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环坚轩
2018年5月22—23日,平湖市环保局对嘉兴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2018年4月该公司13辆轿车检测的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单及检测过程数据,发现上述车辆尾气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情况。平湖市环保局于5月30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先后约见5名尾气排放检验操作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视频监控13份、书证43份。
经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2017年6月取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汽车排气污染物、汽车排气烟度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操作人员均是经过专门培训且持证上岗。经抽查公司2018年4月对13辆车的排放检验情况,发现这些车辆在检验当天第一次检验操作是规范的,但结果为不合格,为了使得排放检验结果合格,检验当天第二次操作时,违反规范检验操作规定,故意采取“未把气体流量分析仪的稀释软管喇叭口套在汽车排气管上,直接放在地面上”或“把套在气体流量分析仪上的稀释软管取下了”两类弄虚作假检验操作,致使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不实,公司出具了13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D.2.3.3.3气体流量分析仪”明确规定“气体流量仪分析仪使用时五气分析仪采样管插入排气管中分析原排放污染物浓度,将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对着排气管,并留有一定的空隙以保证稀释后的流量达到规定值,通过气体流量分析仪的抽气机吸入车辆排出的全部尾气和部分稀释空气,通过分析得到排气流量”。企业制定有《汽车检测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HTJ/ZY-CZ-2016)也有同样规定。
因此,企业上述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并为此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平湖市环保局于8月22日对企业做出4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机动车检测数据专业程度高,及时邀请专家分析检测报告单及检测过程数据,从而锁定可疑检测车辆,同时查看相应的监控视频,及时拷贝刻录光盘让当事人确认,调取相应的检验报告、操作规程予以佐证。
初步锁定违法事实后,对所有涉及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监督管理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让其确认检验视频监控,查实造假原因,完成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