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晗妮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很多非营利组织前身是政府部门,起到的作用也是作为政府部门功能的补充。首先,政府可能会存在失灵的状况,这种时候就可以发挥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为社区居民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其次,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的需求也具有多样性,社区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根据居民的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来提供服务,满足其需求。最后,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立足于基层社区,工作也是在社区内部,工作细碎具体,需要较多的工作人员,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能够提供很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获得薪酬,提升生活水平。
社区非营利组织会在社区内开展活动,对于帮助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感有很大作用。同时,社区非营利组织对社区进行治理的时候,也能够利用社区居民的力量,使社区居民积极地参与社区建设,增加居民之间的有效互动交往。非营利组织具有公益的特点,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有志愿精神的社区居民加入非营利组织,通过劳动获取满足感;另一方面,这种支援精神也会对社区居民进行熏陶和教化,传播了志愿精神,使更多人了解到服务精神和奉献意识。
社区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目的是为了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发挥社会部门的作用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这一举措有利于从总体上提升社会福利,提高居民生活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此外,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还可以大力引进和利用社会资本,多渠道获得收入来维持社区治理所需要的巨大成本,不仅仅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扶持,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招商引资或者取得慈善捐款的支持。
大多数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取得独立性,而是处于相当尴尬的附属地位上。有很多非营利组织,由于其前身就是政府部门,或者是在特定需求下由政府机构出资设立的,导致非营利组织存在过分依靠政府这一大弊端,在发挥作用的时候看起来仍然像是政府机构的一个附庸机构而已。同时,由于历来将政府地位看得较重,忽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并轻视其作用,导致民间自发的非营利组织生活空间过于狭窄。
部分地区政府没有制定严格的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准入规则,创办非营利组织时没有严格把好入口关,使工作人员鱼目混杂、水平参差不齐。在非营利组织建立后,政府没有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管理方式不够规范化,社会治理功能不能顺利发挥。此外,还存在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部分非营利组织自身盈利能力较差,自身运转较为困难,政府如果不能有专项财政投入支持,使非营利组织有足够的后续发展补充资金,非盈利组织将难以为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人才的缺乏和资金的缺乏。由于很多非营利组织前身是政府部分,因此其工作人员带有较强的行政作风,不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非营利组织主要由业余工作者组成,其服务主要是志愿的,由于其盈利能力有限,往往也无法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因此,非营利组织也很难吸引到专业的高级人才的加入,这越发加剧了其人才缺乏的问题。此外,非营利组织运转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在现实情形中非营利组织资金短缺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大量的非营利组织由于不具备充足的资金,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活动,在其进行社区治理之前,它们不得不为自身的生存而努力。
最根本的理由是居民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同度很低。一方面是由于前文提到社区非营利组织缺乏合适的法律定位,缺乏政府机构来促进其发展,因此社区非营利组织缺乏足够的普遍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社区居民对非营利组织没有清晰明了的认识,对其责任和本质的作用也不够了解,加上社区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活动和项目的宣传力度不够,活动的效果也不够明显,导致社区居民很难理解社区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1.加强领导,完善政府行为
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明确政府的责任,继续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利用经济手段扶持,促进其快速发展。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机构整体宏观上的管理,建立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相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非营利组织的定期监督作用,维护和谐、有序的城市非营利组织环境。
2.加快相关政策制定和立法
社区发展日新月异,对非营利组织事业进行相关立法和规定是当务之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管理:社区内居民能够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利及义务,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考核标准、奖惩安排,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准入程序。通过立法来明确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非营利组织机构的性质和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和保障,构建起新型的和谐社会服务体系。政府要依法逐步地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机构的资金流入与流出机制,对其收入来源、收费的具体标准和绩效评估等一系列问题制定配套的政策和法规。
1.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加对社区服务的投入。设立专项经费,保证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建立、运转、维护和人员工资等需求。降低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经济负担,保证其运转顺利、人员稳定,使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好地在社区中发挥其作用。
2.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社会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的限定,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借助非政府力量进行经济补偿,拓宽捐赠渠道,建立起合理的筹资机制,保障非营利组织能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坚持多主体、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案,更多地借助和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的力量,来弥补政府计划组织协调的缺陷和财政资金的不足等问题。
1.加强规范管理,健全网络建设
程序规范的运作和科学适当的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是前提,健全起完善的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其次,对服务人员的管理要加强,对其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有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模式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其管理和服务质量和效益,保证服务水平。发展非营利组织网络,要明确目标,把各种非营利组织资源整合起来,合理配置,通过改革和改造,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网络。
2.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准入制度及评价标准
要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通过对非营利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行业准入进行核定和管理,保证其专业性,提高其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稳定。关于工作人员准入标准的法律法规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严格将入口关把好,确保工作人员的高素质和高服务水平,非营利组织的专业化作用应该被充分发挥。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综合评价的时候,可以加入居民和专家评估,增加对其社区资源的利用、协调发展方面内容的评估。
3.加强对社区非营利组织人才的建设
强化对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培养,相关部门应对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制定标准统一的准入制度,制定出非营利组织人员参与工作前应具备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水平考核的标准。教育部门则应严格贯彻落实相关的教育政策,保证高等院校能够培养出更多高素质、高水平、愿意投身并适应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人才。对目前在岗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在职教育为主,短期学习班、网络学习为辅的培训方式,提升其专业素养。对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素养,使其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文明行事,更好地为区域内居民服务。人事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起配套的考核监督体系,制定适当倾斜的职务晋升机制和考察、激励机制。利用相关的扶持政策,提高社工人才的薪资待遇,确保现有服务人员不流失,保证非营利组织中的稳定性,同时也要利用高薪资待遇吸引外部的相关人才,改善非营利组织机构的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另外,我们还应该完善工作人员流动机制,充分利用和配置优秀的人力资源。积极鼓励社工人才离退休后个人状况仍然良好的高级人员到社区进行指导、任职或兼职。还可以拓宽人力资源的来源渠道,利用社会力量,通过“聘任制”或者“合同制”等竞争手段,实现工作人员自由流动。
4.探索新型城市非营利组织模式
充分学习其他典型国家非营利组织社区治理的模式,将其与我国实际紧密结合。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社区治理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未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因此,目前我国仍需要探索和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社区治理服务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区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治理应该立足于社区,采取多样化的服务形式,使工作人员实现工作态度的转化,将被动式服务转变为主动式服务,积极开展综合式服务。提升宣传教育职能,将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升居民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感,有利于促进居民积极参与非营利组织的社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