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河流治理研究

2019-01-16 05:02李靖昳游祖勇
中国水利 2019年3期
关键词:正义河流空间

李靖昳,游祖勇

(1.福建农林大学艺术园林学院,350000,福州;2.福建省水利厅,350000,福州)

人类逐水而居。河流是自然资源中最易受人为活动影响、被各方利益主体争夺的对象。虽然近年我国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整治在经济发展中受损的河流,但在治理过程中依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法律不健全、利益发展不平衡等现象,导致河流治理工作不彻底、不完善、不科学。本文以空间正义的视角总结河流治理中不正义现象,分析其原因,提出空间正义视角下的河流治理原则,并从治水理念、治理途径以及工程技术3个方面提出河流治理建议。

一、空间正义与河流治理

“空间正义”一词具有抽象性,多作为准则用以约束建设中的不正义行为。国内众多学者对“空间正义”作出不同层次的定义:冯志鹏认为空间正义就是 “要求我们既要从自然空间的角度去关注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永续利用问题,也要从社会空间的角度去关注处在当代社会发展差序格局中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愿望和相应行为模式之间的公平关系问题”。任平提出将城市空间看作公共资源,而空间正义即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社会正义,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交换、消费的正义。曹现强认为,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空间维度,包括空间资源的公正分配,对弱势群体剥夺的最小化、尊重多元文化等。王志刚提出从主体性视角出发,空间正义就是一种符合主体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它强调在空间生产关系中,应关注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自由选择,机会均等和全面发展,以及主体栖居在自然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强调空间制度政策安排对主体存在的意义,使得空间生产活动充满对主体的终极关怀。高晓溪、董慧认为空间正义即空间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孔明安从空间支配权与分配权的角度提出“空间正义即是空间权力”。空间正义是空间维度上的正义,反映的是空间中各要素占位合理、分布得当的格局。

河流治理实质上是河流空间生产与资源分配过程。空间最初以自然空间存在,在人类的实践过程中,人与自然发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自然空间被社会化,社会空间取代自然空间占据地球的所有权。社会空间侵占自然空间,而自然空间反过来制约社会空间。因此空间正义既要求人类从社会空间的角度平衡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发展中利益的获取与发展代价,还要从自然空间的角度权衡人与自然界的资源以及其他生命体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同理,河流流域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河流治理是以流域为单元对其境内的水土及自然资源的保护、修复与合理开发利用,这在空间上属于对空间的生产和分配。其中人的活动对空间的生产与分配起决定性作用,当人的实践活动是以牺牲空间中其他主体(动植物、自然资源等)的利益为代价时,就是破坏空间正义的行为。例如过度砍伐流域上游树木,导致水土流失,淤塞河道,当洪水发生时威胁流域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导致江河水质恶化,水中生物无法存活;裁弯取直的河道、硬质化的驳岸使河流失去原本的自然形态,生物多样性降低,自净能力降低……

实现空间正义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空间中各要素的既有秩序,划清界限,保持其平衡格局。将 “空间正义”应用于河流治理中,既要将“空间正义”作为河流治理的准则,同时也以其作为最终目标。“空间正义”要求解决河流治理中的问题,首先要立足于河流空间内所有主体,在保证各主体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推动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宜居环境。

二、河流空间治理中非正义问题及其成因

1.河流立法和管理机制不完善,难以实现空间正义

我国有关河流治理与管理的相关法律相对滞后,且缺少根据地方特性而制定的独立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能边界不清,影响监管职责的有效发挥。河流治理是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项目,应由多个政府部门协作完成,其中包括主管防洪工程建设的水利部门、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控制河流流域水土流失的林业部门、审批城乡河流空间建设的住建部门、管理流域范围内农业生产防止面源污染河流的农业部门、约束养殖渔业防止过度养殖的海洋渔业部门以及管控河流水质的环保部门。每个部门职能行使对河流治理的成效都至关重要,但是这种分割式治理使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和配合,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容易出现管理漏洞或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2.各方利益固化和博弈的结果,导致空间正义缺失

河流治理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其中包括沿河两岸居民、水电站、工商企业、水产养殖户、农牧畜养殖户、河道岸线占用者、河流资源(水资源、沙石材料等)开发使用者,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等。各利益主体为谋取自身利益,强势利益主体剥夺弱势利益主体,导致弱势群体丧失平等享受河流空间资源的权利,例如滨河空间私有化是开发商为牟取私利而造成的空间剥夺,影响行洪和滨水空间共享;企业工厂为节省成本,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导致水质严重污染;工程设计为设计便利和取费最大化对河流裁弯取直,破坏河流生态系统。

3.河流空间规划设计及实施粗犷,无法助推空间正义

河流治理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过于草率,缺少相关可行性研究、专家环评等重要环节。在空间规划阶段,缺少实地调研考察,规划方案无地域特色;规划设计需按相关规范实施,但部分设计规范过于陈旧或缺乏准确论证,已不适应现阶段生态治理的相关需求;河流治理是综合性、多学科项目,需各专业协调配合,但由于各专业侧重点不同且沟通与配合不足,难以达到治理的最佳效果。在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施工过程粗犷,甚至有悖于设计图纸。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方验收标准执行不到位,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4.河流流域公众参与边缘化,影响空间正义最大化

我国河流治理的政策制定与管理绝大部分由政府决策。河流治理的理念、方向和预期效果也是由政府相关决策人员拟定,再由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实施。在河流治理的过程中,公众基本没有参与权与发言权,且河流治理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很少公开发布、公众缺少表达的机会与途径,久而久之,公众参与积极性被磨灭,导致最关心治理成效、最熟悉治理需求的那部分公众意见无法得到表达与吸纳。

三、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河流治理原则

1.安全性原则

河流空间安全包括流域居民涉水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河流系统生态安全。河流治理首先要以流域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保障居民日常用水安全以及洪水期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河流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治理中还要保障其生态安全,使开发、治理等人类行为以保证生态系统健康为前提。

2.平等性原则

河流空间平等性原则包括人对河流资源与空间的享有公平、河流空间内所有生物公平享有生存空间两个方面。河流空间具有公共性,河流河道与滨河岸线应保障其应有的共享性,不存在河流空间被侵占、贫富等级划分等情况;河流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不可再生性,对河流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可持续开发,同时保证现代人与后代人平等地享有河流资源;河流空间内所有生物应具有平等、公正的生存权利与空间,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都要以不剥夺其生存权利为前提。

3.生态性原则

河流本身是一个独立又与周边环境紧密联系的生态系统,河流治理应秉承生态性原则,在环境承载力容许的范围内,对河流进行自然合理的利用与科学改造,充分发挥河流的生态廊道功能,串联城市各生态系统以及修复生态系统功能。

4.整体性原则

河流治理的整体性包括河流系统的整体性、治理方式的整体性与管理机制的整体性。第一,河流系统应保证自身的整体性,与湿地、湖泊、城市排水形成完整水系网络,促进城市防洪排涝;第二,河流治理应统筹全流域、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协调各专业;第三,河流治理的管理工作应注重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与整体性,以及跨行政区管理的衔接。

5.多样性原则

河流治理的多样性原则包括文化多样性、河流空间多样性以及生物多样性。第一,每一条河流由于地形、气候环境、历史背景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地域文化和水文化。河流治理应包容和尊重不同的文化特征,避免“千河一面”;第二,自然河流空间因其自身动力因素呈蜿蜒曲折形态,空间变化丰富,河流治理应保护河流空间多样性,避免自然河流“水渠化”;第三,河流消落带是水陆交接区,蕴含丰富的生物种类,同时也是生态敏感区,极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影响生物栖息。因此,河流治理应保障河流空间生物多样性,构建舒适的生物栖息地。

四、河流治理中实现空间正义的建议

1.遵循天人合一理念引领空间正义

尊重和保障空间每个生命个体生存及享有资源的权利是空间正义基本要求,而天人合一理念要求人类行为应顺应自然、尊重自然,其理念与空间正义不谋而合。河流治理应尊重河流自身形态特征,维护河流生态平衡。河流资源开发建设要以提升河流生态系统功能为基本原则,加强对湿地、水库等生态系统的保护,提升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能力。协调水域空间与周边环境,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的平衡。重点划定河流保护蓝线、生态保护红线、农田保护红线及城镇开发边线等界限,保证资源开发建设“不过界”,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达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平衡相关利益关系着力空间正义

各利益主体间的不公平、非正常博弈是河流空间正义缺失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实现河流空间正义,最根本的途径是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遵循最大公约数原则,最大限度地寻求利益共同点和共同价值观,达到受众共享最大化,生产、生活和生态之间关系得以平衡。

3.统筹全流域综合治理体现空间正义

空间正义包括意图正义、过程正义和结果正义,必须统筹全流域、全过程、全方位治理。河流治理在可研阶段,相关部门应对治理河段的现状条件充分调研,聘请专家对相关数据精准分析和评测,明确治理方向。在规划阶段,设计单位应统筹全域,综合分析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的现状,全流域统一规划,水、滩、岸、域点线面多措并举、多元治理。在设计阶段,设计人员应根据当地文化背景,在设计中充分体现地域文化和水文化,打造标志性河流景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降低对河流原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到低影响开发。在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应以严格的标准要求监督施工方,保证工程高质量完成。

空间正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理论,有赖于法律与制度设计和实施,有赖于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河流空间涉及面积大,土地类型多,跨行政区、跨部门管理,因此在管控方面存在难度。实现河流空间正义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划定水资源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等区域保护线,用法律明确河流管理机构和行政区域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能。其次,各地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多规合一,推进流域内各部门协调与合作制度,对河流空间进行整体规划管理,避免各区域分治。第三,推动智慧水利建设,以科技手段对全流域的状况实时监控、整体分析、综合治理。第四,河流治理需要全民参与、共同治理,要推进公众参与河流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意见征求与落实程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三大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局面。第五,加大生态保护与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做好水利知识的科普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水平。

4.推动工程技术革新助力空间正义

河流治理中实现空间正义还需要工程技术革新的辅助。首先,河流治理不单单是治理水环境的单项工程,治疗水污染“病症”要从查找“病因”开始,才能做到“药到病除”。河流沿岸的工业企业、农业以及生活废水污水需研发新型的处理和过滤设备,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其次,水利设施及驳岸的建设会对河流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研发和利用新型技术与材料可以更好地模拟自然界物质运动和交换,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减少人为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

五、结 论

“空间正义”是国内新兴理论,且还未应用于河流治理方面。本文以“空间正义”为视角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发集团、设计单位、流域居民4个角度,管理机制、利益分配、规划设计、公众参与4个层次分析河流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空间正义”为规范准则,提出安全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生态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并从治水理念、治理途径以及工程技术3个方面提出河流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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