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冰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发展不同,城市经济发展快于农村,产生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大供需市场。越来越多农村务农人员进入城市打工,在其中,青壮年占据很大一部分比例,据数据调查,城市务工人员年龄集中在18岁到55岁,但是由于收入水平低、孩童户籍制度的限制等原因,适龄孩童只能在户籍地农村就学,造成未成年适龄入学儿童与父母分居两地,未成年儿童交给长辈或者邻居亲友监护,这对未成年儿童的身体、心灵和权益等产生不利影响。监护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致使他们在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和个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得不到保护,监护职责的缺失不利于未成年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和前进。至今为止,留守儿童成为一群特殊且弱势的群体,但我国法学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制度和监督措施不完善不健全,仍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携手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权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的研究,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原因和缺点以及改进意见,并且提出如何更好地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建议和举措。农村留守儿童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产物,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成果,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缺失会导致社会问题的滋生,致使犯罪率提高,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提出一系列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概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母亲或者父亲一方或者双方外出打工达到一年以上,孩子留在原户籍地求学,与父母亲长期分开不能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孩子由于家庭经济水平、户籍制度限制、没时间精力兼顾孩子生活等原因被迫留在户籍地老家,父母亲远离户籍地外出务工造成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监护责任的缺失问题亟待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同成年人的生活能力,不属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概念中的留守儿童,不在文章讨论之列。
2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同特征类型
(1)隔代监护是指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将孩子的生活起居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监护模式在农村极为普遍,因为老人往往收入低,工作能力差,不能为家里带来更多收入和产出,因此留在老家户籍地照顾孩子,隔代教育质量差,首先,老人的文化素质低,根据资料显示农村老人55%低于小学学历,20%处于初中学历,低学历的老人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监护水平;其次,老人需要在家务农满足生计以至于无暇操心孩子学业,心理健康等问题,隔代往往存在代沟,无法了解孩子的需求和诉求,造成沟通的不顺畅;最后,隔代监护无法取代父母双方监护,孩子和父母有天生的血缘勾连和情感维系,老人无法及时关注孩子心理成長容易造成农村留守儿童辍学、早恋等社会问题。中国社会存在“隔代亲”老人往往宠溺和过度宠爱不舍得严厉教育,没有在适当年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造成农村留守儿童性格极端,滋生犯罪等社会问题。
(2)单亲监护是指由于父母一方离异、务工等原因造成另一方单独抚养孩子,单亲监护相对与其他亲友监护、隔代监护效果略佳、父母中的一方监护也是监护责任缺位的一种体现,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亲的共同参与,而且父亲母担当不同的角色,父亲多为责任、力量、担当的体现,母亲多为温柔、细心、慈爱的化身。父母亲的角色无可替代,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性格的养成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尤为重要。单亲监护容易造成留守儿童性格偏激,做事激进,心理缺陷等,父母亲一方承担生活琐事往往无暇顾忌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性格成长,容易造成留守儿童做事激进极端,过度自负和自卑两种心理状态。父母亲不同角色为留守儿童带来生活和心理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助于健康的观念养成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自卑、不安和焦虑的浮躁。
(3)亲友监护指由父母的亲朋友或者邻居代为监护,亲友监护多为无偿,出于情谊关系,不签署书面协议,口头约定,责任划分不明确,监护出现问题不易追究责任。这种监护将孩子与父母之外的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一起,由亲朋好友或者邻居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和学习状况,这种容易造成孩子寄人篱下的不良心理,容易形成自闭抑郁的性格特征。孩子容易形成敏感多疑的性格,亲戚朋友过度管教和过少干涉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孩子与外人的天生疏离感不利于发展和教育。
3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启示
3.1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
对于目前我国相关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不够,我们要逐步加强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监护制度,协同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但是农村留守儿童是特殊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
(1)树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为中心原则。未成年人是祖国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任何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工作应当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将农村留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凡是从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享受良好的生活发展条件为出发点。
(2)多部门、多领域协同互助原则。 农村留守儿童是弱势且庞大的群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仅仅靠单个部门无法实现更好地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目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等共同成立一个多功能、多领域的小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监护问题、求学生活等快速作出反应。
3.2 明确细化监护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亟待解决,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监护职责的缺失,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各界一起携手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保驾护航。
(1)明确父母的监护责任。父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长期务工缺失监护责任,影响健康良性的亲子关系,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应加强父母监护责任,提升父母亲监护责任意识的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更为需要健康良性的亲子监护,父母双方可以缩短工作距离,缩短工作时间多多加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减少委托监护、隔代监护等。
(2)明确政府等各界监护责任。一旦父母双方长期监护缺位,可能给未成年带来心理和成长阴影,这时需要更多部门更多机构划分责任,明确清晰责任范围,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福利院及时监督情况,做好登记留守儿童家庭工作,暂时起到委托监护职责,更好地完善监护责任,呵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3.3 健全监护监督制度
一方面需要良好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护制度迫在眉睫。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始终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
3.4 明确社会监护的职责
家庭监护是必要的,但是社会有责任有义务去呵护未成年农村留守儿童的责任。首先明确家长责任,在父母双方监护责任缺失的情况下,建立互助农村留守儿童小组,建立监督监护制度,建立惩治基础。保障监护制度行之有效,有效整合责任监护资源。
总之,守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在监护责任缺失时,更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监护制度,制定惩戒制度,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当家庭监护、社会监护缺位时,国家监护当挺身而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日益突显,让我们携手通力合作共同建设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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