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晓梅 何 丽
内容提要 在日常的意识体验中,人们将自主性、自由意志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欣然接受,也顺理成章地在其基础上建立起庞大的道德法律体系,以之规约社会生活。然而,伴随近年来“新自然主义”的强势崛起,以神经伦理学、神经经济学、神经美学、神经法学等为代表的“神经X 学”正蓬勃发展, 神经科学家、脑科学家等开展的一系列实验研究对自主性与自由意志是否真的存在这一哲学问题提出了严肃质疑。 倘若神经X 学在技术上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作为个体自主性的基础的自由意志最终被否定,那么,这将对整个人类文明造成巨大的冲击,使人类社会的道德、法律、伦理体系以及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革。
神经科学家们将行为诉诸脑的内在机制,认为主体的一切自主行为均可在大脑的结构与功能中求得答案, 对自主的研究不再因其理论藩篱而为哲学家们“垄断”。 而来自神经科学领域关于隐性及潜意识行为的研究成果也构成了对自主概念的质疑与嘲讽, 因为潜意识行为使自主的行为成为虚无缥缈的因素。通常认为,伦理道德决策以自由意志为基础, 由意志过错导致的行为才能归责于行为者。 随着脑科学的发展, 一种认为犯罪是“出于行动者的脑处于病态而导致的行为结果”的观点应运而生。 若该观点得到足够的医学支持与伦理辩护,势必会给将来的司法领域、道德领域带来重大挑战。
自主性(Autonomy)是指行为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与自由意志, 独立做出决定, 并实施、控制自身行为的特性①。 自主性在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如在道德哲学领域,康德非常重视自由地做出选择的能力,即自主性,并以之作为我们践行道德义务的根据。康德认为,人类思想所固有的自由意志正是自主性的范围,也正因为如此,自主性存在于行动之前。在法学领域,自主被认为是判定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没有自主能力的行为主体不必为他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主性内涵“人的主观意识决定人的行为”是基于因果分析的逻辑预设,然而,这种依赖于哲学家抽象思辨与推理的“扶手椅上的沉思”能否真正把握人类行为的奥秘却不得而知。 神经科学家与脑科学家都试图走出哲学家的“思想实验”,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人类的道德与行为,而他们的“新道路”就是以对自主性的质疑为起点的。 只要能说明行为并非或并非全部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 自主性概念便会自然瓦解。
在神经X 学兴起前, 心理学和行为学领域已经对自主性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部分学者承认自主性的存在,但将其认为是“独立于环境”的状态。自主性源于内部, 只关乎行动主体自身而非对外部刺激的直接反应。 杰拉德·德沃金(Gerald Dworkin)与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也曾提出与之类似的欲望层次理论。 如果某个体被未经自己意志认可的欲望驱使——他有一个不希望一阶欲望有效地驱使自身实施行为的二阶欲望——而最终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该个体就不能视为自主的。 这种研究范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他们的内在主义倾向——将自主问题归结于有关人的心理层面的问题——从个体自身欲望层次、心理诚实性、理智等入手挖掘自主性的内涵。
该领域的另一些研究人员则开始陆续质疑自主性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如自由意志、意愿、意志等概念建构的现实意义。一些被称为不相容论者的、以凭克(Pinker)为代表的心理学家们回顾“决定论与自由之争”这一传统的形而上学问题并指出,如果承认自主性的存在, 我们将无法调和自我与物质决定论之间的关系, 或无法调和自主性与物质决定论之间的关系(Pinker 2002)。 他们从神经生物学的角度来分析人的道德本能,为了摆脱“主观唯心主义的怪圈” 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而拥抱决定论的世界观。 以魏格纳(Wegner)为代表的另一些神经科学家则对自主性概念的建构价值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类概念都是虚幻的,自主选择(以自由意志为基础)只不过是一种幻觉,所有真实发生的有效行为都是特定脑区域的脑电和化学反应引发的。他们通过宣称“行为完全是主体在无意识情况下产生的事实” 来否定自主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建构的意义。(Wegner, 2002,Iyengar &DeVoe, 2003; Jordon, 1991.)
在行为主义者那里, 对自主性概念的怀疑则变成了对自主性问题最彻底的否定。 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斯金纳(Skinner)认为自主性概念反映了行为控制的真实因素,“如果我们不知道一个人为何实施某个行为, 我们就认为这个行为是他的行为。 ”②对行为的控制通常被理解为对有机体实施外力控制,因此,任何出现在行动中的组织都被认为是组织施加外力的偶然事件,而不能认为是整个行动过程的一部分。 这一研究视角将外力影响与自主性对立起来,认为有些行为是外力驱使的,而不是将自主性视作行动主体对行动的自我认可③。既然“自我”被视为行为的集合,人与人的行为由外力控制并决定, 道德存在与发展的空间也就因此从根本上被取消。
一些有还原主义倾向的神经科学家、 脑科学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路径, 只是他们用内在机制取代了行为主义的“套套逻辑”④。他们宣称人类所有的行为均由大脑造成, 涉及的脑区主要有大脑最前端部分的前额叶皮层、 杏仁核和谷氨酸钠等组织或成分。 自主被还原论爱好者还原成为一系列的脑神经运动。 传统哲学的“我思故我在”主张每个人都感觉有一个“我”存在着,控制着自己。 然而,在神经科学家或脑科学家看来,这些只是大脑努力令人产生的错觉。 我们能控制习惯和冲动并非受到“我”的干涉,而是大脑的前额叶和前色带皮层内设监控系统, 该系统能够启动反应按钮使我们对外界环境做出即时反馈。 而这些系统不过是一些有着巧合性与局限性的小装置, 与传统哲学中所论及的灵魂或者自我无关。
我们看到,还原论者成功地将“我”从行为自主中分离了出来,但从语言学层面而言,还原论者是有意识替换了一个主语,将“我”换成了“大脑”。于是所产生的情形是:大脑触动了开关并控制着神经冲动,以及编造了关于自我的假象。即大脑明确决定和激活那些小装置而发起的一系列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大脑确实参与其中,那么大脑就是最终导致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随着研究者对神经过程发起行动,指导行动以及限制行动的探究,他们指出,人们最终会淘汰自由意志等陈旧的概念。比如,在耶鲁大学,始终走在行为自主行为研究领域的最前沿、 致力于研究神经生物学机制及行为科学研究的约翰·巴赫(John Bargh)教授,他带领的研究团队通过逻辑推断得出结论, 认为存在着某种与大脑无关联(non-brain-related)的“自主”的力量干涉和控制着行动者的行为, 而人们对这种力量一无所知, 他们继而认为自主性类似于笛卡尔所描述的“灵魂”,它通过神秘的倾斜松果体来改变一系列机械动作。 如果我们欲将自主性定义为一种神秘的力量, 那么自主就将回归到神经科学发现领域, 这就好像当初风靡一时的活力论最后回归到基因的发现一样, 最终活力论本身变得毫无意义。 (Bargh J.,1997).
在法学领域, 围绕自主性问题则有着更为激烈的争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 精神病患者伤人或严重伤人的案件屡屡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精神病患的责任追究问题, 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是否合理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论。 或将损害司法公正的另一可能性也不容忽视:倘若被告因为精神问题能够完全免责, 这将促使精神正常的罪犯纷纷以精神病人自居来逃避法律制裁, 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过程一直备受质疑。
既然行为是由大脑活动导致的, 那么罪犯与常人的大脑活动应当有所区别。正是基于此结论,一些神经科学家和脑科学家对一群杀人犯的大脑进行了fMRI 数据采集,并且“不出意料”地发现他们的大脑与正常大脑的一般状态有着很大的不同。 即罪犯很可能是由于大脑出现“故障”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他们的大脑状态与神经病人的大脑状态存在着共性。 (Dick S.,2015.)既然我们可以免除精神病患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对大脑处于疾病状态的罪犯穷追不舍呢? 这一问题可能为将来的司法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 而对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下产生的不自主的行为, 主体是否必须对其承担责任, 则是法学领域老生常谈又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康德看来,Autonomy 源自人们的自由意志,与其所谓的机械或自然的因果关系相对立。拉普拉斯在牛顿的基础上提出了机械决定论的经典模式:世间万物均存在因果联系,只要知道此时此刻宇宙中每个微粒的状态, 就可以预测未来任一时刻宇宙的状态。至于人的行为,则可理解为相同的个体接受了同样的刺激, 其心理反应与行为具有一致性。 尽管量子力学的提出否定了预测宇宙状态的极端结论,但从概率分布上看,粒子的状态依然是肯定的。况且,量子论的思想只是强调了主观认识论意义上的不可预测性, 未能得出客观世界的、本体论意义上的非决定性,因此其尚不能作为完全否定决定论的依据。然而,非决定论是自由意志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如果我们出于价值与尊严的考虑试图保留或挽救自由意志, 不仅需要超越机械决定论, 还应对自由意志的限定及可能进行批判与反思。
而生命体的自由意志相对于物质的非决定论要求更为严格:自由意志不仅要求相同的刺激趋向于导致相同个体作出不同的反应, 并且作出何种反应必须是由主观意识决定的, 而物质的非决定论只要求潜在可能的多种状态, 对产生某种特定状态的原因并无要求。 心理学对人类自由意志问题的研究并不关心个体是否可能作出不同的反应, 因为相同的个体与相同的刺激在目前是不可能操控与实现的。 其对自由意志的质疑主要在于人类行为,不论是否存在多种可能,是否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
意识是人类日常活动中最普通的体验之一,也是人类与低等动物及植物的根本区别之一。 人们对意识已经习以为常, 因此往往自然而然地认定自身的思考、 决策判断和行为等均是在自身的意识中由本人主观决定的, 并据此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以决定自身的行为。 这种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而未加思考就做出的判断是不可靠的。 目前心理学对意识究竟为何物、 自由意志是否存在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如果心理学家对意识、 自由意志等核心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 那么他们对自由意志的质疑则显得比较牵强。
尽管心理学家对意识的基本问题未能在理论上做出清晰的解答, 但他们却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地“证实”自己的猜测。近几年,来自神经科学与心理学领域的专家基于行为实验以及关于大脑神经活动的测量, 对人类的自由意志提出了质疑。 一方面,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发现,无意识的刺激同样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Bargh & Chartrand, 1999;Bargh, Chen, & Burrows, 1996)。 这说明意识活动并非决定人的行为的全部因素,因此即便自由意志是存在的,也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其他因素制约的;另一方面,神经科学家通过测量个体的神经活动,发现个体有意识地决定行动之前, 就出现某些可以预测其之后行为的神经活动(Libet, Gleason, Wright, &Pearl,1983; Soon, Brass, Heinze, & Haynes, 2008)。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行为的决定是与意识无关的神经生理活动。意志是一种体验而非原因,当人们将自己的意向解释为自身行动的原因时, 他们实际上体验到了自由意志(Wegner, 2002)。
倘若意识活动能够自由决定人的行为, 那么其必然独立于人的身体。 这正是笛卡尔心物二元论的基本思想, 物质与精神构成了两个相互平行的世界本原。与之相对,还原论的观点则认为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包括意识活动, 均可还原为神经细胞的一系列电化学反应, 其本质是唯物主义一元论的思想。尽管其中的机制尚不明确,但所有的心理活动包括意识活动, 不过是在神经活动的基础上由神经活动所决定的一系列主观体验而已,没有任何“自由”的成分。
由于在实验方法、 技术手段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现存的研究结果尚且受到质疑,哲学家与实验科学家之间乃至哲学家或实验科学家内部都存在着诸多争议。 特别是当我们预备对某一理论展开批判时,必须先对批判的武器进行批判。神经科学家的诸多理论是建立在“意识以大脑为载体”的假设之上的, 如果我们不能合理地解释大脑与意识之间的关系, 神经科学的种种研究仍存在累卵之危。
不过, 心理学与神经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却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即我们根据日常的体验将自由意志当作理所当然的存在是不可靠的, 或许所谓的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觉。
现有的道德与法律体系均建立在人们拥有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人们拥有决定自身行为的能力,作出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是个体自主的选择,是主观可以避免的,因此要对其进行指责和惩罚。通常我们认为个体行为的自主性与其应当承担的道德与法律责任存在相关性。 自由意志是否是某一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将影响该行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精神病人在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免去刑事责任。 那么,假设自由意志并不存在,现有的道德和法律体系是否就会完全崩塌呢? 又应该建立怎样的新的道德与法律体系呢?基于自由意志存在与否,我们现简析相应情况下个体的道德与法律责任。
假设个体的自由意志是存在的, 现有的道德与法律体系是否合理?我们认为,其仍有不合理之处。 尽管现有的道德法律体系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 但同时也承认由于某种原因人是可能丧失自由意志的。精神病患固然没有自由意志,但正常的个体也并非绝对理智,也存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以冲动伤人或杀人为例, 若是由于某些原因个体经历了极端剧烈的消极情绪, 并在此冲动下实施了伤人的行为, 这与精神病人的伤人行为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两者却遭遇到截然不同的待遇。 现有的法律不过是根据自己的逻辑来界定人的行为, 对人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可能关注甚少。此外,我们也应该适当地考虑个体行为后果中所包含的“环境侵入的因素和偶然附加的因素”。
自由意志是否存在尚无定论, 自主行为的源头也并未确定,那么,如果自由意志并不存在,我们又应该以怎样的道德与法律体系去评判、 制约人的行为呢?在现代法律出现以前,人们凭借默认的社会契约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契约默认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不得伤害他人。囚禁或处死违反契约的个体的根本原因是他的行为导致了对他人的伤害, 并且有继续造成伤害的潜在可能。这是以社会本位的价值观为理论基础的,与他的行为是否受到自我控制毫无关联。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 评判个体是否道德或是否有罪要重点考察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与权利、 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 这样,必定会有人争论,主体的行为是不受主观控制的, 为何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谓的主观的“我”只是一个幻觉,谁也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是他人会强迫个体对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是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潜在威胁时的合理反应。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 道德与法律也只不过是服务于大多数人利益的工具。 现有的道德法律体系是以人的自主性为前提的, 而人的自主性又与自由意志理论密不可分。 自由意志为人的自主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如果随着脑科学、神经科学的发展, 自由意志最终被否定的话,那么,人的自主行为将不复存在,道德与法律秩序的根基也将垮塌, 人类社会的道德、 法律和伦理体系,以及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或将发生不可预测的巨大变革。
注释:
①有关自主性概念的阐述,请参丛杭青、王晓梅《何谓Autonomy? 》,载于《哲学研究》2013年第1 期。
②王晓梅等:《自主性与道德》,载于《哲学研究》2014年第2 期。
③内在主义自主理论者持这样的主张,他们认为自主性是个体心理层面的活动,其中涉及阶层欲望,即,一阶欲望、高阶欲望等。
④“套套逻辑”(Tautology),即重言式,也叫永真式,也就是总是为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