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津銘
關鍵詞: 續食簡;官文書;里耶秦簡;當騰騰
里耶簡牘主要是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的官文書,這批簡牘對我們瞭解當時的官文書制度,如文件的書寫格式、習用語、傳遞方法等,帶來莫大幫助。在現時可見的里耶秦簡中,有一種文書的内容大意是: 某縣吏徒需要外出公幹,縣倉官於是致書本縣長官,請其事先通知沿途縣鄉,務必要按律爲吏徒提供糧食。由於相關簡文中有“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之語,故鄔文玲女士稱此類公文爲“續食簡”。[注]鄔文玲: 《里耶秦簡所見“續食”簡牘及其文書構成》,《簡牘學研究》第五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8頁。現時可見的幾組“續食簡”内容大致完整,對於我們研究秦代官文書,提供了不少重要信息。以下將借助各類秦漢簡牘及文獻,研讀里耶“續食簡”,以期解通文書内容,認識秦代官文書的文式和習用語,所得結論將或有助我們理解其他秦簡。
本文之所謂“式”,意指撰寫官文書的標準格式。[注]汪桂海: 《從湘西里耶秦簡看秦官文書制度》,《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41頁。大量出土漢代簡牘表明,漢代官文書有特定文式,[注]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7—73頁。至於秦代的情况,則可藉里耶秦簡見其一斑。
現時可見的“續食簡”共四組,由於它們是本文的基本研究材料,以下謹不厭其煩,依陳偉先生主編的《里耶秦簡牘校釋》(後稱《校釋》)列出釋文及標點:
第一組: 5-1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 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雨留不能投宿齎。來復傳。零陽田能自食。當騰期卅日。敢言之。ノ七月戊申,零陽龏移過所縣鄉。ノ齮手。ノ七月庚子朔癸亥,遷陵守丞固告倉嗇夫: 以律令從事。ノ嘉手。(正)
遷陵食辨、平盡己巳旦□□□□遷陵。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來。ノ嘉發。(背)[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頁。
第二組: 8-50+8-422
第三組: 8-1517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倉銜敢言之: 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食皆盡三月,遷陵田能自食。謁告過所縣,以縣鄉次續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齎。當騰騰。來復傳。敢言之。(正)
令佐温。
更戍士五城父陽翟執。
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
第四組: 8-169+8-233+8-407+8-416+8-1185
從上可見,四組簡文的文書狀態並不一致: 第三和第四組簡文顯示文書的最初上呈狀態,由遷陵倉官署發,致予遷陵長官,請其將信息轉告各縣鄉;第二組簡文下半截殘缺,但觀乎竹簡長度,估計文句應近完結,而文末表示遷陵丞欲將倉官的信息轉告予酉陽、臨沅,故應是文書的第二傳送階段;至於第一組簡文,簡文表示此簡最初由零陽倉官署發,然後經零陽長官轉寄予包括遷陵在内的各個縣鄉,而遷陵守丞收到來信後,又令倉嗇夫“以律令從事”,質言之,此簡文乃經多番抄寫傳送,與第二、三、四組簡文不同。由於本文所言的“續食簡”乃指倉官致予縣長官的文書内容,因此下文在研讀各組簡文時,只會將焦點置於開首至第二句“敢言之”之間的部分。
“續食簡”文書結構的第一部分是撰文日期,包括年、月、朔日、日干支,這點顯而易見。[注]汪桂海先生認爲秦代“續食簡”以外的官文書普遍均以同樣方法標示撰文日期,至東漢初仍然沿用,可參閲之。見汪桂海: 《從湘西里耶秦簡看秦官文書制度》第142頁;汪桂海: 《漢代官文書研究》第67—68頁。撰文日期以後則是發文者的職官、名字,以及表示發文者與收文者關係的書信套語——“續食簡”是由倉官致予縣長官,爲上行書信,因此用“敢言之”,與文末的“敢言之”成對,兩者之間便是正文,此亦爲漢代通例,無用贅言。
“續食簡”文書結構的第三部分是正文内容,亦即倉官要向縣長官禀報的事項。除了第二組“續食簡”因殘泐而無法分析,其餘三組簡文均表明倉官首先交代需要續食者的身分、名字、外出因由,以及他們攜帶的糧食將於何時吃盡。就此,《校釋》對第三及第四組“續食簡”的理解大致無誤(個别標點可作更訂,詳見後文),惟第一組似乎可作商榷。誠如陳垠昶先生在《里耶秦簡8-1523編連和5-1句讀問題》一文所指,“具獄”是獄佐外出的事由,[注]《校釋》指“具獄”解作“完成獄案文書”,當確。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頁。“縣官”則是目的地,因此第一組簡文應作“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方爲正確。[注]陳垠昶: 《里耶秦簡8-1523編連和5-1句讀問題》,簡帛網2013年1月8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94。關於“縣官”之所指,里耶秦簡8-461載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更易事物名目,當中有“王室曰縣官”和“公室曰縣官”之語,[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56頁。故“縣官”可指零陽以外的縣廷或中央朝廷;而由於第一組簡文表明文書乃從零陽發送,遷陵爲其中一處目的地,可知發信方向爲西南方,[注]按后曉榮先生《秦代政區地理》,西漢零陽縣及遷陵縣均沿襲自秦的同名縣;而據譚其驤先生《中國歷史地圖集》,西漢遷陵縣在零陽縣西南。見后曉榮: 《秦代政區地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425—427頁;譚其驤主編: 《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册): 秦、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22—23頁。因此“縣官”應非指中央朝廷,而是指洞庭郡的某縣。
倉官交代上述資料後,還會提出多項事情(以下將之分爲項目①至⑦),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組“續食簡”所包含的項目,以及各項目的書寫次序,均不盡相同:
①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①②雨留不能投宿齎②③來復傳④(縣名)田能自食⑤當騰/當騰騰⑥期卅日⑦未入關縣鄉,當成齍,以律令成齍排序第一組√√√√√√×①②③④⑤⑥第二組√√×√√××①②⑤④第三組√√√√√××④①②⑤③第四組√√√√××√①②④⑦③①②各組“續食簡”的用字稍有差别,但意思相同。第四組“續食簡”爲“節不能投宿齎”,意思與“雨留不能投宿齎”大致相同,詳見後文釋義部分。
從上表可見,七個項目中只有①、②及④同時見於四組“續食簡”,而四組簡文對各項目的書寫次序亦大相徑庭。此現象反映出三個重點,一是在不同的前提下(如吏徒的任務、目的地等),“續食簡”的正文内容會作調整;二是各項目之間未必具邏輯關聯(後文將詳細解釋各項目的意思),因此没有特定排序(除了項目①和②);三是“續食簡”的文式並非極爲刻板,官府没限制各項目的書寫次序,行文有一定彈性,這點或許能適用於其他秦代官文書,當加注意。
綜上所述,“續食簡”是由縣倉負責人署發,致予縣長官,其文書結構大致分爲三部分: 首先表明撰文日期;然後是撰文者的身分、名字與套語“敢言之”;接着在文章正文部分,撰文者首先會説明需要續食者的身分、名字和外出因由,然後列出表1所示項目的某幾項(不必全數列出,而且没有特定次序),最後又以“敢言之”收結。
在分析過“續食簡”的文式後,衍生出以下問題: 爲甚麽“續食簡”不必全數列出表1所示的七個項目?爲甚麽這些項目没有特定排序?要解答這些問題,必須先知道“續食簡”正文部分七個項目的意思。
1. 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
“謁告”一詞暫不見於漢代官文書,陳劍先生在解釋里耶秦簡8-165“謁令尉以從事”一句時旁及“謁告”此語,認爲解作“請求(收信人)告訴……”,[注]陳劍: 《讀秦簡札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6月4日,http: //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18。其説當確,以下可用里耶秦簡證之: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 佐州里煩故爲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負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錢三百一十四。煩冗佐署遷陵。今上責校券二,謁告遷陵……(按: 引者省略)敢言之。
三月辛亥,旬陽丞滂敢告遷陵丞主: 寫移,移券,可爲報。敢告主。ノ兼手。
(8-63)[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8頁。
(8-140)[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0頁。
“謁”字有請求的語氣,因此“謁告”容易使人聯想爲上行文書習用語,意指向上級請示、報告,“謁告”一詞後的人則爲説話對象;然而,在8-63的例子中,左公田丁爲旬陽縣屬吏,8-140的尉守傰則是臨沮縣屬吏,二人均不可直接與遷陵縣長官聯繫,因此,“謁告遷陵”不可能解作“向遷陵縣長官報告”。事實上,上引兩篇公文最終分别由旬陽丞和臨沮丞致遷陵丞,故將“謁告”理解成“請求收信人(旬陽/臨沮丞)告訴遷陵丞……”,當較貼近事實,此證陳劍先生的説法正確。
由是觀之,“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的意思就是,“請縣長官告訴我縣吏徒將要經過的縣鄉,請其負責人依照律令,相繼向我縣吏徒提供糧食”。
2. 雨留不能投宿齎
“雨留”,《校釋》解作“因雨滯留”,[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頁。其説當確。至於整句説話的意思,《校釋》認爲是“當因故不能投宿時提供資糧錢財”。[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頁。陳偉先生的解法無疑值得重視,不過其説明不多,易起歧義,因此可稍加補充。
《校釋》徵引了不少傳世文獻來解釋“雨留”、“投宿”和“齎”,其説大致可取,問題在於這三個概念放在一起時,要表達什麽意思。在第四組“續食簡”中,與“雨留不能投宿齎”對應的簡文是“節不能投宿齎”,當中的“節”通“即”,解“假如”,構成一種條件句,意思是“假如不能投宿,便提供物資錢糧”。有了第四組的對應文句,我們便能推論“雨留不能投宿齎”的意思應是“因雨滯留而不能投宿,便提供物資錢糧”。换言之,第四組簡文的“節(即)”字概括了所有不能投宿的情况,其他“續食簡”則特别點出“因雨滯留”這個因素,兩者並没有衝突,只是第四組的概括性更大。
那麽,爲何吏員因雨滯留反而不能投宿?一種合理的推測,“雨留”並非指吏員到達“過所縣鄉”之際正下大雨,而是指吏員曾因“雨留”而耽誤了路程。衆所周知,秦律要求役卒和外出吏員須在限期之内完成任務,否則需要受罰,例如《嶽麓秦簡·興律》載:“發徵及有傳送殹(也),及諸有期會而失期,事乏者,貲二甲,廢。其非乏事【殹(也),及書已具】留弗行,盈五日,貲一盾;五日到十日,貲一甲;過十日到廿日,貲二甲;後有盈十日,輒駕(加)一甲。”[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47頁。另一方面,對於“大雨阻期”這種“不可抗力”因素,秦律還是會有所體恤,例如《秦律十八種·徭律》便載“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注]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頁。説明假如當事人遇到“水雨”這種“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免除役務,不用因遲到而受罰。
不過,見載於“續食簡”中的吏員並非服徭役,而是執行公務,當然不會因大雨而免除任務。即使他們很可能不用因失期而受罰,但理應仍要趕路,儘量追回落後的行程。就此,游逸飛和陳弘音合撰的《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公布了一些里耶秦簡第9層簡文,其中9-2287載:
四月己巳,□□郙。庚午,囗望夷鄉。辛未,□亭。壬申,到臨沅。癸亥,臨沅留。甲戌,臨沅留。乙亥,臨沅留。五月丙子,水大留。丁丑,留。戊寅,留。己卯,留。庚辰,□之□陵鄉。[注]游逸飛、陳弘音: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2013年12月22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8。
這條具“質日”性實的簡文是否正式官文書記録,暫不能確知,但外出吏員很可能也會記録每天的行走進度,包括有無遇上“留”、“水大留”等情况。因此,按理推測,“續食簡”上的“雨留不能投宿齎”應標點作“雨留,不能投宿,齎”,意思是當吏員已經因雨失期,便不能投宿,只是各郡縣仍要向他們提供糧食物資。[注]鄔文玲女士主張“雨留不能”一句其實是省略了賓語“以次續食”,此句應承接前句一起閲讀,全句的完整讀法爲“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雨留,不能(以次續食),投宿、齎”,意思是“如果吏員因雨滯留太久,所過縣鄉不能繼續供給現成膳食,仍應向他們提供住宿和糧食物資,讓他們自行煮食”,其説將“投宿”一詞分拆解釋,有違慣常用法,故本文不取。見鄔文玲: 《里耶秦簡所見“續食”簡牘及其文書構成》第3—4頁。此外,陳垠昶先生主張“雨留不能投宿齎”應作“雨,留;不能投宿,齎”,意指遇雨時,沿途縣鄉應留住吏員;若吏員因事不能投宿,縣鄉則應向之提供物資錢糧。然而,第四組“續食簡”僅作“節不能投宿齎”,没言明縣鄉在下大雨時應留住吏員,若采陳先生之説,第四組簡文的訊息便與其他三組“續食簡”有異,故亦不采。見陳垠昶: 《里耶秦簡8-1523編連和5-1句讀問題》。
3. 來復傳
《校釋》認爲“傳”指通行文書,“來復傳”即“往返雙程的傳”。[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頁。“續食簡”强調出行吏徒持有傳,估計原因是只有持傳者方可得到沿途驛站的糧食及馬匹草料補給。由於此項信息十分重要,應是“續食簡”的必備項目,第二組“續食簡”未有顯示此項目,估計是竹簡殘斷以致未能復原而已。
4. (縣名)田能自食
“自食”解作“養活自己”,用例可見於《管子·治國》“農夫終歲之作,不足以自食也”、《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張耳、陳餘乃變名姓,俱之陳,爲里監門以自食”、《史記·淮陰侯列傳》“大丈夫不能自食,吾哀王孫而進食,豈望報乎”。此外,里耶秦簡8-672載:
可知當時縣置官田,而田官則會編撰“官田自食簿”,估計用來記録官田的生産及存糧情况。由是觀之,“續食簡”書有“(縣名)田能自食”,應是倉官向縣長官强調官田存糧狀况正常,吏徒外出工作須他縣續食,純粹出於便利,並非本縣官田糧食不足之故。
5. 當騰/當騰騰
“當騰騰”廣見於睡虎地秦簡和里耶秦簡,是秦代常見的官文書習用語,書寫方式一般爲“當騰”,然後另加重文符號“=”。因此,第一組“續食簡”僅書“當騰”,可以判斷爲撰文者意外漏書重文符號。學界對“當騰騰”一語的意思莫衷一是,諸家説法大致如下:[注]《校釋》僅複述諸家説法,並謂里耶秦簡8-647中有以“騰”字作移送公文解的例證,但未有明確交代己見。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頁。
學者(按文章出版時序列舉)説法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騰”讀爲“謄”,“當騰”解“正確地寫録下來”,另一“騰”字後讀。①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第一個“騰”字爲“謄”,是抄録的意思;第二個“騰”字讀爲本字,是傳送的意思。②胡平生“騰”讀爲“謄”,“當騰騰”即“當謄,謄”,意思是“應當移寫抄録的部門就抄録給他們”。③籾山明“騰”字及其以下的重文號是“騰馬”的合文,“當騰騰”實即“當騰馬”,作急送解。④邢義田“騰”解作“傳”,“當騰騰”即“當傳,傳之”,傳送内容不限於物,亦可以是人,視乎文書所言,如《封診式·覆》乃指傳送逃亡者到官府。⑤王焕林“騰”通“朕”,訓爲“封”,“當騰騰”即“該封,封”,指對財物的封存。⑥戴世君“騰”訓爲“傳”,第一個“騰”解作“驛傳”,第二個“騰”解作“傳送”,“當騰騰”即“通過驛傳傳送(文書)”,用來交代文書的發送方式。⑦①②③④⑤⑥⑦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48—149頁。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6頁。胡平生、李天虹:《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16頁。轉引自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迹和原檔存放形式》,《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91頁。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迹和原檔存放形式》,《簡帛》第一輯第291頁。王焕林:《秦簡“當騰騰”音義商兑》,《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第48—49頁。戴世君:《秦司法文書“當騰騰”用語釋義》,《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第102頁。
諸位學者發表論述時,礙於資料不足,僅能據睡虎地秦簡或少量里耶秦簡作推敲,意見出現重大分歧,也是可以理解。幸好現時已得見更多材料,我們可據以檢驗各家説法,分析何者最爲可取。
首先,“續食簡”表明“當騰騰”的第二個“騰”字並非後讀,而且此習用語不僅適用於與查封財物有關的文書,因此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和王焕林先生的解釋均不能成立。其次,誠如王焕林先生所言,里耶秦簡J1(9)-1、7、8、9、10、11、12均見“當騰騰”(第8號簡僅書“當騰”,估計亦爲漏書重文符號),[注]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第14、17—19頁。而這些簡文的内容全部涉及拖了三年的債務事項,事情毫不緊急,故籾山明先生“騰馬急送”之説亦見牽强。[注]王焕林: 《秦簡“當騰騰”音義商兑》,《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第47頁。至於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和胡平生先生的兩種説法,雖然對“當騰騰”的第二個“騰”字理解有異,但整體意思相近,因爲胡先生謂“應當移寫抄録的部門就抄録給他們”,其實亦暗示了抄録後要將副本傳送予其他部門。爲便於行文,以下僅稱二者的理解爲“謄寫説”,至於邢義田先生和戴世君先生的主張,則分别稱之爲“傳送説”和“驛傳説”。
“謄寫説”、“傳送説”和“驛傳説”均能解通書有“當騰騰”的簡文,而且三者均同意“當騰騰”有“傳送”的意思,分歧的關鍵只在於對第一個“騰”字的理解。就此,我們可先據里耶秦簡J1(9)1-12排除“驛傳説”。按戴世君先生的説法,“當騰騰”乃指要用驛傳傳送文書,規限了文書的發送方式,意義極爲重要;然而,J1(9)1-12爲同類型文書,一律爲官府向士伍追收欠債而産生的官府往來文書,當中的紀年(同爲卅三至卅五年事)、涉事、行文幾近一致,但只有J1(9)-1、7、8、9、10、11、12的背面結尾書有“當騰騰”,以J1(9)-1爲例,其文爲: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 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騰。ノ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敬手。[注]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第14頁。
至於J1(9)-2、3、4、5、6的相應位置,則省略了“當騰騰”,以J1(9)-2爲例,其文爲: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 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ノ嘉手。以洞庭司馬印行事。敬手。[注]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第16頁。
若“當騰騰”的用意真爲規限文書傳送方法,其意義十分重要,斷不應只見於J1(9)-1、7、8、9、10、11、12而不見於J1(9)-2、3、4、5、6。[注]王焕林先生亦留意到此現象,他認爲可能是因爲這些簡牘都是後來抄寫的檔案,所以會有缺略,惟其説純屬猜測。見王焕林: 《秦簡“當騰騰”音義商兑》,《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第49頁。
至於邢義田先生的“傳送説”,主張兩個“騰”字均作“傳”解,意爲“應當傳送,則傳送”。照此理解,後面的“騰”字實爲多餘,撰文者即使只寫“當騰”(應當傳送),亦可表達同樣意思,故“傳送説”亦不大妥當。剩下的“謄寫説”,似乎最有可能反映實况。事實上,“謄寫説”能套用於現時可見的所有相關簡文:
簡文“當騰騰”意思各組續食簡(見本文所引,不贅)倉官告訴縣長官,要將“續食簡”中的信息謄寫下來,並傳送予其他縣鄉。里耶秦簡866+8208:八月乙巳朔己未,門淺□丞敢告臨沅丞主:騰真書。當騰騰。敢告主。①“門淺□丞”告訴臨沅丞主,傳送文書正本,②將資料謄寫下來,並傳送開去。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爲報。敢告主。③收信縣主要查證男子的背景,將資料謄寫下來,並傳送回來。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覆》: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爲報。敢告主。④收信縣主要查證男子的背景,將資料謄寫下來,並傳送回來。里耶秦簡J1(9)1、7、9、10、11、12,兹以J1(9)1爲例: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騰。⑤遷陵長官須依照律令,追查士伍欠債之事,並將相關資料謄寫下來,傳送予涉事的郡縣。里耶秦簡91867:九月戊戌朔壬申,酉陽丞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當騰騰,敢告主。”⑥酉陽丞如表示,已寫好並傳送某份文書,遷陵丞主宜將資料謄寫下來,並傳送開去。①②③④⑤⑥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52頁。《漢書·河間獻王傳》:“河間獻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學好古,實事求是。從民得善書,必爲好寫與之,留其真,加金帛賜以招之。”顔師古注曰:“真,正也。留其正本。”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48頁。標點稍作修改。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0頁。標點稍作修改。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第14頁。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至於爲何第四組續食簡,以及J1(9)-2、3、4、5、6均不書“當騰騰”,估計是因爲文書的前半部已表明或暗示收信人有責任謄寫資料兼傳送信息,即使省去此習用語,亦無礙公務。而再作進一步推想,由於“當騰騰”一語要表達的意思通常已爲文書的正文部份所明示或暗示,此習用語顯得多餘,因此逐漸不再被使用,最終不見於漢代官文書。[注]拙文的評審人認爲,常見於漢代官文書的“寫移”很可能是和“當騰騰”相似的用語,惟里耶秦簡中也有“寫移”一語,如8-21、8-796和8-1219,9-1867更是同時書有“寫移”和“當騰騰”,故這兩個官文書習用語的意思到底有何異同,當可再作深究,今姑且存而不論,並感謝評審人提點。見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4、228、293頁;游逸飛、陳弘音: 《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總之,“續食簡”中的“當騰騰”表明倉官告訴縣長官,要將“續食簡”中的信息謄寫下來,並傳送予其他縣鄉。[注]本文主張以“謄寫説”理解“當騰騰”一語,至於第二個“騰”字,筆者傾向依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所之説,按其本字理解,即解作傳送。如同前文所言,胡平生先生的説法其實亦暗含傳送之意,故若依照“騰”字本義解釋第二個“騰”字,意思較爲直截了當。
6. 期卅日
“期”,《校釋》解作“期限”,[注]陳偉主編: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5頁。其説當確,但陳偉先生未有解釋“期卅日”在此脉絡中的意義。就此,“期卅日”應與“當騰騰”一起理解,是縣長官要將“續食簡”信息抄録並傳送到其他縣鄉的期限。
前文曾引用的《嶽麓秦簡·興律》已指出秦律規定役卒及外出吏員不可耽擱日程,又據《二年律令·行書律》,漢初亦嚴格規定郵人須依時完成任務,以至每天要完成的路程,如“發致及有傳送,若諸有期會而失期,乏事,罰金二兩”、“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注]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6頁。據此推敲,秦律很可能亦規定各類公文書須在指定時限内傳至目的地,以免耽誤公務。
除了按律令推測,此解釋在實際運作上也是合理可解。第一組“續食簡”乃於七月戊申自零陽發送,至七月癸亥送抵遷陵,歷時十五天。假設遷陵並非文書的最遠傳送地(簡文没指明具獄吏員的目的地),那麽自零陽出發的郵人很可能需要更多時間方能完成任務。如此一來,有司規定“期卅日”,也是合理。
7. 未入關縣鄉,當成齍,以律令成齍
《説文解字》:“齍,黍稷在器以祀者。”[注]《説文解字》皿部。若按此解釋,似乎難以解通第四組“續食簡”的文句,惟“齍”亦可通“資”,解“供給”,如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國次》便載“兼人之國,隋其郭城,棼其鐘鼓,聽其鐘鼓,布其齍財,散其子女”,[注]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 《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45頁。“續食簡”裏的“齍”應指“供給糧食”。
“未入關縣鄉,當成齍”一句的標點應更正爲“未入關,縣鄉當成齍”。此句僅見於第四組“續食簡”,簡文指外出的隸徒乃從遷陵出發,前往彭陽。按后曉榮先生所考,秦代彭陽縣屬北地郡,[注]后曉榮: 《秦代政區地理》第172頁。處西北邊陲,隸徒前往當地須經過關中地區,此應爲簡文“入關”之所指。换言之,“未入關,縣鄉當成齍,以律令成齍”的意思是: 在隸徒入關前,其所經縣鄉須按律爲其提供糧食。而由於此項信息僅適用於需要入關者,因此只見於第四組“續食簡”。至於入關後情况如何,續食責任誰屬,參閲現時所見的秦漢法律文書,均不見相關律令,故暫不得而知。
綜上所述,“續食簡”正文部分的七個項目相互間普遍没有邏輯關聯(除了第①、②項和第⑤、⑥項),因此倉官撰文時不須依照特定排序交代各項目。而綜合全文所論,四組“續食簡”的釋文及標點可補正如下:
第一組: 5-1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 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雨留,不能投宿,齎。來復傳。零陽田能自食。當騰〔騰〕,期卅日。敢言之。
第二組: 8-50+8-422
第三組: 8-1517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倉銜敢言之: 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食皆盡三月。遷陵田能自食。謁告過所縣,以縣鄉次續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齎。當騰騰。來復傳。敢言之。
第四組: 8-169+8-233+8-407+8-416+8-1185
本文以“續食簡”爲例,探討了秦代官文書的文式,發現即使是性質相同的官文書,其内文鋪排亦未必一致,撰文者只須清楚交代必須提及的資料即可,反映當時的官文書文式並非極其刻板。這點對於釋讀其他秦代官文書,帶來不少啓發,例如不宜草率地以文句先後次序推敲殘泐不清的字詞。此外,本文又厘清了“續食簡”的内容和習用語,其中某些習用語(“謁告”、“當騰騰”)常見於其他官文書,所得結論可望有助我們研讀其他秦簡。
2016年11月第一稿
2017年9月第二稿
拙文得以成篇,全賴黎明釗師、郭文德兄、唐俊峰兄指導,本人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