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峰
關鍵詞: 秦代;里耶秦簡;遷陵縣;縣行政;信息傳遞
秦代地方行政的實態因傳統史料的缺乏,素來晦暗不明,因此當里耶秦簡出土並陸續公布後,學界立刻反應熱烈,特别在《里耶秦簡(壹)》出版後,學者得窺大量前所未見的一手材料,一時涌現了大批針對秦代縣行政的研究,可謂成果豐碩。然而,現存里耶秦簡的大部分研究,似乎都存在一個共同前提: 里耶古城遺址一號井出土的秦代文書反映了秦代縣行政的常態。换言之,秦遷陵縣的行政一如我們印象中的秦政府行政般,大致高效而運作順暢。誠然,作爲秦代縣政府的檔案,里耶秦簡必定展現了秦代遷陵縣行政的實態,但另一方面,秦遷陵縣是秦王政二十五年新設的縣,且本爲故楚舊地,屬秦帝國統治者眼中的“新地”。從地理形勢看來,遷陵縣地處深山,人煙稀少,甚至時至今日,對外交通仍甚不便,以上客觀形勢,無疑會影響縣政府日常行政的運作和執行。因此,里耶秦簡所呈現的秦代縣行政,應該與秦核心地區(如内史)有着相當不同的面貌,研究時若不把這種歷史背景納入考慮,則斷難全面理解里耶秦簡的内容。
爬梳已刊布的里耶秦簡中有關秦遷陵縣内外信息傳遞的資料,[注]按本文所謂的“信息”,對應英語即information。於現代公共行政學理論裏,信息指傳遞和管理是機構内部各部門行政溝通(administrative communication)的重要部分。如Doris A. Graber指出:“組織成員之間之所以進行溝通,是因爲他們必須傳遞和接收各種信息以協調其活動並完成工作。被傳遞的信息將會以某種既定的方式來改變接收者的認知、態度或者是公開的行爲。……正因爲如此,溝通初定義爲‘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信息的傳播者與接收者之間的關係是可預測的’。溝通可以通過各種形式進行,比如文字、手勢和符號等,溝通中的雙方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隊。”見氏著、張熹珂譯: 《溝通的力量: 公共組織信息管理》,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頁。秦漢行政中的信息傳遞已有數本專著面世,如汪桂海曾詳細討論秦漢官文書的種類、格式、運行及傳遞方式。參氏著: 《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敎育出版社1999年;紀安諾亦曾就皇帝與中央官員的溝通體系(如制、詔、策、戒、奏、章、表的定義,文書的運行方式等)作詳細論述。見Enno Giele, Imperial Decision-making and Communication in Early China: a Study of Cai Yong’s Duduan, Wiesbaden: Harrassowitz, 2006。絶大多數皆可粗略分爲兩類: 一、 遷陵縣廷與内部官曹的文書溝通;二、 遷陵縣與上級洞庭郡,以及洞庭以外郡縣的文書聯繫。這兩類資料學界皆已有不少關注。[注]針對遷陵縣文書傳遞的綜合分析,可參陳偉: 《里耶秦簡中公文傳遞記録的初步分析》,簡帛網2008年5月20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29。遷陵縣廷與内部官、曹的文書溝通的研究,可參高村武幸: 《里耶秦簡第八層出土簡牘の基礎的研究》,《三重大史學》第14卷,2014年,第29—85頁;土口史記: 《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東洋史研究》第73卷第4號,2015年,第507—544頁;郭洪伯: 《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二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01—127頁;黎明釗、唐俊峰: 《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官、曹組織的職能分野與行政互動——以計、課爲中心》,《簡帛》第十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頁。類近研究並可參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訂稿)》,收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244—261頁;游逸飛: 《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61期,2015年,第43頁。遷陵縣與洞庭郡之間的文書聯繫,可參鷹取祐司: 《秦漢官文書の基礎的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15年,第244—263頁;藤田勝久: 《中国古代国家と情報伝達》,(東京)汲古書院2016年,第82—101頁;楊振紅、單印飛: 《里耶秦簡J1(16)5、J1(16)6的釋讀與文書的製作、傳遞》,《浙江學刊》2014年第3期,第16—24頁。然而,透過比較兩者去討論秦遷陵縣信息傳遞效率的研究,相對比較罕見。[注]類近的視角可參沈剛: 《秦代縣級檔案文書的處理周期——以遷陵縣爲中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127—144頁。本文的寫作,正希望補充這方面研究的不足。
正式評估信息傳遞的效率前,似乎還需解答幾個問題: 什麽是效率?爲什麽選擇信息傳遞來研究政府行政效率?如何界定信息傳遞是否有效率?關於第一個問題,效率(efficiency)最簡單的定義就是輸入(input)和産出(output)之間的比例。如在同等的輸入(原材料、時間等)下,甲工廠製造的産品較乙工廠多,那我們就可説甲的效率比乙高。如果將此概念套用到行政中的信息傳遞效率,即用同樣的傳送方式、在同樣的時間裏,如甲機構能够傳遞的距離較乙機構更遠,那麽甲傳遞信息的效率便較乙高。誠然,現代公共行政理論中,研究效率的方法極其多樣,絶不止信息傳遞,甚至公共行政有不少層面均不能以數據量化,效率不過爲其中一環而已。因此信息傳遞效率絶不能全面反映秦代政府的行政效率,但在資料嚴重缺失的情况下,它却能爲我們提供一個相對直觀且可供量度的數據,多少能避免主觀印象帶來的知見障。
信息傳遞是否有效率或許可分爲兩重層面。首先映入眼簾的可能是政府所制定,用以監管文書於官署停留、傳送時間的規條,如嶽麓書院藏秦簡中一條《卒令》載“●令曰: 郵人行書,留半日,貲一盾;一日,貲一甲;二日,貲二甲;三日,贖耐;過三日以上,耐。·卒令丙五十1805”。[注]參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此條令文記録了郵人傳書停留時間的標準,規定停留半日即須受罰,超過三日已需受耐刑。此乃就郵人行書而言,與一般文書不同。《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一條《行書律》便記:“·行書律曰: 傳行書,署急輒行,不輒行,貲二甲。不急者,日觱(畢)。留三日,貲一盾;四日【以】上,貲一甲。192/1250”[注]見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不贅。此律文規定署明爲“急”的緊急文書,如官吏不立即傳送,須處以貲二甲的罰款。至於非緊急(“不急”)的普通文書,理論須在一天内完成傳遞,但實際直至文書停留的第三日,官吏才須接受貲一盾的刑罰,如以半日爲一層級計,即中間有2.5日的寬限期。綜合前引《卒令》和《行書律》的規定,官文書留日的刑罰略如下表:
表1 官文書留日刑罰比較表
上表顯示,秦代對郵人行書停留時間的要求,遠較一般文書嚴格。非郵人傳送的文書,即便是緊急文書,如不及時傳遞,行書者也不過論以貲二甲之刑,相比郵人行書停留超過三天便須受耐刑輕了不少。所謂“郵人”應即供職於官方郵驛的專業郵吏,僅負責用“以郵行”方式傳遞的文書,可謂當時的快遞,不同於一般“以次行”的方式,因此郵人行書有着較嚴格的標準,亦在情理之中。
至於文書的傳送速度,政府亦有相應規定。漢初《二年律令·行書律》便載:
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273,弗過而留之,半日以上,罰金一兩。274[注]本文所徵引之《二年律令》内容,釋文均據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不贅。
此條文規定郵人行書,理論上一日一夜(應指一整天十六小時)須行走二百里,平均一小時走12.5里。與《卒令》相似,《行書律》亦訂明郵人行書不中程時的懲罰,一旦超過半日,便須接受懲罰;而郵吏傳書至自己轄區的邊界時,[注]關於律文中的“界”,李安敦、葉山理解繼承了冨谷至等的意見,理解爲“the bounded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ier-station official”,可從。參Anthony J. Barbieri-Low and Robin D.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a study with critical ed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tets from Zhangjiashan tomb no. 247 Vol. 2, Leiden; Boston: Brill, 2015: 741.如不及時將文書傳予下個轄區的郵置,一旦超過半日,亦須受罰。
從西北漢簡所見,西漢政府對於行政文書傳遞的延誤,已發展出一套專門術語。如居延漢簡55·11+224·3+137·6載“十一月郵書留遲、不中程,各如牒。晏等知郵書數留遲,爲府[職]不身拘校而委”。[注]本文徵引之居延漢簡釋文,編號3·1~100·40,參簡牘整理小組編: 《居延漢簡(壹)》,《中研院史語所專刊》之一九,中研院史語所2014年;編號101·1~210·33,參《居延漢簡(貳)》,《中研院史語所專刊》之一九,中研院史語所2015年。按所謂“留遲”係針對文書停留官署過久而言,“不中程”則有關行書速度不能達標。西北漢簡出現的不少“郵書課”,應即與此有關,當中較典型的有以下兩條:
元康元年十一月甲午日餔半時,臨泉亭長彭倩受廣至石靡亭長蹇,到。乙未日入時,西門亭長步安付其廷。道延袤百廿四里廿步,行十二時。中程。
(懸泉漢簡IIT0213③∶26)[注]轉引自張俊民: 《敦煌懸泉漢簡所見的“亭”》,《南都學壇》2010年第1期,第18頁。
□□八十里,[定]行□時。中程
(居延漢簡56.37)
據此二簡,郵書課大致包含以下幾項資料: 1. 郵書之目的地。2. 郵書收、付的機構、時間。3. 傳遞距離和時間。4. 行書時間達標與否。至於文書“中程”與否的標準,就視乎郵吏能否以標準速度完成該段路。以上引IIT0213③∶26郵書課爲例,其記郵吏走了十二個小時,按西北漢簡提到西漢中期行書的標準速度爲一天一夜160里,[注]按160里似較漢初之200里低。但正如紀安諾指出,這種數值差異很可能只是由於一里長度的差異造成,實際行走的距離並無不同。參氏著,冨谷至譯: 《“郵”制攷——秦漢時代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63卷2號,第218—221頁。折合一小時應走10里,十二個小時即120里,此處郵吏走了“百廿四里廿步”,稍超標完成,故曰“中程”。雖然以上皆西漢的材料,但里耶秦簡8-944+8-1646似也與郵書課相關:
書廿八年四月庚辰到,壬午起,留二日,讂求。[注]本文徵引之里耶秦簡簡文,如無特别注明,皆參照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不贅。
此簡提到一封文書於秦始皇廿八年四月庚辰(初十一)到,壬午(初十三)傳住下站,中途停留兩日,似乎此書是郵人所傳,或署明爲“急”的緊急文書,故停留兩天已超過規定的時間,須偵查原因。由此可知,早在秦代,政府已對行政中的信息傳遞有着詳細規管。
當然,郵人行書的速度,與郵的設置數量直接相關。相比内郡等發達地區,邊區的郵往往較少,《二年律令·行書律》便載:“十里置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柉z(索)南界,廿里一郵。”可見南郡長江以南至索縣南界的區域,二十里方置一郵,郵置數量應較正常少一倍。雖然律令没有明言,但正如學者指出,這可能代表邊區文書規定的行書速度,會因應地理環境有所調整。[注]楊先云: 《秦代行政文書制度管窺》,“出土文獻的世界: 第六届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會議論文,北京,2017年8月。换言之,處理遷陵之類新地邊縣時更應小心,不可單純因郵吏傳遞文書的時間比律令規定的一天一夜二百里慢,就斷言行政效率低。事實上,即使律令規定邊區的傳書速度跟内郡相同,若將此標準套用至所有的郵書傳遞,似乎也有點欠缺彈性: 一來這些規條在當時未必得到貫徹執行,二來在縣廷内部流通文書所需的傳遞時間,絶對比送往縣外部的文書來得短,但這只説明兩者傳遞過程絶對時間的差距,不能因此斷言前者的效率就高於後者。
那究竟該如何界定行書效率的高低呢?正如上文提到,“效率”很多時候是一個相對概念,官府制定的規條(如前舉的律、程等)雖能作爲參考,但仍似不能以之爲絶對標準。既然如此,或許我們可以透過比較遷陵與其他縣的文書傳遞時間,藉此折射出兩者行政中,信息傳遞效率的高低。爲免偏頗,似乎還須訂立以下兩個標準: 一、 用以比較的行政單位必須和遷陵地域相同或鄰近。二、 用以比較的信息傳遞途徑,也必須相同,譬如不可以以縣對郡上行文書,比較縣内部官曹的往來文書,因爲前者的傳遞時間必較後者來得長。由此,我們或可對秦遷陵縣内外信息傳遞的效率,得出一較合理的評估。
里耶秦簡所包含遷陵縣政府的檔案,有不少記載了文書發送、接收時間,使研究其信息傳遞變得可能。本節將嘗試透過比對遷陵縣與其他縣内部信息傳遞的絶對時間,討論遷陵縣内部行政信息傳遞的效率。
里耶秦簡所記録遷陵内部行政的信息傳遞粗略可分作兩類。第一類是遷陵縣廷(主要是縣丞)傳送予洞庭郡、縣尉以及縣廷屬下稗官(本文暫統稱之爲“廷外機構”)的文書。其次則爲遷陵縣所屬的官曹組織傳予縣廷的文書。正如本文第一節提到,秦漢律令對官文書傳遞時的停留日數、傳送速度皆有着細緻規定,因此上述第一類文書恰好可作爲研究遷陵縣官文書停留日數的佳例,第二類亦可用以研究遷陵内部的文書傳遞速度。
具體而言,已公布材料中,第一類文書資料齊全、可用作分析者約27例,其中又可再細分爲兩種: 一、 文書係遷陵以外的機關傳送到縣廷,縣廷只是轉發予屬下機關;二、 文書係遷陵縣草擬並傳予廷外機構。由於兩種文書的不同性質,本文計算它們處理日數的標準亦略有不同: 後者的算法較簡單,直接計算文書的寫作、發送日期之間的時差即可。惟前者則必須考慮到文書自廷外機構傳送至縣廷的日期,如里耶簡8-657背即顯示了此點:
據簡背的收文記録,該文書在八月庚午(初三)已由“士五宕渠道平邑疵”送抵遷陵廷,但縣守丞膻之在四日後(甲戌)方將文書抄寫,再等了兩天(丙子旦)才將之送縣尉。顯而易見,在此情况下,如果仍單純以文書的抄寫日期計算文書的處理日期,必然會低估其處理周期。爲免誤導,筆者選擇了文書自廷外機構送到縣廷的日期,作爲計算這種文書停留日數的開端,因此8-657遷陵縣廷處理該文書的日數爲六日。根據以上的標準,遷陵縣内部行政信息傳遞的絶對時間略如表2:
表2 遷陵縣廷傳予廷外機關文書的停留時間
續 表
綜合而言,表2列舉的29則個案,共涉及九個機構,年代爲秦始皇廿六年至秦二世元年,大致涵蓋秦帝國在該地的統治年份。統計後可知,遷陵縣傳書廷外機構的平均停留日數爲2.03日,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爲3.6,[注]所謂“標準差”,是用以測量一組數值的離散程度之用,該組數據標準差大,代表大部分的數值和其平均值之間差異較大,相反即代表這些數值較接近平均值,穩定性較高,也比較可靠。在本文的語境而言,即代表該組文書處理/傳遞日數統計數值的差異程度。又本文的統計數值,皆取小數點後兩位,不贅。其中超過百份之55(15例)的個案更是即日便得到處理。以獨立個案計,遷陵縣廷耗時最久的個案爲8-1449+8-1484,共花十八日。按此簡應爲遷陵守丞回覆洞庭郡的文書,内容是向郡報告“遷陵道里毋蠻(變)更者”,可能因有關遷陵縣轄區内道路里程是否有變更,調查需時,最終花費較長的時間。若以單個機構計,耗時最久的機構爲縣尉,平均花費3.4天。考慮到表1中縣廷傳予縣尉的文書多屬轉發上級的文書,參照其他例子,其處理時間理應較短,爲何這裏的處理周期竟較長,原因待考。
至於遷陵縣所屬官曹組織傳予縣廷的文書,數據較完整者共44例。惟正式展開討論前有兩點值得説明: 一、 秦漢官吏出行執行職務自然水、陸並行,但官文書的傳遞應主要走陸路。如《嶽麓秦簡(肆)》第三組的一條秦令曰“諸書當傳者勿漕∟,斷辠輸(遷)蜀巴者∟,令獨水道漕傳317/0589”,規定傳送文書不能以漕運方式傳送;只有犯下須遷往蜀巴地區的犯人,才可使用水道傳送。其中南方地區雖水道縱横,但嶽麓秦簡其中一條令文也提到,“●丞相上廬江假守書言: 廬江莊道時敗絶不補,即莊道敗絶不逋(補)而行水道,水道異遠莊道者……0556”。[注]陳松長: 《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8頁。個中原因,借游逸飛之言,可能因“廬江郡陸路與水路交通相互補充,某些水道‘異遠’,不一定比陸路方便”。[注]游逸飛: 《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博士學位論文,國立臺灣大學2014年,第132頁注696。因此雖然里耶秦簡有不少涉及船隻的記録,水路運輸相當頻繁,而且考慮到當地的自然環境,説官文書傳送完全不使用水路,也不太合理,但傳書似仍以陸路爲主,水路可能只是輔助。二、 對於這類文書傳遞日數的計算,主要以該文書的寫作、送抵縣廷日期之間的時差爲標準。雖然,此處因史料局限,無法將上文提到的停留時間納入計算,但考慮到下表除諸鄉傳來的文書,其餘裨官製作的文書由寫作到傳送大多不超過一天,可見正常情况下,官文書不會在官署滯留,因此文書寫作和發出日期應相差不大。然而,8-1562的情况較特殊: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啓陵鄉趙敢言之: ……敢言之。令史上見其詈趙。8-1562
七月乙卯,啓陵鄉趙敢言之: 恐前書不到,寫上。敢言之。/ 貝手
七月己未水下八刻,□□以來 / 敬半 貝手8-1562背
從上可知,8-1562中啓陵鄉嗇夫趙於七月八日(乙巳)第一次上書縣廷,報告尉史文奊訽詈自己的事件,但趙因久未收到縣廷的回覆,便再於十日後(乙卯)再次上書,並於四日後(乙未)送抵縣廷。在此情况下,如果以文書最初日期爲起點計算文書的傳遞日數,便會對數字有所誇大,因爲此文書實際只用了四天便完成傳送。有鑑於此,表3所載8-1562的傳遞日數將以“14(10+4)”表述,計算時只計算實際的傳遞日數,即四天。下文將使用同樣方式處理涉及文書延誤的個案,不贅。
表3 遷陵縣下屬組織傳予縣廷文書的傳遞日數
續 表
續 表
綜合表3,遷陵縣下屬的諸組織傳予縣廷文書平均的日數爲7.11,標準差爲30.86,浮動甚大。惟有兩組取樣應予以排除,其一爲8-75+8-166,共花207日方回覆。這類牽涉縣與縣之間金錢往來的文書,費時遠較一般文書久,[注]按木牘内文提到“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錢計”,用語接近里耶秦簡所見的追債文書(詳參下文),未知是否有關債務追索。然而,牘文僅言“金錢計”,没有任何跟債務相關的内容,考慮到縣與縣之間的金錢往來不止債務追索,此處没有將之定性爲債務文書,但8-75+8-166是否與此相關,仍值得注意。似不反映一般情况。其二爲8-645,其載貳春鄉守於“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製作文書,並即日送抵縣廷。然而,據其他貳春鄉文書的記録,作爲離鄉的貳春鄉,其文書往往需五到六天方能送達遷陵縣廷。更重要的是,8-645背面的收文記録,筆迹與正面以及左下角“邛手”非常接近,此現象也違背了一般情况下,收文記録筆迹與正面文書不同的規律,因此簡上的收文時間應有問題。[注]此點沈剛已指出,參《秦代縣級檔案文書的處理周期——以遷陵縣爲中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第143頁注21。郵人偽造記録以逃避懲罰,亦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第12,其載:“●·河東守棨Q(讞): 郵人官大夫内留書八日,樺d(詐)更其徼(檄)書辟留,疑罪。”河東守之所以將此案上讞,可能因爲郵人内留書八日,按律應論以貲二甲(急書)或一甲(非急書),但同時他又犯下“詐更其檄書辟留”之罪,因此河東守才上讞意圖弄清該論以哪條罪。若排除此二有問題的取樣,則平均處理日數降爲2.52,標準差爲4.9,應較符合當時現實。
正如沈剛提到,和縣廷距離較遠的廷外機構如離鄉,其文書傳遞的時間必較倉、庫、都鄉等距縣廷較近的機構長,[注]沈剛: 《秦代縣級檔案文書的處理周期——以遷陵縣爲中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第131頁。爲免混淆,似乎還應獨立統計這兩類機構的傳遞時間。如是,則除8-75+8-166外的29個取樣,平均處理日數爲0.17,標準差爲0.38,其中24通文書更即日便送到縣廷。而離鄉如貳春、啓陵平均需7.067日,標準差爲6.05,其中8-1562文書似有延誤,若單論傳遞時間應爲四天。以此數計,則平均日數爲6.4,標準差爲5.79,傳遞時間較前一類機構長37倍。
上節統計了遷陵縣内部行政信息傳遞,其中遷陵縣廷對廷外機構文書的平均處理日數爲2.03日。按照非緊急的一般行書須在三日内傳往下一站的規定,假設表2大部分的文書皆非緊急,2.03的處理日數大致符合律令的規定。若仔細分析表2的29宗個案,其中8宗停留時間超過三天,占總數四份之一强,惟因大多數材料尚未公布,此數字自然不反映全豹。因此,本節將試圖結合其他縣的例子,討論遷陵縣内部行政中信息傳遞的效率。
雖然其他地區尚未有發現如里耶秦簡般數量巨大的秦代行政文書,但所幸當時他縣傳往遷陵的官文書中,除記録傳書縣廷的發文日期外,有時還會包括傳書縣所屬官對該縣的發文日期,如簡5-1載: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 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雨留不能投宿,齎。來,復傳,零陽田能食。當騰。期卌日。敢言之。 ノ 七月戊申,零陽龏移過所縣、鄉。 ノ 齮手
顯而易見,上舉牘文同時包含零陽縣倉守於丁未日(初八)對縣廷的呈請,以及翌日零陽縣廷對具獄官吏所過諸縣的傳書,由此即可知零陽縣倉傳往縣廷的文書,最多花了一天便得到處理。雖然透過這種方式,我們只能得知外縣下屬組織傳予縣廷文書最大的可能處理日數(因縣廷收到來自下屬的傳書後,未必即日處理),但在資料缺乏的情况下,此仍爲研究外縣内部的信息傳遞提供了寶貴的間接材料。
表4 遷陵以外縣下屬組織傳予縣廷文書停留日數
續 表
表4臚列的16筆資料,大部分皆擷取自外縣對遷陵追債文書,其中絶大部分縣更不屬洞庭郡,如9-1至12的陽陵縣文書,學者認爲此“陽陵”可能隸屬潁川郡。[注]晏昌貴、鍾煒: 《里耶秦簡所見的陽陵與遷陵》,《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1卷第4輯,第88頁;游逸飛: 《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61期,第54頁。潁川之外,尚有漢中郡(旬陽)和地處巴蜀,但其時所屬未明的僰道,僅新武陵和零陽兩縣屬洞庭郡。統計表4,外縣下屬組織傳予該縣縣廷文書,平均最大處理日數爲4.13日,標準差爲4.2。
上節提到,遷陵縣下屬組織傳予縣廷文書的平均處理日數爲2.03日,比較兩者,遷陵縣内部信息傳遞的效率似較外縣爲高,其中15-259尤其值得注意:
此簡爲上軴鄉爰書的殘段,可能跟通緝在逃犯人有關,晏昌貴指出始皇廿六年時“上軴”爲新武陵屬下的鄉,之後升格成縣,應可從。[注]參晏昌貴: 《里耶秦簡牘所見郡縣名録》,《歷史地理》第30輯,2015年,第147頁。又簡9-2290亦記男子它“居新武陵軴上”,“軴上”可能即“上軴”,或可作爲晏説旁證。文書内容記述上軴鄉於端月己丑(初七)製作這份爰書,然後在甲午(初十二)移交新武陵,至翌月癸丑(初二)由新武陵丞赾轉發。此文書顯示上軴鄉由製作爰書到傳送,共歷5日,又過了19天新武陵丞才轉發,由製作到轉發耗時24天。雖然現在無從得知上軴鄉和遷陵縣之間的距離,也不清楚新武陵收到爰書後是否馬上轉發,但比較起來,遷陵縣内部的行政效率較新武陵高出不少。
當然,表4列出的處理日數僅爲最大的可能值,實際日數可能較短。其次,前文既述,此表的取樣絶大部分爲追債文書,事關對方應付的金錢數額,因此也不能排除縣廷須核實數字而導致較長的處理時間。事實上,15-259的紀年爲始皇廿六年端月,當時洞庭郡地區的戰事才結束不久,東方諸國可能還没完全被秦所滅,局勢未定,故15-259所示未必代表新武陵縣的正常情况。考慮到這些因素,似乎不能斷言遷陵縣内部行政的信息傳遞效率必較外縣高,但本節的論證最低限度説明一點: 秦代遷陵縣内部的信息傳遞效率不較外縣爲低。
上文中,筆者嘗試透過量化遷陵和外縣之間内部信息傳遞的絶對時間,比較出遷陵縣内部行政信息傳遞的效率。本節將把眼光轉向考察遷陵縣與郡、縣等外部機構之間信息傳遞的效率。現在公布的里耶秦簡大約有三種文書可作爲考察此問題的材料,它們是: 1. 洞庭郡傳予遷陵縣文書;2. 外縣傳予遷陵的文書;3. 外縣傳予遷陵的追債文書。值得注意的是,第2和第3種文書性質實相同,但正如前文提到,追債文書耗時遠較其他文書長,如跟其他文書混合討論,恐怕不能反映一般情况下的信息傳遞時間。然而,追債文書不尋常地長的處理時間,本身就是一極值得注意的現象,將之完全排除亦非上策。有鑑於此,筆者擬將本節分爲兩部分: 前半部分將沿用上節的方法,量化研究頭兩種文書的傳遞時間,藉此研究外部信息傳遞的效率;之後則將對縣與縣的追債文書進行個案研究。
里耶秦簡裏洞庭郡傳予遷陵縣的文書,資料完整可供研究者凡八例,數量顯然較遷陵縣内部文書少。一如外縣下屬組織傳予該縣縣廷的文書,這八通洞庭郡文書絶大部分(除9-2289)只記録了文書的寫作日期,没有發文時間,因此我們同樣只能得出文書傳遞最大的可能日數。
表5 洞庭郡傳予遷陵縣文書的傳遞日數
續 表
表5八例平均處理日數爲33.38日,標準差爲17.76。值得注意的是,最後兩例處理日期特别長,是因爲文書第一次未能順利交達遷陵,故洞庭郡乃將文書重新抄寫,再行發送,以此催促遷陵縣儘早回覆。對於這類傳送過程有所延誤的文書,詳細討論可參下文,此不贅。若單純計算12-1784、8-755-759,1523文書成功傳遞的耗時,兩者皆不超過22日。如此,文書的平均處理日數則爲24.13日,標準差爲5.69。惟不論如何,此表顯示洞庭郡傳至遷陵縣的文書,最快也要將近二十天才送達。
若排除縣與縣之間的追債文書,已公布的里耶秦簡中僅得六份外縣傳予遷陵的文書記載較完整,可供研究。
表6 外縣傳予遷陵縣文書傳遞日數
續 表
表6列舉六份文書的平均處理日數爲37.83日,標準差爲34.52,取樣甚少,數值之間差距也甚大。然而,外縣的傳書時間,和該地跟遷陵縣之間的距離息息相關,討論時似須將空間納入考量。按《漢書·地理志》記臨沮縣屬南郡,其地距遷陵較遠,傳送日期較長亦符合常理。惟門淺於此出現却頗爲奇怪: 晏昌貴據9-712+9-758,認爲自洞庭郡發出的文書,往往分四道傳送至屬縣,而臨沅、門淺、零陽和上衍正是四條綫路的始發縣,其中遷陵縣正處於零陽一綫的末端,門淺則屬東綫。[注]晏昌貴認爲“索”爲北路,“零陽—遷陵”應是南道,而“剩下的門淺和上衍只能往臨沅的東、西兩個方向探尋,當然稍偏南或偏北都是有可能的”。參氏著: 《里耶秦牘9-712+9-758補釋》,簡帛網2013年12月24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9。也就是説,門淺和遷陵位於不同的郵書路綫。更重要的是,8-66+8-208明記此封門淺發出的文書,目的地是臨沅,可能是當時洞庭郡治所在,因此這封文書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被送到遷陵。筆者認爲,8-66+8-208可能是一封行書者誤傳至遷陵的文書,不能反映遷陵與外縣文書往來的常態。
從收文記録顯示,零陽(5-1)傳至遷陵的文書需15天,和酉陽(9-2290、9-984、9-1867)傳來的文書時間相近,此情况頗令人迷惑,因爲從地理位置看來,遷陵縣身處的郵路,傳送路綫依次應爲“零陽—充—酉陽—遷陵”,[注]鷹取祐司: 《秦漢官文書の基礎的研究》第256—257頁;晏昌貴: 《里耶秦牘9-712+9-758補釋》。加上四封文書均不是由郵人送來,9- 2290和5-1的行書者身分更皆是士伍,因此零陽傳至遷陵的文書,傳遞時間爲何會與酉陽接近,實令人費解,筆者暫時也没有很好的解釋,但觀5-1屬續食木牘,可能此類文書並非用以縣次傳的方式傳送,並非經酉陽傳來遷陵,速度因而較快,[注]又承鄭威提示:“從地圖上看,零陽距離臨沅不遠。若洞庭郡治所(?郡都縣)在臨沅的話,傳書至遷陵的時間最快的只需18天。從臨沅至遷陵,若走零陽—充—酉陽一綫,頗爲迂曲,若溯沅水經酉陽至遷陵,則較便捷。無論是那條路綫,18天(或平均20餘天)的時長比酉陽至遷陵的15日並未多出太久,而距離上不止遠3倍以上。這樣看來,零陽至遷陵爲15日似乎並無奇怪之處。而零陽至遷陵時間僅此一例,或許只能反映較快的到達情形。另外,從牘文内容看,有‘期卅日’、‘盡己巳旦’等時間限制,或許與文書較快到達遷陵也有關係。”參照上文提到8-645背的例子,甚至不能排除5-1背面的收文記録曾遭經手官吏篡改的可能。
上節統計了遷陵縣與郡、縣之間的信息傳遞時間,本節將嘗試利用所得資料,分析遷陵縣外部行政信息的傳遞效率。首先,我們不妨先將上節得到的日數,比較秦漢律中的行書規定。前引《二年律令·行書律》記:“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按表5所載洞庭郡傳往遷陵縣的八通文書,有四通是使用“以郵行”或“郵人某以來”,他們的傳書時間又是否符合《行書律》的規定呢?
欲解答此問題,必先瞭解洞庭郡治和遷陵縣之間的郵書距離,里耶簡16-52所載的道里記録或對此有所裨益,其載“臨沅到遷陵九百一十里”。按臨沅縣於秦始皇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間,集中發出洞庭郡的文書,於這段時間很可能曾作爲洞庭郡治所在。[注]參游逸飛: 《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61期,第33頁。16-52記臨沅與遷陵之間的郵路爲910里,如以一天二百里的標準,臨沅發出的文書應可於五天内到達遷陵,即使按上郡等三十里置一郵地區的標準,理論上也能在14日内送到,但表5中兩封自沅陽發出的文書(9-712+9-758和12-1784),傳遞時間却達22日,平均每天行走41.36里,僅約二百里標準的五分之一,三十里標準的六成三。其中12-1784嚴格來講更因延誤而前後共花48日才送抵遷陵。事實上,表5顯示洞庭郡的文書,最快也要十八日才傳至遷陵縣,若以《二年律令·行書律》爲標準,遷陵縣外部行政信息傳遞可謂效率甚低。
然而,正如本文第一節提到,“效率”是一個相對概念,《行書律》之類的律文雖能作爲其中一個衡量標準,但似不能以之爲絶對標準。那麽遷陵的外部行政信息傳遞,較之其他地區又如何呢?可惜的是,現在公布的秦簡中未見可與里耶秦簡作比較的資料群。囿於資料的局限,我們唯有從其他性質的記録中,嘗試鈎沉出郡縣之間信息傳遞的吉光片羽。首先映入眼簾的,便是嶽麓秦簡的奏讞書,其中記載了兩則州陵縣上讞南郡的案例。按兩則案例皆發生於秦王政二十五年,年代基本與里耶秦簡重合,而且南郡與洞庭郡相鄰,也大致符合本文第一節提出“用以比較的行政單位必須和遷陵地域相同或鄰近”。又案卷記載了州陵縣上讞南郡,以及南郡的回覆,亦符合“用以比較的信息傳遞途徑,也必須相同”的條件。雖然奏讞文書顯非完美的材料,却似乎是現存唯一的材料。
第一宗州陵縣上讞案件,整理者題爲“癸、瑣相移謀購案”。對於本案的時序和内容,整理者已有詳盡的表格介紹,此處不欲贅述。簡單來説,此案乃秦王政州陵守綰、丞越的奏讞記録,以及南郡對州陵奏讞的回覆。據案卷叙述,廿五年五月十九日(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獲已論處圖謀欺詐政府購賞的癸、瑣等人,但他們的判决却遭到監御史康舉劾爲不當,認爲癸、瑣等没有收到購賞錢,不當如此論罪,須重新論罪,並論處誤判的官員。綰等因而在六月二十八日(癸未)把案件上讞至南郡,並於同年七月十日(乙未)收到南郡假守賈的回覆。此案例中,由州陵守綰、丞越、史獲完成論罪,直到南郡監御史復檢後駁回他們的判决,其間兩個機構之間必然有着文書往來,但即使包括監御史復查案件,以及州陵收到監御史回信後的吏議,整個過程也必定在39天内完成。更值得注意的是,州陵縣把疑案上讞南郡後,南郡僅花12日便回信,此處已包括南郡審核案例的時間,可想而知若單以信息傳遞時間而言,必在12日之内完成。
雖然我們暫無法得知州陵縣文書傳至南郡郡府確切需要多少時間,但嶽麓秦簡中包括一份秦始皇《廿七年質日》,其擁有者應在江陵縣任職,甚至可能是江陵縣丞。[注]相關討論可參史達: 《嶽麓秦簡〈廿七年質日〉所附官吏履歷與三卷〈質日〉擁有者的身份》,《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第16頁。《廿七年質日》記載使用者於五月庚戌(初六)“到州陵”,癸丑(初九)起歸,並於丁巳(初十三)“宿縣内”關於“縣内”所指,[注]嶽麓書院藏秦簡《廿七年質日》、《卅五年質日》俱參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論者或言沙羨,[注]郭濤: 《嶽麓書院藏秦“質日”簡交通地理考》,《歷史地理》第30輯,2015年,第242頁。或疑竟陵。[注]王偉: 《嶽麓秦簡研讀札記(七則)》,簡帛網2017年12月3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62。按前者完全建基於使用者會循水路回江陵的假設,但正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記南郡負責該案的官吏“行道六十日,乘恒馬,及船行五千一百卌六里”,可知當時官吏出行往往水陸並行。觀地圖,若經水路自州陵回江陵,需北繞漢水,顯較陸路迂迴,不能排除使用者離開州陵後,直接經陸路向西,再於漢汭經水路回江陵。至於竟陵説機會確較沙羨大,但此處記録僅記“縣内”,没有像其他記録般指明縣名,是這批質日僅見之例,筆者懷疑很可能指該官吏任職的江陵縣,因此才徑言“縣内”,不須刻意注記。如是,則當時經陸路從州陵至江陵約需五日。
事實上,北京大學藏有一批秦代水陸里程簡册,主要以江陵縣爲中心,記載南郡境内水陸道路的里程,雖然已公布的部分並未出現有關州陵和江陵縣之間的里程,但當中不少内容頗可與秦代質日所載的地點對讀,透過相除兩地之間的里程和質日使用者穿梭各地的時間,使可計算出他們每天平均的移動距離。按周家臺秦簡秦始皇《卅四年質日》載使用者二月丙申宿競陵,丁酉宿井韓鄉,戊戌宿江陵。[注]釋文見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叄)》,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8頁。此三地皆出現於北大藏秦代水陸里程簡册中:
江陵東到井韓百六里。
(04-064)
井韓鄉到競陵九十八里。
(04-065)[注]轉引自辛德勇: 《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初步研究》,《出土文獻》第四輯,中西書局2013年,第230頁。
正如辛德勇指出,“江陵—井韓鄉—競陵”當時屬“江陵向東一條東西向幹道”的其中一段。[注]辛德勇: 《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初步研究》,《出土文獻》第四輯第230頁。據里程簡,該路綫首尾兩端的總里程爲204里,於兩天内完成,一天約移動102里。又前引嶽麓秦簡始皇《廿七年質日》,使用者於五月丁巳宿縣内後,戊午波留、己未宿□□、庚申宿楊口。如“縣内”指江陵縣,使用者原似應於翌日起行,但因發大水滯留,[注]按郭濤指出“波留”並非地名,或意指“陂留”,“表因故阻礙而滯留縣内之義,或與河堤修築事宜有關”。參氏著: 《嶽麓秦簡〈二十七年質日〉“波留”或非地名》,簡帛網2011年12月30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12。他之後又將此術語與里耶簡中的“水大留”聯繫。《〈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初讀》,簡帛網2013年12月28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72。按郭先生認爲“波留”同“水大留”,甚是,但正如王偉指出,“波”可作本訓,不須通假。“波留”可能“指因河流漲水而滯留”。見王偉: 《嶽麓秦簡研讀札記(七則)》。後再次起程,並於庚申到達楊口。按北大秦代水陸里程簡册04-058記“凡江陵到楊口百九十四里”,[注]轉引自辛德勇: 《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初步研究》,《出土文獻》第四輯第213頁。故由江陵至楊口約亦需兩日,折合一日行走約97里。又嶽麓《卅五年質日》載使用者四月己未宿當陽、庚申宿銷、辛酉宿箬鄉。無獨有偶,北大藏秦代水陸里程簡册亦載有此三地之里程:
銷到當陽鄉九十三里,到江陵界卅六里。
(04-060)
當陽鄉到江陵百廿三里。
(04-072)
銷北到彘鄉五十六里、到鄢界十七里。
(04-085)
彘鄉到箬鄉卌里。
(04-089)[注]轉引自辛德勇: 《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初步研究》第225—226頁。
據此可知,“當陽鄉—銷—彘鄉—箬鄉”亦屬一固定交通路綫,路程共189里,使用者於兩天内到達,平均一天行走94.5里。最後,前面提到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十八則秦代案例,開首也記録了南郡治獄的官吏們“行道六十日,乘恒馬,及船行五千一百卌六里,橗T(率)之,日行八十五里,畸(奇)卌六里不橗T(率)”,可知他們水陸並行,平均每天行走85.77里。總上官吏行道的速度,平均爲94.82里/日,雖然我們暫不清楚州陵和南郡郡治的里程,但檢Google Map,州陵縣故址與江陵縣相距166公里,折合漢里約399里,將之除以官吏行道的平均速度,全程約於4.21日完成,大致符合《廿七年質日》所記載的五日行程。
當然,上文對官吏移動速度的估算,大致根據他們因公出差所留下的記録。正如張家山奏讞書第十八則案例所示,這些官吏沿途往往能使用官方的乘馬、船隻代步,不一定等同以步行爲主的郵吏的移動速度,但西北漢簡的記録顯示,居延、敦煌地區的郵人確實能達致當時一日行走160里(等同漢初的200里)、一小時行走10里的標準,甚至有時還能更快。[注]如居延漢簡157·14記:“九月庚午下餔七分,臨木卒副受卅井卒弘。雞後鳴,當曲卒昌付收降卒福。界中九十五里,定行八時三分,疾程一時二分。”所謂“疾程”即較標準時間更早到達。參紀安諾:《“郵”制攷——秦漢時代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63卷2號,第220頁。相對而言,居延地區官吏每日移動的速度約30公里左右,[注]高村武幸著: 《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東京)汲古書院2008年,第164頁。這起碼説明在西北地區,郵人行書的速度最低限度不比官吏移動慢。如此類推,州陵縣把奏書傳予南郡的時間,亦當在五日内。
第二宗州陵縣上讞案件,整理者題爲“尸等捕盗疑購案”。案情講述州陵縣因未能决定給予捕得群盗尸等的走馬達賞金的數量,因而於廿五年五月十六日(壬寅)將情况上讞,而南郡决定後,又於廿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己卯)製作予州陵的回覆,由州陵上讞到南郡回信,共歷38日,時間較“癸、瑣相移謀購案”長。惟正如前文提到,此時間包括南郡調查、商議的時間,考慮到“癸、瑣相移謀購案”中,南郡假守回信明確提到該案“有律,不當讞”,可能因第一宗案件案情較明確,有現行律文可依,因此郡守能迅速地回覆州陵,但“尸等捕盗疑購案”却涉及犯人尸等的身份屬外邦人還是歸義的複雜問題,郡府討論時間因而延長許多。事實上,兩宗上讞時間僅相差一個月左右,在時間和地域都没有大變的情况下,單純就傳遞時間而言應不至於有重大差距,因此筆者認爲,從信息傳遞的角度而言,“癸、瑣相移謀購案”所記録的時間應較接近實際情况。
從上文的論證,可知州陵縣與南郡之間信息傳遞時間不會超過12天,甚至很可能在五日内完成。而考察秦代南郡地區官吏質日所載的行程,以及里程簡所記各地的距離,當時官吏行道的速度,平均約94.82里/日。與此相對,洞庭郡傳至遷陵縣的文書,平均的傳遞速度僅得41.36里/日,較南郡慢超過2.29倍。由此,我們或可得出以下結論: 遷陵縣的外部行政信息傳遞,效率比州陵縣低兩倍以上。
分析遷陵縣外部信息傳遞後,筆者發現不論從《二年律令·行書律》所記載的規定,還是比較與遷陵地域較相近的州陵縣的文書傳遞,皆顯示遷陵縣外部信息傳遞效率不高。正如本章開首提到,外縣傳予遷陵的文書中,尚有追債文書,其耗時遠較其他文書長。爲全面剖析遷陵與外縣的文書傳遞,兹將針對此類追債文書作一個案研究。里耶秦簡中的追債文書約可細分成兩類: 第一類包含9-1至12的一組簡,外縣的追債請求經郡尉轉發至遷陵縣;第二類則是外縣直接聯繫遷陵縣,要求遷陵支付派駐當地的官吏/戍卒的債務。
以下先討論第一類文書。外縣之所以須經郡尉轉發追債請求,應由於他們不知道戍卒的現在派駐的縣。按秦代遷陵縣存在大量外地戍卒,甚至到達“目前可考的洞庭郡戍卒均爲外郡人,無一爲洞庭郡本地人”的地步。[注]游逸飛: 《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147頁。他們大部分均屬更戍、屯戍,但也有少部分爲罰戍,或被判居贖刑的原官吏。顯而易見,這種現象必然伴隨着遷陵縣與外郡之縣頻繁的信息往來。以下數條里耶秦簡的内容頗值得注意:
敢言之。問容道臨沅歸,審。容及其贖前書8-547+8-1068[注]8-547+8-1068的綴合參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三)》,簡帛網2012年5月17日,http: //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65。
正如《里耶秦簡牘校釋》指出,8-547+8-1068、8-1732、8-1958内容相關。[注]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78頁。從簡文推斷,這三枚簡似乎是遷陵縣對一個名叫“容”的戍卒的審問書。雖然簡册殘缺,但似乎“容”乃朐忍縣署任到遷陵的居贖戍卒,後經臨沅逃回朐忍,故遷陵便須追查他的所在。此處最與本文題旨相關的,莫如8-1958,其明確記載朐忍縣令容入贖,並派遣他爲戍卒。是可知署任戍卒的第一步,首先須經該戍卒原居縣的派遣。然而,原居縣似乎無法控制這些犯人具體的署任地點。上文提到的《嶽麓秦簡(叄)·癸、瑣相移謀購案》有以下内容:
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獲論: 令癸、瑣等各贖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以當灋(法);先備贖,不論沛等。[注]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叄)》,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第99頁。
案例提到州陵縣長官判决意圖欺騙官府購賞的癸、瑣等贖黥,並令他們罰戍衡山郡三年,[注]按《嶽麓(叄)》的原整理者認爲“贖罪的執行方法因罪行輕重、個人身份或財力因素而變,未必僅以財物抵消罪過。在此,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即以兵役抵消罪過”參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叄)》第108頁注25。换言之,整理者似認爲戍衡山郡爲替代贖黥的方式(類近居贖)。然而陳偉把後文“盗未有取吏貲灋戍律令”斷、讀爲“盗未有取,吏貲灋(廢)戍律令”,認爲“盗未有取”、“吏貲廢戍”乃兩條律令。州陵“根據‘盗未有取’律令判處‘癸、瑣等各贖黥’;根據‘吏貲廢戍’律令判處‘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並且要求‘先備贖’,即在出戍之前提交贖金。”也就是説,贖黥、戍衡山郡實爲兩項不同的刑罰,其説似較合理。此判刑正合同批簡中“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的令文。[注]轉引自陳松長: 《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7頁。由此可知,當時縣只能根據律令把犯人派遣至某些特定的郡爲戍卒。换句話説,犯人原居的縣無法得知他們最終被署任的地點,這可能就是追債文書裏,追債的縣往往不清楚欠債戍卒所署,須請求郡尉協助的原因。游逸飛指出“秦朝罰戍戍卒籍貫與駐防地點固有一套完整的制度運作,但該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到了秦始皇三十一年後,嶽麓秦簡所見罰戍地的規定已過時,當時應有新的秦令規定籍貫潁川、南郡、漢中、上郡的罰戍者至洞庭郡戍邊”。[注]游逸飛: 《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148頁。甚是。現有資料顯示,戍卒到達該郡後,便會由郡尉負責署任至屬縣。[注]游逸飛: 《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91頁。此過程亦見於里耶簡8-1563記録的信息傳遞程序: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竊敢之: 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
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謁令倉貣食。移尉以展約日。敢言之。
七月癸卯,遷陵守丞膻之告倉主: 以律令從事。 / 逐手。即徐□入□8-1563
癸卯,朐忍宜利錡以來。 / 敞半 齮手8-1563背
此牘應爲副本,正面第三行“七月癸卯遷陵守丞膻之……逐手”部分,筆迹明顯與前二行不同,應爲二次書寫的結果。牘文的“尉守”應即遷陵縣尉,其於七月癸卯(初六)移書遷陵丞,報告洞庭郡尉署任至遷陵縣的巫縣居貸公卒徐已於壬寅(初五)視事,請求縣丞令倉對徐“貣食”。同日遷陵守丞即移書倉的主管,令其“以律令從事”,向徐出貸。[注]里耶秦簡顯示“居貲”戍卒[或其他因罪戍邊的戍邊如罰戍(8-761)、更戍(8-850)、讁(適)戍(8-1029)、吏以卒戍(8-1094)]的日用糧食並不是像正常戍卒般無償地“出稟”,而是以“出貸”的形式加諸居貸戍卒的身上。因此所謂“貣食”應當就是命令倉對“徐”出貸糧食。結合上文的考證,或可復原整個信息傳遞過程如表7:
表7 8-1563所示外郡戍卒署任之信息傳遞程序表
8-1563爲瞭解秦代戍卒署任過程中的信息傳遞程序禆益甚巨: 首先,它告訴我們當時郡尉擁有署任戍卒至屬縣的决定權,如遷陵縣位於洞庭郡,便須接受洞庭郡尉派遣的外地戍卒。其次,郡尉决定署任至屬縣的戍卒人選後,似乎會繞過該縣縣令/長,直接發書至縣尉。這可能與縣尉負責管理縣之軍務有關。綜合本節所考,秦代署任戍卒約有四重信息傳遞程序,分别是外郡縣令/長-本郡尉-縣尉-縣丞。
因爲原居縣不知戍卒的現居縣,雙方的信息傳遞依靠現居郡的郡尉轉達,如里耶簡9-1至12的“陽陵卒”文書,便表明遷陵縣和潁川郡陽陵縣就戍卒欠債的文書往來,由洞庭郡尉轉發。關於這組文書的構成,[注]學界已有不少論著嘗試透過復原這組簡相互的疊壓關係,去研究秦代官文書儲藏制度,如邢義田: 《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迹和原檔存放形式》,《簡帛》第一輯,第275—296頁,後收氏著: 《治國安邦: 法制、行政與軍事》,中華書局2011年,第473—498頁;黎明釗、馬增榮: 《試論里耶秦牘與秦代文書學的幾個問題》,《簡帛》第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5—76頁;張忠煒: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概説》第12—15頁;籾山明: 《簡牘文書學與法制史——以里耶秦簡爲例》,載柳立言編: 《史料與法史學》,中研院史語所2016年,第47頁;姚磊: 《里耶秦簡第9層1—12號木牘的反印文及其疊壓關係》,《中國文字》新43期,第145—165頁。以及其文義的闡釋,[注]參張春龍、龍京沙: 《里耶秦簡⑨1-⑨12綜論》,《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二輯,嶽麓書社2005年,第312—319頁;馬怡: 《里耶秦簡中幾組涉及校券的官文書》,《簡帛》第三輯,第195—202頁,《秦簡所見貲錢與贖錢——以里耶秦簡“陽陵卒”文書爲中心》,《簡帛》第八輯,第195—213頁;藤田勝久撰,戴衛紅譯: 《里耶秦簡的文書形態與信息傳遞》,《簡帛研究二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9—48頁;張金光: 《秦貲、贖之罰的清償與結算問題——里耶秦簡JI(9)1-12簡小記》,《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93—96頁。學界已有豐碩的成果。然而,對於某些句子的句讀、闡釋仍存在討論空間。囿於篇幅,此處不欲臚列全數木牘的釋文,僅列最能説明問題的兩枚木牘: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 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貲餘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爲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廚敢言之: 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
之。 /儋手9-1A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陽陵守慶敢言之: 未報,謁追。敢言之。 /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 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謄),騰(謄)。 /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敬手9-1B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 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已訾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 寫上。謁報。署金9-3A
布發。敢言之。 /堪手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陽陵遬敢言之: 未得報,謁追。敢言之。 /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 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 /嘉手。以洞
庭司馬印行事。
敬手9-3B
按“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一句極難讀,各家斷讀各異,且已有不少文章專門解釋其句讀和相關術語。[注]參李學勤: 《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第78—79頁。對於此句,張春龍、龍京沙斷成“問何縣官?計年爲報”,見《里耶秦簡⑨1-⑨12綜論》,《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二輯第312頁;《里耶秦簡牘校釋》把8-63同樣的句式斷作“問可計付,署計年爲報”。馬怡原將J1(9)3斷爲“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爲報”(《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162頁),但於後來的文章跟隨了李學勤的斷句(見《里耶秦簡中幾組涉及校券的官文書》,《簡帛》第三輯第195頁)。王偉則認爲應斷爲“問可(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見《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簡帛網2016年5月13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54。上文的句讀大致沿用了黄浩波的解讀。黄先生認爲“付署”乃相對“受署”而言,“署”指縣廷下屬的官署,如司空、倉之類。“計年”則指“計”的年度。因“計”文書須寫明該事項是“付”或“受”,以及付、受的具體部門,以便年終編製計時,能弄清該筆錢的來源,所以陽陵縣才要求洞庭郡説明是哪個縣的官計、應付賬的是哪個部門、該筆計應計入哪個年度,計的名字又是什麽。[注]參黄浩波: 《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簡帛研究二一六(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16—118頁。理清文義,便能復原“陽陵卒”文書内在的信息傳遞過程如下表:
表8 9-1所記信息傳遞過程表
正若表8所示,因傳遞過程的失誤,陽陵守丞對洞庭郡尉第一次傳書似遭寄失,音信全無,所以事隔429天後,他又將司空文書再次轉發予洞庭郡尉,終於成功傳達,之後郡尉便把移書遷陵縣,通報陽陵縣的要求。由陽陵守丞第一次發書算起,直到洞庭郡尉移書遷陵,前後共歷736天。值得注意的是,表格所列的四個程序僅屬追債過程的前半段,後半段自爲遷陵縣對陽陵的應書。换句話説,完整的債務往來,時間必定超過736日之數。
然而,外郡吏欠債的信息傳達程序,似與戍卒有所不同。雖然涉及程序相近,但原居縣和現居縣可不經郡尉,直接聯繫。按秦漢時官吏的徙遷,必會通報該吏的原處地其調往何地。里耶秦簡8-269“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閲”,應即令史釦任資中令史時的伐閲,而8-1555亦云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援“爲無陽衆陽鄉佐三月十二日”。這兩份記録均顯示官吏現任官署知悉其前任官署,爲前、後任官署直接的文書聯繫創造了條件。
里耶秦簡保存不少官吏前、現任官署之間有關欠債的往來文書。這些文書大致可分爲兩類: 第一類是債權方寄予債務方,要求它“受計”,即接受這筆債務的追債文書。第二類是債務方回覆債權方,通知債權方自己是否願意交付相關的數額。
關於第一類文書,可參里耶簡8-63: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殅敢言之: 佐州里煩故爲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負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錢三百一十四。煩冗佐,署遷陵。今上責校券二,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爲報。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陽丞滂敢告遷陵丞主: 寫移。移券,可爲報。敢告主 ノ兼手
廿七年十月庚子,遷陵守丞敬告司空主: 以律令從事,言。 ノ 冩手 即走
申行司空8-63正
十月辛卯旦,朐忍索秦士五狀以來 ノ 慶半 兵手8-63背
8-63乃來自漢中郡旬陽縣的追債文書。按“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計付署計年爲報”句,格式與前文提到的“陽陵卒”文書幾近完全相同,意指請求遷陵命令負責官計者,確定承擔來自旬陽左公田314錢的錢計。如果遷陵縣願意接受旬陽左公田的錢計,即代表它願意交付所欠債錢予旬陽縣。
又“廿七年十月庚子”一句筆迹與木牘的其他文字顯然有别,屬二次書寫,應爲最後加上。牘文顯示,旬陽縣左公田首先提出追債。他向縣丞報告曾擔任旬陽公田佐的煩,原已升級爲屬,但治理小豆(荅)不足數,須負擔合共314錢荅的債務。左公田因而向旬陽縣丞移交有關其債務的校券,並請求縣丞將文書移交煩現時任職的遷陵縣。八天後,旬陽丞即將左公田的文書移交遷陵縣丞,至翌年年初,文書方送抵遷陵,遷陵守丞乃令負責管理債務的司空以律令從事,[注]據8-480“司空曹計録”,秦代遷陵司空負責船、器、贖、貲責、徒計五項統計。佐煩原已升級爲屬,但雖因犯錯被貶爲冗佐,但始終未失去吏的身份,不是刑徒,因此並不適用於贖計、徒計。因此唯一適用於煩情况的計,應爲貲責計。回報煩的處理方式。如用干支日期爲序,8-63的所體現的信息傳遞程序可重排如下表:
表9 8-63所示信息傳遞程序表
表9可見秦代官吏的債務處理的提出大致有三個步驟: 一、 債權方縣的機關(如左公田)向該縣縣丞提出追債要求,並呈交相關檔案。二、 債權方縣丞移交追債文書至債務方(欠債人現在供職)的縣。三、 債務方縣收到文書,責成有關部門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債權方提出“受計”的對象是債務者所在官署的縣,而不是債務者本人。换言之,秦代地方政府追討欠債,是以縣而非個人爲單位,債務方縣收到債務者交納的欠款後,便會回覆債權方自己願意“受計”,並將相應的金額交付給債權方縣,這過程産生的文書便是上文提到的第二類文書。
相反,一旦收債不順利,債務方縣無法成功收到欠款,便會出現拒絶“受計”的情况,里耶簡8-60+8-656+8-665+8-748便是如此:
此牘爲僰道長官回覆遷陵縣的文書。“爲校”後三未釋字,《校釋》認爲似作“券一上”。牘文包括三份文書: 第一份文書爲僰道都府守向僰道長官遞交的報告,共包含三大部分: 一爲遷陵丞之前發送的追債文書,提及一名署任遷陵的僰道籍冗佐亭,因犯罪被判處貲三甲的刑罰,折合爲4032錢。亭無力償還,自稱家中有錢可還,遷陵丞便移書僰道,請求它承擔亭的欠債(受計)。第二部分是遷陵縣發出的追書,用以補充説明這筆計應被納入的會計年度(廿八年)。[注]上文對於8-60+8-656+8-665+8-748文書的構成和其中“追”的用途,參考了劉自穩的分析,參氏著: 《里耶秦簡中的追書現象——從睡虎地秦簡一則行書律説起》,《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六輯,中西書局2017年,第153頁。據此可知於都府守報告前,遷陵縣無疑曾向僰道移交一份正式的追債要求(即上文提到的第一類文書)。最後是都府守對此筆債務的調查,提到冗佐亭的妻子胥亡原來無力還債,請求亭居署(即遷陵縣)上交文書正本,並表示僰道“弗受計”,拒絶交付對遷陵欠債的數額。第二份文書爲僰道長官移交都府守文書予遷陵丞的發文記録。第三份文書爲遷陵丞通知少内,命其根據律令處理僰道的要求。三份文書所呈現的信息傳送次序如下:
表10 8-60+8-656+8-665+8-748所示信息傳遞程序表
雖然8-60+8-656+8-665+8-748記載的是僰道拒絶受計的情况,但考慮到它也是債務方縣對債權方縣的回覆,本質上亦屬上文提到的第二類文書。因此可以想象如果一切順利,僰道願意“受計”付款,[注]筆者懷疑,如債務方願意受計,回覆的文書套語應會跟8-75+8-166中的“遷陵定以付郪少内金錢計”相近,作“債務方定以付債權方某計”。過程中涉及的信息傳遞應當不會跟表10的記載有大太區别。如此,或可略爲歸納追債過程的信息傳送如表11:
表11 追債程序信息傳送表
本節探討了里耶秦簡所見的追債文書。連同十二枚陽陵卒文書在内,他們的平均處理日數爲604.5日,標準差爲239.57;若排除包含延誤日數的陽陵卒文書,平均處理日數則爲203日,標準差爲18.31。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追債文書往往僅屬完整債務往來程序的一半,因此實際耗時很可能爲上舉數值的兩倍。是可見縣與縣之間的債務往來大多曠時日久,即便過程順利,前後也最少耗費超過一年。如果發生傳遞不順,或出現債務方縣不受計的情形,拖延超過兩年以上也不足爲怪(如9-1至12的“陽陵卒”文書就前後拖延超過兩個會計年度)。雖然現在除遷陵縣的例子,暫時不能找到其他縣與縣之間的追債文書,没法對之進行比較,但考慮到債務往來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在於確定製作當年的“計”文書時,付、受雙方的資料能够統一,不致相互矛盾,故正常而言,表11列舉的六項程序,必須趕及在歲末製作“計”文書前完成,如果信息的傳遞拖延太久,便不免阻礙整個會計程序。是以里耶秦簡中的追債文書,傳遞過程動輒耗時一年以上,恐怕怎麽也談不上有效率。
上節提到,“陽陵卒”文書在傳遞過程中出現了延誤。除“陽陵卒”文書外,類似情况在里耶秦簡尚有不少。這種信息傳遞的延誤不一定代表文書被寄失(雖然此爲其中一可能),但肯定代表行政上的不正常拖延,導致信息不能被及時回饋。本節將嘗試探究這些文書。表13列舉了延誤次數、總傳遞日數和延誤日數三個數值。顧名思義,所謂“總傳遞日數”指的是文書始發、到達遷陵縣前後耗費的日數。至於“延誤次數”,乃指文書被“追”的次數。所謂“追”應有着督促、催促之意,[注]鷹取祐司: 《秦漢官文書の基礎的研究》第251—252頁。一旦先前發出的文書良久没有回音,發出機構便須另外發出一封文書追問,較典型的例子可參里耶簡8-755 至8-759、8-1523: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 ……8-755
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守繹追遷陵。 / 歇手。·以沅陽印行事8-759
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守繹追遷陵: 亟言。 / 歇手·以沅陽印行事 / 八月癸巳朔癸卯,洞庭叚8-1523
守繹追遷陵,亟日夜上,勿留。 / 卯手·以沅陽印行事 /九月乙丑旦,郵人曼以來。 / 翥發8-1523背
簡文顯示,洞庭守禮原於卅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乙卯)傳書遷陵丞,但未獲回覆,便在十八日後(七月十日癸酉)將文書重發一次,催促遷陵處理,豈料仍未有回音,於是在十七日後(七月二十七日庚寅)第二次催促,並强調遷陵“亟言”,儘早回覆,但仍未收到遷陵的回信。可能因前三次發出的文書皆石沉大海,洞庭郡府時隔僅十三天(八月十一日癸卯)便發出第三次催促,語氣更加强烈,要求遷陵“亟日夜上,勿留”。以上情况,延誤次數便爲三,而每封文書相隔時間,便屬延誤日數。
表12 遷陵縣文書延誤表
續 表
續 表
表12列舉了里耶秦簡中信息延誤的文書凡十九例,大多屬郡縣之間(洞庭-遷陵/洞庭-陽陵)的信息傳遞。除9-2290爲秦始皇二十六年和8-704+8-706年代不明外,其餘均爲始皇三十三年後,特别是三十三、三十四這兩年。除之前提到“陽陵卒”文書的例子外,始皇三十五年年初,貳春鄉與遷陵之間的信息傳遞似也受到一定阻延: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丁酉,貳春鄉兹敢言之: 佐詘自言: 士五,居泥陽
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來。瞫發。 詘手。8-1459背+8-1293背+8-1466背[注]此牘綴合據姚磊《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一則)》,簡帛網2015年5月29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41。釋文據陳偉《“廢戍”與“女陰”》,簡帛網2015年5月30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42;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四則)》,簡帛網2015年6月10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57。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貳春鄉兹爰書: 南里寡婦憖自言: 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爲桒(桑)田。
三月丙辰,貳春鄉兹敢言之: 上。敢言之。 /詘手9-14正
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來。 /瞫發 詘手9-14背
8-1459+8-1293+8-1466由貳春鄉嗇夫兹於三月初八(丁酉)製作,四月三日(壬戌)送達縣廷,從寫作到抵達,共歷25日。按文書“前書畏其不”的内容,和8-1562“恐前書不到”十分相似,似表示該文書曾發送不止一次,丁酉日可能只屬文書的原始寫作日期,非第二次發送的日期,文書實際的傳遞時間應較25天短。惟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雖然9-14在三月二十七日(丙辰)製作,時間與8-1459+8-1293+8-1466相差十九天,但最終竟同於四月三日(壬戌)日入時,由戍卒寄送到遷陵縣廷。當然,因爲内容殘缺,無法得知8-1459+8-1293+8-1466第二次的傳送日期,是否和9-14相同,[注]如楊先云即以兩封文書皆在四月壬戌日入由戍卒寄以來,推斷8-1459+8-1293+8-1466第二次傳書時間應接近9-14記載的“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參氏著: 《秦代行政文書制度管窺》。但考慮到貳春鄉文書正常只需5-6天傳送到縣廷,而從8-1562啓陵鄉只距十天便再次傳書的例子看來,貳春鄉應不致等待19天才再次傳書縣廷。如果上述推論尚算合理,似乎表示三十五年三月初時,貳春鄉—遷陵縣廷之間的信息傳遞,遭到不明因素的影響,月底才恢復正常。
行政中信息傳遞可能延誤的原因衆多,但從“陽陵卒”文書的例子,似乎顯示信息延誤集中在三十三年後,實非偶然。按“陽陵卒”文書的始發時間,最早爲卅三年四月二日(壬寅),最晚爲同月初十日(己酉),相距不過八天,時間相當集中。如果説單一文書的延誤還可能有隨機性,“陽陵卒”這十二份時間接近的文書竟全數延誤,則難以用巧合來形容。更奇怪的是,這十二份文書的傳書對象洞庭郡尉,竟然在同一天(卅五年四月乙丑)將這組文書轉發給遷陵縣。正如上文提到,秦律對文書在官署的停留時間有嚴格規定,像遷陵縣廷傳予外部的文書,平均在2.03便能得到處理。考慮到陽陵縣向洞庭尉發出追書的日期,最早在卅四年六月戊午(9-1),最晚在卅四年八月甲午(9-4),相距達一個多月,如果説洞庭郡尉統一在卅五年四月乙丑轉發這組文書是有意爲之,那應存在以下兩種可能: 一、 洞庭郡尉收集了陽陵縣依次傳來的十二封文書,並將它們集中在同一天轉發給遷陵。二、 陽陵縣把自己製作的十二封内容相近但日期相差一個多月的追書集中傳送,因此這組文書在同一天送抵洞庭尉府,郡尉乃一次性轉發給遷陵縣。
正如楊先云指出,這十二組文書中,製作日期相近的追書很可能在同一時間由同一個行書者傳送,[注]楊先云: 《秦代行政文書制度管窺》。但這不代表時間相差一個多月的文書也有着同樣的處理方式。相反,上面提到的兩種可能,皆違反法律對官文書停留時間的規定,况且不論是陽陵縣還是洞庭尉府(特别是後者),製作/收到文書的當下,都不會知道之後還要處理多少封文書。也就是説,洞庭尉在同一天將十二封文書一次性發出的舉動,不太可能是刻意爲之,應代表當時陽陵—洞庭郡之間的文書傳送出現嚴重紕漏,這十二封文書因而被積壓在途中,導致信息傳遞不能正常進行,最終在短時間内(甚至同時)到達尉府。
事實上,前賢分析這十二枚木牘彼此的疊壓關係後,大多贊同它並不直接對應文書的發出日期。换言之,文書的存檔次序似没有規律。就此現象,他們認爲文書原本是遷陵縣卅四製作的存檔,在卅五年收到郡尉文書後再提出存檔,加上背面的文字,排列順序大致是晚的在上,早的在下,例外可能因原來存放偶有失誤,或因入井或出土時的擾動;[注]邢義田: 《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迹和原檔存放形式》,《簡帛》第一輯第496頁。張忠煒雖嘗試補充邢先生的猜測,認爲以謁追時間先後爲序,時間早者在上,時間晚者在下;謁追時間相同者,則以發文時間爲準,早者在上,晚者在下,但也承認“統觀之似乎仍是無序的”,參《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概説》第14—15頁。或覺得它們可能只是因爲在同一天處理才放在一起,經手人没有意識按照文書中任何的年月日順序排列。[注]參黎明釗、馬增榮: 《試論里耶秦牘與秦代文書學的幾個問題》,《簡帛》第五輯,第75頁。如結合上文提到的信息傳遞問題,或許能解釋這組簡看似無序的收藏方式: 正因爲這組文書傳送過程中遭到積壓,它們最終傳到洞庭郡尉府時,可能不是根據發文時間依次到達,洞庭尉之後也没有刻意根據發文日期調整順序,只是加上轉發文後傳送至遷陵縣,這就造成疊壓關係和文書發出日期的脱鈎。
無論如何,從洞庭—遷陵之間的文書傳送在三十三、四兩年時也出現同樣情况看來,似乎上述信息傳遞的延誤並非孤立現象。里耶簡8-197特别值得我們注意:
旦,令佐信行8-197
8-197雖然下半缺失,但文意大致能够理解,大致講述之後在遷陵任職的均史、佐,已完成他們的服務日數並歸家,仍然在遷陵工作的官吏須承受煩重的徭使,雖然遷陵之前曾“前後書”向洞庭郡通報此事,但至今未能填充離開官吏的空缺(即所謂“未得其代”),導致“居吏少,不足以給事”的局面。從“前後書”看來,似乎遷陵在此之前曾不止一次傳書洞庭報告,要求盡早補滿缺員,但郡府皆未回信。總而言之,此牘揭示了遷陵縣内部存在嚴重的員吏不足,個中原因,筆者懷疑可能與秦始皇三十三、四年對南方的攻略相關。《史記·秦始皇本紀》載:
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陸梁地,爲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並河以東,屬之陰山,以爲(三)〔四〕十四縣,[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2014年,第373頁校勘記29。城河上爲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闕、(陶)〔陰〕山、北假中,[注]《史記·秦始皇本紀》第373—374頁校勘記30。築亭障以逐戎人,徙謫實之,初縣。……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
對於此段耳熟能詳的記載,學界已有充分的討論。“以適遣戍”之“適”,應通“謫”,指有罪被罰的人,“以適遣戍”即派遣這些身負罪名的犯人前往戍守;又後文提到始皇令蒙恬渡河取高闕後,也是“徙謫實之”,至三十四年,又謫治獄不直的吏築長城及至南越地戍守。如《秦始皇本紀》的記録可信,無論是戍守新奪取的南越地,又或充實取自匈奴的河南地,秦政府皆依賴這些謫戍。换言之,這些犯人在當時屬於重要的勞動力。
然而,這又與本節所論地方行政的延誤有何關係呢?首先我們不妨先看看以下幾條嶽麓秦簡:
●定陰忠言: 律曰:“顯大夫有辠當廢以上勿擅斷,必請之。”今南郡司馬慶故爲冤句令,樺d(詐)課,當053/1036廢官,令以故秩爲新地吏四枺(歲)而勿廢,請論慶。制書曰: 諸當廢而爲新地吏勿廢者,即非廢。054/1010已後此等勿言。 ·廿六055/1011
以上及唯(雖)不盈三,一歲病不視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爲新地吏及戍如吏有適過,廢,免爲新地吏276/1865及戍者。 ·遷吏令甲277/1791[注]以上兩條秦令皆見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諸吏爲非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1866)[注]轉引自于振波: 《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75—76頁。
上引三條令文皆有關使用免吏任新地吏的標準。第一組是定陰郡守忠的上書,提到南郡司馬慶以前擔任冤句縣令(據文意應爲定陰郡屬縣)時,因在考課作僞,理當廢官,現令他“以故秩新地吏四歲而勿廢”,因秦律存在“顯大夫有辠當廢以上勿擅斷,必請之”的條文,因此請求始皇帝裁定南郡司馬慶處罰方式,結果始皇帝下制書,指出那些本當廢官但因擔任新地吏得以保留故秩、不用廢官的官吏,就不是廢官,並明言之後此類事宜不用再上請。第二組也記載如官吏一年内因病不能工作超過三月,須免職,待病好後,使之爲新地吏和戍卒,一如那些因犯下謫罪而原本須廢官,但以擔任新地吏和戍卒替代懲罰的吏。1866則規定因過失被免官的犯人,須依照其原秩級高低分别上報丞相、御史,由他們優先調派至新地。上述三條令文顯示,因罪被謫的官吏是新地吏的重要來源,也就是説,於遷陵縣之類新地供職的官吏,起碼和被派遣築長城或戍守百越地的人,部分來源相同。這類官吏用前往新地擔任官吏和戍守若干歲(從現有條文看來,年限從二到四年不等)代替廢官的懲罰,年限届滿後即可回歸故地,應即前引里耶簡8-197提到的“均史、佐日有(又)泰抵已備,歸”所指。[注]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三組267/1149+C4-3-7令文載“均□教徵獄史、内〈冗〉佐居新地者”,陳偉認爲未釋字應即“吏”,並指出嶽麓伍多處説到以違法犯罪的官吏“均”至他地,“均吏”應指這類人(參氏著: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二)》,簡帛網,2018年3月1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1。)陳先生所言信而可從,據此,里耶8-197中的“均史、佐”,應也是指這些被“均”至新地的史和佐。所謂“均”可能近於後來“調均”之義,約指“平均、公平地調遣”。結合前後文意,8-197所云“至今未得其代”,很可能就是指被調均至新地的吏已完成他們應當服務的日數,並已回歸故地,但新一批替代者却遲遲未來,缺員未能得到補充。此不啻表明遷陵縣之類新地,實依賴這些因罪被謫的新地吏執行日常事務。然而,犯罪官吏的數量不會突然增加,可以想象,一旦秦政府需徵發大量此類謫罪犯人前往某些地區,必然會抽空其他地方的人手,8-197描述遷陵縣吏員短缺、久未得代的現象,是否就是秦始皇卅三、四兩年間,大量調配謫罪犯人前往新占領地,結果連帶造成遷陵縣吏員供應不足所致?[注]按劉自穩認爲債務清算程序跨度一般都較長,其次債務追討增加了被移之縣的工作量,所以在基層行政中,不能排除被移之縣是否會爲逃避工作量而故意扣押文書不予回覆,未必與吏員缺少有關。參劉自穩: 《里耶秦簡中的追書現象——從睡虎地秦簡一則行書律説起》,《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六輯第160—161頁。然而,前文既述,文書延誤集中出現在秦始皇三十三、三十四年,且不限於追債文書,似難以單純用官吏逃避工作量來解釋。對於此問題,囿於史料限制,暫無法得到確切的答案,但兩者之間的聯繫值得注意。
總上所論,本文首先計量分析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縣内、外部的行政信息傳遞時間,並嘗試將之與相近地區郡縣的信息傳遞時間作比較,藉此分析遷陵縣内、外部的行政信息傳遞效率。筆者之後又以遷陵縣與外縣之間追債文書作爲個案,研究這類縣際的債務往來涉及的信息溝通程序,以及現在公布文書中信息傳遞延誤的現象,以圖更全面地剖析遷陵縣的行政效率。其結論可大致概括如下: 無論從秦漢律令的規定,還是與其他行政單位比較,均顯示遷陵縣與上級洞庭郡/他縣的信息傳遞,效率遠較縣内部低。由此引申,似不宜預設統一後的秦帝國内部郡縣之間的信息傳遞,必如我們想象中高效。相反,研究時必須考慮到地域之間(特别是遷陵縣之類邊區)的特殊性。事實上,筆者相信,只有將里耶秦簡置於當時秦帝國的大背景下,才能更好地理解這批珍貴材料的内容。
本文“遷陵縣與外縣之間追債文書的個案研究”一節的内容,部分擷取自舊稿《里耶秦簡所見秦代跨縣行政初探》,並曾於2014年8月16日在“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第十四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本文論點與舊稿有異者,俱以本文爲準,特此説明。全文初稿寫就,又在2016年12月12日發表於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中國歷史研究中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和韓國國立慶北大學史學科BK事業團共同主辦的“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6”。文章寫作、修訂過程中,承史達(Thies Staack)、邢義田、馬碩(Maim Korolkov)、馬增榮、游逸飛、葉山(Robin Yates)、鄭威、魯家亮諸先生指點,在此一併致謝!惟文中所有錯誤皆由筆者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