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
“职教改革四十年、产教融合育工匠”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对于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共识。尽管产教融合尚未达到理想的“融”与“合”的程度,在产教融合的思想理念与实践尝试过程中,职教人才培养和产业结构转型需要不同步等诸多问题凸显,已逐步引起行政部门以及学术界的思考关注。产教融合不同于简单的校企合作,它更加强调行政部门、职业院校和企业三者间的协同促进的契合程度,主要源于职业教育发展本身立足于社会需求、定位于企业需要。因此,产教融合理念及操作内容均需从“产、教”、“融、合”的内涵来重新审视,伴随创新产教融合机制和路径拓展的逐步深入,对于今后相关职教人才培养和经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社会意义。
产教融合的概念解析。当前关于“产教融合”尚无明确的概念定义,但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伴随各类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开启,来自于学术界、政府层面、企业界等各个方面均不断提出完善的校企合作方式,逐步提出“产教融合”的职业发展思路。
“产教融合”的提出是一个渐进的、螺旋式认知过程。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职业教育法初步提出职教发展要与企业需求挂钩,“产教结合”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职教发展思路,至2013年进一步过渡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两型人才的职教发展方针。由此可见,产业与职教之间历经相对单纯的“产教-结合”向更加深广层面的“产教-融合”转变。自此, “产教融合”已作为当今职教改革的发展原则。
在产教融合的概念表述上,结合已有的检索结论,个人认为,由于职业教育服务于产业升级需求,所以产业主体和职教主体在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视阈上科学合理的整合职教与产业之间在行政制度上、协调机制上的创新,基于“合作”“共赢”的视角提升各方参与者的积极性,促使行政部门、企业和职业院校三方切实参与到校企合作中,使得“产”和“教”有机会、有可能的“融合”,才能彻底改变“产教融合”停留于表面的、类概念化现象。因此,“产教融合”体现了产业、教育二者间在微观、宏观各个层面的深度契合程度。
应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产教融合的发展,因此,应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需要协调产业和职业教育之间相互促进关系,职业院校在具体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方法、质量考核评价及顶岗实习等方面,要求与产业主体需求、行业标准以及生产技术指标等等实现“对标”制度。但在现今实施“产教融合”过程中问题较多、冲突明显。
近年我国财政在高职教育尚需加大政府投入,尤其在促进“产教融合”专项资金方面,使得企业部门在看不到“利益”的前提下,缺乏参与融合的积极性。如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得不到生产全过程的有效学习,未来工作中所必需的企业生产技术关键环节得不到参与实践,学生大多以简单的劳动力输出为主,原因固然多样,但专项资金的不足、企业无利也是关键。在具备专项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尚需设置该类资金的有效监管机制。
职业教育发展离不开产业主体的参与支持,否则职教发展即为无本之木。产教关系实质性的突破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在具体实施产教融合体系中,不论从宏观的设计还是微观的操作实践,企业的生产、研发等等环节的合作对象往往倾向于以本科院校为主,对于高职院校的合作意向认可度不高。究其原因大多行业企业认为:首先是高职院校的科研硬件设备相对落后,达不到企业对于产品研发的要求;其次是高职院校的自身限于资金、培训条件等等短板,高职院校的教师科研能力有限,可能难以胜任科研工作。上述原因导致相关企业的认可度较低、参与热情不高。所以在基于产学研一体化的产教融合实施意向上“曲高和寡”。
我国职业教育整体社会吸引力低。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环境对于职教毕业生的“鄙视”、用人企业的“轻视”,提升职业教育受众的工匠自豪感,逐渐摆脱职业教育“不受待见”的窘状,均离不开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
行业协会组织在职教工作中的职能,从不同层级参与职教和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职教发展和改革探索有利于推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良性有序发展。但在目前,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能效应阻滞,没有发挥类似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所能扮演的角色,在产教融合的设计、组织和操作上起不到穿针引线的协调作用。因此夯实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教指委和相关行业教指委等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构建促成职业教育和行业组织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中介”职能,优化整合沟通政府、企业和学校三者间的内在关系,通过立法给予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际职能,有利于推动产业主体和职教主体间的深广度上的“融合”,切实令行业协会组织承担起该负的功能职责,促进职业教育有序发展。
职教人才培养应注重区域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市场形式,积极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但在职教人才培养方面,由于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主体地位缺失,导致职教部门(校方)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顶岗实习指导等等方面出现与企业生产一线脱节,甚至违背现实生产环境的设置情况。没有企业部门(产业主体)的参与设计,职教部门的优化教学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就成为一句空话,所进行的社会培训、企业对接则将流于形式,致使职业院校的整体社会服务能力难以提升,产教难以融合。
建立健全有利于产教融合开展实施的法律基础是保障产业主体和职教主体有机融合的根本。鉴于当前产教融合的推广实施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职教发展战略,且现有的法律支撑跟不上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使得产教融合在实施中常常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或对产教两大主体的法律约束,如作为实施主体一方的职教学院,可以有法可依的与区域内的合作企业开展人才的培养,并就本学校的专业特征引入相关企业介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训实操的制定,减少“闭门造车”的职教培养弯路;同时,通过相关法律约定产教双方的责权利益的归属,提升企业、职业院校双主体的参与热度,使得校企双方在合作中需求互动,是产教融合的必要条件。
制度化是产教融合有序推进的支点。早在2005年国务院提出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就谈到“职教发展要依靠行业,促进生产技能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思想。在政策上明确了企业行业在职教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构建适宜的管理体制、完善统筹产教双方主体相关的组织结构,形成架构科学合理的“中间协调组织机构”。其职能体现在整合协调各个部门为产业主体和职教主体的高效对接提供服务,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制度化。如,监督协调政府专项财政(支持产教融合)支出,充分发挥经费投入的时效性和激励效应,从制度上解决“校热企冷”、产教融合过程中跨领域协调困难的不利局面,通过产教融合制度化进程,逐步提升产教融合管理效率,促进产教两大主体合作深层化。以及强化产业行业协会职能,发挥行业组织在职教工作中的职能,从不同层级参与职教和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探索职教发展改革,研究构建促成职业教育和行业组织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中介”职能,优化整合沟通政府、企业和学校三者间的内在关系,通过立法给予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际职能,切实令行业协会组织承担起该负的功能职责,促进我国职教有序发展。
根据检索资料可知,当前关于产教融合多以顶层设计的宏观规划为主,具体关于校企合作乃至产教融合方面的制度规章尚没有细化到如何实施、怎样操作的微观阶段,在制度化推进产教融合过程中尚需摸索具体的实践细节。
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程中,创建产教主体利益共同体是不可或缺的推进剂,期间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尤为重要。众所周知,实施产教融合体系建设,鉴于历史等诸多因素校方居于主导地位,校方往往自行制定有关专业培养、课程体系、实训操作等等常规教学活动,但由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具有不同于基础教育、本科教育的特殊性,其主要是为企业生产一线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若脱离企业去谈职教人才培养一定是缘木求鱼性质的空谈,而通过校企逐层逐级联动,创建校企联动承担人才培养,“校企共育” 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显示“产教融合”。同时,现实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力度热情均不大,企业因获取不到期望利益(企业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上没有来自行政部门(政府)的专项奖励、政策扶持,因此在校企合作模式中校方几乎征询不到来自企业切合实际的教育培养建议,即使是在顶岗实习往往流于形式(低端、无技术含量岗位),学生对于企业文化职业素养的熏陶也成为空话,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产教融合利益共同体。所以,创建产教融合利益共同体是克服上述弊端,深层推进产教两大主体的有机融合的关键节点。具体表现在:首先,地方政府出台产教融合的专项奖励基金制度,提升企业参与合作主动性,突出其产教融合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其次,制定校企合作的相关合同,规范校企双方责权利益归属,具体产教双方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实验实训等等细则上明细化;第三,设立监督机制,规范督促利益共同体各方的运行管理。
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各自主体作用,在职教的形式上推进企业本位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以及提高职教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产业需求,促进“专业群”与“产业群”的高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是摆在政府、高职学院、行业企业面前一道艰巨的课题。
职业院校的综合社会服务能力是其人才培养方案的重点所在。职业技术教育始终要把人才培养和管理作为职教之本,把社会服务摆在优先考量的战略地位。其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主要依托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按照市场需求、紧贴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实施人才培养和社会培训工作。其次专业课程设置灵活,顺应区域经济发展趋势、行业企业及学生个性需求,促进职教有序推进。第三,注重教师队伍培养,重视与企业的合作,强化产学研结合,以服务当地社会为出发点,倡导科研服务、社区服务(知识、信息、咨询等形式)等多个方面。以此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