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奉 莹
创业孵化机构是以最早期创业者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场地、设施、系统支持,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的创业服务组织或实体机构。国外与创业孵化机构相近的表达有技术孵化器(technology incubator),企业创新中心(enterprise innovation)、创新中心(innovation center)、创新就业系统实验室(the lab of 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 system)等。
创业孵化机构的产生源于创业发展,最早于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出现,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起来。
1987年6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后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在制订产业发展计划中将建立孵化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1],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2],陆续成立了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实施“双创”战略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国的创业孵化机构急速增加。
到2015年底,我国共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4875家,成为世界上创业孵化机构最多的国家,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升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实现创业孵化机构优化发展,成为促进创业发展有关各方都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是创业孵化机构在其服务功能的实现和自身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从服务功能的实现来看,包括孵化功能体系建设情况和孵化绩效情况;从创业孵化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包括组织与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发展能力优势情况。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在发展质量方面形成了一些特点。
目前,在服务功能的实现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表现出如下特征:
1.组织机构较为完备,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目前,大部分创业孵化机构特别是运营良好的创业孵化机构都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一类是创业孵化机构自身运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协议等;另一类是与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进入和毕业制度、创业导师和创业培训制度、项目评审制度、融资服务制度等,一些创业孵化机构还建立了对在孵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
2.孵化功能覆盖全面,服务形式较为多样
目前,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在孵化功能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在孵企业提供所需的运营、融资、市场、政策等方面的各种相关资源和服务,帮助企业降低创业成本,提升运作效率,使企业能快速融入市场。
第一,整体来看,创业孵化机构的孵化功能已较为完备。创业孵化机构能够提供创业企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物业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宣传推广服务等。其中,基础设施和物业服务包括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生活的各类场所和设施,以及孵化机构提供的物业服务;金融服务包括申报政府资金,与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机构对接,帮助企业进行融资,股权投资服务;中介服务包括工商注册、财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管理咨询、广告宣传、商务服务等;技术服务包括提供研发所需的设备和技术;信息服务包括采购和销售信息、经营信息、推介信息、技术信息、政府优惠政策等;培训服务包括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宣传推广服务包括项目推广和示范推广等。此外,还有一些孵化机构提供就业见习、毕业企业跟踪服务、创业苗圃和加速器服务。
如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例,通过对现有71家创业孵化基地中的36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在创业孵化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中,提供服务占比最大的是场地和物业(100%)、金融服务(91.67%)、创业辅导和培训(77.78%)、中介服务(63.89),这些也是创业企业所需的基础服务;其次是信息服务(41.67%)、产业促进服务(36.11%)、技术服务(33.33%)、休闲服务(33.33%)、科技成果转化服务(27.78%)、人才服务(22.22%)、就业见习服务(19.44%),这些是根据创业孵化机构的类型和功能定位所提供的服务;而创业苗圃(13.89%)、加速器(8.33%)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5.56%)占比较少,这类服务是少数服务能力较强的孵化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见图1)。
图1 创业孵化机构服务功能
第二,服务形式多样化,专业化程度提高。对于某一类服务,服务形式更加多样化,针对不同的创业主体,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如一些创业孵化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注重整合各项相关金融服务,包括帮助在孵企业联系银行,进行投资管理、投融资策划,获得小额贷款、创业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评估等服务,通过一揽子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成功实现技术转化。此外,一些类型的创业孵化机构还形成了服务标准。如2017年发布的《众创空间服务规范(试行)》和《众创空间(联合办公)服务标准》[3],这些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于提升众创空间(联合办公)的专业服务水平,加快发展众创空间(联合办公)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将起到重要作用。
3.基础设施得到改善,自身发展能力有所提升
整体而言,我国创业孵化机构近几年在自身发展能力方面有较大的提升。
第一,基础设施所具有的竞争力提升。从孵化场地来看,一方面,孵化场地面积增加,另一方面,孵化场地利用率提高。截至2017年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达1.18亿平方米,比2012年增加0.74亿平方米,年均增长33.9%(见表1)。表2列举了摆渡创新工场、芜湖弋江青年创业园、洛阳恒生科技园等典型创业孵化机构场地利用情况,可以看到,2014—2016年这些创业孵化机构的场地利用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第二,整合外部资源的能力加强。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建立联系增强,合作水平加深。表3是2014—2016年国家高新区内各类机构数量情况,可以看到,近几年我国国家高新区内各类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平台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如担保公司从2014年的741家增加到2016年的979家,增长了32.12%;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从1676家增加到2471家,增长了47.43%;人才服务机构从1358家增加到1726家,增长了27.10%。
4.孵化绩效显著提升,社会贡献明显提高
整体而言,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在孵化绩效方面取得了较大提高。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例,2012—2016年,在孵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从357.6亿元增加到1480.6亿元,增加了1123亿元,年均增加280.75亿元;2016年在孵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的金额比2012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78.5%(见表4)。
表3 国家高新区内各类机构情况
表4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风险投资和财政资助情况
在服务绩效方面,2012—2016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从70217家增至133286家,增加了63069家,年均增加15767家;2016年在孵企业数量比2012年增长89.82%,年均增长22.46%(见图2)。
图2 2012—2016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
2016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有效知识产权223066项,比2014年增加了72146项,增长47.80%。其中,发明专利51954项,比2014年增加了14785项,增长39.78%;软件著作权63805项,比2014年增加了16654项,增长35.32%;集成电路布图2376项,比2014年增加了354项,增长17.51%;植物新品种698项,比2014年增加了90项,增长14.80%(见表5)。
表5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情况
在社会效益方面,2012—2016年,在孵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从143.7万人增加到212.1万人,增加了68.4万人,年均增加17.1万人;2016年在孵企业从业人数比2012年增长47.60%,年均增长11.90%。2016年,我国在孵企业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21.1万人,比2014年增加8.5万人,增长67.46%;吸纳留学回国人员2.1万人,比2014年增加0.3万人,增长16.67%。2012—2016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从45160家增至89694家,增加了44534家,年均增加11133.5家;2016年在孵企业数量比2012年增长98.61%,年均增长24.65%(见表 6)。
表6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吸纳就业情况
当前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但在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其发展质量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发展活力缺乏,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受到限制
一些创业孵化机构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其运营模式、管理方式并没有随着孵化机构的发展及时调整和升级,管理机制僵硬,缺乏发展活力,从而导致管理服务水平较低,运营效率低下。特别是一些政府公办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创业孵化机构,由于政府色彩浓厚,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2013年7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182)给出了考核国家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然而该政策只是针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包括其他类型孵化机构。虽然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指出要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的标准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规范化发展。但是,目前还没有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实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2.功能定位不清,服务水平难以充分满足创业企业要求
不同类型、不同资源条件的创业孵化机构应该确定适应其自身发展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目标,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然而,目前一些创业孵化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不清,服务目标不明,造成孵化对象与产业发展适配性、孵化机构自身产业化融入不够好。
孵化服务创新性不足,服务内容不能充分满足创业企业的需求。目前很大一部分的孵化器仍以提供物理空间为主,这远远不能满足在孵企业获得更具深度的帮助和扶持的需要。在孵企业规模的扩大对孵化器整体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孵化器需要提供更高层次的综合服务,对于新创企业面临的场地、资金、市场、培训、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问题,都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然而,我国孵化器目前的总体情况仍与在孵企业的服务期望存在很大的差距。
3.发展优势不足,人才、资金、设备状况亟须改善
第一,创业孵化机构专业人才紧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能力不够强。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制约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发展的因素之一。从管理人员情况来看,我国创业孵化机构特别是公办创业孵化机构的管理人员主要来自政府机关部门,缺乏既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懂得企业管理,熟悉资本运营、投资风险控制,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除部分创新型孵化机构和风险投资驱动型孵化器机构,倾向于聘请有创业经历或者财务或法律背景的专业人才协助管理之外,大部分政府主导的创业孵化机构的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和具备的能力素质还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要求。从普通工作人员的情况来看,还缺乏既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较高的能力素质、较强的服务意识,又有创业经历或熟悉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
第二,缺乏资金和专业设备。一些新建的创业孵化机构,往往存在资金不足、专业设备缺乏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由公益性组织成立的创业孵化机构,其当前的项目资金往往不足以支撑机构的办公经费开支和项目经费开支。由于缺乏经费和设备,一些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全职工作人员,只有机构负责人等少数几人维持机构运作。
第三,创业孵化机构比较优势不够突出。目前,各类创业孵化机构还存在同质化建设的情况,一些创业孵化机构没有认真思考自身的发展定位,盲目扩张,没有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
4.盈利能力有限,服务绩效和社会效益相对不高
整体而言,我国创业孵化机构在孵化绩效方面与国外孵化机构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一,盈利能力有限。一些创业孵化机构单位孵化面积的年收入水平较低;由于缺乏稳定和优质的收入来源,一些创业孵化机构仍然靠场地租金和政府补贴收入为主,孵化机构资金总额增长不快或负增长。
第二,服务绩效较低。一些创业孵化机构在孵企业数量与规模都十分有限,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在孵企业发展较慢,难以毕业;毕业企业难以形成规模,上市率低,营业收入水平不高。
第三,社会效益不明显。从创业孵化机构在孵企业就业人数来看,吸纳就业的能力和水平有限;社会形象好、行业影响力大的创业孵化机构数量占比较小。
发达国家都十分注重对孵化机构的宏观管理,政府对孵化机构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
1.给予政策支持
政府立法是孵化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发达国家各级政府通过立法,包括直接促进孵化机构发展的法规和间接性的法规(如促进创新、科技人才流动的法规),使孵化机构的运作有法可依,保证了其产业健康发展。如美国州议会对孵化机构进行专门立法;法国出台了《创新与研究法》,为科技人员创业和研究成果转换提供法律依据;以色列对科技移民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创业孵化机构吸引了大量移民科学家和科研人员;韩国颁布了《支持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法案(1997)。
2.给予经济支持
一是给予直接资助和补贴。如美国约有一半的孵化机构得到过政府资助,美国商务部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孵化机构拨款或给予项目补贴;英国政府在孵化机构建设初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法国的企业孵化机构可以根据国家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申请经费资助,经审定批准后,地方按1∶1给予配套;以色列实施了“磁石计划”“小磁石计划”、NOFAR计划等,给予研发资助。
二是实施政府基金支持计划。如英国政府设立孵化活动奖励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孵化;法国政府在生物工程、多媒体、通信与服务三个领域设置了基金,重点支持这三类孵化项目;以色列规定离开孵化器后的所有孵化项目仍可以继续申请“政府一般研究开发基金”。
三是税收减免。如美国一些州规定企业孵化器创建的几年内可以免征所得税,带动了私人机构等组织投资参与到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中;英国政府公布了“增长型企业的退税办法”,对技术型企业研究开发给予税收减免。
四是提供贷款。如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sts,OCS)推出了私营企业孵化器三年试点计划,每年提供给企业孵化器一定金额的运作资金,对每个孵化项目提供贷款,对边远地区的孵化机构提供的贷款更高。
3.给予信息支持
政府通过与孵化机构合作,利用各种条件,为孵化机构提供信息资源,使孵化机构的服务功能得到扩展和深化。如美国政府通过与孵化机构进行协作,对其提供各类信息资源。
西方国家创业孵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注重管理模式的优化,从而促进了孵化机构发展质量的提高。
1.减少政府参与对孵化机构的管理
虽然西方许多国家的创业孵化机构在发展早期都曾经得到政府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但是随着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政府对其的干预和管理不断减少,大多强调孵化机构的企业化运作。美国、以色列等国家孵化机构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采取了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如以色列自2001年以来就开始对孵化器实施改革,一方面是将原有公有孵化器进行私有或半私有化,减少政府资金在孵化器资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是由私营公司以竞标方式承担建设、经营和管理新建设的科技孵化器,避免政府干涉孵化器内部事务。
2.引入竞争机制
一些国家在孵化机构的建立方面引入了竞争机制,使孵化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一开始就比较规范。例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孵化器建立方面都采取了竞争机制。法国国民教育和研技部、经济财政与工业部联合发起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启动资金招标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对企业孵化器进行评选,从中选出具有发展潜力的孵化机构,对其进行重点扶持和资助。
国外孵化机构的一个经验是制定管理标准,进行标准化的服务管理。
1.制定孵化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标准
一些国家为创业孵化机构的服务和活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例如,法国建立了标准化委员会和标准化认定机构,专门负责对孵化机构的服务和活动制定标准。[4]目前,法国民营孵化器的管理已实现了标准化,孵化器采取质量控制程序,并获 ISO 9002 质量体系认证。
2.制定在孵企业和孵化项目的管理标准
一些国家对于孵化企业或孵化项目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准。例如,以色列对申请入驻孵化器的创业企业制定了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团队的诚信情况、创业项目类型、知识产权情况、产品的预期市场前景等。
经过不断发展,一些国家创业孵化机构通过调整孵化功能定位,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功能和服务。
1.调整服务功能定位,优化服务项目
一些国家的孵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调整功能定位,实现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优化。例如,美国科技孵化器的服务功能和经营目标近30年来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如表7所示。
许多创业孵化机构针对其自身的服务功能定位,优化服务项目。例如,美国1010创业社区,其定位为生活、工作、娱乐同时实现的创业社区,因此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体化服务,整个大楼一应俱全,包括酒店、办公商务区、休闲娱乐区,提供了生活所需的所有配套服务,包括卧室、厨房、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会议室、办公室、商务中心、酒吧、健身房、游泳池、私人酒窖等。
2.完善服务机制,优化服务体系
完善的服务机制是孵化机构“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一些国家的孵化机构形成了专业化的服务体系。例如,英国的创业孵化机构针对创业企业发展中的各项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机制,为创业企业提供了全方位孵化服务和良好的孵化环境。包括为创业初期的企业评估技术的商业价值;考虑融资方式和目标客户,争取孵化资源;解决创业资金问题,确保资金到位;与企业联系落实入驻细节;帮助企业建立网站;撰写招聘广告,刊登招聘信息,安排面试、准备雇佣合同;制定营销策略,拓宽销售渠道等。
随着孵化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孵化机构对于专业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突出,为打造一支专业的服务人才队伍,许多国家采取了相应措施。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许多国家重视孵化机构管理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例如,英国政府通过贸易与工业部与壳牌公司管理的“谢尔技术企业计划”,每年派遣一些大学生到企业,通过实习掌握管理经验,该计划为英国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年轻的管理人才。
2.鼓励孵化机构进行人员培训
许多国家政府鼓励孵化机构,对孵化机构的服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服务效率。例如,美国政府推行了“培育箱计划”,鼓励企业孵化器加强人员培训,在孵化器中形成学习交流氛围。
表7 美国科技孵化器服务功能的发展
3.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一些国家还通过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引进职业经理人管理孵化机构来提高管理水平。职业经理人不但负责孵化器自身的发展和业务模式变化,还帮助创业者组建创业团队,全程、全方位为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这些职业经理人往往具有强烈的创新和创业精神,通常是成功的企业家或创业者。
一些国家注重对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的评估,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或其他方式进行监管。
1.建立专业机构进行监管
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评估机构对孵化机构进行评审和监督。如以色列成立了由产业代表、专业投资者和学者组成的孵化器项目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每年只有7%~9%的孵化机构通过评审,通过评审使孵化机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大大提高了创业企业的有效毕业率。
2.其他方式监管
一些国家采取其他方式对创业孵化机构进行监督。例如,美国政府对孵化机构进行监管的方式有:第一,审核孵化机构的发展计划;第二,要求孵化机构定期向政府设立的拨款机构提交运行报告;第三,政府派代表参与企业孵化器的董事会。
作为服务创业企业的重要载体,创业孵化机构肩负着服务创新创业的社会责任,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质量直接影响在孵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提高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质量。
1.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宏观管理
加强顶层设计,对各级各类创业孵化机构进行统一部署和系统安排。在规模和质量上对未来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进行规划,防止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发展的情况。明确创业孵化机构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建筑规模、基本功能、资金保障、运作机制和阶段性工作要求,指导创业孵化机构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2.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创业孵化机构提升发展质量
出台促进创业孵化机构提升发展质量的政策措施。重视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的提升,在强调创业孵化机构通过提供服务满足创业企业各项需求的同时,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对多年运营良好,服务水平高,发展质量好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对于新建和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帮扶;对于长期运营不善,服务水平低,发展质量差的创业孵化机构,可要求其关闭。
3.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第一,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形式,加强创业帮扶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指导创业孵化机构主动为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帮扶政策提供帮助,使创业孵化机构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阵地。
第二,强调发展质量,加强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的宣传,使相关部门、创业孵化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形成重视发展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创业孵化机构的管理体制包括创业孵化机构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创业孵化机构内各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实现孵化机构的管理任务和目的。优化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是提升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
1.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多元化发展,优化管理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创业孵化机构来看,种类很多。既有政府公办,也有私营,还有混合所有的创业孵化机构;既有政府部门设立,也有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孵化机构;既有综合型孵化机构,也有专业型孵化机构。对不同类型的创业孵化机构,应该充分吸收不同管理模式各自的优点,采取行政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来运行。从而减轻政府对孵化机构建设资金投入的负担,建立和健全市场竞争体系。在常规事务管理、决策与指挥方面,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机构的行政管理,包括创业孵化机构的战略规划、咨询、法律等行政事务;在孵企业的管理服务、运营等,涉及市场化经济要求的方面,采取企业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如成立股份公司,下设各类服务、研发中心等。
2.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
政府在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应主要扮演引导者的角色,积极促进其加强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二是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优化管理流程,信息关联和信息共享,提高孵化机构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三是鼓励创业孵化机构优化完善激励机制,采用股权激励、持股孵化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创业孵化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四是鼓励孵化机构加强资本运营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孵化机构盈利能力。
1.优化服务体系,建立良好孵化生态环境
一是优化服务体系,实现功能定位与服务项目的有效统一。鼓励孵化机构找准功能定位,提供与之相应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形成特色服务品牌。积极推广国内创业孵化机构的成功经验,帮助创业孵化机构形成特色发展模式。二是应用大数据平台助推创业孵化机构进行科学化管理,实现服务创新,构建良好创业生态环境。三是对毕业企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建立良好的项目后续发展环境。让离开孵化机构的创业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服务,促进其孵化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2.针对不同创业需求,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一是支持和鼓励各地在创业孵化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为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综合服务,解决创业企业的实际问题。二是组织研究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需求调查,并定期公布调研数据信息和分析报告。三是聚集创新创业资源,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拓宽孵化机构服务内容,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聚集政、产、学、研、金、介、贸等优势资源,完善人才引进、产品研发、成果推广、技术转移、国际合作、融资服务、劳务派遣、知识产权保护、休闲娱乐等各项服务。
强化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评价标准,强调分类评价和动态评价原则。
1.加强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标准化建设
一是组织专业机构对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质量情况进行分类研究,通过调研了解各类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二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2.分类实施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评价
一是制定不同层级的评价标准。制定世界一流、区域标杆和具有专业特色孵化器的评价标准和细则,实施分类指导。建立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引导本地区的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二是对不同类型创业孵化机构采取不同的评价办法。对于政府主导的孵化机构,可以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发展质量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管。同类型创业孵化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团体性孵化质量评价制度和孵化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创业孵化机构自己设立孵化项目评价委员会。
3.建立动态评价机制
一是对创业孵化机构发展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二是在一定时期之后对评价标准进行优化和调整,保证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强化孵化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对创业孵化机构管理人员、普通工作人员和创业导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创业孵化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引进培养高层次创业孵化机构管理人才
一是政府在人才引进的过程中注重引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资源的高层次孵化机构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二是对创业孵化机构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提供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解决引进人才在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组织创业孵化机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在机构管理、企业创业、产业发展、新技术等方面,提高创业孵化机构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2.加强创业孵化机构普通工作人员的培训
一是建立孵化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对创业孵化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认定。二是组织免费培训,通过专业化培训、异地观摩和现场指导等,对孵化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增强专业化服务水平。
3.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一是制定和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创业导师的认定和规范工作。二是建立创业导师人才库和信息库,为创业孵化机构提供所需的创业导师信息。三是建立创业导师信息交流平台、创业导师联盟等,为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的相关信息,进行创业指导交流。
1.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加强创业孵化机构信息化管理和行业之间的联系,建设全国统一的创业孵化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促进创业孵化机构之间合作交流,为在孵企业间的信息发布、交易和合作提供空间和便利条件。二是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在孵企业人才信息与交流的机制,通过信息平台开展人才培训、人才招聘、人才与项目对接、人才展示等服务工作。
2.加强创业孵化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是促进新建的创业孵化机构与发展成熟的孵化机构之间合作,引入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或者委托对方管理,从而使新建创业孵化机构迅速走入正轨。二是建立和完善创业孵化机构行业联盟和区域性行业组织。加强区域性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三是推动国际合作,鼓励国内创业孵化机构与海外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共建。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建立海外国际孵化基地,开展国际企业境外孵化服务,组织孵化机构及在孵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3.促进创业孵化机构与其他部门或机构合作
促进创业孵化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资本市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沟通机制。通过建立交流平台、举办活动、参加比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方面的共享,整合各方资源和能力,实现互利共赢,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