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侦查模式的简要研究

2019-01-17 04:33周洁
锋绘 2019年12期
关键词:大数据

周洁

摘 要: 传统侦查模式一直是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侦查模式,但近些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侦查模式开始兴起并发展起来。信息时代的大数据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网络化、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大数据与侦查的结合已经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大数据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推动了我国侦查模式的变革,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是时代的选择。但是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存在很多问题,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以使得大数据技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 大数据;大数据侦查;侦查模式;传统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为查明案件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经过长期实践和总结的类型化、固定化的侦查工作办案方法、机制和理念的总和。理论界将侦查模式做过分类,有学者按照侦查模式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是否具有超前性为标准,将侦查模式分为传统的反应型侦查模式和主动型侦查模式。侦查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和司法体制,并且与特定时代下的侦查条件息息相关。我国目前的侦查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传统侦查模式和大数据驱动下的侦查模式两种类型。在当今时代,传统的反应型侦查模式和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但也都有缺点。现阶段主动性侦查模式的技术还不够成熟,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以传统的反应型侦查模式为基础,以大数据驱动的主动型侦查模式补充。两者都各有利弊,需要对其进行准确全面的分析,将二者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一定的融合,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制,以更好的推动我国侦查模式的变革,促进侦查模式的转型。

1 我国传统侦查模式的简要剖析

在我国刑事侦查的历史长河中,传统侦查模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传统侦查模式是指依靠传统方式进行信息的储存、提取和分析研判的模式。下面笔者拟对传统侦查模式的特征及其利弊进行简要的剖析。

1.1 我国传统侦查模式的特征

在传统侦查模式下,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之间存在着前后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侦查行为始终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被动反应,因此这种侦查模式也称为反应型侦查模式或者被动型侦查模式。在我国的侦查历史中,传统侦查模式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这是由侦查规律和我国侦查工作展开的方式、方法以及我国传统犯罪的态势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在既有的经验总结中,侦查工作长期遵循着“由案到人”或“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侧重于从案件作为起始出发点,在犯罪发生之后,通过各种措施查明案情,达到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一般表现为犯罪结果发生之后、被害人报案、侦查人员到达现场、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分析案情、发现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这一侦查模式是最为传统的侦查模式。“由人循案”的侦查模式,指的是从犯罪嫌疑人出发,通过搜集各种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所犯什么罪,以及犯罪过程。总而言之,我国的传统侦查模式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⑴从侦查的切入点看,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是案件侦查的突破口⑵从因果关系的上逻辑上看,犯罪行为发生在前,侦查行为实施在后,由犯罪结果追溯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具有事后性、被动性。

1.2 我国传统侦查模式的利弊分析

1.2.1 我国传统侦查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时至今日,虽然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的犯罪形势已经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但传统侦查模式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价值内核在于权利优先于权力的价值定位。首先,从实体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侦查的被动性是防止侦查措施滥用,保障人权的必然结果。整个侦查过程本来就是一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博弈,侦查权的启动和侦查措施的实施势必会对公民的私权利空间进行渗透,压缩公民的私权利空间。被动侦查的启动在侦查伊始就为侦查划定了一个框架范围,防止侦查措施无边无际的展开,确保侦查的针对性;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侦查权启动的被动性也是保障程序正义的要求。作为公权力的侦查权,不论其启动方式如何,其行使方式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侦查机关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会随着侦查行为的深入,一步步还原案件,进而侦破案件。

1.2.2 我国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首先,在传统侦查模式下,在侦查的初始阶段,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线索都非常有限,犯罪分子与侦查人员之间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犯罪分子一直处于领跑地位,侦查人员则总是“被牵着鼻子走”。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活动具有非常明显的被动性,侦查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侦查行为无法完全消除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反应型的侦查模式是由具体案件驱动的,无论是由案到人”或“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都以现场勘查为驱动,以现场勘查为中心,非常依赖案发现场发现的痕迹证据,对现场固定的证据有很强的依赖性。但这些痕迹证据受时间一维性的制约,其证明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案件。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犯罪信息,案件的侦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久而久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理念,然而口供作为一种主观证据,其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存在虚假的可能,不利于法官的定罪量刑;此外,在有罪推定的观念下,侦查人员基于办案的压力,犯罪嫌疑人将可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也是传统侦查模式与现代司法文明的矛盾突出点。“信奉口供中心主义的刑事侦査理念易打破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与疑罪从无原则相违背。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依賴以及由此引发的刑讯逼供冤假案件使得口供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证据问题而演化为检验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治理文明程度乃至甚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2 我国大数据侦查模式的简要剖析

大数据侦查就是指法定侦查机关针对已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预测犯罪等所采取的一切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相关侦查行为。大数据侦查主要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特定的方法找到其中的规律并为侦查活动服务。大数据侦查模式,即大数据驱动下的侦查模式,也可称为主动型侦查模式。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相比传统侦查模式具有很多优势,下面笔者拟对其简要的分析。

2.1 大数据背景下转变侦查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当下,犯罪呈现出更加严峻和复杂的局势,数据化成为当下犯罪的现实生态。在大数据时代,依托大数据技术产生了许多新型犯罪,改变了侦查与犯罪的博弈局面,犯罪分子将犯罪行为与高科技技术结合起来,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更加科技化、智能化、隐蔽化,犯罪类型更加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以往没有的新兴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传统的非接触性犯罪逐渐向接触性犯罪转型。这些变化可以统称为“犯罪异化”,所有这些都导致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的客观基础发生了动摇,倒逼侦查工作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这些变化导致很多犯罪不再存在犯罪现场。比如一些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网络诈骗,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犯罪现场。但是在传统的反应性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掌握的线索很少,大多是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方式查找证据,侦破案件,无论是“由人循案”还是“由案找人”的侦查模式都己经无法适应这些变化,无法满足现代侦查工作打击犯罪的需求,因此在日常的侦查工作工作中逐步改进侦查思路,摸索新的侦查模式既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然选择。

2.2 大数据侦查模式的优势

我们生活在一个触物留痕的时代,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通过数据信息的形式被记录下来。数据社会化、一切社会活动皆可数据化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或标志。这是大数据能够运用于侦查活动的现实基础。大数据的预测性功能以及全景式记录功能打破了数据壁垒,使得侦查人员能够运用大数据技术迅速掌握犯罪信息,打破了敌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突破了很多传统侦查模式的限制。大数据的预测性功能是其核心功能。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犯罪时间、地点、类型、手段、方式和过程,准确的预测使得我们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的发生取得了主动权,公安机关可以优化警力配置,科学部署警力,预防犯罪,从而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大数据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全景式记录功能。通过大数据进行侦查,能通过细碎的数据片段,最大限度地将案件的脉络,过程进行还原。

3 完善大数据侦查模式的路径

大数据侦查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侦查犯罪的效率,需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制,以期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工作。

3.1 完善大数据相关侦查立法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关于技术侦查方面做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大数据侦查与技术侦查之间并不能完全划等号。目前,我国关于大数据侦查方面的法律法律并不完善,导致了大数据侦查权限的模糊。通过立法明确大数据侦查的适用范围制侦查人员适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犯罪案件侦查的具体罪名和类别,适用范围内应当明确刑事犯罪的罪行性质,犯罪程度的轻重。防止过分滥用数据挖掘技术或其他数据处理技术。

3.2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保障制度

数据化的社会中,一切皆可数据化,任何行为一经作出,皆会在数据世界里留下数据痕迹。并且,合法的商业竞争以及非法的个人信息收集、贩卖行为都会使本来处于隐秘状态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开化,公民个人丧失独立自处的尊严。大数据技术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使得获取公民的隐私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公民的隐私保护在面对各种强大的搜集面前变得越来越脆弱。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隐私保护制度来规制大数据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落实:

(1)建立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当侦查机关需要调取数据信息时,应当出具相关的调查数据司法文书,详细说明调取数据的原因、对象和具体内容,不能任意改变调取数据的范围和目的,从制度上规范侦查权的合法使用,保护公民的各项隐私权。

(2)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国家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是,应当保障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同意权,在不影响侦查工作展开的前提下,的赋予公民在一定范围内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的权利。

(3)严格恪守最小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首先,侦查机关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侦查工作时,要尽可能保护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权益,尽量缩小直接接触个人信息的人员范围,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降至最小,控制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利用,在满足侦查需求的情况下收集的数据量采取最小性的原则;其次,在数据收集要方面以合理明确的目的进行,同时也需要依据此目的来使用收集的数据。在使用大数据时,需要根据案件调查来进行收集,不能逾越司法权限。数据收集和利用都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建立个人信息保障制度时一定要明确这一原则。

3.3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完善大数据下的侦查制度,需要进行综合考量,从多层面多角度共同维护大数据下的侦查制度的良性发展。。除了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对私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外,还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1)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加强对机关队伍人才建设,建立侦查机关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2)尝试相应的合作机制,完善数据仓库,完善数据的建立与分享机制,打破侦查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库的壁垒,加强各部门、区域间的协同作战。

4 结语

我们生活在一个因大数据、人工智能而深刻变革的时代。“大数据的全球性革命已悄然成形,这是一场攸关国家、社会、民生以及科技的巨大变革。”大数据技术在侦查领域的深入应用,完善了传统侦查模式在信息载体、侦查思维、侦查理念、证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随着信息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大数据侦查为主的侦查模式必将成为中坚模式。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工作工作中的适用,毫无疑问为犯罪预防和预期损失的减少提供新的路径和可能性,但与此同时,其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法律条文细化大数据侦查措施,规范大数据侦查方法和手段的适用,完善大数据的应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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