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 慧
關鍵詞: 曾侯乙墓竹簡;C類簡;編聯
爲便於討論,在介紹已有關於C類簡分組的研究之前,筆者從一般清單的結構出發來界定一下曾簡的整體結構。全部竹簡中僅有1號簡背面有一個標題。蕭聖中先生根據他測量的編繩間距指出竹簡曾編爲兩卷,大致上以A、B兩類竹簡爲一卷,C類竹簡爲另一卷。D類竹簡未有編聯痕迹。[注]蕭聖中: 《曾侯乙墓簡册》,陳偉等著: 《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第340頁。構成每卷簡册的主體爲數十個記録項目,正如現今的清單由單個項目構成一般。曾簡的記録項目之間通過空格、黑方號“■”或者换行彼此隔開,[注]“黑方號”這個稱謂借鑑自管錫華: 《中國古代標點符號發展史》,巴蜀書社2002年,第2—4頁。該符號在出土文書研究中也時常被稱爲“墨丁”。這點也同現今清單項目通過長空格、項目符號或者换行來排版相似。A、B兩類竹簡構成的簡册包含三組小結串,每一組之後都有一個總結。C類竹簡構成的簡册僅包含數個單獨列出的小結。例如上述187~196號簡除包含一系列記録項目以外,也包含兩項小結。小結串與單獨列出的小結開頭均以黑方號提示。
曾簡C類簡中一共包括七項單獨列出的小結: (1) “■凡新官之馬六”(148號簡);(2) “■凡大官之馬十”(159號簡);(3) “■凡車九”(195號簡);(4) “■凡車九_”(196號簡);[注]如無特殊説明,本文釋文中的“_”符號均爲本文作者觀察《曾侯乙墓》竹簡圖版後所加。(5) “■ 凡車:=,=,=,八”(204號簡);(6) “■ 凡宫厩之馬與十,入於此官之_”(207號簡);(7) “■凡宫厩之馬所入長栟Y之五”(208號簡)。裘錫圭、李家浩兩位先生在其所做的釋文中確定了第(1)、(2)及第(5)項小結各對應一組記録項目(分别爲142~147號簡、149~158號簡以及197~203號簡);第(3)、(4)項小結共同對應一組記録項目(187~195號簡)。而兩位先生對第(6)、(7)項小結的對應情况則持保留態度,僅表示第205號簡應屬第(6)項小結概括的内容之一;160~186號簡作爲零散簡處於第(2)—(4)項小結對應的兩組簡之間。[注]錫圭、李家浩: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湖北省博物館編: 《曾侯乙墓》第497—500頁、第530頁注271。
蕭聖中先生所做的分類沿用了裘、李兩位先生所確定的(1)—(4)項小結的對應情况以及他們對第(6)、(7)項小結對應情况的處理方法;第(5)項小結對應的一組簡中則另加入蕭先生新綴合的一枚簡(185+77號簡);160~186號簡仍作爲零散簡處理,只是部分簡轉移了位置(160~163號簡移到該組散簡之後),原因大約是要把標明來自於楚國封君和縣尹的車置於一處。[注]蕭聖中: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補正暨車馬制度研究》(2011年)第131—148頁。本文稍後將分析楚國封君和縣尹之車應有助喪車與非助喪車之别,這點與小結的概括情况微妙相關。
羅小華先生在對C類簡的乘馬分配情况做分析之時,對裘、李兩位先生分組結果的沿用情况與蕭聖中先生相類,但是他將第(3)、(4)兩項小結對應的車記録項目分爲兩組,將187~192號簡歸入第(4)項小結,193~194號簡歸入第(3)項小結。[注]羅小華: 《戰國簡册所見車馬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博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1年,第225—227頁。最後這個細化的分組比較值得商榷,因爲第(3)項小結明確提到“車”,而提到“”字的記録項目却正好都在187~192號簡上,照常理説,187~192號簡該歸入第(3)項小結。因(3)、(4)兩項小結的對應情况較爲複雜,容後分析。羅先生也認爲C類簡中的記録項目中有“没有統計簡的部分”(即零散簡),[注]羅小華: 《戰國簡册所見車馬及其相關問題研究》第225頁。亦即160~186號簡上的項目。對這一部分的分組,羅先生是以“駕車之馬的數量和記録方式”爲參考進行的。[注]羅小華: 《戰國簡册所見車馬及其相關問題研究》第225頁。因此,他的本意可能也並非要還原C類簡的分組情况,而是從乘馬分配情况入手,對C類簡中的零散簡重新分組。因此他的分組力圖從簡册内容中概括出葬禮馬匹的分配邏輯。而筆者則旨在通過分析C類簡作者留下的唯一分組依據——小結簡——來還原該類簡作者對車的分組邏輯。[注]文中所指曾簡作者,均代表簡册内容與結構的策劃者,與專門負責書寫的書手相區别。至於書手與曾簡作者是否同一人或同一批人,則不屬於本文討論範圍。而這些小結簡没有表明馬的分配對車的分組有指導意義,因此這兩种分組背後的邏輯並不一定等同。而羅先生的分組過程中没有討論第(6)、(7)兩項小結與記録項目的對應情况,也没有把這兩項小結與他的分組作任何關聯。這表明他也認同上述兩种邏輯並不等同。因此,毫無懸念,羅先生對C類簡尤其是零散簡的分組與本文的分組結果大不相同。
本文從第(3)、(4)兩項小結與記録項目的對應情况中存在的問題出發,重新審視並調整上列七項小結的對應情况,調整結果如表一所示。對於普遍被沿用的裘、李兩位先生確定的(1)、(3)、(4)三項小結的對應情况,本文作出幅度不同的一系列調整。除個别記録項目外(如蕭聖中先生綴合的185+77號簡以及160~163號簡),上述分組研究中認爲是零散簡的記録項目均可歸入各小結内。另外,本文根據調整後的C類簡分組規律,指出C類簡作者未以小結的形式統計上述個别記録項目的原因。
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簡中,小結的書寫格式有三種,第一種可概括爲頂格式及“小節串加總結”的行文格式。如A類簡中的120~121號簡,[注]見《曾侯乙墓》圖版二七,120~121號簡。在頂格的黑方號下,幾個小結前後相接書寫,最後一項小結以一個“_”符號結尾,其後加上一項總結。B類簡中的140簡及141簡雖然簡首殘損,從殘餘行文格式來看也符合這一種書寫格式。[注]見《曾侯乙墓》圖版二一四,140~141號簡。第二種可概括爲單個小結縮進式,如C類簡中的第(1)、(2)、(5)、(6)、(7)五項小結(148、159、205、207和208號簡)。[注]見《曾侯乙墓》圖版二一六,148號簡;圖版二一九,159號簡;圖版二二九,204號簡,207號簡;圖版二三,208號簡。從1989年的《曾侯乙墓》考古報告圖版來看,這幾枚簡的黑方號基本上都處於上編繩痕下方。因此,在當初編聯爲册的狀態下,這些小節開頭都應是水平對齊的。第三種爲單個小結不换行書於單個記録項目之後式,也就是C類簡中第(3)、(4)兩項小結的書寫格式(195、196號簡)。從這種書寫格式似乎可以推斷,這兩項小結是在相關項目之後不再有空白簡的情况下加入的,因此很可能是在整個清單初稿結束之後後期補上的。考古報告中的195號簡圖版中,簡頭項目與小節之間的空白部分似乎是被截去了;[注]見《曾侯乙墓》圖版二二七,195號簡。而196號簡的這個部分很完整。仔細觀察後者,黑方號右上方應該是上契口。[注]見《曾侯乙墓》圖版二二七,196號簡。因此,筆者頗懷疑即使在第三種書寫格式中,書手仍然盡可能通過黑方號使小結開頭與簡册中其他小結保持水平對齊,以保證版面層次分明。
這三種小結與記録項目的相對位置關係也相當明確。在第一種書寫格式下,所有小結無疑是書於某個清單的所有記録項目結尾的。在第二種書寫格式下,理論上所有單個小結也可以前後相繼書於某個清單結尾;但是更可能的情况是,每個小結都直接跟在它所概括的那一批項目之後。而在第三種書寫格式下,單個小結必然是直接跟在它所概括的那一批項目之後的。如此,簡196直接接在簡195之後的做法顯然不可取。另外,即使書手不知出於何種原因的確在相鄰的兩支已書寫短項目的簡上分别加上一項小結,仍然無法解釋如下問題: 雖然兩簡上的小結相加後得到18輛車,與187~195號簡中的車總數量相等,但是196號簡頭殘缺的那個項目還是没法包括在兩項小結中。
在把這個矛盾簡單歸結爲書手算錯了之前,我們可以觀察一下有無其他可能。因爲196號簡與車相關,而C類簡中的確還有其他車,我們可以把它們放到一起觀察一下:
(178號簡)
(179號簡)
(180號簡)
(181號簡)
(182號簡)
(183號簡)
(184號簡)
(186號簡)
(196號簡)
(187號簡)
(188號簡)
(189號簡)
(190號簡)
(191號簡)
(192號簡)
(193號簡)
(194號簡)
(195號簡)
此處有必要對第(1)、(2)、(6)、(7)四項小結的具體意義作進一步的討論。迄今所見釋文與集釋中對此並無專門討論。從復原的上下文看,這些小結並非統計馬的數量,而是統計車的數量。如此一來,第(1)項小結也許會想當然被理解爲由“新官之馬”所拉的車數總共爲“六”,以此類推。然而,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小結對應的各項目的斷句,就會發現這種讀法無法自圓其説。比如,142號簡上的記録項目可歸入第(1)項小結。以該項目爲例,各釋文與集釋所采用的斷句均如下:“莆之駽爲左驂,慶事之騮爲左,蔡齮之騍爲右,君之騏爲右驂。外新官之駟=。大。”
如果根據以上斷句,“外新官之駟=”的字面意思應爲: 上列四匹馬爲外新官之馬,亦即上述四位贈馬者的官銜爲外新官。然而,這種解釋是行不通的。首先,“莆”和“蔡齮”這類未標明官爵的人基本上没有可能與作爲楚封君的“君”以及很難判斷是楚官還是曾官的“卿士”[注]關於“君”的國别判斷見裘錫圭: 《談談隨縣曾侯乙墓的文字資料》,《文物》1979年第7期,第26頁;關於“卿士”的國别見莊淑慧: 《曾侯乙墓出土竹簡考》,碩士學位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994年,第247頁。享有同種官銜;其次,上述贈馬者中的君也作爲贈馬者出現在172和173號簡上,而根據這兩支簡的斷句,君的官銜則分别爲邊輿人和新人。因此,這種斷句是有問題的。
筆者認爲,142號簡上的記録項目應斷句爲:“莆之駽爲左驂_,慶事之騮爲左_,蔡齮之騍爲右_,君之騏_爲右驂_: 外新官之駟=大_。”
這種斷句主要改變了該項目結束語的結構,將結束語擴展爲一個以車爲核心的短語:“外新官之駟=大”。這樣,“外新官”不再是“駟=”的定語,而是與“駟=”一起構成“大”的兩個定語。與該項目一樣,C類簡中每個記録項目均包含一個以車爲核心的短語(見表一),它們的結構大多與上述短語相似。筆者認爲它們也都應該如此斷句。這樣一來,這類短語的每個車名前都有兩個定語,一個是表示領屬關係的,另一個是“駟=(駟馬)”,“=(馬)”或者“(騾)”之類表示拉車動物種類及其數量的。這種領屬關係的定語表面上看來與楚國貴族贈車記録中“某人之某車”(197~199,201~203號簡)的用法相似,但是具體意義應當不同,理由如下。
除142號簡之外,其他可歸入第(1)項小結的記録項目有171以及144~147號簡。[注]此處,筆者以171號簡取代原143號簡在各釋文與集注中的位置。因爲與143號簡相比,171號簡中以車爲核心的短語“新官人之==”明顯與144~147號簡中的核心短語更接近。而143號簡中的核心短語爲“宫厩之新官駟_=”,無疑更適合放到與“宫厩”相關的兩組簡中。這些簡中對應142號簡“外新官”位置的短語均爲“新官人”。因此,該官銜顯然有内外之别。而内外兩種官銜根據第(1)項小結均屬於“新官”這個官署。此官署在傳世文獻中並無記録。[注]王琢先生引用《公羊傳》推測“新官似執掌禮儀的宫廷之官”。然而,《公羊傳》原文並非“新官”,而是“新宫”。“新宫”一詞在傳世先秦文獻中多有言及,没有證據表明“新宫”等同於“新官”。因此,王琢先生的推測似乎並不合理。見王琢先生所引劉尚慈: 《春秋公羊譯注》,中華書局2010年,第389頁;王琢: 《曾國歷史文化的考古學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河南大學2015年,第61頁。簡文記録了五位“新官人”,如此,每一位“新官人”不可能像楚國各封君一樣,可以在曾侯乙葬禮這個具體歷史語境下單憑官爵名具體到個人。因此,這樣的記録方式無論如何不太像是贈車記録,也不太可能是各車所有者的記録。
石黑日沙子先生將“外新官”、“新官人”等標注爲“車上者の官種”[注]見石黒日沙子: 《曾侯乙墓出土竹簡についての一考察》,《駿台史學》1995年第95期,第44頁。,這是一種可取的思路,只不過她並未更進一步指出這些官種在車上的具體角色。在已有的研究中,這六乘車大多被納入戰車(或稱兵車)範疇,[注]見蕭聖中: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補正暨車馬制度研究》(2011年)第232頁;羅小華: 《戰國簡册所見車馬及其相關問題研究》第207頁。因此,對這些官種角色的分析或可從先秦戰車的乘員情况入手。先秦戰車一般可載一至三位乘員。三位乘員一般包括一位將領,一位御者與一位輔助將領作戰的車右。[注]孫機先生認爲“古車一般只乘二人,乘三人的車不僅出現得較晚,而且三人中還有一人應是將領……但車上乘將領的幾率畢竟相對要少,所以多數戰車上只有左邊的御者和右邊的武士……”見孫機: 《中國古代車戰没落的原因》,《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4年第11期,第40—41頁。多數學者認爲戰車上左側爲主將,中間爲御者,右側的甲士(“右”或“車右”)輔助主將。例見袁庭棟、劉澤模: 《中國古代戰爭》,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299頁;劉永華: 《中國古代的車戰騎戰與作戰方法》,《戲劇藝術》1997年第2期,第64頁。黄聖松先生通過對《左傳》中的個案觀察概括出以上兩種乘坐方式皆有史可徵,關鍵取决於將領的具體身份。如將領爲國君或主帥,則將領居中,御者居左,其他情况一般御者居中,將領居左。見黄聖松: 《〈左傳〉“御”、“僕”考》,《政大中文學報》2008年第9,第101頁。這些乘員若是著甲便可稱爲甲士。而在B類簡中大體上給每乘車安排了三真人甲,暗示B類簡中涉及的每乘車上可能載有三位甲士。A類簡與B類簡中的大部分記録項目均明確提到御者名,有時也提到御者的官銜,比方大這乘車上的御者便是右令建。則C類簡中大上的“外新官”應該是將領、車右兩位甲士之一。將領在車上的身份高於車右,則“外新官之車”這種表述一般應暗示外新官便是車上的將領(或者只是象徵車上將領——畢竟曾簡中的戰車應是禮儀性戰車)。除了個别情况以外,[注]164號簡列出“長腸人”與“杙人”兩個官銜。兩者應分别爲車上的將領與車右,儘管具體哪位代表將領並不明確。該簡涉及的“舊安車”應與A類簡中48號簡上的“安車”相對應,而48號簡則標明御者爲“宫厩尹”。因此,該“舊安車”上三位乘員身份相對明確。當然,這乘車並不包括在B類簡各乘車中,也就是説,這三位乘員大約並非甲士。然而這乘車的確運載兵器,在曾侯乙的葬禮上可能是作爲象徵意義上的兵車使用的。該車載三位乘員,這也符合當時的兵車之制。曾簡並未列出車右的名字與官銜。無獨有偶,在《左傳》中也時有將領與御者明確而車右則不被提及的情况,而根據黄聖松先生論證,這些情况中“許多是因爲《左傳》記載的不完全,因而未記下車右的姓名”。[注]黄聖松: 《〈左傳〉“御”、“僕”考》第109頁。而曾簡的作者可能認爲通過車上的御者與將領足以將各車互相區分開來,因而不再標明車右的身份。
這12乘車所記録的曾國自備用車項目中,185+77號簡上描述的“柶E椳!車”一項從内容上看兼具C類簡(涉及乘馬分配)與A類簡(涉及馬器)的特點,且項目結尾説明該車用途(“才”)。因此,該車的記録格式異於C類簡中任何一乘車,很可能自成一組。除了這乘車,其他11乘車的記録與上述確認爲來自“宫厩”之車的記録格式完全一致,也就是説,以乘馬組合情况開頭,結尾是以車爲核心的短語(見表一)。而且,這11乘車加上上述確認爲來自“宫厩”的四乘車,也正好與兩項小結總車數符合。因此,筆者暫且將這11乘車歸入(6)、(7)兩項小結(見表一)。當然,各乘車具體該歸於哪項小結仍然無從得知。
至此,上述四組車均爲曾國自備。除柶E椳!車外,其他車來自於三個不同官署,每輛車上的將領也相應來自這些官署,在這些官署中擁有各類官銜。而且,有關“新官”、“大官”以及“宫厩”的各個記録項目與曾國自備車的記録項目的格式一致,亦即所有以車爲核心的短語均處於記録項目的結尾。這些車在葬禮上應是這些官署的象徵。而象徵“宫厩”的15乘車最後則分别入於“官”和“長栟Y”兩處。蕭聖中先生認爲這兩處有可能是兩個隨葬車馬坑的名稱。[注]蕭聖中: 《曾侯乙墓簡册》,陳偉等著: 《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第371頁。若然,則曾侯乙墓原先的墓葬格局是有“宫厩”的一席之地的。
除了上述所有小結外,C類簡中只剩下第(5)項小結:“■凡車:=,=,=,八”(204號簡)。而除了上述曾國自備車以及各類車記録項目,C類簡中剩下的項目都是與楚國封君或縣尹有關的各類車(160~163,197~203號簡),[注]200號簡雖然殘斷,但是殘留的以車爲中心的短語格式明顯與各項車記録項目中相應短語的格式(尤其是197~199,201~203號簡)相近,而與其他項目中的相應短語格式不類(見表一)。一共11乘,其中不一定屬於車、車與車的車只有一乘(203號簡)。[注]203號簡記録的是一乘囩軒,應是一種借代的説法,即以囩軒這個構件借代一乘車。綜觀曾侯乙墓竹簡,“囩軒”可以是不同形式的車的構件,比如根據120號簡,有四乘車和九乘游車都具備這個構件。因此這些車的總數與“車”類小結顯然無法完全對應。而如果僅統計明確標出爲“”車的車,則總數爲5到7乘(包括或者不包括200和203號簡)。考慮到曾簡的殘缺情况,顯然後一種統計方式比較可靠。而且,標明爲“”車的項目書寫格式也與其他項目不同。前者中,以車爲中心的短語均置於項目開頭(見表一,197~203號簡),而後者中這類短語均置於項目結尾(見表一,160~163號簡)。
綜上所述,C類簡重新歸類後,車的分組及小結情况如下: (a) 曾國自備用車41乘,包括曾侯乙在每年不同時節的不同儀式活動中乘坐的9乘車,6乘來自“新官”的車,10乘來自“大官”的車,15乘來自“宫厩”的車,以及一乘柶E椳!車;[注]這幾組車分别對應第(4)、(1)、(2)、(6)、(7)五項小結。(b) 楚國封君及縣尹贈車17乘,包括9乘車和8乘其他種類的車;[注]這兩組車分别對應第(3)、(5)兩項小結。以及(c) 楚國封君及縣尹派遣的13乘參與葬禮的車,包括9乘車和4乘其他種類的車。從保存下來的竹簡來看,只有(a)、(b)中的幾組車有小結(小結與記録項目的詳細對應情况見表一。柶E椳!車因爲單獨成組,無需小結),而(c)中的車没有小結。其原因也許是,曾國作爲(a)、(b)中的幾組車的最終所有者,對之享有真正的支配權,因此C類簡作者僅爲這幾組車作了小結。而從小結規律來看,車的分組與小結大體上是以車的來源爲標尺的,幾乎每一組均混雜有不同種類的車。只有車區别於其他種類車,是以種類爲標尺分開羅列並分開統計的,這大約是因爲車在當時各國的禮儀性場合具有特殊的地位。
C類簡重新歸類後以後,我們除了能够更加清晰地觀察車的分組規律之外,也可以更進一步討論馬匹的配置情况,部分參與葬禮的人員的國别及其參與的具體活動,從而能更進一步推測曾侯乙的葬禮格局及其所反映的當時的曾楚格局。然由於篇幅所限,這幾點皆不在本文討論之列。來日或當另擬一文討論。
附記: 唐俊峰先生與史達(Dr. Thies Staack)先生曾於本文撰稿過程中提出若干有益見解。另,本文初審外審均承蒙審稿專家惠賜寶貴意見。在此一併致謝!
表一
續 表
續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