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娟
(西安体育学院 体育法学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68)
体育非营利组织是指以服务大众体育方面的需求如娱乐、健身、身体训练等为宗旨,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体育协会、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体育联合会等。[1]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需要通过不同方式获取一定的经费或资源,体育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但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存在的宗旨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目标,它既不同于可以通过税收获得稳定收入的政府部门,也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借助市场活动直接获取利润的企业。也因此,非营利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面临着筹资问题,不同于企业自负盈亏的运作模式,非营利组织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外部资助型运作模式,外部资金是其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当然,非营利组织也可以通过业务活动获得一定收入,但必须坚持严格的“禁止分配原则”,即不得将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也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2]这些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筹资的内驱动力与政府和企业显著不同,也说明筹资问题在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重要性。“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维持组织的存续进而实现组织的宗旨和使命,体育非营利组织必须有稳定和持续的收入,并能获取必要的资源才能实现其肩负的公益使命。
目前,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筹资的渠道不外乎内外两个方面:外部的资金首先是来自于各级政府的经费补助,包括政府资助(以前是财政拨款)、体育公益金项目资助以及通过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项目经费等。在我国,政府一直是非营利组织的生命补给线,政府财力支持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其次,是来自于企业提供的赞助和经费支持,由于体育活动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由体育非营利组织筹办的很多公益性体育活动往往能获得企业的赞助,也成为其重要来源之一。第三,则是来自于社会或个人的捐赠。而内生来源主要是体育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而向受益方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投资从资金使用方取得的收益,包括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收入、会费收入、经营活动和资本运作收入等,其中会费收入由组织和个人会员每年度缴纳的会费组成,业务收入和经营收入则是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从受益者那里所收取的一定费用或获得的利润,投资收益则是非营利组织在保障经费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情况下,购买国债、金融证券等获得的收益。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筹资渠道和收入来源貌似多样,但实际上都面临一定的障碍。
2.1 传统的财政拨款方式面临改革,体育非营利组织资源的获取不可能再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支持的方式。我国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相当一部分是从传统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转化而来的,特别是自上而下的体育项目协会大多都挂靠在政府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估制度,再加上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内部管理制度缺失,一些体育非营利组织在获得财政资金后,存在着使用不规范、资金利用效率低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定位逐步明晰,体育本身作为集合多重社会功能的领域不再完全由政府包办。为提升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政府正在逐步从体育等公共领域中淡出,并逐渐减少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投入,财政直接拨款和补贴不再是非营利组织主要的筹资渠道,这部分比例将逐渐缩小。即使短期内部分兼有特殊职能的体育非营利组织依然能够获得一定的政府资助,但如果无法提高组织效率的竞争意识,势必妨碍组织社会职能的正常发挥,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与运行成本,长期依靠财政的状况是无法持续的。
2.2 随着体育社会组织从政治领域转向公共领域,社会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单一的政府资助更加无法满足体育非营利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当前体育非营利组织作为承接部分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桥梁,政府会以不同名义对体育非营利组织进行相应的财政补助,但是补助的数量和频率上的有限性不可能完全填补财政拨款取消后的空缺,过去依靠传统财政拨款的情况下一些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时不时就会捉襟见肘,更何况是拨款资金取消后。常规的政府补助之外,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还在完善之中,但是大多体育非营利组织规模小、自身能力较弱,并不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能够入围的组织数量少,覆盖面小。因此,依靠政府购买服务获取资金支持也并非大多数组织都能享有的。
2.3 来自于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的收入也极为有限。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捐赠和来自于企业的投资和赞助的需求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尚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长期的行政依赖性使它们缺乏寻找多种筹资渠道的压力和动力。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那些由政府创办的自上而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由于长期依赖政府的庇护,与其他市场竞争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虽然仍暂时享受着政府提供的某些资源,但内部管理制度欠缺,运行效率低,积极主动适应体制变革,寻求社会资源的动力不足[4];另一方面,那些经费主要依靠自筹的大量体育非营利组织,社会影响力有限,筹资能力弱,能够筹集到的资金数量极为有限。一些非营利组织囿于非营利性的定位和自身服务能力的不足,缺乏动员其他社会力量的能力,仍被动等待社会捐赠,不能积极面向市场和社会通过商业活动进行经营性筹资。而且体育的社会公益性相比于传统的慈善事业存在一定距离(公益性相对较弱),除了少量残疾人体育组织之外,大多数体育非营利组织直接获得企业或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比例整体不高。而且体育非营利组织能够向社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大多又是微利或无利经营,往往很难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回报,也就难以吸引各种社会投资。大多数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对外宣传意识和力度也不够,社会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小,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赞助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晰,一定程度也制约了体育组织通过赞助等方式获得收入和资源的途径。
2.4 自创收入比重过低。作为内生性的筹资渠道,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自创收入虽有多个渠道,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自创收入比重相比于国外非营利组织有较大差距。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的多寡主要取决于会员的数量和会员费的数额,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既便是全国性的体育社团,规模大,会员人数较多,但收取过高的会员费也不现实,会费收入也极为有限,众多中小规模的体育社团会员人数少,仅仅依靠社团内部的会费和个人捐款更是杯水车薪,所以会费收入虽然是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但从所占比重上来说极为有限。其次,由于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拥有不需要支付工资的志愿者,所以一般来说组织的业务运行成本低于企业。但是体育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决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也不能过高,往往只是以成本价部分的弥补业务运行支出。第三,投资收益更是微乎其微,大多体育非营利组织本身就没有太多盈余资金用于投资,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营利组织组织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还存在争议。因此,这些自创收入均无法成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实际中,为数众多的各类体育社团的经费问题尤为突出,大多数体育社团都是伴随体育体制改革,逐步从过去和体育行政机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剥离而来,市场适应能力弱,经营意识欠缺。不同于基金会等财团法人,作为社团法人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人员运作和管理社团的事务,人力成本较高,而相比于体育民办非企业组织,其开展经营性活动一直饱受争议,因而面临着更严峻的资金困境。
可见资金匮乏是当前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面临的普遍问题,这使得非营利组织缺乏应有的财力实现其公益使命,有的非营利组织甚至由于资金枯竭而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
资金“瓶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体育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的制约因素,如果不能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有效筹集组织发展所需的资金,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将面临困境,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增强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创新筹资理念,调整和转变筹资机制,是保证体育非营利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体育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前提。
3.1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当务之急是改革传统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方式,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经费支持体系,加大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力度,支持、引导和规范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随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体育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将从依附走向合作,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方式面临变革,体育公共产品的属性要求政府仍需要通过资金支持和引导发挥非营利组织在体育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因此,一方面应该优化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结构,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体育非营利组织资金支出的完全断绝。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需要非营利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体育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合作关系,政府的资金支出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减少政府直接提供的资金,建立以非营利组织服务能力和绩效为基础的政府资金支持方式,通过专项项目经费、政府购买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引导和促进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借助招投标等竞争机制,提升体育公共服务的水平,而且可以有效减少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行政色彩和官僚作风,兼顾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激励与支持,推动体育非营利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增强自身能力。反过来必然促使体育非营利组织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壮大组织规模,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才有能力承接起部分政府移转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而获得政府的重视与青睐。
3.2 从体育非营利组织自身来说,应明确组织使命,强化组织管理,深化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深入挖掘社会资源。目前,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来自于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过低,这主要是因为各体育非营利组织欠缺适应新形势的筹资理念,自身的定位和服务能力不足,仍然被动等待社会捐赠和赞助。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社会组织,体育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联系密切广泛,与广大群众的亲和力强,随着人们体育参与意识的增强,体育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程度是其他领域无法比拟的。因此,体育非营利组织筹办的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有着非常广泛的社会基础,而各类企业也往往愿意借助体育的影响力和注意力来提升企业形象,推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与体育非营利组织特殊的公益性质相结合,不仅可以宣传营销企业的产品,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能显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获得更高的美誉度。而体育非营利组织通过发挥社会动员能力,获取更稳定的收入来源,实现双赢的结果。因此,积极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大力挖掘赞助等市场资源,是体育非营利组织最具开拓性的筹资渠道。
3.3 探索市场化的筹资机制,积极开辟财源,增加自创收入,寻求持续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现阶段,我国公民的志愿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制约着非营利组织的捐助资金来源,因此,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取自创收入是比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更为现实可行的筹资方式。经验也表明,即使在美国这个社会捐赠最为盛行的国家,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也并非来自社会捐赠,而是来自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占56.6%)。[5]因此,各类体育非营利组织应调整和转变思路,不能再依赖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等传统筹资模式,必须面向市场开展经营性活动,努力扩大自创收入,全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一直以来,我国把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市场化的筹资行为对立起来,认为非营利性就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通过任何商业经营活动获取利润。需要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是指组织的宗旨不以利润为运营目标,运营所得利润不能在组织内部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的发展,而并非绝对的不能从事商业活动。事实上,非营利组织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谋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础。因此,各类体育非营利组织应不断转变思路,提升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面向社会提供个性化与精细化的体育服务。通过不断拓展商业化的筹资渠道,既得以维持组织的运作,有效筹集资金,摆脱资金困境,又能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当然,体育非营利组织市场运作的目的是更好实现所肩负的社会公益宗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应对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4 非营利组织维持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在于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只有通过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产生积极广泛的影响,获取良好的社会声誉,非营利组织才有可能争取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