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不平等条约中厘金条款的考察与思考

2019-01-24 22:49崔禄春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清政府条约

□ 崔禄春

内容提要 晚清具有骨架性的不平等条约中多有关于厘金的条款,愈向后这些条款所占地位越重要。 西方列强为了推销商品,提出子口税制,在《南京条约》《天津条约》《马关条约》中提出有关条款,并不断修正。 后来又在《马凯条约》中提出了裁厘加税方案,但由于中外双方均疑虑重重,使该方案未能实施,但却产生了很大影响。

厘金原为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暂时采用的筹用军饷的手段, 后来清政府尝到收取厘金的好处后定其为正式商业税, 一直到清政府覆亡也没有废除, 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工商业的发展,不仅中国商人对此怨声载道,处心积虑进入中国的洋商也不能货畅其流。 为推行其商品侵略政策,西方列强谋求限制厘金的策略,并载诸于不平等条约中,成为列强侵华的一个重要环节。

考察一下近代数百个不平等条约,①其中具骨架性的不平等条约中大多有关于厘金的条款,而且愈向后,这些条款所占地位越重要。 因此,考察和研究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的厘金条款, 可以明白晚清厘金制在国内外贸易关系中所表现的基本性质及其影响, 有助于理解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经济上奴役中国的深刻性和严重性。过去,这方面的探讨相对薄弱。 罗玉东先生的《中国厘金史》作过一些考察,但尚显简略,至今仍是这一问题最有份量的成果。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考察列强是如何通过不平等条约来制约厘金制度以及对晚清政治经济的影响。

一、厘金制简述

厘金是清政府在19 世纪50年代新增征的一种内地税。 厘金创设之前, 清政府内地税按其辖属,分为户关、工关与地方关榷三类。②虽然设关的数目远不如后来厘金局卡的遍布各地, 但各关征税, 缺乏统一的税率规定, 经征人员可以任意作弊, 形成困商病民的混乱税制。 厘金制产生于1853年,最先提出者为清政府帮办江北事务大臣雷以碱。为筹集军饷,雷以碱试办于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和宜陵等镇,劝谕米行,捐厘助饷。抽厘初见成效后,雷始行奏报,自并奏请苏省各地仿行照办。厘金创办之成绩深为各地督抚大员所注意。湖南巡抚骆秉章最先仿行,1855年设厘金总局于长沙。 其后曾国藩、胡林翼等各地督抚竟相效尤。为挽救摇摇欲坠的政权, 清政府赞成各省试办厘金。 不过几年,厘金制几乎遍行于全国。

清代厘金主要分为两种:一为通过地厘金,即所谓行厘,这是厘金的主要来源;一为销售地厘金, 或称坐厘。 销售地厘金在厘金初办时甚为普遍,主要省份大半皆抽坐厘,其后东南各省如苏、浙、湘、闽等省的通过地厘金逐渐提高,坐厘逐渐被取消;有的省如山东,则从未办过坐厘。 除以上两种外,在盛产丝茶的浙江、湖南等省,还出现过出产地厘金,是为抵制外商贩运出口土货而设立。上述三类厘金,以通过地厘金地位最重要,影响最大,与外商倾销商品和掠夺农副产品关系最密切。因而, 不平等条约中有关厘金的内容大多指向通过地厘金。厘金开始时税率较低,抽厘不过按价抽收百分之一、二,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则多数省份的税率皆在5%以上。清代厘金局卡遍布各地,其后迭经裁减,各省局卡之数始略见减少。 至清末,据统计,内地18 省所有主要正分局卡,共计790 处;附属分局卡共1446 处。③

厘金制的实施为清廷筹集了镇压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的军饷,挽救了其财政危机。厘金是清军的主要军饷来源。 如“两湖捐厘为皖军十万养命之源。 ”据统计,自1853—1864年,清政府平均每年厘金收数均在1000 万两以上。 因此,军事平定后,厘金竟被定为正式之商业税,成为清政府主要财政来源之一。 1870年后,厘金收数均在1500 万两以上,至1908年更突破2000 万两大关,几占晚清财政收入的1/5。④厘金产生时,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相继东来, 急于打开清王朝保守的大门, 使中国成为他们的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厘金不仅抽征于国内的土产贸易,洋货进入内地,或洋商贩运土货出口,也要“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 这对于那些欲将洋货进售内地的洋商们来说, 简直是一道不能容忍的障碍。⑤他们高呼:“自由运销中国全境……缺少这一点的任何办法都行不通……缺少这一点, 任何办法都不会防止未来的战争。 ”⑥为对付厘金,西方商人施压政府,在炮舰政策胜利下, 西方开始在不平等条约中对厘金进行限制。

二、《天津条约》子口税条款

早在厘金产生前,英国商人为大量倾销商品,在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中,就制定了一个空泛的约束中国内地关税的条款,《南京条约》第10 款规定:“……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 ”此条款对于中国商人运往内地的英国货物的应征税率,一律未加列举。因而,1843年6月26日, 中英签约大臣耆英和璞鼎查在香港互换《南京条约》批准书的同时,为补充对这个问题的条约规定,又专门发布一个《过境税声明》:“中国内地关税,定例本经,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纳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 ”以此为蓝本,1844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 第13款规定:“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⑦所有这些条款以及声明, 都表明鸦片战争时期西方列强即已力图限制中国内地关税, 含有浓重的殖民侵略性。但是,这些条款只是大体上对中国内地关征作出约束, 没有象海关税率那样把内地税率加以明确限制,显得空洞。

厘金产生后,西方列强变得不能容忍,开始想方设法对中国内地税进行限制,终于在中英《天津条约》 中提出了子口税的办法。 1858年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正式签定。 该约第28 款订明英商得纳子口税以代内地厘金,该款规定如下:

……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 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 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 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加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 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⑧

据此,外商享有的内地税特权大大扩充了。其一,中国内地税税章内容,必须通告英商;其二,英商可亲自前往内地买货出口或将洋货运往内地销售;其三,无论洋货内运或输出土货,英商得任便缴纳子口半税或厘金, 惟其所负担之最高税额不超出2.5%;其四,子口税税率为从价征2.5%。 其中,第3 条易被忽略,以往论者多笼统地讲子口税特权就是不纳厘金, 实则存在一个英商自由选择权问题。外商运货纳税时,可先计算厘金与子口税之轻重而选纳,若路程近,所纳厘金较子口半税为轻,则外商必纳厘金,反之则必纳子口税,但其所纳税额绝不超出2.5%。 此为《天津条约》子口税条款的确切含义。 至此,子口税特权被确认,子口税制度开始形成。

按照《天津条约》规定,在同年11月中英双方在上海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时,又对子口税的征收手续、 子口税单的使用权限和范围详加规定,从而把子口税特权加以具体化。 该《章程》第7款规定, 进口各货经向海关交纳关税及2.5%的子口税后,可凭子口税单运往各地,不再征税;同时,外商由内地运货出口,只要先向海关取领买货“报单”,在购货地的子口税局报告货运情况,领得“运照”, 即可将货物运到预定海口, 再向海关补纳2.5%的子口税。该款还规定进出口业经报名指赴何口,沿途不准私卖,不准匿单少报,否则“各货均罚入官”。⑨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海关是子口税征收机关,而关税则完全为中央之税收;厘金收支之权大半操于各省当局之手。 子口税代替厘金,收入均归中央,造成了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分配上的矛盾。 其二,洋货进口已纳子口税的税单和购运土货出口从海关请领的买货报单,统称为“子口税单”或“半税单”,是享有子口税特权的凭证。这导致子口税单非法买卖严重,发生了无穷无尽的纠纷。

《天津条约》 及附件所确定的子口税制度当然于外国资本主义对华商品侵略极为有利。但最初子口税特权的实施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到1863年时, 子口税只是在上海附近, 以及长江流域、白河沿岸的个别地方“作过一点试验”,至于其他地方,即便象第一批辟为通商口岸的广州,则完全没有试办。⑩19 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太平天国的失败,国内战乱渐趋平定,为内地贸易的复苏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子口税实施速度得以加快。当时的汉口、九江、镇江等口岸都有子口税收的记载。 在镇江,“海关为洋货签发的子口单,已经受到大运河及流入运河的河流所灌溉的一切地区的一致重视,这种重视当然要扩大子口贸易的范围。”⑪在九江的洋商们亦因纳子口税而获得极大利益。总之,1870年前后,子口税的实施确呈发展之势。

三、《烟台条约》《马关条约》对子口税的修正

子口税特权,是列强蓄谋已久的目标。但百密自有一疏,《天津条约》 形成的并非是个发育完全的制度。 列强对其不断修正,使其逐渐完备。

最初修正的是洋货内运条款。 本来《南京条约》把特权附着于货物,即只要是洋货,中国商人也可利用该特权转运。当议定《天津条约》时,英国人已取得持照前往内地游历通商的权利, 英国进口货可以由英商从进口口岸伴送到指定的内地市场。因而清政府谈判洋货内运条款时,坚持解释为“洋货在完纳单一的固定子口税后内运的权益,只限于货物的外国所有主。真正的外国货,如果为中国人所有,便不能享受这种抵代税的权益,而必须去受地方性省征课的苛扰。 ”⑫外商对此解释自然不满, 因为洋货在内地的分销零售业务大都是由华商来完成的。 由于语言障碍,加上内地零销“每处销处无多”,辗转往复费事,且极易与华人发生冲突,因而外商仍需依赖华商才能销售货物。在通商口岸, 往往外货一到埠, 即由华商买下运往内地,如,上海洋货“99%甚至99.9%,从离开上海之时起即完全为中国人所有了。 ”⑬清政府限制性的解释势必影响到洋货输入内地。外商们怨气十足,“没有一包外国制造品能深入内地到一百里远近”,⑭认为《天津条约》的子口税条款形同虚设,对《天津条约》内运子口税条款的修正提上日程。

《烟台条约》是1876年英国利用“马嘉理案”迫使清政府接受的不平等条约。 该约第三端第4款使子口税特权真正扩大,具体规定如下:

“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照,各国条约内原已订明,自当遵办。 嗣后各关发给单照,应由总理衙门核定划一款式,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并无参差。洋商将土货由内地运往口岸上船,条约内亦有定章,英商完纳子口半税,请领单照,即可运往海口,若非英商自置土货,该货若非实在运往海关出口,不得援照办理。 所有应定章程,免致滋生弊端之处,威大臣(威妥玛:笔者注)即愿会同总理衙门设法商办。 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载明洋货运入内地及内地置买土货等语,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各处不通商口岸,皆属内地,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弊。 ”

可见,此条款虽篇幅不短,但整体内容未超过《天津条约》及其附件子口税规定的内涵,只是做些重新申明或部分修正。 在洋货内运方面, 修正《天津条约》只允洋商请领税单特权,改为华洋商人均可请领。 这样洋货顺畅内运的问题至此总算解决了。外货只需纳正子两税即可“遍运天下”。与此相关的是土货外运问题,该约重申《天津条约》有关规定,并援引《新订条约》所“遗嘱”的非出洋土货不领税单的规定。

《烟台条约》 虽然扩大了洋货内运子口税特权,但是禁止华商运送土货时使用子口税单,对于资本主义列强掠夺中国内地农副土产造成了很大不便。虽然赎买土货报单的生意仍很兴隆,但毕竟是耻辱的非法贸易, 而且有些口岸如镇江对请领土货报单作出严格规定(比如报单使用限定于31种货物、请领税单须立具切结等),使此弊端被扼制。因之,外商对此并不满意,称之为“一堆毫无意义的废话”, 要求扩大土货外运的子口税权利。1896年, 赫德出面呈请授权华商申请出口报单,子口税单买卖造成的无数外交纠纷早已令清政府官员颇感头痛,总理衙门批准了赫德的请求,将土货报单的权益给予中国商人。

到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时,明确规定列强可以在华投资设厂,“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 为增强日厂竞争力,日本又强迫清政府对日厂制成品豁免内地厘金征课,《马关条约》 与厘金问题密切关联起来了。约载:“其於内地通过税、内地税、钞课、杂派,……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⑮寥寥数语似无关痛痒,但它表明清政府同意在中国土地上的外资工厂产品视同进口货,得免征一切杂捐,其影响不言自明。 至此,列强对子口税制的修正才算终结,持续整整40年。此后直至1931年1月1日子口税制度废除,在税制或手续方面,都再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动。

子口税是半殖民地性关税的补充, 但从子口税所反映的资本主义列强奴役中国的严重意义,比关税更要深刻。也就是说,列强不仅攫取了协定关税的特权,内地通过税也成为协定的了。 所以,外国商品的狂流肆无忌惮地由通商口岸深入内地,由城市深入乡村。子口税是列强对华经济侵略政策的重要一环。子口税与厘金相比,除去其侵略性的一面,它具有整齐划一、征收机关简单、征收程序简化等近代资本主义税制的特点, 优越性是厘金所无可比拟的。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并存,具体到某地域来说,二者“视为消长”,厘金的苛毒与子口税的兴旺是同步的, 使洋货在与土货的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自有子口半税,外人运货至内地,可以税代厘,而内地商人运土货受厘金局卡苛扰,成本增高,势必洋货日增,土货日减。 总之,列强为抵制厘金而创设子口税制, 并通过若干不平等条约,步步紧逼,使之日臻完备,成为列强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的动力。 子口税与厘金变相为害,严重阻碍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马凯条约》裁厘加税方案

子口税的实施使外商内地贸易的障碍基本上扫清,但他们犹未满足,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裁汰厘金。

外商已取得子口税特权的情况下, 为什么还热衷于裁厘呢?原因概有如下几方面:一是虽然从条约上看,洋商纳子口税后应免重复纳税,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国官吏托言查验,留难延滞情况时有发生。 “在扬子江沿岸的九江,英商们报怨过境税的横征暴敛以及内地半税单照的无效。 ”⑯二是《天津条约》规定货物归外人所有方可享受子口税特权,以后华商虽获得请领权,但实际上仍大打折扣, 为外商服务的买办仍受厘局司役的刁难、勒索。三是列强企图改造清政府的商务制度。洋商对货物转运中途遇到阻碍感到极不适应, 希望建立一种完善、税率稳定的税制。最终,西方列强在《辛丑条约》后的商约谈判中达到目的。

《辛丑条约》第11 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开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 ”⑰于是,1902—1907年,英、美、日等六国与清政府进行商约谈判,作为《辛丑条约》的补充条约。其中以中英《马凯条约》最为典型。

1902年1月, 清政府代表吕海寰、 盛宣怀与英国代表马凯开始进行商约谈判。 厘金成为谈判的焦点,赫德称之为“其他大多数问题所资利赖的关键问题”, 并进而反问道,“厘金是否要继续实行呢?如果厘金裁撤,究竟用什么东西来代替才能真正弥补中央和各省政府的损失呢? ”⑱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激烈地争论。 马凯提出“豁除厘金,开通商务”的要求,避口不谈加税一事。 吕海寰等则坚持“加税方能免厘为商约主脑”,与马凯反复辩论。 其他问题一经提出,都依次解决了,但是裁厘加税条款却成为一个无尽无休的争执课目。 盛宣怀等深知裁厘事关重大,处处谨慎从事,竭力因循延宕,每一步都要取得外务部的同意,还不断与地方实力派总督张之洞、刘坤一协商。马凯也因为英国商人对加税裁厘意见分岐,屡次推翻前议,最后以中止谈判回国相要挟。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无暇犹豫,急忙通知吕、盛就近画押。 9月5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签字,又称《马凯条约》。

《马凯条约》除规定内河行轮、开放新口岸外,最重要的内容是第8 款裁厘加税部分。 该款共分16 节,比任何其他款项都要长得多,约占整个条约一半以上的篇幅。大体规定是,厘金和子口税应一并裁废。 为补偿计,洋货在进口时,于进口税之外, 应另行完纳一笔相当进口税一倍半数目的特别附加税。这项进口税和附加税一经完清,该项洋货不论在华商或外商之手,也不论是原装或散装,一律免征其他各项税捐,并免于查验或留难情事。至于出口税, 所有土货在输往沿岸各口或外国的时候, 得加征出口税半数的一笔特别附加税以作为抵补,惟蚕丝和蚕茧不在此列。 此外,为抵补清政府为废厘而在纯粹国内贸易上的税收损失,条款特规定:(一)中国可任便向不出洋之土货征抽一销场税,此项税款数之多寡,可任由中国自定;(二)清政府现在所有之常关,凡载在户工部则例、大清会典者,均可仍旧存留,土货经过第一道常关缴纳2.5%的附加税后,应免于沿途的一切重征和查验;(三)鸦片厘金改称附加税,盐厘并入正项盐税;(四)凡洋商在通商口岸或华商在各地用机器纺成的棉纱和织成的棉布,以及其他一切洋式工厂的产品,应该完纳值百抽十的厂货税。⑲最后,该款规定了实施的前提:凡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应该订立同样的条约,“允照此款所许各节办理”,英国方能将此款付诸实行。

《马凯条约》 终于使裁厘加税之议得以实现。随后进行的中美、中日商约谈判,基本上接受了这项厘金条款。但日本有所保留,在《中日商约》中删去了繁琐的厘金条款,而代之以一项简单的声明,略谓在裁撤厘金和抽收附加税以抵补厘税损失的情形下,日本政府同意按照中国和其他各国间商定的附加税一律照纳。 自1904—1907年,葡、德、意三国也同清政府进行商约谈判。 其中,葡萄牙与清政府正式签定商约,但未被批准;其他两国则未达成协议,谈判解体。而按照中英商约实施条件,只有各有约国均议定商约时, 裁厘加税条款方有效。因而,裁厘加税终清未能实施。可见,列强对裁厘加税问题意见不一,是导致此方案搁浅的主要原因。

裁厘加是列强对付厘金的第二种策略,《马凯条约》明确规定清政府裁撤厘金,而所谓加税也只是为支付庚子赔款列强所认可的措施。此外,条约规定对于仅在内地运销的土货征收销场税, 这不过是“换一种方法征收厘金”;还规定对于机制品不分华洋都征出厂税,即使实行裁厘,那么受益者是洋货和出厂土货,它们可免受内地征课之烦,而占流通货物大部分的纯粹土货则仍受内地常关的烦扰,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尽管如此,这毕竟是在正式条约中首次规定裁厘; 而且用增加关税以换取裁厘,整顿杂乱无章的国内税制,带有明显的革新色彩。 这恰发生于清政府王朝自救之“新政”大张旗鼓之时,引起了极大反响。

《马凯条约》裁厘加税方案的提出,给晚清主张废厘的先进人士和广大商民以鼓舞。 自厘金产生之际,要求裁废厘金的呼吁即不绝于书,各地群众屡有抗厘之举,但多属自发性质,缺乏理性的色彩。20 世纪初,厘金已成为众矢之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基于保护和发展工商业的要求, 对厘金制进行了讨伐。 中英商约的签订给立宪派以启示和鼓舞,他们与工商界有较广泛的联系。他们认为裁厘加税利商利国,只要商民团结请愿,废厘有期。 因而,为促使政府决心废厘,舒商民之困,实现工商救国的愿望。立宪派采取了两种策略,一方面上疏吁请清廷废厘, 一方面领导商民有组织地实施裁厘行动,甚至与清政府展开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以江苏资产阶级发起的裁厘认捐活动影响最大,江苏商民团结在商会旗帜下,为根除厘金而抗争。尽管范围有限,成果甚微,但其意义和影响亦不可忽视。⑳此时清政府在“所有赔款及新政经费更形支绌”的情况下,厘金收入“有专支抵用”,加上列强的阻挠,因而不可能真正实行裁厘。其时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辛亥革命的风暴即将席卷全国。

结 语

综上所述,清政府的内地货物税,有早已存在的常关税,有19 世纪50年代新添的厘金。常关和厘金同为勒索苛征、阻滞商品流通的封建性税制,华商以及广大小商品生产者却长期处在这种重压之下。 鸦片战争以降,属于封建性质的内地税,也加上了半殖民地的烙印。 其标志是不平等条约中对内地税的种种限制。

厘金是内地税, 征收厘金为清政府主权范围内之事,本不应受外人之干涉。由于厘金征课足以阻挠列强实施其商品侵略政策, 因而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干预厘金税制, 厘金成为不平等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平等条约成为列强对付厘金的一个工具, 厘金与不平等条约的关系即体现于此。 晚清大凡一些具有纲领性的不平等条约恰是厘金与不平等条约关系史上的一个个里程碑。

1842年的《南京条约》是近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列强强行进入中国的起点,并由此改变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及方向:从一个完全的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同样,中国内地税半殖民地化也始于此约, 惟当时最能阻碍洋货行销内地之厘金尚未产生, 故尚未规定具体限制办法,仅提出一项简短的声明。这项声明不仅当时清政府签约大臣毫不在意,今人也少有注意者。列强未雨绸缪之举却为后来限制厘金税定下了基调。

1858年的《天津条约》极大地扩充了列强在华特权,使不平等条约初步形成一个体系。该约内容之一是规定子口税制的主体内容, 是列强对付厘金策略的发端。自此以后,子口税和厘金同时并存,又经《烟台条约》的修正使其不断完善,成为列强商品内销的保护伞。

1895年的《马关条约》使日本跻入了主要侵华列强的行列。 条约内关于日人可在华设厂的规定,满足了列强向中国输出资本的强烈愿望。该约还规定豁免日本在华工厂的内地征课, 形同进口洋货。 1901年的《辛丑和约》使不平等条约体系完整化,标志着列强在华半殖民地统治的确立。列强除忙于物质勒索和强化监控清政府外, 对限制厘金特别规定另行议定。随即中外商约谈判开始,作为《辛丑条约》的补充条约。 中英谈判议定出裁厘加税方案,标志着列强对付厘金策略的转变,即由子口税与厘金平安共处转而直接裁废厘金。然而,海关加税必须得到各国一致同意方能实行, 三国均以此作为方案发生效力之条件,终清之际,该方案未能实现。

厘金与条约关系中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二者自身存在的相悖之处。自厘金方面看,厘金阻碍商品交流,困商病民,助长贪污腐化,百害而无一利;但它自身却是清政府内地税主权,外人无权干涉, 而且厘金存在客观上起着替代海关延滞外货入侵的微妙作用, 这种作用一度使外商感到无法容忍。从条约方面看,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对付厘金, 帮助洋货打倒土货, 摧残中国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的生机, 利于外国资本主义对华的商品输出和原料掠取; 但同时也刺激着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近代资本主义因素在某些方面的成长。

厘金与条约的相悖之处根源于中国半殖民地的社会地位。清政府覆亡后,继起的北洋军阀政府因袭了厘金制,厘金与条约的关系远未了结。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益发显扬,反映在北京政府的行动上, 就有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一再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 华盛顿会议通过《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规定将在中国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讨论增加附加税、裁废厘金等问题。 1925年10月,关税特别会议在北京举行,北洋政府曾提出关税自主,裁厘系中国主动提议,并非关税自主之交换条件。 由于列强阻挠,北京关税会议半途而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发起改订新约运动。 1928年7月,《中美关税新约》宣布中国恢复关税自主权,同时南京政府通过《筹备关税自主裁撤厘金案》,决定裁厘。 1931年1月1日,南京政府正式裁厘,在近代存在了77年的厘金制终被废止。

注释:

①周振鹍:《论不平等条约》,《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 期。

②内地关税后来称常关税,以与近代海关相别。

③④罗玉东:《中国厘金史》,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1、469 页。

⑤⑫⑱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 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5、322、369 页。

⑥柯克:《中国:1857-58年泰晤士报中国专讯》, 载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81 页。

⑦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 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33、53 页。

⑧⑨⑮⑰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 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9~100、117~118、616、1007 页。

⑩⑬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17、839 页。

⑪胡刚:《近代子口税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 期。

⑭《旅华英侨商会上驻京公使论天津条约修改问题呈文》,载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224 页。

⑯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0 页。

⑲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 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3~108 页。

⑳马敏:《清末江苏资产阶级裁厘认捐活动述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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