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蔼艳
[摘 要]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运用集团内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但因为存在内部人员干预的因素,在集团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过程中容易发生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的现象,从而出现利润操纵和其他不正当形式的经济利益输送,给集团公司和关联方带来涉税风险。文章对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阐述,并提出防范对策。
[关键词]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9.32.093
1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常见问题及涉税风险
1.1 关联交易定价混乱带来的涉税风险
集团公司在供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很多环节,为了节约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集团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就会大量存在。因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关联交易定价做出明确规范,企业会利用这一政策漏洞,在发生关联交易时,签订的合同定价条款不规范,价格变动较大,而且通常是根据集团公司的自身情况进行定价。例如:一是集团公司关联方之间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时会按照高于成本价但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定价转让方式交易,从而达到减少交易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附加税;二是根据集团公司关联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利润盈余情况进行定价,以达到利润转移,减少纳税的目的;三是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中收入和利润指标所占分数比率较大,有些成员单位为了完成收入指标与关联单位签订代理采购合同,虚增收入和成本。这三种情况均违背了我国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给集团公司带来涉税风险。
1.2 成本分摊不合理产生的涉税风险
集团公司关联企业在经营时普遍存在办公地点或者生产车间同在一处,使得企业人员、资产、经营费用无法分开核算,且在关联成员单位各自成本核算、申报纳税时缺乏合理的、统一的成本分摊标准,部分企业根据关联成员单位税负情况多摊或者少摊成本,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造成集团公司成本与收入不匹配,纳税不足,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1.3 资金占用混乱带来的涉税风险
随着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集团公司内部单位间占用资金也越来越多,经营资金和非经营资金占用没有明确界定,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不一,甚至存在无偿占用资金且未将资金占用费纳入申报纳税范围的情况,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2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成本分摊不规范,资金占用收费不合理、操纵利润等因素,导致集团公司成员单位之间利潤转移。特别是有些成员公司属于新能源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高税负的成员公司利润转移至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成员公司,使集团公司整体少缴税款,达到利润最大化。但这些关联交易往往就违背了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一直以来,交联交易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焦点,集团公司以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将给集团公司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将给集团公司带来资金、形象方面的影响。因此,集团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从公司战略方面考虑,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规避因关联交易带来的涉税风险,具体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2.1 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加强关联交易定价监督
2.1.1 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在进行内部关联交易时,多数以自身单位的利益最大化为主,忽略了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制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时应优先考虑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坚持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集团内部单位关联交易定价标准,使各成员单位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有章可循。
2.1.2 公允价值原则
集团公司在对关联交易定价时,应以交易标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真实价值为依据,坚持公允价值原则,不被小团体利益和短期利益思想左右,确保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独立性和公允性。
2.1.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集团公司在对关联交易定价时,还应以实际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反映关联交易实质,确保定价公允,并加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2.1.4 建立定价预审机制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可以通过聘请常年税务顾问进行涉税事项提前预判,即在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对关联交易过程中将会涉及的定价方法及相关事宜报请常年税务顾问进行预审,根据常年税务顾问预审结果形成关联交易达成定价,并把常年税务顾问列为合同会办审批成员之一。通过定价预审机制,降低集团公司涉税风险。或者在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将交易定价方法及事宜报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做好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最终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方法。但此方式相对花费时间较长。
2.2 加强集团公司成本核算管理
集团公司多个成员单位人员混用,劳动关系与服务关系界定不清,资产资源共享等成本分摊不合理的问题,集团公司可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将参与方所占资产或者劳务活动所享有的收益权匹配分摊相应的成本,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参与各方必须按照协议分摊成本,规范成本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2.3 加强对集团公司资金占用的管理
2.3.1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将资金占用列入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也可以将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留存和使用情况授权集团总公司统一监控管理,执行资金月度使用预算进行管控,提高集团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应严格限制资金占用情况,如确因经营性需要短期占用资金,应当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合同标的价格应遵循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明确规定资金占用的收费标准及资金支付程序等内容。
2.3.2 完善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集团公司应将资金占用列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设立审批权限。资金占用审批时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层层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资金支付程序必须符合关联交易合同条款和资金管理制度要求。
2.4 加强集团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2.4.1 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是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主要是以专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活动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是企业为了确保经营活动业务合法有效而开展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内部自律系统。一个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为了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建设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牵制,提升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一个企业若想发展壮大,实现长远战略目标,必须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内部控制对于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
2.4.2 完善内部审计职能
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含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内部控制机制有权质疑董事会决策和监控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行为。这主要是通过成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是有效监督并控制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风险,明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行监督各层级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监控重点领域風险点,例如财务和金融等高风险领域的风险管控。
2.4.3 赋予内部审计必要的权力
集团公司应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权力,这些权力应该包括:一是查阅集团公司所有与经营活动业务相关的资料;二是复核和评估外部审计人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三是审查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等。
2.4.4 内部审计工作建议
内部审计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开展一次例行经济责任审计;二是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法定负责人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三是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同时开展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价;四是每次审计完成后均形成审计报告,并责令责任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还要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下一年度例行审计时首先针对上一次审计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审计监督有效地控制风险;五是在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要参与经营活动预审管理,为管理层提供决策建议,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整改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化解关联交易带来的涉税风险。
3 结论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单位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体系,针对容易出现涉税风险的具体环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
[1]胡章英.浅谈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治理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8(7):127-128.
[2]吴涛.集团公司间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0):13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