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是某建筑公司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1046元。公司决定实行日工资制后,华某拿到工资729.48元,比以前少了316.52元。满头雾水的华某找到公司经理询问此事。经理称用月工资标准1046元除以每月30天得出日工资34.87元,每月除去公休日,平均实际工作天数为20.92天,按日工资制计算,34.87元乘以20.92天,所得月工资就是729.48元。工作日是这样计算的吗,这是法定的吗?
律师解答:工作日不是这样计算的,也不是法定的。正确的计算方式应是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法定休息日10天再除去公休日104天,所得天数再除以12,最终得出的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此处,建筑公司恶意混淆概念,用1046元的基准工资除以30天,得出日工资数额为34.87元,这种算法是错误的。应该用1046元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这样得出正确的日平均工资数额50元。由此可见,华某的工资还是1046元,没有减少。此外,我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建筑公司打着“法定”的幌子,欺骗职工,实为克扣工人工资,是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的表现。建筑公司应当为工人补发工资,否则,工人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