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玲玲
(景德镇陶瓷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景德镇,333001)
20世纪90年代,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开始逐渐形成。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拍卖市场不断活跃,拍卖的市场中成交额越来越高,高额的利润也刺激了不少人开始投资艺术品。艺术品的升值空间大,不少造假贩假者开始把目光转向创造巨额的艺术品拍卖,以谋取高额利润的艺术品赝品也流入了拍卖市场。陶瓷鉴定专家胡智勇说:“北京潘家园90%赝品,10%真品,所以只要说在那里,当个鉴定家,只要说假就答对90分。”据有关报道显示,1957年就已经离世的齐白石在近20年间其作品的“产出”却丝毫没有减少。根据拍卖纪录和行业专家、齐白石家人的采访中了解到,在2000年时,齐白石有381幅作品被拿到市场上流通,而2011年,市场上流通的齐白石画作高达5600幅!1993年10月27日,吴冠中发现拍卖图录中的《乡土风情》和《炮打司令部》是假画,并非为自己的真迹。吴冠中立即通过文化部艺术市场要求拍卖公司撤销两幅假画,拍卖公司非但没有撤销反而还以高价拍卖出去。2006年7月26日,史国良发现拍卖公司拍卖的两幅作品为假画,要求拍卖公司撤回,但拍卖公司不予理会,仍进行拍卖。2012年7月19日,赵建成在济南的某场拍卖会上,发现有十幅赝品,均署着他的名字。可见,抵制艺术品赝品拍卖已势在必行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结构进入快速转型期,奢侈品已然不能满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艺术品消费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艺术品的投资开始不断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大家纷纷参与进来寻觅商机。俗话说,有商机的地方必然会有陷阱。当今的艺术品市场上不断出现赝品并有着稳定、产量庞大的货源。艺术品市场中赝品泛滥的形成机理主要是:
艺术品作为特殊的投资商品,相比其他的投资品来说,艺术品的投资不仅投资价值高,还具有巨大的艺术价值,投资风险小。在股票投资和房地产投资逐渐走下坡路时,艺术品投资开始逐渐吸引人关注,艺术品的投资市场开始飞速发展,被认为是第三大投资市场。在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门槛相对较低,市场缺乏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艺术品侵权的“风险成本”较为低廉,对于艺术品侵权者来说,艺术侵权的风险成本相对收益而言,其成本几乎微乎其微,低廉的“风险成本”背后蕴含着巨大的收益,是最好的“投资”途径。
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艺术家作品被侵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广泛,所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面对越来越猖獗的造假侵权行为,大部分被侵权的艺术家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但最终几乎没有效果。例如,吴冠中在1993年在拍卖会上发现署自己名字的假画,随即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律提起诉讼,这场诉讼持续了3年。1996年,吴冠中最终诉讼成功,但是拍卖公司并未进行公开道歉,也未声明作品为假画。最后,通过法院向媒体宣布结束这场官司。被侵权的艺术家为作品侵权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几乎没有收益成效。
在艺术品拍卖市场上看,买受人和拍卖公司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作为委托代理,其职责是保证代理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一致。相比之下,代理人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的高度不对称会造成两种后果:其一是逆向选择,即在交易前,信息居于劣势的交易方不能正确地选择高质量的交易对方,发生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现象;其二是道德风险,即在交易发生后,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故意采取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后者一般又被称为“代理风险”。[1]
目前,我国现行的艺术品拍卖的基础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相对西方国家,立法数目少,针对性不强。其中,《拍卖管理办法》是1994年10月2日由原国家贸易部颁布实施,《拍卖法》在199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为止仍延续使用。高度活跃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制定相应的条例,从而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在《拍卖法》中艺术品被视为一般商品,其部分条例在艺术品拍卖交易中存在不适用的现象,艺术品作为特殊性商品无法进行处理。
我国艺术品市场中赝品泛滥,其主要是受高额利润的刺激,有些拍卖公司只顾眼前利润,有些甚至私下相勾结,暗中作假,知假拍假,艺术品造假已呈现出组织化、区域化和高科技的趋势,艺术品造假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从造假到售假,从原料到制假设备应有尽有。随着造假手段与技术的发展,艺术品市场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我国,艺术品的鉴定主要由鉴定师和科学分析数据的推理,而鉴定是艺术品进行拍卖的重要过程,鉴定结果决定了艺术品的品质和真假。在中国,没有关于鉴定的有关法律条文,鉴定师对其自身的行为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在鉴定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例如工作的态度松懈以及进行虚假鉴定等。因此会给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巨大损失。
我国颁布的拍卖法主要是调整拍卖过程中的有关行为,但在实际中拍卖法中的有关条例与我国其他法律还存在一些冲突,在处理相关案例中,使得最终的结果相违背,难免造成竞买人或买受人经济利益的损失。例如,拍卖法中的声明不保真条例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例相冲突。在艺术品拍卖过程中,免责条款与《合同法》中的有关条例相冲突,因此,拍卖公司在免除自身责任的同时增加了买受人或竞买人的鉴定任务以及侵犯了竞买人或买受人获得真品的权利。《拍卖法》中的不保真条款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限制之间有极大的冲突与矛盾,虽存在冲突与矛盾,但一直被拍卖行使用。由于《拍卖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这样的一般法,在声明不保真条款与格式条款限制相冲突的情况下,声明不保真条款还是优先适用。
此外,当买受人或者竞买人因为“不保真”条款而是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在给予经济救济上也与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存在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购买生活所需品的消费群体,与艺术品买卖的目的有所不同,大多数的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目的在于投资或者用于收藏,两者的消费目的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若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身或者其服务存在问题的,可以在七日之内进行退还。然而,在艺术品交易中,当买受人或者竞买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拍卖行却以“不保真条例”拒绝赔偿。因此,声明不保真条款与其他部门法之间还存在冲突。
在我国,艺术品交易的主要形式是拍卖,由于艺术品属于特殊的商品,价格相对较高,其出现的很多情况无法用一般商品的解决方案进行解决。在针对我国艺术品拍卖中出现赝品泛滥的现象,通过分析原因,给出了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首先,针对我国《拍卖法》中的“声明不保真”条例的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确保条例的适用不能与其他法律的有关条例相矛盾,若有矛盾,则倾向于竞买人这方,以减少竞买人的经济损失。其次,免责声明必须要公开、明确和具体,不得违反现行法律,不能剥夺买受人根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基本权益,委托人必须要以显要的方式告知竞买人,否则无效。再次,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当买受人买到赝品时,给予经济救济的有关条例,以此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最后,国家立法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针对艺术品这类特殊物品的拍卖应当明确:自拍卖日起30日内,买受人向拍卖人出具法律认可之文物鉴定机构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拍卖人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应当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经调查,确系委托人责任而造成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的,由拍卖人保留向委托人追索的权利。[2]
首先,培养高素质的鉴定人才。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拍卖鉴定师培训体系,统一艺术品鉴定师的资格认证并进行精英培养。其次,完善艺术品的鉴定方式,增加艺术品鉴定的科学性与理性性。在中国,艺术品的鉴定方式主要是科学鉴定和专家鉴定两种,人为因素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应该要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用现代的高技术进行科学的鉴定,以此来增加艺术品鉴定的科学性。最后,用一些防伪手段辅助辨别真伪。例如,可以利用DNA 基因密码进行的“内涵防伪”,[3]也可以采用登记的方式把作品的照片上传到网上进行实名等级,并注明作品的流传情况。其次,建立权威的鉴定机构,由获取国家级的鉴定专家组成,采用最先进的鉴定仪器,做出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鉴定结果。与此同时,也应该鼓励成立合法的民间艺术品鉴定机构,但是对民间的鉴定的机构要有严格的管理,对鉴定的结果负法律的责任,确保鉴定结果同样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
首先,提高拍卖行的入市门槛,对拍卖企业不仅要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还应该有其他特殊要求。例如,禁止没有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拍卖,对拍卖人自身的专业知识背景,学历层次,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专家顾问的权威性等方面的也应有相应的要求。其次,拍卖行要加强自律,培育诚信品牌。例如,必须要建立规范的市场操作秩序,对拍品进行鉴定时,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这既是对书艺术家本人艺术成果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声誉。另外,要提高拍卖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从事拍卖的人员进行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此减少拍卖中赝品的出现。
首先,加强对鉴定师的监督与管理,规定鉴定师在鉴定前应当签订合同,并且成立相关部门或者协会对鉴定师进行培训并对鉴定师的各方面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其自身挂钩,以保证鉴定行为的负责和合法。其次,政府要进行适当监管,有关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拍卖的有关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批,同时加强拍卖公司行为的监管力度,优化市场环境,改善市场结构,促进拍卖市场的发展。再次,完善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诚信的缺失是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上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已导致了一系列市场乱象,制约了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政府应该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作用,特别是经营过程中的诚信问题,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的形式对经营企业进行诚信监管,以此告诫信誉差的企业。最后,加强媒体的监督。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媒体发挥的作用已经不容忽视了,媒体应克服一些负面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作用,在进行报道时,要做到谨言慎行,客观撰写,不被一些“伪行为”利用,客观真实地报道。同时要发挥监督功能,督促拍卖企业的自律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帮助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市场参与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一些带有负面影响的拍卖企业也可以曝光并加大力度宣传,引起其他拍卖行的注意,以此规范其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