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的“例”及相關職官問題初論*

2019-01-19 06:49
简帛 2018年1期

伊 强

關鍵詞: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例;例掾;例督盗賊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有兩例“例”字,見於以下簡牘中:

五月九日開

永元十五年五月七日晝漏盡起府

(CWJ1③∶285)[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第202頁。下文所引五一廣場簡牘釋文及相關注釋皆出自該書,不再出注。

(2) 廷書曰: 故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黄詳次領嵩軄(職)。其夜鷄鳴時,詳乘馬,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到赤坑冢間。[注]“冢”,整理者釋爲“家”,從字形看當是“冢”字。詳從馬上見不知何一(CWJ1③∶193)男子曰:“我窮人,勿迫我。掾還。”詳曰:“何如還者?”下馬。男子以解刀刺詳,不中。詳以所有把刀斫男子,創二所。男子復走五步所,詳追逐,及。男子還,反顧薌(嚮)詳,尚持兵,未彊赴。詳復斫男子,創二

(CWJ1①∶89-1)[注]二者連讀及斷讀,參陳偉師: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14、5號試讀》,簡帛網2016年2月8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67。

(1)中的“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注釋説:“例船刺,例行出入船以及其搭乘人員的登記報告。”趙平安、羅小華二位先生推測“例船刺疑指亭屬官”,[注]趙平安、羅小華: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J1③∶285號木牘解讀》,《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39頁。劉樂賢先生則直言含義不詳。[注]劉樂賢: 《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孫詩供辭不實案再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中西書局2013年,第274頁。故而,此“例”字的具體含義尚可進一步討論。(2)“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黄詳次領嵩軄(職)”句中,“例亭長黄詳”與“故亭長李嵩”似本應有某種差别。《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注釋説:“例,亭名。次,按秩次。領,兼領。”如所説“次,按秩次”,那麽“黄詳”跟“故亭長李嵩”同是亭長,只是前任跟暫領之分,不存在秩次上的差别,那麽“次”也就没有了着落。因此,再聯繫下文“起例之廣成”來看,將“例亭”之“例”解釋爲亭名似難説準確無誤。

“例”以“列”爲聲符,從讀音上説二者當可通假。在出土秦簡及古書裏,“列”有作爲“集市”之義的例子。如: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芮盗賣公列地案”,其中有“公卒芮與大夫材共蓋受棺列”句,注釋説:“列,集市貿易場所。《秦律十八種》簡068:‘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二年律令》簡260:‘市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贓)爲盗,没入其所販賣及賈錢縣官,奪之列。列長、伍人弗告,罰金各一兩。’”[注]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38頁。查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賈市居列者”之“列”,整理者注釋説:“市肆,《漢書·食貨志》:‘小者坐列販賣。’注:‘列者,若今市中賣物行業。’”“列伍長”,則注釋説:“據簡文,商賈有什伍的編制,列伍長即商賈伍人之長。”[注]雲夢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 《雲夢睡虎地秦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頁。可以參照的是,“列長、伍長”並列的例子見於東漢延熹二年《張景碑》,云“乞不爲縣吏、列長、伍長徵發小繇”,高文解釋説:“漢自縣以下,設鄉、亭、里,皆有長,列長蓋指此。”[注]高文: 《漢碑集釋》,河南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29頁。此説將“列”理解爲“諸”的意思,明顯是不合適的。再對比上所引《二年律令》的“列長、伍人”,睡虎地秦簡的“列伍長”或可斷句作“列、伍長”,二者在簡文中可能指不同的人,亦可能是一身二任。“伍長”、“伍人”亦見於古書,如《漢書·韓延壽傳》:“置正、五長”,顔師古注:“正,若今之鄉正、里正也;五長,同伍之中置一人爲長也。”《漢書·尹賞傳》:“賞以三輔高第選守長安令……乃部户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顔師古注:“五家爲伍,伍人者,各其同伍之人也。”“列”作爲集市之義,除上引古書例證外,用例又如《漢書·西域傳上》“有金銀銅錫以爲器市列”,王念孫《讀書雜誌》説“‘市列’上脱‘有’字,則文不成義。《漢紀》作‘有市肆’,肆即列也。”[注]〔清〕 王念孫: 《讀書雜誌·漢書第十五》,北京市中國書店1985年,第4頁。又《漢書·食貨志》:“諸取衆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皆各自占所爲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爲貢。”《後漢書·孝靈帝紀》:“是歲,帝作列肆於後宫,使諸采女販賣,更相盗竊爭鬥。”《太平御覽》卷八二七引《三輔黄圖》:“方市闠門,周環列肆,商賈居之。”《文選·張衡〈西京賦〉》注引薛綜《西京賦》注説:“隧,列肆道也。”以上例子皆“肆”、“列”並稱。晋崔豹《古今注》:“肆,所以陳貨鬻之物也。肆,陳也。”與“肆”相類,“列”有集市之義亦當由陳列義引申而來。因此,(1)、(2)兩簡中的“例”,與上引秦漢簡中的“列”相通當無問題,也當是“集市”之義。傳世漢碑《繁長張禪等題名碑》有“縣例掾”、“夷淺口例掾”,[注]〔宋〕 洪适: 《隸釋 隸續》,中華書局1986年,第430頁。安作璋、熊鐵基認爲“”或是“訟”之異體字。[注]安作璋、熊鐵基: 《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第674頁。按,漢代“舟”旁常寫作近“月”形,如《桂陽太守周憬功勳銘》“人嘆於水渚,行旅語於涂陸”,洪适注:“同舩。”[注]〔宋〕 洪适: 《隸釋 隸續》第55頁。陳直先生曾指出:“漢人書船字,往往作舩,或又變體作。……船之爲舩,猶漢人書鉛作鈆,沿字作㳂也。”[注]陳直: 《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11頁。因此,“縣例掾”之“”當是“船”字。“縣例掾”、“夷淺口例掾”之“例”,當與上文所引秦漢簡牘中的“列”同義。古書及碑刻中多記載東漢有“市掾”,[注]安作璋、熊鐵基: 《秦漢官制史稿》第672—673頁。“縣船例掾”、“夷淺口例掾”之“例掾”大概與之相關。

王毓銓先生曾指出漢代“亭”和“鄉”、“里”性質不同,不是主民的行政機關。“亭”主要是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設於鄉野,也可設於城市街道和城門上。如《續漢書·百官志》注引蔡質《漢儀》:“洛陽二十四街,街一亭,十二城門,門一亭。”漢代畫像石和文獻多有“門亭長”。[注]詳參王毓銓: 《漢代“亭”與“鄉”“里”不同性質不同行政系統説——“十里一亭……十亭一鄉”辨正》,《萊蕪集》,中華書局1983年。秦漢時代管理市場的機構也可以稱亭,《三輔黄圖》:“旗亭樓,在杜門大道南。”“又有柳市、東市、西市,當市樓有令署,以察商賈財貨買賣貿易之事。”[注]何清谷: 《三輔黄圖校釋》,中華書局2012年,第93、95頁。“令署”即“亭”或“市亭”。《周禮·地官·司市》:“凡市人,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於思次以令市,市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蒞於介次,而亭小治小訟。”鄭玄注:“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注]詳參俞偉超: 《漢代的“亭”“市”陶文》,《文物》1963年第2期;高恒: 《秦漢簡牘中法治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58—59頁。裘錫圭先生曾指出漢代亭、市關係密切,“亭市”與“市亭”同義。[注]參看裘錫圭: 《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雲夢睡虎地十一號墓出土的六件陶器上有“安陸市亭”的戳記。[注]孝感地區第二期亦工亦農文物考古訓練班: 《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發掘簡報》,《文物》1976年第6期,第5頁。在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也有“西市亭長”(CWJ1③∶71-26),《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注釋説:“西市亭,設於西市的亭。”(2)中的“楮溪例亭長”與“西市亭長”結構相同,“例”與“市”詞義相當,其下文“將子男順起例之廣成”之“例”,即指“楮溪例”。(1)中的“亭例”當與上文討論的“亭市”相當。需要注意的是,陳偉師曾指出(2)“掾還”之“掾”即指稱前文之“楮溪例亭長黄詳”,[注]參陳偉師: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14、5號試讀》。由此來看“例亭長”也可以被泛稱爲“掾”的,此與上文論述的“縣船例掾”、“夷淺口例掾”、“亭市掾”有相合之處。前文已述市、亭關係密切,但有一點仍不大好解釋,就(2)“亭長李嵩病,郵亭掾趙竟勑楮溪例亭長黄詳次領嵩軄(職)”文意看,如前文所述“亭長李嵩”與“楮溪例亭長黄詳”似應有秩次的差别。立於東漢建寧二年(169)的《史晨碑》,其碑陰載:“史君念孔瀆顔母井去市遼遠,百姓酤買,不能得香酒美肉,於昌平亭下立會市,因彼左右,咸所願樂。”[注]高文: 《漢碑集釋》第339頁。似爲亭下立市。漢簡中常見“以近次”、“以次”、“以功次”等用語,如:

(居延漢簡102·6)

(居延漢簡19·8A)

(居延漢簡140·2)[注]所引居延漢簡簡文皆出自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相關總結可參看陳夢家: 《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64頁。

陳直先生認爲:“近次因遠在邊郡,以就近遞補。秩次是以資歷洊升,功次是以勳績洊升。”[注]陳直: 《居延漢簡研究·居延漢簡綜論》,中華書局2009年,第137頁。簡文中的“楮溪例”也可能在某亭之下,但“楮溪例亭長”的稱呼似看不出這樣的區别,因此,“次”大概不是秩次的意思。在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有“吏次”一詞:

(6) 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爲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

(CWJ1①∶113)

“以吏次署獄掾”,《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解釋説爲“以吏職相近就職獄掾”。[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35頁。因此,(2)“楮溪例亭長黄詳次領嵩軄(職)”之“次”,大概與此“吏次”相當。(1)“推辟謁舍,亭例船刺無次公等名”這句話,“謁舍、亭例”當是並列關係,辭例可參上引《漢書·食貨志》“肆列里區謁舍”。從整理者的解釋看“亭例”當是“船刺”的修飾語,“亭例”理解爲“亭”下之“例”似也未嘗不可。

以上是就長沙五一廣場中的“例”及相關問題所作的討論,文章稿成後,承孫聞博先生提示,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有“例督盗賊”的用例。“例督盗賊”見於第五號封檢,或稱作《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對此文書,學者們的討論多集中在與訴訟相關的制度方面。爲討論方便,僅將與本文相關的該文書的開頭與結尾部分引在下面:

(7) 光和六年九月乙酉朔十日戊午,監臨湘李永、例督盗賊殷何叩頭死罪敢言之:

中部督郵掾治所檄曰: ……

(中略)

……何誠惶誠

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監臨湘李永、例督盗賊殷何言: 審核大男李建與精張諍田和從書。

詣在所

九月其廿六日 發[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彩版二、釋文73—74頁。釋文參考了侯旭東: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考釋》,黎明釗編: 《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47—276頁;修訂稿後刊於簡帛網2014年2月2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91。

“例督盗賊”,原整理者注釋説:“可能就是臨湘縣尉。前引《續漢書·百官五》縣條云:‘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 尉主盗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軌,以起端緒。’《後漢書》卷二二《馬武傳》記光武帝問武志向,武云:‘可守尉、督盗賊。’”[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74頁。後來有學者提出:“‘例’通‘列’,意爲條列呈報或者列言。”[注]詳參鄔文玲: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光和六年自相和從書〉研究》,《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3期。或認爲“例”作“列”解,爲羅列、曹列的意思。[注]莊小霞: 《東牌樓東漢簡牘所見“督盗賊”補考》,《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20頁。值得注意的是,韓國梨花女子大學李明和先生指出有將“例”字冠於官職名之前的例子,如見於洪适《隸續》卷十六《繁長張禪等題名》的“縣例掾杜長字子陽”、“夷淺口例掾趙陵字進德”。[注]轉引自參鄔文玲: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光和六年自相和從書〉研究》,《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11頁。(按,“夷浅口例掾”上文已論及)學者們已指出“例督盗賊殷何”是“監臨湘李永”的屬下,從“敢言之”的用語看,“監臨湘李永”當是“中部督郵掾”的屬下。侯旭東先生有總結説:“通觀封檢内容,似可以認爲,東漢晚期的長沙郡存在着一個上下貫通的監察系統: 郡下分部設督郵,督郵下則按縣設部掾,實際稱爲‘監××(縣)’,部掾下至少設有督盗賊。”[注]侯旭東: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考釋》,黎明釗編: 《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第260頁。可以看出上引文書(7)中“督盗賊”的級别相當低。上文所引將“例督盗賊”之“例”理解爲條列或是羅列,未見有其他較爲確切的佐證。聯繫前文所討論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的“亭例”來看,“例督盗賊”之“例”或當與之同義,也即上文所討論的集市義的“列”。“例督盗賊”與“中部督郵掾”在辭例上是一致的,“例”、“中部”皆指所負責的區域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