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地方行政中的直符制度

2019-01-19 06:49馬增榮
简帛 2018年1期

馬增榮

關鍵詞: 五一廣場;直符;史職官吏;舉劾;地方行政

前 言

出土於長沙市五一廣場一號窖的東漢簡牘,主要爲東漢和帝至安帝時期(89—125)長沙郡臨湘縣的文書檔案。發掘者分析,一號窖最初可能是官府建築内的儲物窖,廢棄後變成了堆積生活垃圾雜物的灰坑。[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25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第5頁。以下分别稱爲《簡報》和《選釋》。目前公布的資料之中,有五件木牘與東漢縣級地方政府的直符制度有關。它們均出土於一號窖的第三層,紀年在永元三年(91年)至五年(93年)之間。[注]《簡報》,J1③∶281-5A和J1③∶201-30;《選釋》,CWJ1③∶325-18、CWJ1③∶325-1-26和CWJ1③∶201-1。目前的研究主要有: 李均明: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35—37頁;楊小亮: 《略論東漢“直符”及其舉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76—186頁;孫兆華: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户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簡帛網2016年10月19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47。多位學者早已注意到傳世文獻以及居延漢簡中提及“直符”的資料,並討論它們所反映的漢代值班制度。[注]于豪亮: 《居延漢簡校釋·直符》,《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第209頁;陳直: 《居延漢簡綜論·葆宫與直符制度》,《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0頁;裘錫圭: 《漢簡零拾·直符》,《文史》1981年第12輯,第16頁;李均明、劉軍: 《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40頁;黎明釗: 《漢代居延地區的“水火盗賊”》,載黄清連編: 《結網三編》,稻鄉出版社2007年,第1—26頁。及至五一廣場簡牘的出土,我們首次知道地方縣級政府的直符官吏負有舉劾之責;而擔當值班工作的,與居延漢簡所見的一致,主要是擔當史職的官吏。仔細研讀這些材料,將有助瞭解漢代縣級政府的日常運作,以及史職官吏在其中擔任的角色。

本文第一部分重新檢討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所見漢代的直符制度,第二部分集中討論直符史的舉劾職責以及相關司法文書。最後指出,直符史的舉劾,是其當值工作之一,也是直符制度的一部分,不但有固定的範圍,而且有穩定的機制。這比通過嚴刑峻法來防止官吏隱匿不舉劾違法之事,應更能達到監察的目的。

一、 漢代直符制度概説

“直符”中“直”指當值,“符”指當值者所持的憑證,並無可疑。本文有興趣的是,由誰持符當值,在什麽地方當值,當值者須擔當什麽工作,以及整個直符制度究竟如何運作?相關材料雖然有限,但只要仔細考究,我們仍可以重構其歷史情境。以下先從傳世文獻中的“直符”資料説起。

(一) 傳世文獻中的“直符”

傳世文獻中直接記載“直符”的資料相當少,與本文相關的主要有三條。[注]漢代人認爲神煞也會輪班當值。《潛夫論》和《論衡》等均記載以“直符”爲名的神煞。參劉樂賢: 《出土文獻與漢代民間信仰研究——以〈潛夫論·巫列〉的民間“七神”爲例》,載黎明釗編: 《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79—480頁。本文只集中討論漢代行政制度中的“直符”。一條見於《漢書·王尊傳》。傳文提及元帝初元中(前47—前45),王尊出任安定太守,到官後即欲澄清吏治,分别出教訓示屬縣及屬吏。[注]郡太守所下之令稱“教”,參余英時: 《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00—211頁。其中提到:

今太守視事已一月矣,五官掾張輔懷虎狼之心,貪汙不軌,一郡之錢盡入輔家,然適足以葬矣。今將輔送獄,直符史詣閤下,從太守受其事。

顔師古注:“直符史,若今之當直佐史也。”[注]顔注以唐代“當直佐史”比漢代“直符史”,是基於隋唐官署的當值制度。《隋書·循吏傳》便有“當直佐僚”的記載。《唐六典·尚書都省》更提到“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視事,既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漢書·王尊傳》中直符史所詣的閤下,指郡太守所居之舍的小門,[注]參鄒水杰: 《兩漢縣行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1頁。而他從太守王尊所受之“事”,則指將張輔送獄之事。我們可從中看到直符史在當值期間需要隨時備長官差遣,出入閤下,按教令行事。值得留意,此例反映郡太守治屬吏罪毋須經過一般的舉劾程序,可直接出教指示直符史將犯罪官吏送獄。[注]這與嚴耕望論證郡太守對本府官吏有絶對之控制權相合,參其《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研院史語所2006年,第77—79頁。漢代劾狀中常載有“無長吏教使劾”之語。邢義田推測,這僅是反映統治者期望和要求的公文套語。甚是。參邢義田: 《漢晋公文書上的“君教諾” ——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之一》,簡帛網2016年9月26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38。

另一條見於《後漢書·張禹傳》李賢注引《東觀漢記》。《後漢書·張禹傳》没有提及“直符”二字,但内容可與《東觀漢記》互補。章帝元和三年(86年),張禹遷下邳相,“功曹史戴閏,故太尉掾也,權動郡内。有小譴,禹令自致徐獄,然後正其法。自長史以下,莫不震肅”。李賢注引《東觀漢記》:

閏當從行縣,從書佐假車馬什物。禹聞知,令直符責問,閏具以實對。禹以宰士惶恐首實,令自致徐獄。

此條與上條資料雷同,郡級政府新官上任,欲威懾豪吏,直符者於當值期間受教令任其差遣,或執行送獄事,或按令責問。不同者在於,《東觀漢記》所載的,並没有言明直符者的身份。

第三條資料見於東漢衛宏的《漢舊儀》,曰:

夜漏起宫中,宫城門擊柝,繫刁斗,傳五夜,百官徼,直符行,衛士周廬擊木柝,傳呼備火。[注]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 《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96—97頁。

這是關乎宫城入夜的守備制度。孫星衍所輯版本有不少難解之處。“擊柝”或爲衍文,[注]周天游已指出此點,見《漢官六種》第107頁注1。否則便與後文謂“衛士周廬擊木柝”重複。又文中稱“直符行”,指持符當值者巡行視察,其實與“百官”巡徼並無不同。這段引文,《文選·陸倕〈新刻漏銘〉》李善注引作“夜漏起宫中,宫城門傳五伯官,直符行,衛士周廬擊木拆,讙呼備火”。[注]《文選》卷56《新刻漏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624頁。本文調整了其標點。文字頗異。衛宏《漢舊儀》所載應爲東京制度。《續漢書·百官志》記載衛尉“掌宫門衞士,宫中徼循事”。應劭《漢官儀》又稱其屬官公車司馬令“掌殿司馬門,夜徼宫中”。[注]周天游點校: 《漢官六種》第133頁。兩漢宫中徼循事例由衛尉及其屬官負責,與行政機關的直符制度應有不同。[注]衛尉及其屬官的職責,參廖伯源: 《西漢皇宫宿衛警備雜考》,《歷史與制度: 漢代政治制度試釋》,(香港) 香港敎育圖書公司1997年,第2—7頁。此外,由於皇宫禁地,不許隨便出入,於宫中任職的官吏每五日洗沐出宫休假。[注]參廖伯源: 《漢官休假雜考》,《秦漢史論叢》,(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307—317頁。這些官吏於宫中宿值執勤又稱“直事”。[注]《後漢書》、《續漢志》、《東觀漢記》和《風俗通義》所載直事官吏的例子不少,包括御史、郎官、尚書和尚席,均是於宫中任職者。這到唐代發展成所謂的“宿直”或“寓直”制度。唐代的情况,參顧建國: 《唐代“寓直”制漫議》,《淮陰師範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第366—367頁;賴瑞和: 《唐代基層文官》,(臺北)聯經出版社2004年,第428頁。

相較於傳世文獻所涉及的皆爲郡級政府和皇宫内的直符制度,居延和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均是關乎縣級政府的日常行政。

(二) 居延出土的直符書

邊地候官的行政級别相當於内郡的縣。居延新、舊簡中總共有26件完整或殘缺的直符書,[注]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簡33·4、52·45、72·6、84·23、104·16、191·1、231·12、257·22、264·9、265·30和266·16;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居延新簡: 甲渠候官》,中華書局1994年,簡E.P.T40∶119、E.P.T43∶259、E.P.T43∶62、E.P.T48∶132、E.P.T43∶99、E.P.T43∶306、E.P.T51∶413、E.P.T52∶100、E.P.T52∶265、E.P.T52∶266、E.P.T52∶393、E.P.T65∶220、E.P.T65∶221、E.P.T65∶398和E.P.T65∶451。以下分别稱爲《合校》和《新簡》。全部均於甲渠候官所在地的破城子(A8)出土,紀年上自成帝建始元年(前32),下迄劉玄更始二年(23年)。《新簡》載:

例一:

[第一行] 建始二年十月乙卯朔丙子(廿二日),令史弘敢言之。迺乙亥(廿一日)直符倉庫,户封皆完,毋盗

[第二行] 賊發者。敢言之。

(E.P.T52∶100)

例二:

[第一行] 建平三年七月己酉朔甲戌(廿六日),尉史宗敢言之。迺癸酉(廿五日)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錢財物臧内,户封

[第二行] 皆完,毋盗賊發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宗。敢言之。

(E.P.T65∶398)

這些文書並非直符的實物,而是持直符者當值後所作的循例報告。[注]李均明和劉軍已指出此點,見其《簡牘文書學》第240頁。直符和直符書的關係,或與迹符和日迹簿類似。[注]楊小亮亦提及迹符的例子,但未有申論其與日迹簿的關係。見其《略論東漢“直符”及其舉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第179頁。日迹和直符一樣,均是日常工作,需要輪班進行。甲渠候官出土“第廿三候長迹符”和“日迹簿”實物。《新簡》載:

第廿三候長迹符左

(E.P.T44∶21)

第廿三候長迹符右

(E.P.T44∶22)

[第一行] 候長□ 閏月……積□□日=迹,從第廿三隧南界,盡第廿九隧北界,毋蘭越塞天田出入迹。

[第二行] 候史□ ……丁未積□□日□□,從第廿九隧□□,盡第廿三隧南界,毋蘭越塞天田出入迹。

(E.P.T56∶32)

E.P.T44∶21和E.P.T44∶22是甲渠候官轄下第廿三部候長所用迹符的左右兩半。[注]《新簡》圖版所見,這對迹符下端殘缺,殘存的部分並没有刻齒。這可能是由於刻齒原刻在目前已殘缺的部分,也可能是由於這對迹符仍在製作之中。關於邊地官吏和戍卒所使用的符,參大庭修著,徐世虹譯: 《漢簡研究》第2篇第2章《漢代的符與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38—143頁;汪桂海: 《有關漢代符制的幾個問題》,《秦漢簡牘探研》,文津出版社2009年,第88—97頁。候長毋須在迹符上登記自已的名字和日迹的累積日數和範圍,這些資料會留待日迹完畢後另外記録在日迹簿上。[注]參汪桂海: 《簡牘所見漢代邊塞徼巡制度》,《秦漢簡牘探研》,文津出版社2009年,第148—168頁。E.P.T56∶32就是一份由第廿三部上呈候官的日迹簿中關於候長和候史在某年閏月的日迹紀録。日迹範圍包括第廿三部轄下第廿三至廿九燧的天田,候長和候史分别從相反方向日迹。[注]候史另有自己的迹符。《敦煌漢簡》收録的一枚漢簡記載“八月庚申候史持第卌符東迹”。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 《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簡1602。以下簡稱《敦煌》。又參吉川佑資: 《居延漢簡にみえる候長と候史》,《古代文化》2011年第63卷第2號,第92—100頁。目前無論内郡或邊地均未見直符的實物出土,其形制或類似迹符。由於另有直符書,直符上毋須記録當值者的名字,僅由當值者輪流持有作爲憑證。直符如同迹符,均可循環使用,毋須因人事去留而改變其内容。[注]同類的符,還有敦煌酥油土出土的“警候符”。《敦煌》載“■平望青堆隧警候符左劵齒百”(1393)。由於當值者持有直符,所以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常稱持符當值這項工作爲“直符”,持符當值的史職官吏爲“直符史”。

在甲渠候官持符當值的皆爲令史或尉史。令史或尉史須值班一日一夜,期間巡行視察候官内收藏錢財物的倉庫,確認門户緊閉,並無水火盗賊等非常之事。[注]邊地預防水火盗賊等非常之事,參黎明釗: 《漢代居延地區的“水火盗賊”》,黄清連編: 《結網三編》第17—24頁。又武威旱灘坡一座東漢墓中發現的一枚木簡記載:“吏部中有蝗蟲、水火,比盗賊。不以求移,能(耐)爲司寇。”政府單位對水火等事的防範意識,可比之於盗賊。見武威地區博物館: 《甘肅武威旱灘坡東漢墓》,《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2頁。第二日平旦(清晨六時左右)把直符交予接班的令史或尉史,[注]漢代時制,參冨谷至編: 《漢簡語彙考証》,(東京)岩波書店2015年,第136頁。並撰寫值班報告呈送上級,以示完成任務。破城子出土的值班報告雖然前後相隔50多年,但格式基本一致,全部采用典型的兩行木簡,内容包括: 1. 報告和當值的日期;2. 直符者的名字和身份;3. 工 作内容;4. 接班者的名字和身份。漢代行政文書必須遵照“式”書寫,高恒認爲正是由於“式”的規範力,居延出土的直符書才會如此一致。[注]高恒: 《漢簡牘中所見的“式”》,《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220—222頁。其他關於“式”的研究,參邢義田: 《從簡牘看漢代的行政文書範本——“式”》,《治國安邦: 法制、行政與軍事》,中華書局2011年,第405—472頁;Anthony J. Barbieri-Low, “Model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Forms from the Qin, Han, and Tang and Their Role in the Facilitation of Bureaucracy and Literacy,” Oriens Etremus 50(2011), pp.125-56。不過,這些直符書之間,仍有小異,例如上引例一便未有記録接班的直符史是誰。接班者的名字和身份應當屬於“式”所規範的内容之一。究竟文書内容偏離“式”的程度多大才會被認爲“不如式”?[注]值得留意,敦煌懸泉漢簡中有一條提到:“皇帝陛下。始昌以私印行丞事,上政言變事書,署不如式,有言而誤。”見胡之主編: 《甘肅敦煌漢簡(一)》,重慶出版社2008年,第20頁。釋文據邢義田: 《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研院史語所集刊》2011年第82本4分,第605頁改。新公布的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中,木牘編號212正面亦載有“上書言變事不如式,爲不敬”等語。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 《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嶽麓書社2016年,第117頁。兩例均涉及變事書的“式”,仔細對比傳世和出土資料中“變事書”的例子,或可進一步瞭解“式”所規範的内容。最近,陶安(Amd H. Hafner)提出,“狀”爲“式”以外,另一種文書範本。參其《嶽麓秦簡復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95—398頁。這是一個相當值得探討的問題。

甲渠候官内的直符工作究竟如何運作?《新簡》E.P.T5∶47記録了五鳳四年(前54)八月甲渠候官的吏員:

[第一欄]

[標 題] 五鳳四年八月奉禄簿

[第二欄]

[第一行] 候一人六千

[第二行] 尉一人二千

[第三行] 士吏三人三千六百

[第三欄]

[第一行] 令史三人二千七百

[第二行] 尉史四人二千四百

[第三行] 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

[第四欄]

令史三人,尉史四人,總共七人。候史於部工作,所以毋須在候官當值。七人輪班當值一日一夜的話,大約就是每人每七日當值一次。尹灣六號墓出土的《東海郡吏員簿》記録了年代相約的東海郡下轄38個縣、邑、侯國的吏員數目。總計令史有144人,尉史83人,[注]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 《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79—84頁。以下稱《尹灣》。平均每個縣級政府有令史三到四人,尉史兩人。如果按候官制度,縣内的令史和尉史輪流當值一日一夜,大概每六日當值一次。不過,這個數字只是平均值。東海郡大縣如下槴(邳)縣有令史六人,尉史四人,輪班當值就是十日一次。[注]《尹灣》第79頁。而且,這些數字還未包括編制以外的人數,[注]參廖伯源: 《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49—52頁。西漢時内郡下轄屬縣内的當值情况,仍有待探討。破城子出土的另外兩件直符書則顯示甲渠候官内的一名令史曾相距十日當值。《新簡》載:

例三:

[第二行] 盗賊發者。即日付令史嚴。敢言之。

(E.P.T48∶132)

例四:

(E.P.T43∶99)[注]此簡另據張德芳主編: 《居延新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174頁補釋。

例三“令史業”之“業”字,《新簡》未釋。此字僅存左半,對照例四的“業”字,應可釋作“業”字(見表一)。[注]另參佐野光一編: 《木簡字典》,(東京)雄山閣1985年,第412頁;陳建貢、徐敏編: 《簡牘帛書字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第445頁所收例子。

表一

兩簡其餘文字的筆迹相當一致,應當是令史業兩次值班後親自書寫的。更始二年(24年)正月十四日至廿五日之間,令史業有没有可能當值超過兩次呢?如果當時甲渠候官内的令史和尉史的總數在五人左右,令史業可能曾經在十九日當值,廿日换班。根據李振宏和孫英民的研究,更始年間擔任令史的,除以上兩例所見的業、宏和嚴外,還有良。[注]李振宏、孫英民: 《居延漢簡人名編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339頁。尉史人數則不明。參考《合校》簡26·21中令史、尉史和鄣卒取粟的記録,當時甲渠候官内有令史三人,尉史二人。邊地候官的令史和尉史的總數應維持在五至七人之間。[注]李均明亦稱候官大概有令史三人,尉史四人左右。見其《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1992年第34輯,第28頁。邊地吏卒采取“更休”的方式,輪流休假,目的就是爲了避免影響日常工作。[注]參趙寵亮: 《行役戍備——河西漢塞的屯戍生活》,科學出版社2012年,第99—100頁。即使是節假,估計也需要有人值班。除非特殊情况,當值間距應視乎合資格當值者的人數而定。

令史掌管文書。張家山出土《二年律令·史律》記載世襲史子的識字訓練與考核,就是爲這一工作做準備。[注]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96—297頁。以下稱《二年律令》。並參Tsang Wing Ma, “Scribes, Assistants, and the Materi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in Qin-Early Han China: Ecavated Evidence from Liye, Shuihudi, and Zhangjiashan,” T’oung Pao 103.4-5(2017), pp.301-2。由於掌管文書的關係,令史亦參與行政管理、司法和執法等工作。[注]劉曉滿把令史的職務總括爲六項,包括: 1. 主典文書;2. 主管籍賬;3. 參與調查案情、追捕犯人等司法審判工作;4. 管理倉庫;5. 徵發民衆,鎮壓盗賊;6. 舉劾違法失職官吏。見其《秦漢令史考》,《南都學壇》2011年第4期,第17—19頁。居延漢簡中有不少令史“備盗賊爲職”的記録,[注]如《新簡》E.P.T48∶10、E.P.T68∶17等。令史署主官,則稱“主領吏備盗賊爲職”(《新簡》E.P.T68∶10)。李迎春謂“主官”是指“主持候官文書事務”,衆令史中只有一人署主官。可從。見其《論居延漢簡“主官”稱謂——兼談漢代“掾”、“史”稱謂之關係》,載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 《金塔居延遺址與絲綢之路歷史文化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314—317頁。以及令史親自追捕犯人的例子。[注]如《新簡》所收的“夏侯譚原憲鬥毆案”(E.P.T68∶13-28)。關於此案各簡的編序,衆説紛紛。參張伯元: 《夏侯譚、原憲鬥毆案編序》,《出土法律文獻研究》,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208—214頁;黎明釗: 《捕亡問題探討: 讀漢簡小記》,《簡帛研究二七》,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44—150頁;唐俊峰: 《甲渠候官第68號探方出土劾狀簡册的復原與研究》,《簡牘學研究》第五輯,甘肅人民出版2014年,第50—54頁。上引的直符書亦説明令史要巡查倉庫等儲藏,確保無盗賊入侵。參考《二年律令》的《盗律》和《賊律》,可以歸入“盗”和“賊”兩種類型的犯罪其實相當廣泛。《賊律》中就有不少刑罰規定和處理文書相關,包括偽寫印璽、爲偽書、詐偽券書、毁封、文書有誤脱字、亡書、亡印和盗書、棄書官印等等。[注]《二年律令》第93—96、120—121頁。防備這些犯罪行爲的出現,亦屬“備盗賊爲職”。[注]我認爲“備盗賊”本就是邊地官吏的共同任務之一,只是各種官吏的具體工作不同。例如候長,由於帶領候史日迹是其工作重心之一,所以稱“主領吏迹候備寇虜盗賊爲職”(《新簡》E.P.T68∶69-70、165-6)。又如士吏,由於兼主亭隧候望和通烽火,因此稱“主亭椸候望通火備盗賊爲職”(《合校》456·4)。尉史秩佐史,雖然地位比秩斗食的令史稍低,但具體職務並無不同。[注]參李迎春: 《漢代的尉史》,《簡帛》第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67—479頁。另參吉川佑資: 《漢代辺境における令史と尉史》,《史泉》2008年第107號,第19—38頁。邊地候官中令史和尉史的值班工作,應該是由他們的文書工作衍生而來。

漢代對於倉庫等儲藏的管理,就是通過文書和簿籍來進行的。[注]參冨谷至著,劉恒武、孔李波譯: 《文書行政的漢帝國》第3章《糧食供給及其管理——漢代穀倉制度考》,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77—340頁。由掌管這些文書和簿籍的令史和尉史擔當日常的巡查工作,相當合理。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十八種·内史雜》提到秦國令史的巡查範圍包括“書府”: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户。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爲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内史雜[注]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4頁。以下稱《睡虎地》。

這條資料雖未載“直符”二字,但與漢代的直符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日本學者仲山茂據此條資料討論秦縣政府内的“廷”和“官”對立,指出令史和官嗇夫及其屬吏分别擔任“廷”和“官”的巡行工作。[注]仲山茂: 《秦漢時代の“官”と“曹”—県の部局組織—》,《東洋學報》,2001年第82卷第4號,第38—39頁。事實上,各“官”的巡行工作應該主要由官嗇夫的屬吏——佐和史——負責。從里耶秦簡所見,佐和史的職責並無明顯不同,各種的史往往有相對應的佐。[注]例如,“佐”對應“史”、“令佐”對應“令史”,以及“獄佐”對應“獄史”等等。詳參Ma, “Scribes, Assistants, and the Materi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in Qin-Early Han China”一文以及下文的討論。下文談及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除了户曹史之外,書佐亦要隨其巡行視察,應是其後的發展。

《二年律令·户律》不僅清楚記載縣令史需參與每年八月案比的工作,[注]關於八月案比,參邢義田: 《漢代案比在縣或在鄉?》,《治國安邦》第211—248頁。更説明了令史在管理存放各種簿籍的書府這一工作上的角色:

民宅園户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别爲府,封府户;節(即)有當治爲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雜治爲;其事(?)已,輒復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注]《二年律令》第223頁。

律文規定,每年八月案比後,縣令或丞與官嗇夫以印封緘盛載各種簿籍副本的篋或匣匱,並獨立存放在一書府内。書府門户封緘後,若需要整理存放在内的簿籍,或將新造的簿籍存放到書府(“即有當治、爲者”),規定先由令史和主事官吏檢查封泥是否完好,以及與令或丞的印是否吻合,然後由嗇夫打開封緘。嗇夫與令史、主事官吏共同完成整理簿籍等工作。最後,由令或丞與官嗇夫以印重新封緘書府門户。[注]本文對此律文的理解,參考了李安敦和葉山的翻譯。見Anthony J. Barbieri-Low and Robin D. 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A Study with Critical Ed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Tets from Zhangjiashan Tomb no. 247 (Leiden and Boston: Brill, 2015), p.799。甲渠候官作爲邊地縣級單位,亦有自己的“書府”。1972至1974年間,甘肅省居延考古隊試掘破城子等三處遺址,其中位於甲渠候官内編號爲F22的房屋出土了近900枚木簡。發掘者和汪桂海皆一致認爲這就是甲渠候官的“檔案室”。[注]甘肅省居延考古隊: 《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第3頁;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28頁。破城子出土的直符書提及令史和尉史巡查的“倉庫”或“藏”,泛指存放重要物品的儲藏,其中應當包括甲渠候官的書府或檔案室。

(三) 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

基於以上的認識,本節討論五一廣場出土的兩件直符書。兩件直符書紀年均在東漢安帝永初五年(111),上距居延出土的直符書大約80多年,其間經歷新莽篡漢和光武復興,地方政府的直符制度或有改變。同時,臨湘縣和甲渠候官雖同屬縣級單位,但内郡與邊地制度應有差距。這些均是在討論以下兩件直符書時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CWJ1③∶325-18

A面:

B面:

CWJ1③∶325-1-26

A面:

[標 題] 直符户曹史宋奉、書佐烝譚符書。 直月十七日。

B面:

[第一行] 永初五年七月丁未朔十八日甲子,直符史奉、書佐譚敢言之。直月十七日循行寺内獄、司空、倉

[第二行] 庫,後盡其日夜無詣告當舉劾者。以符書屬户曹史陳躬、書佐李憲。敢言之。

這兩件直符書皆分正背兩面書寫,正面書標題和值班日期,背面爲值班報告。以格式而論,背面的值班報告與破城子出土的直符書相當類似,均是分兩行書寫,同樣包括: 1. 報告和當值的日期;2. 直符者的名字和身份;3. 工作内容;4. 接班者的姓名和身份。格式上的一致,或許正體現了“式”的規範力可以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從另一角度反映漢室如何“以文書御天下”。相對於格式,本文更加關心它們在内容上的不同所反映的制度差異或變遷。

首先,甲渠候官内持符當值的皆爲令史或尉史,臨湘縣内的則爲户曹史和書佐。從里耶出土紀年自秦始皇廿五年(前222)至二世二年(前208)的簡牘所見,早在秦國的縣政府已有“曹”的出現。然而,“曹”作爲一行政部門,其發展要到漢代才完全成熟。三國時蜀國的杜瓊清楚地告知我們:

古者名官職不言曹;始自漢已來,名官盡言曹。[注]《三國志·魏書·杜瓊傳》。

自日本學者仲山茂首發其端,[注]仲山茂: 《秦漢時代の“官”と“曹”》。近年中日學界興起一套關於秦及西漢縣政府内“官”、“曹”對立的理論。[注]主要的研究,參青木俊介: 《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県の部局組織について》,《中國出土資料研究》2005年第9號,第103—111頁;土口史記: 《戦国·秦代の県―県廷と“官”の関係をめぐる一考察―》,《史林》2012年第95卷第1號,第5—37頁;《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県下の官制構造》,《東洋史研究》2015年第73卷第4號,第1—38頁;《秦代の令史と曹》,《東方學報》2015年第90册,第1—47頁;高村武幸: 《里耶秦簡第八層出土簡牘の基礎的研究》,《三重大史學》2014年第14號,第29—85頁;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簡帛》第十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5—87頁;郭洪伯: 《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二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01—127頁;鄒水杰: 《也論里耶秦簡之“司空”》,《南都學壇》2014年第5期,第1—7頁;《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簡帛研究二一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32—146頁;黎明釗、唐俊峰: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爲中心》,《簡帛》第十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頁。值得注意,此一理論主要流行於一批中、青年學者之間。學者間的意見或有不同,但他們均一致認爲,秦及西漢早期的縣政府由“官”和“曹”所組成。縣廷以令和丞爲中心,屬吏令史分“曹”監察各“官”的工作。各“官”以嗇夫爲首,佐和史爲屬吏,具體負責縣政府内各種日常工作。縣政府内“官”、“曹”分置的情况,從西漢後期開始出現變化,到東漢時“曹”正式取代“官”爲主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尹灣漢簡所反映西漢中後期的地方制度中,官嗇夫在東海郡下轄的縣級政府中尚占有一定的吏員比例。[注]官嗇夫共60人,見《尹灣》第79—84頁。然而,觀乎東漢的傳世文獻和五一廣場漢簡,“官嗇夫”之名已變得相當罕見,反而史職官吏均冠以曹名。[注]目前公布的五一廣場簡牘中,僅兩件木牘記有“嗇夫”之名。參《選釋》CWJ1③∶325-1-6和CWJ1③∶325-1-49。秦漢的官嗇夫,參裘錫圭: 《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0—523頁。似乎印證了這套理論中縣政府架構從“官”、“曹”對立到“曹”獨尊的論述。

五一廣場出土的兩件直符書以及下一節要討論的三份司法文書中,直符者均爲户曹史或及其書佐。户曹掌户籍,自不待言,但爲何由户曹史當值?其他曹的史是否也當值?另見下文的討論。至於書佐,秦國的史料中未見“書佐”的記載,但單稱“佐”的例子極多。睡虎地出土的法律文書清楚記載,只有世襲史子才有資格進入“學室”學習,獲得文字知識。但從里耶秦簡所見,佐和史所擔當的文書職務以及他們在個别行政程序中的角色(例如出廪),幾乎並無差異,《二年律令·史律》更明言當世襲的史數量不足時,可由佐充任。由此推測,由於戰國以來官僚機構的迅速膨脹,世襲而人數有限的史未足以應付日常行政所需,佐因而得以被委任文書行政的工作。[注]詳參Ma, “Scribes, Assistants, and the Materi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in Qin-Early Han China”一文。目前有關西漢的資料中,雖然未見縣級政府已有“書佐”一職,但尹灣出土《東海郡吏員簿》顯示東海郡下轄各縣均設有不少官佐。[注]官佐共277人,見《尹灣》第79—84頁。有趣的是,東海郡部分屬縣竟然有官佐,而無官嗇夫。[注]包括【臨沂】、【合鄉】、【承】、容丘、南城、新陽、東安、平曲、建陵、山鄉、武陽、都平、郚鄉、建鄉、□□、建陽和都陽多個縣和侯國。【 】内的文字是《尹灣漢墓簡牘校理》一書所補。參張顯成、周群麗: 《尹灣漢墓簡牘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頁。本文推測,當官嗇夫日漸退出歷史舞臺之際,其佐亦開始演變成各曹的書佐,而尹灣出土簡牘反映西漢中後期的東海郡屬縣的吏員構成,可能正處於過渡狀態。[注]李迎春認爲,西漢中期以後,由於縣級政府中的書佐系統尚不發達,所以原來直屬縣尉的尉史逐漸變爲直屬於縣廷,以輔助令史處理文書事務爲職。參李迎春: 《漢代的尉史》第478—479頁。然而,此分析主要依賴西北出土漢簡,是否可以概括當時全國的情况,仍存疑問。而且,李先生未有考慮當時仍有不少官佐可處理文書工作。此外,對比尹灣出土的《集簿》和《東海郡吏員簿》,可知“書佐”只是泛稱,它可以包括“用算佐”等其他專門的佐。討論“書佐”時,似乎亦應考慮與其他的佐的關係。五一廣場出土的兩件直符書中所見東漢縣政府的書佐,應該是從這一脉絡發展而來的。

至於西漢候官中由令史、尉史擔任直符工作,東漢臨湘縣則由户曹史、書佐充當,能否體現縣政府架構從“官”、“曹”對立到“曹”獨尊的理論,本文尚有保留。主要原因是,我們現在還未有足够證據指出,這一套理論能適用於邊地候官,以及與縣同級的其他政府機構。這一套理論雖然大體能够成立,但在全國的範圍内,不可能呈單一綫性的發展趨勢。[注]此外,這一套理論發展至今仍有不少問題尚未能澄清。例如我們該如何理解縣尉一職在縣政府内的位置?里耶秦簡確實有與之對應的“尉曹”的記載,但縣尉作爲長吏之一,既由朝廷所命,且另有治所,不可能是所謂的“官”。如果縣尉不是“官”的話,此職及其屬官(如8-141+8-668和8-761所見的發弩)與尉曹的關係爲何?又,相對於“曹”,如何定義“官”顯得不够清楚。

其次,這兩件直符書中描述直符者工作的部分與破城子出土的有别,值得仔細推敲。CWJ1③∶325-1-26所載的較爲完整,云“循行寺内獄、司空、倉庫,後盡其日夜無詣告當舉劾者”。“寺”指縣寺,並無可疑。“獄司空”,陳偉和《選釋》均提出可斷讀爲“獄、司空”,可從。[注]陳偉: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校釋》,簡帛網2013年9月22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2;《選釋》第144頁。本文補充一點。下一節將要討論的三件木牘,其中提到張雄等人被直符史舉劾後,先被移送到臨湘縣獄,後經審訊,耐爲司寇,於司空服役。“獄”和“司空”分别指關押未判决的囚犯和已論罪的刑徒的場所,[注]並參宋杰: 《秦漢國家統治機構中的“司空”》,《歷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6頁。並反映司法程序的不同階段。與臨湘縣不同,甲渠候官不設獄,更加没有司空。從《新簡》中收録的劾狀可見,候官内若有官吏被劾,均要移到居延縣獄審訊。[注]參徐世虹: 《漢代劾制管窺》,《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321—322頁。至於“倉庫”,只是一個泛稱,與破城子出土的直符書所載的一樣,並非指一個特定的倉或庫。五一廣場出土的兩件直符書雖然未載“毋盗賊發者”或“毋水火盗賊發者”等套語,但這些必然是直符史循行時需要注意的重要事情。

“盡其日夜無詣告當舉劾者”,另一直符書CWJ1③∶325-18作“盡其日夜無犯法當應舉劾者”。當值時間均是一日一夜。一作“無詣告”,指没有人詣告揭發犯罪行爲,另一作“無犯法”指没有發現犯罪行爲,均爲文書套語。文辭上的小異,似乎仍然是“式”可接納的範圍。值得注意,“當舉劾者”一語反映直符史負有舉劾之責。我認爲這是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帶給我們最重要的啓示。與前引《漢書》和《東觀漢記》所見的,個别直符者承長官教令執行送獄和責問犯罪官吏不同,這是縣政府内直符者的例行工作之一,毋須特别由長官吩咐。對我們瞭解縣政府内日常的監察活動,以及史職官吏在其中擔任的角色,相當重要。以下討論由於直符史這一職責衍生的三件司法文書。

二、 漢代直符史的舉劾職責

無論是破城子出土的,還是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均只是没有非常之事的情况下直符史的循例報告。以下要討論的三件木牘(J1③∶281-5A、J1③∶201-30和CWJ1③∶201-1),則反映了直符史揭發官吏犯罪行爲時,需要采取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此衍生的文書紀録。與張家山《奏讞書》所收録經過編纂的案例不同,這三件木牘是關於同一宗案件的司法文書實物,彌足珍貴。楊小亮稱可藉這三件木牘復原“劾”、“繫”、“鞫”、“案”和“論”等司法程序,甚是。[注]楊小亮: 《略論東漢“直符”及其舉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第180—186頁。秦漢的訴訟程序,研究甚多。參張建國: 《漢簡〈奏讞書〉和秦漢刑事訴訟程序初探》,《帝制時代的中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04—314頁;李均明: 《簡牘所反映的漢代訴訟關係》,《簡牘法制論稿》,第51—79頁;高恒: 《漢代訴訟制度論考》,《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408—468頁;宫宅潔著,徐世虹譯: 《秦漢時期的審判制度——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見》,載寺田浩明主編: 《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1卷,第287—322頁;籾山明著,李力譯: 《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第2章《秦漢時代的刑事訴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7—109頁;Barbieri-Low and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pp.136-86。以上的研究多根據秦及西漢的出土資料,走馬樓吴簡所反映的司法程序,可能更加接近東漢的情况。參徐暢: 《新刊長沙走馬樓吴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第71—83頁。不過,我們同時要注意,這三件木牘可能只是這宗案件的部分文書實物。李均明討論J1③∶281-5A時,已提到此牘爲一份舉劾文書的下半段,上半段缺。[注]李均明: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36頁。楊小亮亦同意此説,見其《略論東漢“直符”及其舉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第182頁。這當是基於與居延出土漢代劾狀的比較而言。[注]參李均明: 《居延漢簡訴訟文書二種》,《簡牘法制論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80—85頁;徐世虹: 《漢代劾制管窺》,《簡帛研究》第二輯第312—323頁;高恒: 《漢簡牘中所見舉、劾、案文書輯釋》,《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302—312頁;鷹取祐司著,宫長爲譯: 《居延漢簡劾狀册書的復原》,《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730—753頁;唐俊峰: 《甲渠候官第68號探方出土劾狀簡册的復原與研究》,《簡帛學研究》第五輯第38—58頁。《選釋》CWJ1③∶71-26爲另一件與舉劾有關的文書。參馬力: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舉劾文書初讀》,《出土文獻》第八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211—220頁。漢代劾狀的書寫格式以至其所反映舉劾的程序,目前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但已超出本文範圍,需要另文再探。

除此之外,這三件木牘並没有記録這宗案件的考實過程。[注]王彬認爲考實與覆案的審判過程相關。參其《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文史》2014年第2輯,第75—76頁。其實,“考實”就是考其情實的意思,似不限於覆審案件。這一司法術語廣泛見於東漢的文獻,例子可參徐世虹: 《對兩件簡牘法律文書的補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98—99頁。CWJ1③∶201-1記録了此案的審判結果,其中提及直符户曹史盛和被劾衆人的證辭,以及向被劾官員原籍所在的鄉查詢其名數。這些證辭和考實過程必定另外記録於其他文書。[注]拙文完成後,發現整理者最新披露的簡牘中,正好有一件木牘提及被劾衆人的“辤(辭)狀”。見李均明: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劾”與“鞫”狀考》,發表於“2017年中國社會科學論壇(史學): 第六届中國古文書學國際研討會”,2017年8月10—11日。感謝孫聞博先生惠贈此文。長沙走馬樓出土孫吴嘉禾年間“許迪割米案”的相關文書顯示,由同一宗案件所衍生的司法文書的數量,可以相當龐大。剛出版的第八卷《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就收録了超過500枚相關竹簡,其中關於考實的内容特别多。[注]參徐暢: 《新刊長沙走馬樓吴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第71—83頁。本文討論的這宗案件雖然遠不及“許迪割米案”複雜,但由此衍生的文書理應不止只這三件木牘,而據此復原東漢的司法程序其實並不完整。這是我們在討論時需要注意的。

最近,孫兆華根據“京師出土文獻研讀班”的研讀成果,發表了這三件木牘的新釋文,糾正了《簡報》和《選釋》的誤釋,大體可從。[注]孫兆華: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户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以下的釋文只調整了部分斷句和標點符號:

J1③∶281-5A

[第一行] 案: 都鄉利里大男張雄、南鄉匠里舒俊、逢門里朱循、東門里樂竟、中鄉泉陽里熊趙皆坐。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驛卒李崇當爲屈甫

[第二行] 證。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知崇當爲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

[第三行] 發覺,得。

[第四行] 永初三年正月壬辰朔十二日壬寅,直符户曹史盛劾,敢言之: 謹移獄,謁以律令從事。敢言之。

J1③∶201-30

[第一欄]

[第一行] 臨湘耐罪大男都鄉利里張雄,年卌歲。

[第二行] 臨湘耐罪大男南鄉匠里舒俊,年卅歲。

[第三行] 臨湘耐罪大男南鄉逢門里朱循,年卅歲。

[第四行] 臨湘耐罪大男南鄉東門里樂竟,年廿六歲。

[第五行] 臨湘耐罪大男中鄉泉陽里熊趙,年廿五歲。

[第二欄]

[第一行] 皆坐吏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

[第二行] 詔書。發覺,得。

[第三行] 永初三年正月十二日楑5(繫)。

CWJ1③∶201-1

A面:

[第一行] ▍鞫: 雄、俊、循、竟、趙,大男,皆坐。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驛卒李崇當爲屈甫證。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

[第二行] ▍得。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知崇當爲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發覺,得。直符户曹史盛劾,辭

[第三行] ▍如劾。案: 辟都、南、中鄉,未言。雄、俊、循、竟、趙辭: 皆有名數,爵公士以上。癸酉赦令後以來,無它犯坐罪耐以上,不當請。

[第四行] ▍永初三年正月十四日乙巳,臨湘令丹、守丞晧、掾商、獄助史護,以《劾律》爵咸(减)論,雄、俊、循、竟、趙耐爲司寇,衣服如法,司空作,計其年。

B面:

得平。

本文先根據這三件木牘重組案情,詳細的考證和商榷請見注釋。永初三年(109)正月十二日,臨湘縣户曹史盛於當值期間舉劾賊曹掾張雄、賊曹史舒俊和朱循、驂駕樂竟和驛曹史熊趙五人,[注]李均明和楊小亮誤把舒俊當成循吏,這點孫兆華已經澄清。見其《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户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據户曹史盛所言,驛卒李崇本應擔任屈甫的重要證人。[注]J1③∶281-5A第一、二行的“甫”字,李均明解釋爲“要,重要、關鍵”。見其《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36頁。恐不確。甫是人名。同牘第二行稱“知崇當爲甫要證”,“當爲要證”一語又見《選釋》CWJ1③∶325-1-29,指應當擔任重要證人。早在永初二年(108)十二月廿一日,長沙太守府都部督郵掾發書逐召李崇,[注]J1③∶281-5A第二行的“府都部書”,李均明已指出是長沙太守府都部督郵書。見其《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36頁。長沙郡的“都部督郵掾”,見《選釋》,CWJ1③∶325-1-103。督郵或督郵掾皆是簡稱,原稱“督郵書掾”。參嚴耕望: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138頁。不得其人。追究其原因,張雄、舒俊、朱循、樂竟和熊趙爲負責官吏,[注]J1③∶281-5A第二行既稱他們“被府都部書”,又謂他們是“典主者掾史”。“被書”習見於《三國志》各傳,意指承受文書命令。此外,《選釋》CWJ1③∶325-2-17有“主者吏”的記載。走馬樓吴簡中凡稱“主者史”的,均是另有職稱的。參徐暢: 《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2011年,第319—320頁。“典主者掾史”、“主者吏”、“主者史”等稱呼,均指負責某一具體工作的官吏,並不是他們原來的職稱。明知李崇爲屈甫的重要證人,收到都部督郵掾的文書後,竟没有理會。户曹史盛當值時發覺此事,將五人拘捕,同時撰寫舉劾文書(J1③∶281-5A)上報縣令及丞,要求移送五人到臨湘縣獄審訊。户曹史盛上呈舉劾文書的同一日,臨湘縣獄收繫張雄等五人,並製作名籍(J1③∶201-30),記録他們的籍貫、賦役身份、年齡和所犯罪名。兩日之後(十四日),臨湘縣令丹、守丞晧、某曹掾商和獄助史護共同審理了這宗案件。[注]根據五一廣場的出土簡牘,商可能隸屬於辭曹。參《選釋》CWJ1③∶325-1-103、CWJ1③∶325-2-9、CWJ③∶325-5-21三牘。CWJ1③∶201-1第四行“掾商獄助史護”的另一讀法是,“掾商、獄,助史護”。商和獄均是辭曹史、護是辭曹助史。自永初元年(107)春正月癸酉朔朔日,安帝大赦天下以來,[注]CWJ1③∶201-1第三行提到的“癸酉赦令”,見《後漢書·孝安帝紀》所載的“永初元年春正月癸酉朔,大赦天下”。赦令僅在此案兩年前頒布。無其他犯罪而坐耐罪以上的,不當先請。[注]CWJ1③∶201-1第三行“無它犯坐罪耐以上,不當請”,倒轉來説,就是“有它犯坐罪耐以上,當請”(有其他犯罪並坐耐罪以上的,應當先請示再處理)。文帝時期的刑制改革,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所議定的律令便規定,“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師古注:“於本罪中又重犯者也。”見《漢書·刑法志》。永初元年春正月癸酉赦令中所涉及的“有它犯坐罪耐以上”,應屬此類“於本罪中又重犯者”。此外,如杜正勝指出,秦漢刑名以耐罪爲分界綫,耐罪以上屬於重罪。見其《編户齊民: 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社1990年,第292頁。癸酉赦令應當包括了針對重罪的寬减内容。臨湘縣令丹等人因此以《劾律》中關於以爵减罪的條文,[注]CWJ1③∶201-1第四行“以劾律爵减論”,楊小亮讀成“以劾、律、爵、减論”,見其《略論東漢“直符”及其舉劾犯罪的司法流程》,第185頁。鄙見認爲此説較難成立。《二年律令》中有《告律》,《具律》中亦有不少關於“劾”的規定,漢代很可能另有《劾律》。這句或可理解成以《劾律》中關於以爵减罪的條文論罪。判處張雄等五人耐爲司寇,按制度穿上赭衣,[注]漢代刑徒被赭衣,見《後漢書·袁紹傳》李賢注引《英雄記》謂“作徒,被赭衣”。於司空服役。某曹掾商或獄助史就此製作了判决的文書(CWJ1③∶201-1),[注]這件以“鞫”字開首的文書,形制特大,長47厘米,寬7厘米。同樣的例子見益陽兔子山出土紀年爲元始二年(1年)的木牘(J3⑤∶1)。據報導,該木牘長49厘米,正面以大字書“鞫”,顯示“鞫”是這種文書類型的名稱。背面是關於益陽縣守令史張勳盗所主守縣官錢一案的審判紀録,内容與CWJ1③∶201-1所載非常類似。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二十年風雲激蕩,兩千年沉寂後顯真容——益陽兔子山遺址簡牘再現益陽古代歷史》,《中國文物報》2013年12月6日,第6—7版。關於“鞫”,亦可參徐世虹: 《秦漢“鞫”文書譾識——以湖南益陽兔子山、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木牘爲中心》,發表於“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7: 新出土戰國秦漢簡牘研究”,2017年10月10日至11日。臨湘縣令丹和守丞晧在上簽署核實。[注]CWJ1③∶201-1第四行“丹”、“晧”二字,筆迹一致,邢義田推測是由同一人簽署。見其《漢晋公文書上的“君教諾”》。這判决書連同相關資料呈送至長沙太守府,太守或其屬吏審閲後在判决書的背面寫上“得平”二字,以示接納其判决。[注]縣級政府的告、劾案件最終必須上呈郡級政府,待其批准。見《新簡》E.P.T10∶2A:“囚律: 告、劾毋輕重,皆關屬所二千石官。”又參徐世虹: 《漢代劾制管窺》,《簡帛研究》第二輯第322頁。此外,正如邢義田的研究指出,漢代文書由屬吏代簽代批的情况相當普遍,“得平”二字有可能是長沙太守的屬吏按長官的意思寫上的。參其《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研院史語所集刊》2011年第82本4分第601—678頁。

案情相當清楚明白,所以臨湘縣令丹等人只花了兩天,就做了判决。以下僅就三個問題再作申論。

首先,對於此案的原委還需要略作説明。《史記·酷吏列傳》記載武帝時杜周爲廷尉,詔獄大興,“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近者數百里。”詔獄除了逮捕犯人外,還要徵召大量的證人。正如李均明指出,屈甫所涉的,應該是詔獄。張雄等五人,“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應從這一角度理解。[注]另外,李均明認爲這是“不作爲罪”。見其《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37頁。“不作爲罪”,類似李安敦所説的“official intransigence”——“the intentional or negligent failure to perform one’s assigned duties or to uphold the policies or laws of the state”。參Anthony J. Barbieri-Low, “Intransigent and Corrupt Official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unpublished manuscript, p.2。然而,縱使證人的證辭對案件的審理有著關鍵作用,要徵召他們作證往往並不容易。《選釋》收録一枚五一廣場出土的木牘反映負責官員常會面對這種困境:

CWJ1③∶325-1-29

[第二行] 不敢爰書證所言,願須孟還。盡力實核諦爲季作手書不?正處言,願假()

孟雖身處縣外未返,但曾爲季作手書,是該案極之重要的證人。他一日未能回來作證,該案就一日未能判决。同理,由於驛卒李崇的證供對屈甫一案極爲重要,都部督郵掾特别指派了臨湘縣的官吏負責逐召李崇。[注]漢代督郵有“奉詔捕繫”之責,這或解釋爲何由督郵發書逐召李崇。參嚴耕望: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142頁。此外,從東漢三國的資料來看,督郵亦參與審理案件。參侯旭東: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考釋》,載《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第261—262頁。賊曹主盗賊,驛曹主驛馬,驂駕是駕車小吏。本文推測,賊曹掾張雄、賊曹史舒俊和朱循應負責具體逐召的工作;驛曹史熊趙既負責管理驛卒,原應配合張雄等人,主動遣派李崇前往作證;驂駕樂竟則負責接送李崇到都部督郵掾的辦公地點。[注]關於張雄等人的責任,參考了唐俊峰先生的意見,謹致謝忱。可惜這三方面的人物均没有執行其任務,没有理會這是關係詔獄的大案,因而被舉劾。

值得注意,上文提到五一廣場出土的簡牘所見,直符史均屬户曹。由此例可見,其舉劾範圍遍及縣内諸曹。這是否表示户曹在東漢縣級政府有特殊地位?這與其掌管户口簿籍的職權,有没有關係?另一個可能是,直符工作是由諸曹史及其書佐輪班擔任的,只是目前未有公布相關資料。一個可以比較的例子是,里耶秦簡所見的令史行廟之制。《校釋》復原的8-138+8-174+8-522+8-523,是秦始皇廿六年(前221)六月壬子遷陵縣頒布的“令史更行廟詔”,規範了廿七年(前220)十一月己未至六月癸巳的行廟工作。[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8—79頁。其中提及行廟的原則爲“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屬”。每隔十日由一名令史按此原則行廟。[注]令史十日行廟之制,最先由魯家亮提出,新發表的嶽麓秦簡證實了此説。《嶽麓書院藏秦簡》第四卷收録的一枚秦簡記載“五日壹行廟,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行廟”(J47)。見魯家亮: 《里耶秦簡“令史行廟”文書再探》,《簡帛研究二一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46—47頁;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01頁。但這個制度在執行時並不嚴謹。如魯家亮指出,不但有部分令史行廟次數較多,也有超過十天才有一名令史行廟的情况。這應是由於令史繇使頻繁所致。由殘簡〔7-67〕和〔9-631〕(出土登記號)復原的“遷陵吏志”所示,當時遷陵縣共有令史廿八人,其中十人繇使,只剩十八人留在縣内工作,比例可謂相當之高。“遷陵吏志”的復原,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2014年9月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與徒隸作廟不同,令史行廟與直符一樣,同屬監察活動。[注]參高一致: 《〈里耶秦簡(壹)〉校釋四則》,《簡帛》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42頁。東漢縣級政府的“曹”發展得更爲成熟,臨湘縣的直符工作可能也是按“曹”輪流進行。

其次,直符户曹史盛如何發覺此案?我認爲這是以上三件木牘從缺的内容之一。CWJ1③∶201-1提到臨湘縣令丹等人比較直符史盛的證辭和舉劾,認爲“辭如劾”,可以信賴。可惜我們未見載有直符史盛證辭的木牘。楊小亮推論,直符史發現犯罪不離三種途徑,包括巡行、接受詣告和檢核相關簿籍;又引吴簡“許迪割米案”由廖直事發覺的例子,[注]“廖直事”,王彬改釋做“稟直事”。參其《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文史》2014年第2輯第75頁注10。説明直符史如何通過檢核相關簿籍發現犯罪。[注]楊小亮: 《略論東漢“直符”及其舉劾犯罪的司法流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第180、183頁。掌管簿籍,本就是史職官吏的主要職責。這與上文所論,邊地候官史職官吏的直符工作是由其文書工作衍生而來,是一致的。都部督郵掾逐召李崇不得,自然要追究責任。翻查相關簿籍,就是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這些相關簿籍很可能包括張雄等人以及李崇的值勤記録。

最後,直符史的舉劾和其他的舉劾有何分别?這也是關乎直符史舉劾之責在漢代監察制度中有何意義的問題。漢代中央設有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等專司監察的職位,[注]參安作璋、熊鐵基: 《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一書相關章節。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亦有專門監察下一級行政機構的部門。[注]周振鶴指出漢代自中央至地方鄉里,設有由刺史部、督郵部、廷掾部和亭部組成的四級監察區。參周振鶴: 《從漢代“部”的概念釋縣鄉亭里制度》,《歷史研究》1995年第5期,第36—43頁。但論適用最廣的,當是張湯和趙禹於武帝時始創的“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前輩學者論之甚簡,[注]參李均明: 《簡牘所反映的漢代訴訟關係》,《簡牘法制論稿》第57頁;高恒: 《漢簡牘中所見舉、劾、案文書輯釋》,《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308—309頁。有必要略爲説明。同時,藉此與直符史的舉劾作比較,亦可突顯後者的特點。《漢書·刑法志》記載:

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師古曰:“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爲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並連坐也。”顔師古解釋得清楚明白,此法有兩部分。官吏見、知犯罪不舉劾的,作故縱論處,而屬其管轄範圍的主管要連坐其罪。此外,《漢書·食貨志》提及“見知之法”,師古注引張晏曰:“吏見知不舉劾爲故縱。”據《漢書叙例》,張晏應是漢魏時人,可知顔師古對該法的解釋,非出自臆測,當有所本。具體例子見《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記載,太初元年(前104),邳離侯路博德坐“見知子犯逆不道罪免”。《晋書·刑法志》引《魏律·序略》對此另有解説:

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

最後稱“以文約而例通”,是相對曹魏在“删約舊科,傍采漢律”之前龐雜的魏科而言,並非針對這一法令在漢代的成效所作的評價。[注]《魏律·序略》接著説:“科之爲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别,而免坐繁多,宜總爲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爲免坐律。”“科”這種法律形式始於曹魏,參張建國: 《“科”的變遷及其歷史作用》,《帝制時代的中國法》第71—88頁。根據《魏律·序略》的説法,官吏見、知犯罪,若故縱不舉劾,以對方所犯罪論處;若因疏忽而不舉劾,則以贖罪論處。《晋書·刑法志》叙述曹魏所承用的“秦漢舊律”時,將之説成“部主見知之條”,而且誤以爲是由蕭何所增。[注]《晋書·刑法志》雖然保留了不少珍貴資料,但其關於漢代法制的内容,錯誤頗多,不能完全采信。參張建國: 《叔孫通定〈傍章〉質疑——兼析張家山漢簡所載律篇名》,《帝制時代的中國法》第59—64頁。事實上,“見知之法”並不始於漢,至少可以追溯至秦,對象亦似不限於部主。《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博士齊人淳于越進言恢復封建,丞相李斯力斥其以古害今,議請: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注]龍崗秦簡編號45曰:“吏弗劾論,皆與同罪。”疑亦與“見知之法”有關。見中國文物研究所等編: 《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年,第92頁。

這是著名的秦始皇“焚書”的故事。睡虎地秦墓出土《法律答問》解釋“縱囚”一語,曰:“當論而端弗論,及傴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注]《睡虎地》第115頁。從《二年律令·具律》可見,漢初亦有“鞫獄故縱”之法。[注]《二年律令》第127頁。“見知之法”的意義在於,即使不是負責鞫獄論罪的,只要看見或得知有人犯法,身爲官吏就有責任舉劾,否則即作“故縱”論處。

《史記·酷吏傳》説張湯和趙禹定諸律令,“務在深文,拘守職之吏”。他們設立“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的目的,是使“吏傳得相監司”。然而,原本爲防止官吏隱瞞違法之事的法令,却令衆多官吏均負有舉劾之責,不但鼓勵了更多惡意的舉劾,亦使官吏容易身陷法網。流弊所致,造成司馬遷所説的“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注]《史記索隱》解釋此句,曰:“謂廢格天子之命而不行,及沮敗誹謗之者,皆被窮治,故云廢格沮誹之獄用矣。”諷刺的是,創制此法的張湯,自己亦濫用此法。《史記·酷吏傳》記載張湯出任御史大夫的第七年,有人盗發文帝園陵瘞錢。張湯本來與丞相莊青翟相約於武帝前謝罪,但想到四時巡行園陵爲丞相的職責,竟然在最後一刻反悔,武帝因此令御史查辦此事。張湯爲避免獲罪,竟“欲致其文丞相見知”。《史記索隱》引張晏曰:“見知故縱,以其罪罪之。”

張湯和趙禹創制的“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使漢帝國上下官吏互相監察,但却無辦法預測舉劾者的動機,以及其舉劾是否合符帝國的利益。自張湯和趙禹創制此法,西漢朝廷一直有廢除此法的提議,但未見得到執行。[注]宣帝神爵元年(前61),西羌反叛,京兆尹張敞上書提議讓受影響吏民入穀贖罪。在回應丞相和御史大夫兩府詰難的上書中,張敞提到“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爲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贖,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亂?”(《漢書·蕭望之傳》)可惜其議最終未被接納。只有在成帝時,爲了特優郡太守,下詔規定“二千石不爲縱”。孟康曰:“二千石不以故縱爲罪,所以優也”(《漢書·王嘉傳》)。光武中興,承大亂之後,政尚輕刑,此法與西漢其他法令一度廢止。[注]光武帝建武年間,梁統以當時“法令既輕,下姦不勝”,上疏建議恢復高祖至宣帝的部分法令,其中提及了“知縱之律”。參《後漢書·梁統列傳》及《晋書·刑法志》。此後東漢朝廷或曾恢復此法。[注]光武一朝政尚輕刑,但僅屬一時之舉。和帝永元六年(94年),廷尉陳寵在上疏中便提到“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後漢書·陳寵列傳》)。其中應有不少承傳自西漢的内容。曹魏時,因現實需要,增置各種免、坐的科條,結果越演越繁。終於,魏明帝下詔改定刑制,參考漢律,“總爲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爲免坐律”(《晋書·刑法志》引《魏律·序略》)。“見知之法”直到唐代仍可見其蹤影,唐律有規定監主、糾官及伍保知犯法不舉劾的條文。[注]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監臨知犯法不舉劾”條,中華書局1996年,第1679—1680頁。用《漢書·刑法志》的話説,“見知之法”就是要“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注]顔注引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又稱:“吏釋罪人,疑以爲縱出,則急誅之。亦言尚酷。”與此“尚酷”之法相比,漢代地方行政機構中由直符史負責舉劾,可能更能達到監察的目的。

從上文所論可見,直符制度是一行之有效的制度,由秦至東漢相沿不止,適用於地方行政機構。其中或因時、地而有所不同,但總體來説從直符者的身份以至其工作内容均無很大的差異。輪班持符當值的,主要是熟悉文書簿籍的史職官員。五一廣場簡牘反映直符史的舉劾職責,雖爲東漢中期的制度,但應有更早的淵源。上引破城子出土的直符書雖未有記載直符史的舉劾職責,但同一地方出土的漢代劾狀顯示,有不少案件均是由令史舉劾。[注]見高恒: 《漢簡牘中所見舉、劾、案文書輯釋》,《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302—307頁所輯劾狀。此外,益陽兔子山出土J3⑤∶1木牘所載,平帝元始二年守令史張勳盗所主守縣官錢一案,就是由另一名守令史舉劾。[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益陽兔子山遺址簡牘再現益陽古代歷史》第6—7版。另一由史職官吏負責舉劾的例子,見宋少華: 《長沙出土的簡牘及相關考察》,《簡帛研究二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57頁所引簡1。這些史職官吏負責舉劾的例子應該不是偶然,很可能與他們的直符工作有關。直符史當值期間通過巡行、接受詣告和檢核文書簿籍等方式,發覺和舉劾違法官吏,屬於日常例行的工作,不但舉劾有固定的範圍,而且有穩定的機制。以上三件木牘所見張雄等五人由直符史盛舉劾一案,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當然,我們不能排除直符史會因個人恩怨、利益或受他人指示而誣陷或包庇其他官吏。漢代刀筆吏最著名的,就是“深文巧詆,陷人於罪”(《史記·汲黯列傳》)。[注]需要説明,這是我們從傳世文獻中總結出來,漢代高級知識份子對刀筆吏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但却未必能完全概括他們在漢代歷史上的角色和地位。近年刊布的新出土法律和行政文書,有利我們重新認識刀筆吏的生活和工作,以至在傳世文獻中未能呈現的“刀筆吏的世界觀”。參Tsang Wing Ma, “Between the State and His Superior: The Aniety of Being a Low-Ranked Scribe in the Qin and Han Bureaucratic Hierarchy,” unpublished manuscript。這個制度如何避免直符史濫用職權,仍待更多出土資料的發現才能進一步探討。

結 語

總結本文的主要論點:

第一,“直符”二字爲漢代習用語,意指持符值班,可引伸爲持符當值者。目前相關資料反映的,主要是漢代縣級政府的直符制度。居延和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雖然在時間上相距80多年,地域上分屬邊地和内郡,但格式上基本一致,反映漢室如何藉“式”的規範力以文書御天下。同時,從這些直符書可見,即使在“式”規範之下,部分格式和文辭的差異仍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從居延和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所見,擔當直符工作的主要爲史職官吏。直符史的當值工作是由他們的文書工作衍生而來。邊地甲渠候官的直符史,當值時間爲一日一夜,期間需要巡行視察倉庫等儲藏,預防非常之事。長沙郡轄下的臨湘縣,由於具備司法職能,關押和管理囚犯和刑徒,直符史的巡行範圍兼及獄和司空。又,五一廣場出土的直符書顯示,書佐也會隨同直符史巡行。隸屬各曹的書佐一職,應當是自秦代官嗇夫的佐發展而來的。東漢縣政府内的曹,發展已相當成熟,諸曹史、書佐可能是按曹輪班持符當值。

第三,五一廣場出土簡牘反映直符史有舉劾之責。漢代官吏見、知犯罪不舉劾,即作故縱論。此法適用極廣,目的是令官吏互相監察,但這却令存心誣陷者有可乘之機,濫用舉劾的權利。與此相比,漢代地方行政機關每日由通曉文書簿籍的直符史輪班當值;當值期間,直符史巡視各部門,若揭發犯罪之事,即舉劾報告。這是日常例行的工作,舉劾既有固定的範圍,也有穩定的機制,應更能達到監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