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大事不断。引起我格外注意的却是最高院的一桩再审判决,又为一位企业家“平了反”。
他叫赵明利,因为被指控在承包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严之机,1992年4月至5月,4次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1999年6月3日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当年的判决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是完全错误的。
这个案例本身并不复杂。实际的市场交易中,提货与付款本来就不全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放在双方多次业务来往和连续交易中进行评价,4次“提货不付款”属于符合双方交易惯例且被对方认可的履约行为,是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却被判定是诈骗手段。
这个案例又足够典型。当事双方在所有制身份上不同,一个是民营企业,一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制身份不同的企业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上有争议、产生纠纷,但所有的证据都证明,双方的纠纷并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即使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结果却是赵明利的锒铛入狱。
近20过去了,“迟来的正义”终于来了,赵明利并没有亲眼看到这一幕,他在2015年7月因病去世。斯人已逝,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思考。
毫无疑问,在赵明利案当中,反映出了根深蒂固的“所有制歧视”。这在理论上有个说法,叫产权保护没有可置信承诺,或者通俗地说就是产权保护不健全。在产权保护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解释中国民营经济的崛起乃至解释中国经济奇迹,是让很多研究者着迷的课题。
最常见的解释是地方竞争带来的发展型政府产权保护—为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和增长数字,地方政府有动力去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但这种类型的产权保护在近些年已经走到了转折点—地方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形成的互惠式关系网络,蕴藏着极大的腐败风险,从而必须重塑政商关系。
并且,从赵明利案也可以看出,这种产权保护方式体现出极大的地区差异性。即使在同一个地区,不同时期、不同主政者,产权保护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也会受到影响。这阻碍了强大的国内市场的形成,无法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中央层面除了不断释放“定心丸”的信号,最关键的行动就是推进法治。以推进法治来实现改革的可信,已经成为“不得不”的趋势。改革开放40年,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来保证改革的可信:你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干事创业,不用担心会受到权力的或者以权力为后盾的“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掠夺侵害。“机会主义”有各种形式,比如审批;最大的“机会主义”是混淆合法与非法、混淆此法与彼法,直至像赵明利案一样,以刑事手段介入商业纠纷。
中央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试想一下,如果做不到“两个坚决防止”,就谈不上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甚至法律的执行会成为各种掠夺侵害的工具。
在赵明利案当中,正常的商业纠纷与所有制身份歧视结合在一起,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就被混淆。以刑事手段来介入经济纠纷,正是多年来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最高法的再审判决明确指出了这样做的危害: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平反民营企业家的冤假错案,既是为当事人恢复正义,也是昭示未来。2018年我国推出了1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十八大以来已经推出了1600多项改革方案。改革举措和方案应该说不少了,现在要看执行情况。执行不是抽象的,是在一个一个案例中实现的。平反多年前的冤假错案,不仅仅是简单的清理积弊,而是更明确地昭示:接下来的每一个改革步骤都是可以信赖的,通过更加注重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活力。
赵明利这样的悲剧,不能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