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全日制用工改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

2019-01-25 22:28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3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全日制合同法

主持人:

我1972年起在供销系统基层做了24年搬运工;自1996年起在食堂做厨工5年;自2001年起,被聘为县供销社机关勤杂工,依法签订了全日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天弹性工作5小时左右,每月约定工资400元按月发放,工作尽力尽责,劳动合同正常履行。2008年1月,供销社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由,利用本人对新法的无知,未经协商将本人执行了7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改签为“非全日制”钟点工协议。实际工种未变,工作量未减,而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等规定则被规避得一无所有。2018年8月,供销社将我辞退。在此期间,我多次要求恢复事实上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及相应待遇,均未得到解决。请问:供销社借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利用本人对新法的无知,违背每天实际工作5小时的事实,将“全日制劳动合同”变更为“非全日制协议”是否有效?

江西读者 胡先生

胡先生:

将“全日制劳动合同”变更为“非全日制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形式上来看,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对全日制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即使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该项规定来看,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更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双方协商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其他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对于“未经协商”的说法,则涉及证据问题。从所述情况看,“非全日制协议”应当是有个人的签字的。在个人已经签字的情形下,仅仅口头主张“未经协商”,缺乏证据支持,在劳动仲裁或司法中难以采信。至于该变更是否有效,核心的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如果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即便双方订立了“非全日制协议”也会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而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如果“非全日制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主张在职期间的各项权利。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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