,现在的视频数据的来源十分丰富,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深入分析,认真排查,充分考虑视频数据来源的多元化,细致查找与发现可资利用的监控点。

通常侦查人员可以采用从中心向外围扩散的方法查找。查找时还应与现场访问工作相结合。可在段警、物业、保安及其他知情人事的协助下查找与确定。

对监控点的查找应细心。除了取得段警、物业、保安及其他知情人事的协助外,还应从监控系统安装管理部门获取监控分布图,然后结合实地调查获取现场及调取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等单位自行安装的监控点情况。侦查实践中,视频数据资源的查找有时并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侦查人员应有动态化的查找观念,在侦查过程中随时发现确认新的目标监控点。

5.2 确定视频数据资料持有者

“确定要采集的监控点后,下一步就要与视频图像资料持有者取得联系并提取视频图像资料。一般来说,出于不同目的用途建设的视频系统,其管理者与图像资料持有者不同。”[2]95“侦查人员在推测图像资料持有者时,应观察分析该摄像机用途或在周边走访询问,同时注意发现与记录视频监控杆上设备箱体的编号等信息并进行查询,综合推定图像资料的持有者。”[2]95

5.3 调阅与观看视频图像资料

与视频图像资料持有者取得联系后,侦查人员依法调取视频数据。通常是侦查人员自行操作视频系统,调出视频资料进行观看,确定涉案视频片段并进行调取。调取时侦查人员对需调取什么时段、怎么样的视频应心中有数,同时还需注意调取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如前文所述,在调阅视频数据时,要对系统日期和时间进行校准。通常按发案时间或犯罪嫌疑人可能经过各监控点的相应时段查看。在查看时,侦查人员应把握与犯罪相关的人、车、物、事等要素,由近到远,从重点到一般,继而不断缩小观看范围,最后确定要提取的视频数据。

5.4 调取图像数据与播放程序

确定要调取的视频数据后,采用适当的方法实施提取。视频数据导出后,一般由系统自动命名,因此侦查人员在提取时要留意记录,或对数据文件进行重命名,使文件与摄像机彼此对应。同时,在提取视频数据时务必将播放程序一同拷贝。

5.5 图像处理研判

图像处理就是用图像处理技术对模糊图像或特定部位图像进行处理。包括用相关的软件对视频格式进行转换;用相关设备对视频图像进行清晰化处理;根据视频情况结合案件侦查需要对疑难视频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图像研判是指对视频数据蕴含的信息进行分析。图像中蕴含的信息可分为直观信息和间接信息。直观信息包括:人像的面貌、身高、体态、衣着、动作、人数、语音等;犯罪空间和时间;涉案物品。间接信息包括:人的居住、活动情况,机动车的移动方向、轨迹、停靠地域、活动规律和特点等。在研判时,应将信息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重点图像经处理仍模糊的也不要轻易放弃[3]。

5.6 记录调取工作和图像资料情况,履行相关手续

在完成调取工作后,“应详细记录采集地点、时间、方式、系统管理责任人身份信息及图像资料的内容、时长、画面质量、文件大小等情况。同时严格履行法律程序,由视频系统管理责任人填写调取证据法律文件,并向其了解视频图像保存周期等信息以备后用,此外还应向其进行保密提示,强调证据保全责任。采集全程侦查人员应规范言行,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记录。”[3]95

6 视频数据资料管理、视频图像处理与鉴定

6.1 视频数据资料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规定:“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等,并妥为保管。”由于视频数据具有易篡改、删除等特性,使得视频数据资料管理非常重要。

视频数据资料的管理是视频数据调取工作的延续。尽管法律作了规定,但目前公安机关关于视频数据资料管理工作缺乏自上而下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视频数据资料管理保全的手段没有统一的标准,手段五花八门,现状不容乐观。

对侦查办案人员而言,侦查办案人员应立足于案件办理环节,建立完善的视频资料管理机制,对已收集并进入案件办理流程的视频数据资料要进行严格细致的管理,确保视频数据不丢失、不失真、不泄露。涉案视频数据资料应由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应明确涉案视频数据资料的入库、保存、调用的规定;应同步建立管理台账;对涉案视频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删改进行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未破案件视频数据资料对以后案件串并、证据提取等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重视对未破案件视频数据资料的搜集、保存和管理,防止数据因各种客观原因而灭失。可以通过配置小型服务器或搭建视频网上业务平台与数据库实现对视频数据资料的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结合证据保全的一般规则,根据视频数据的特征,在保全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移动硬盘等保存视频数据资料,要注意存放的环境。如在强磁体环境下,会消去磁盘或者磁带上记录的磁信号,使得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得不到保障。

6.2 视频图像处理与鉴定

6.2.1 视频图像处理

受视频系统自身原因及摄像机高度、角度、距离、光照等条件影响,视频图像往往会出现模糊、变化、变色等情况。在图像的生成、传输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会造成视频图像的降质。为了更好地从视频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通常需要对质差视频进行处理。

视频图像处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视频处理“指的是通过数字信号处理,对视频图像进行增强、校正、去模糊等处理,突出、复原需要的画面,发音视觉效果。”[2]99广义的图像处理除了狭义的处理外,还包括视频编辑、格式转换等。

6.2.2 视频图像鉴定

如果视频图像存在被人为篡改与剪辑的可能性就需要依靠专业人员对视频进行鉴定。视频图像鉴定属于声像资料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视频图像鉴定指的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专业经验知识,对录像带、磁盘、光盘、存储卡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人体、物体的同一性等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过程。随着视频图像在司法领域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辟了视频图像处理与鉴定业务。在制定标准方面,公安部于2013年制定发布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①分别是《视频中物品图像检验技术规范》(GA/T1018-2013)《视频中车辆图像检验技术规范》(GA/T1019-2013)《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技术规范》(GA/T1020-2013)《视频图像原始性检验技术规范》(GA/T1021-2013)《视频图像真实性检验技术规范》(GA/T1022-2013)《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GA/T1023-2013)《视频画面中目标尺寸测量图像方法》(GA/T1024-2013)。,供各地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声像资料鉴定的范围有26类。侦查中,侦查人员提取涉案视频图像资料后,通过先行观看确定是否需要鉴定。需要鉴定的,侦查人员应进行鉴定委托。委托前,侦查人员应对视频图像资料进行备份,准备好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委托文书、介绍信和个人证件等手续材料。委托洽谈时,侦查人员应向受托方提出具体的鉴定要求、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说明视频图像资料的来源等,还要配合受托方做好样本的审核与初检。在确定可以委托鉴定后,侦查人员要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鉴定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对鉴定效果进行验收。

7 视频图像分析

视频图像分析“指的是侦查人员结合具体案情与证据线索,通过人工浏览或借助视频内容分析程序,观看和解读涉案视频图像内容,从中查找与发现涉案要素及其运动情况,并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记录,最终形成结论性报告的工作过程。”[2]100

无庸置疑,视频图像里蕴含着十分丰富而复杂的信息。从侦查应用角度来分,视频图像里蕴含的信息包括人物信息、物品信息、交通工具信息、背景信息等。而人物信息又包括有受害人、作案人、关系人等信息;物品信息包括携带物品、遗留物品、遗失物品、作案工具等信息;交通工具信息包含有车型信息、车牌信息、车主信息、个体特征、轨迹信息等;背景信息包含有时空信息、异常信息等。至于人物信息中的作案人又会涉及到作案人行为、携带物品、作案人数、体貌特征、生理特征、职业特征等信息。单就作案人行为又会牵扯到通信、上网、资金流转、使用出租车、住宿、航班等信息。

视频图像分析除了对视频图像分析外,还要对视频图像之间的关联性、视频图像信息等进行分析。

视频图像中包含的信息有些可以直接获取,有些信息不易发现,获取信息的多少直接关系视频图像侦查效能。视频图像分析的过程就是获取侦查信息的过程。这些信息包含直观信息和潜在信息。当然,直观信息和潜在信息只是相对的。对一些侦查人员而言,该信息可能是潜在信息,而对另外一些侦查人员来说,这些潜在信息可能就成了直观信息。视频图像分析主体的水平决定了对信息认识的深度。

视频图像分析根据分析主体不同,可分为智能视频图像分析和人工视频图像分析。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是指借助于高速处理的计算机,采用预先设计好的算法模型,对采集的视频图像进行自动分析和提取,得出结论的过程。智能视频图像分析具有分析数据量大、速度快的优势,同时还存在受外界环境影响大、分析能力有限的弱点。人工视频图像分析是指分析人员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对视频图像画面进行分析,从而获取关键信息的过程。人工视频图像分析是智能视频图像分析的完善和补充,智能视频图像分析算法是人为预先设计好的程序,不能保证捕捉到视频图像画面中所有的信息,只是进行粗略的筛选工作,分析的内容较单一,不够“聪明”和“灵活”,不能将一些重要的信息挖掘出来。人工视频图像分析虽然分析速度慢,但分析的内容比较全面、细致,且根据视频图像画面情景分析等能获得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所分析不出来的信息。智能视频图像分析与人工视频图像分析的特点各不相同,但却在视频图像侦查中缺一不可。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是视频图像侦查提高效率的推动力,而人工视频图像分析是保证视频图像侦查效果的必要手段。

无论是智能分析还是人工分析或是综合性分析,视频图像分析结束时都要制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与用语,翔实记录图像分析研判事项的来由、案情背景、分析过程、结论及依据、工作意见,以及视频图像的参数、质量、内容等方面内容。”[2]99

8 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目前,利用视频数据开展侦查成为了一种十分常见的侦查手段。但是,由于视频监控类别繁多,视频数据资源种类繁杂等客观原因,加上视频侦查缺乏权威的理论指导,各地在具体侦查活动中各自为政,因而导致了视频侦查工作的极其不规范,其中包括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不规范。视频数据该由谁收集提取?该如何收集提取视频数据?该如何分析视频图像?许多基础问题尚无明确的标准可依。视频数据收集提取是视频侦查的基础工作,基于规范化、科学化的收集提取,才能获得合法、可靠的视频数据,有了合法可靠的视频数据才能使视频侦查活动往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实现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是当前视频侦查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8.1 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规范化

收集提取的规范化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把视频数据收集提取归入具体的取证措施;二是着眼于视频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施收集提取活动;三是确保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频数据展示的完整性。

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可以归入两种具体的取证措施:一是现场勘验检查;一是证据调取。在现场勘查阶段,勘查人员应根据作案人活动情况在现场及现场附近或作案人来去沿途收集提取视频数据。这个阶段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成了现场勘查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把视频数据的勘查作为现场勘查的内容之一。依照现场勘查的程序、步骤、方法、规则对视频数据实施勘验检查即可。当然,由于视频数据自身所具的特点,在收集提取视频数据时还应采用特定的方法和技术。如果是其他阶段的收集提取,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则表现为一种调取。如果是调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调取即可。

讲究规范化,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视频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了保证视频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就必须从对视频数据审查判断的视角来收集提取视频数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了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审查内容也是收集提取视频数据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收集提取要体现合法性,要保证收集提取的视频数据的客观性,要确认所收集的视频数据与案件有关。

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频数据展示的完整性也是视频数据收集提取规范化的重要一环。如上所述,视频数据主要通过两种措施获取。通过两种措施获取的视频数据在展示上存在略微的不同。不管是勘验收集还是调取获得,以下一些内容都须尽可能展示:调取证据通知书或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标明与犯罪及取证有关的监控点的分布图;现场勘查笔录或调取笔录;收集点监控设备、存储介质照片及说明;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陈述。陈述的内容包括资料的来源、型号、状态、时间、地点、方法、存储、提取、封存等;提取的视频图像资料清单及签名;提取的视频监控资料及说明;视频截图表及说明;已提取视频资料查看表;嫌疑人、车等出现时间表;视频图像分析报告;视频图像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视频侦查报告书。主要包括:案情、收集提取经过、分析方法过程、侦查过程、视频截图辨认及笔录、视频侦查实验及笔录、法律手续、结论等。为了保证视频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视频侦查中以上内容应尽可能完整地展示。

8.2 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科学化

当下,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非科学化表现比比皆是。主要体现为收集提取的盲目性、收集提取的随意性、视频图像分析手段的落后性以及视频资源利用的分离性。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科学化主要通过三条路径加以保证:一是用先进合理的手段收集提取视频数据;二是依照技术规范实现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三是在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与使用中引入效益理念,进行费效比考核。

8.2.1 用先进合理的手段收集提取视频数据

视频监控类别繁多,视频数据资源种类多样。不同环境、状态下的视频数据收集的手段应该是不一样的。有的可以实物提取,有的只能复制获取,有的可以通过软件下载,有的可以用视频采集卡采集,有的可以实施屏幕抓拍,有可以利用工具实现“一步式”收集分析。获取视频图像的方法多样,具体采用怎样的方法应根据客体物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如果获取过程中数据出错或程序不合法,或者获取了过多与犯罪无关甚至是与犯罪毫无关联的视频数据,那么这样的手段就是不合理的。所谓的先进也是相对的,先进只是针对当时、当地、当时情境而言,针对某一情景,用到了当时、当地最先进的技术,那就是技术手段先进了。当然,要做到真正的先进,平时就须进行基础建设。

8.2.2 依照技术规范实现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迄今为止,公安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视频监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这些技术规范和标准是视频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科学化,必须依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收集提取、审查判断工作①2006年12月,公安部正式发布了国内第一个指导性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2008年,GA/T669标准修订发布。继而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其他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合格评定标准相继发布。2012年12月,公安部正式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A/T25724-2010)。为了进一步规范系统联网的有效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了由公安部一所等单位编制的国家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28181-2011),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GA/T669系列标准、GA/T25724标准以及GA/T28181标准成为“平安城市”建设的重要标准依据。为科学有序地开展视频图像信息融合与共享工作,2013年8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向公安部下达了“社会治安重要场所视频监控图像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两项强制性国标制定要求,重点解决信息安全层面的视频信息安全措施及核心关键技术。这两项标准扩展已发布的GA/T28181、SVAC(GB/T25724-2010)两项国家标准的相关应用,共同构成国家视频安全标准体系。此外,为了视频联网深度应用,2012年10月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批准成立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联网与应用标准体系编制组,编写完成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联网与应用标准体系表》(GA/Z1164-2014)。2014年10月15日,该编制组在北京召开编制工作启动会。该标准体系的编制完成,为分析应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今后视频信息的深度应用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8.2.3 在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与使用中引入效益理念,进行费效比考核

引入效益理念,进行费效比考核就是在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和使用中要考虑投入与产出,要计算费用与成效比[4]。在收集提取时不能盲目、无节制地收集提取。对侦查工作而言,并不是收集得越多越好。收集的数据有用与无用取决于数据能不能为侦查服务,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收集提取的较佳理念应该是花较少的时间与精力却能获取可以服务侦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有价值的数据。盲目收集只会导致重点不突出,还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导致费效比高。不考虑收入与产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一种具体表现。

9 结语

在研究本文的过程中,视频技术也在日新月异地变化着。视频监控技术正朝着高清化、自动化、集成化方向发展。图像数据结构化问题正得以解决。视频监控系统自动预警、快速检索、人脸识别、基于人体的检索应用、步态识别技术正得以攻克。视频技术正逐步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结合。在此背景下,我们也坚持立足于当下,同时面向未来去开展研究,力求研究成果的先进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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