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浙江蚕业(Ⅳ)
——蚕业管理

2019-01-11 08:55周金钱
蚕桑通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省农业厅蚕种蚕桑

周金钱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0)

1 管理体制

1.1 省级管理机构

1977年,省农业局(对外称农林局)的机构调整为1室8处2站共11个单位,蚕桑管理为蚕桑服务站。1980年5月10日,省农业局改称为省农业厅,行政机构为1室7处,蚕桑管理为经济作物处。经济作物处设蚕桑组、省农业厅蚕种公司等6个科级单位,以及编制、财务相对独立的省农业厅蚕种公司冷库。1981年10月,恢复省农业厅特产局,原为“组”的科级单位改为科。1981年11月,省农业厅特产局划为事业单位,改称为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

1984年1月3日,省农业厅机构调整设立10个直属事业单位。经济作物管理局明确为事业单位,称经济作物管理总站,对外保留经济作物管理局的牌子,设蚕桑科等6个科以及省农业厅蚕种公司(领导事业编制的省农业厅蚕种公司冷库)。1985年11月13日,省农业厅设置浙江省种植业服务二站(保留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牌子),承担蚕桑、茶叶、水果3个多年生产业,设蚕桑科等4个科及省农业厅蚕种公司(科级)(领导省农业厅蚕种公司冷库)。

1989年6月16日,省编委批复省农业厅蚕种公司冷库为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1991年11月19日,省农业厅批复同意将厅蚕种公司冷库更名为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蚕种冷库。1993年3月23日,省农业厅批准成立省蚕种管理站,为厅经济作物管理局下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与省蚕种公司合署办公;同时,批复省农业厅蚕种公司更名为浙江省蚕种公司。2001年2月26日,省农业厅批复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建立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站。2002年5月,省农业厅批复将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蚕种冷库更名为省农业厅蚕种科技服务中心。2007年7月3日,省编委办公室同意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增挂省蚕种管理站牌子。2010年4月9日,省编委批复,省农业厅蚕种科技服务中心更名为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同时撤销挂在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的省蚕种管理站牌子。

2013年3月5日,省编委办公室下发了《浙江省农业厅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浙编办函〔2013〕11号),决定将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省土肥站三个处级单位调整为省种植业管理局、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二个处级单位,原三个单位的人员基本按1∶1的原则分流。省种植业管理局,由经济作物一科承担蚕桑产业有关工作;省农技推广中心,由茶桑技术科承担蚕桑技术有关工作,同时管理省蚕种公司,受省农业厅委托管理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

1.2 市县管理机构

1978年后,地(市)县蚕桑机构逐渐恢复并得到加强。至1991年,全省有蚕桑生产的10个地(市)中,嘉兴、湖州市在农业局内设立蚕桑站,杭州市农业局、宁波市林业局内设立特产处,绍兴、金华、衢州、温州市和台州、丽水地区在农业局内设立特产(经作)站。在有蚕桑生产的64个县(市、区),都建立了蚕桑机构,其中设立县农业(农林)局蚕桑站的有18个县,设立县农业(农林)局特产(经作)站的有31个县,设立县林业(林特)局特产站的有13个县,县丝绸公司设立蚕桑站(科)的有2个县。各市县蚕桑机构设置情况见表1。

1996年1月12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6〕2号)。3月12日,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茧丝绸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的通知》(浙政〔1996〕19号),提出要以贸(即丝绸公司)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实行统一经营。为平稳过渡,省农业厅、省供销社所负职责暂不改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农业部门的资产进入丝绸公司,对划入一体化丝绸公司的农业部门人员保持事业性质不变、待遇不变、原来经费来源不变。到2000年,湖州市及淳安、桐乡、海宁、海盐、德清、长兴、安吉、诸暨、嵊州、新昌、上虞、兰溪和缙云等13个县(市)的蚕桑机构及所属蚕种场从农业部门进入丝绸公司;其余地(市)和县(区)的蚕桑机构不变,仍在农业部门,人员也未进入丝绸公司。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担负职责不变。

表1 浙江省蚕桑机构设置一览表(1991年)Table 1 A List of Sericulture Management Established in Zhejiang Province(1991)

2001年8月2日,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休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对蚕业管理站的改革要与市、县(市、区)农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步进行,享受同一政策;对蚕业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的归属应从有利于一体化丝绸公司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出发,由当地政府决定;蚕种场、蚕种冷库、催青室和蚕种公司的归属应与蚕业管理站的归属相一致;蚕业管理站归入丝绸公司的,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其蚕业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行政职能从丝绸企业划归到政府的职能部门。到2003年,进入丝绸公司的蚕业管理站大部分先后成建制回到农业局。到2014年,仅有淳安、缙云两县仍为茧丝绸一体化体制。各市县蚕桑机构设置情况见表2。

2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1 氟污染防治

1983年3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做好预防春蚕氟污染工作的报告》(浙政办〔1983〕9号),提出氟污染区在4月25日~5月25日,每隔3 d采1次桑叶样品进行氟含量监测,当桑叶含氟量超过30 mg/kg时,相关砖瓦厂、水泥厂停火一段时间。1984年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环保局《关于做好杭嘉湖地区春蚕防治氟污染工作的意见》(浙政办〔1984〕40号),规定杭嘉湖地区在(每年)4月25日~5月25日的春蚕饲养期间,砖瓦厂等排氟工厂实行停火;如不实行停火而污染春蚕造成的损失,由工厂赔偿。1990年5月10日,省政府《关于抓好蚕茧生产和收购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0〕5号),规定在成片桑园周围,养蚕期间控制使用杀虫双和菊酯类等农药。1993年4月5日,省政府批复省环保局同意《浙江省春蚕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政发〔1993〕91号),首次明确了蚕桑防氟污染范围、排氟企业,规定了防氟污染要求,以及违反的处罚。2000年3月6日,省农业厅、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春蚕防止氟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发)〔2000〕33号),春蚕防氟污染进入常态化管理,省里不再发通知与派检查组。

表2 浙江省蚕桑机构设置一览表(2014年)Table 2 A List of Sericulture Management Established in Zhejiang Province(2014)

2.2 蚕种产销

1993年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省蚕种产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3〕3号),规定省农业厅是全省蚕种生产和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分别是本辖区蚕种生产和经营的主管部门,蚕种的生产和经营必须领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的蚕种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蚕种检验合格证》。2002年11月20日,省政府公布《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共7章41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蚕新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蚕种微粒子病的母蛾检疫由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实施,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由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

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发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发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发布,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蚕品种审定制度,引进省外品种试养审批制度,建立蚕种储备制度,蚕种应当经省农业厅指定的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家蚕微粒子病母蛾检疫,对不遵守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4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引进省外品种试养改为报备,取消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改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母蛾检疫取消指定检疫机构。

2007年2月25日,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7〕6号),对申领原种、一代杂交种、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以及蚕种经营许可证,提出具体条件。2007年6月18日,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新建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85号),对新建蚕种生产、冷藏、浸酸的生产企业,在首次申领生产许可证时,应有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规定了现场评估方法;对已持证单位如企业分设、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在再次申领时,也应先有由省农业厅出具的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2.3 体制改革

1996年3月12日,省政府《关于茧丝绸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的通知》(浙政〔1996〕9号),决定对全省茧丝绸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2001年8月1日,省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提出对蚕业管理站的改革要与市、县(市、区)农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步进行。

2.4 其他政策

2007年3月14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07〕6号),在全国率先建立蚕种储备制度。2007年4月17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蚕桑被列为全省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之一。2009年8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09〕105),提出“大力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等8条意见。

3 蚕种产销管理

3.1 生产经营许可

3.1.1 生产单位与许可

1979年,全省有37个蚕种场,其中国营专业蚕种场23个,国营原蚕区蚕种场9个,集体所有制蚕种场5个。1993年开始,根据浙政办〔1993〕3号文件精神,实行蚕种生产许可制度,每年复审一次。到1999年,全省共有42家蚕种生产单位持有生产许可证见表3。

2000年,绍兴蚕种场改制,实行了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由省蚕种公司、桐乡市蚕业公司和场内职工共同出资,成立了股份制的“绍兴市大禹蚕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第一个真正的股份制蚕种生产企业。其后,龙游蚕种场被拍卖,成立龙游县天龙蚕种场,为全省第一个完全个私经济的蚕种场。2005年,金华市天宝蚕种有限公司跨区域与龙游县天龙蚕种场重组成立龙游县金龙宝蚕业有限公司,为全省首家按市场运作重组成功的蚕种生产企业。

2007年,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省农业厅开展了首次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有效期为三年。对新建蚕种生产企业包括首次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从事蚕种生产以及已持证单位企业分设、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等,须进行蚕种生产条件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包括4方面内容,共分为18个评估项目见表4。

表3 1999年浙江省蚕种场一览表Table 3 A List of Silkworm Egg Farms in 1999 in Zhejiang Province

表4 浙江省新建蚕种生产企业现场评估项目一览表Table 4 List of on-site Assessment Items for Newly Established Enterprises for Silkworm Egg Produc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现场评估由5~7名行业专家组成,结果判定:三级原种生产、一代杂交种生产,应评项目14项以上(含本数)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冷藏、浸酸应评项目12项以上(含本数)符合,一项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应评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2012年7月,省农业厅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分别委托舟山市农林局、义乌市农业局办理。2012年9月24日,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委托全省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办理。到2013年,全省持有蚕种生产许可证单位22家,其中公司制的有15家,占总数的68.2%;一代杂交种生产单位19家(其中一代杂交种兼原种生产单位3家),专业生产原种单位1家,专业冷藏浸酸单位1家,见表5。2014年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十次常委会决定,蚕种生产经营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表5 2013年浙江省蚕种生产单位一览表Table 5 A List of Silkworm Egg Farms in 2013 in Zhejiang Province

3.2 经营体制及经营许可

1979年,省农业厅蚕种公司恢复后,统一负责全省蚕种产销计划。1985年2月5日,省农业厅蚕种公司在桐乡召开全省蚕种订购会议,改革蚕种生产、供应上统购包销的做法,改为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嘉兴市本级、海宁、桐乡、海盐自行安排蚕种生产任务,如有缺额,由省蚕种公司与县农林局蚕桑站以合同形式调拨,如本省不能解决也可直接向外省订购。绍兴市所属各县所需的蚕种由绍兴市自行经营①1985年同时获得蚕种经营权的,还有湖州市本级、德清、长兴县,杭州市本级、余杭县,嵊州、诸暨市,金华市,台州市等。。一代杂交种经营下放到市、县的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了蚕种生产经营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改为省、市、县分级管理,由全额收购改为以销定产,由计划分配改为合同订购,由全省统一调配改为以县为单位划区供种,基本解决了蚕种产销平衡问题,消除了蚕种损失浪费的弊端。

1993年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省蚕种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3〕3号),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关于蚕种产销管理的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了实行《蚕种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一代杂交种由各级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原种、原原种和母种由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1993年4月20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实行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浙农发〔1993〕56号),明确了申领许可证的条件。

1994年5月8日,省政府《关于做好今年蚕茧产销和经营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69号),对蚕种生产经营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蚕种由农业部门统一经营,严格实行分级管理,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划区供种的办法。

分级管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种以上各级蚕种的生产和经营,统一管理全省蚕种的产销秩序、价格政策、质量标准。同时,负责“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颁发和验审、蚕种微粒子病检验、新品种推广、蚕种进出口等涉及蚕种产销与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权和一般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县负责,凡是有蚕种生产的市、县农业部门(丝绸公司)为一级经营单位(享有批发、零售权),统一经营其辖区内所生产的蚕种,负责其所属蚕种场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没有蚕种生产的市、县农业部门(丝绸公司)为二级经营单位(仅有零售权),向一级经营单位批发蚕种,限在本市、县范围内零售蚕种。全省一级经营单位有15个,二级经营单位有27个。

计划生产:直接向农民供应蚕种的经营单位,每年一次或两次与农民签订供种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订购蚕种数量,向一级经营单位确定蚕种供应数量。一级经营单位根据供应数向所属蚕种场下达生产任务。蚕种场生产的所有蚕种交经营单位统一销售,其中计划内生产的蚕种由下达生产任务的经营单位按省定价格全额收购,损失也由经营单位承担;超过计划的部分,则按实际销售结算,或由经营单位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

合同订购:农民提前一季或一年向蚕种经营单位订购蚕种,包括数量、品种、价格、质量等。蚕种经营单位根据与农民订购的合同,向蚕种生产单位下达蚕种生产任务。

划区供种:以县为单位确定一家蚕种经营单位统一经营蚕种。各经营单位只经营辖区内蚕种,不得跨区经营。但允许经营单位到其他地区向具合法经营的单位订购蚕种。

2001年8月2日,省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蚕种生产和经营调整为“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办法。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技术力量、质量检验设备及足够的资金。蚕种生产、经营实行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制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每年审核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取缔。严格蚕种出库管理,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由省蚕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经营,一代杂交种由各蚕种场按照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组织生产,各市、县(市、区)蚕种经营单位负责向农民统一供种。

2002年11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3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了蚕种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并禁止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经营。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从事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经营,除应当取得《蚕种经营资格证书》外,还应当经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未经确定的不得从事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经营。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消了由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考虑到蚕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2005年10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作出了《关于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的决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蚕种生产经营管理适用该法,并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第68号部长令公布了《蚕种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了蚕种经营禁止事项及违反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浙江蚕种经营活动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条例》实施后,省农业厅制订了《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和申领办法。2007年全省首次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的有46家,其中蚕种生产单位18家。2014年全省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37家,其中蚕种生产单位持有经营许可证的15家,具体见表6。

表6 2014年浙江省蚕种经营单位一览表Table 6 A List of Silkworm Egg Farms in 2014 in Zhejiang Province

3.3 蚕种价格管理

3.3.1 一代杂交种销售价格

1951年,确定每张蚕种定价人民币2元(第一版人民币),直到1978年才第一次调整。1978年12月23日,经省计划委员会同意(浙计〔1978〕617号),从1979年1月1日起,一代杂交种的销售价格,由每张2元调整为3元。

1984年11月,省农业厅决定(农经字〔84〕359号),从1985年春用蚕种开始,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调整蚕种销售价格为:菁松×皓月、浙蕾×春晓、苏春×镇丰、杭7×杭8、华合×东肥及其反交,每张为4.9元;浙农1号×苏12、薪杭×科明、东34×苏12及其反交,每张为4元。

1987年5月,省农业厅决定(农植二〔87〕70号),从春用蚕种供应起,蚕种销售价调整为:菁松×皓月、浙蕾×春晓、苏春×镇丰由每张4.9元调整为7.5元,华合×东肥、杭7×杭8由每张4.9元调整为7.0元,薪杭×科明、诸花×朝霞、康7×科2、芙蓉×湘晖由每张4.0元调整为6.0元,浙农1号×苏12、苏12×东34由每张4.0元调整为5.6元。

1988年7月,省农业厅决定(浙农发〔88〕118号),从秋用种供应起,蚕种销售价调整为:菁松×皓月、浙蕾×春晓、苏花×春晖、杭7×杭8、华合×东肥每张15元;薪杭×科明、蓝天×白云、浙农1号×苏12、诸花×朝霞,每张13元。

1992年12月28日,省物价局《关于颁布〈浙江省物价局及省级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浙价农〔1992〕59号),从1993年1月1日起,蚕种销售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具体由省农业厅确定并公布。

1993年7月9日,省农业厅决定(浙农发〔1993〕84号),从1994年春用蚕种开始,蚕种按品种类别确定销售价,春用品种(多丝量)每张20元,秋用品种(中丝量品种)每张17元。同时调整一代杂交种卵量,从原来的春用品种每张2.4万粒、秋用品种每张2.34万粒,一律调整为每张2.5万粒。非合同订购蚕种的价格,视市场情况实行浮动,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非重点产区(年蚕茧产量在2000 t以下县)可在蚕种销售价外加收适量的蚕种催青服务费,蚕种经营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订种手续费。

1994年9月30日,省农业厅决定(浙农发〔1994〕163号),从1995年起,蚕种销售价格调整为,春用品种每张35元,秋用品种每张30元。

1994年3月16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决定(〔1995〕财农4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蚕茧农业特产税采取源头征收办法,即委托农业部门在预订(发放)蚕种时,按订种张数向订购蚕种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蚕茧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标准,春、夏、秋等各季蚕种统一为每张10元,即农民蚕种实付价格为春用品种每张45元,秋用品种每张40元。

1995年5月30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决定(〔1995〕财综54号、浙农发〔1995〕106号、浙价费〔1995〕142号),调整蚕改费标准及收取办法,市、县蚕改费从蚕茧收购和蚕种预订(发放)两个环节中同时收取,蚕茧经营环节中的收费标准由原来按牌价茧款的3.4%调整为按收购总茧款的1%;在预订(发放)蚕种时,由各县农业(农林)局所属蚕种经营单位向蚕农收取每张蚕种5元的蚕改费;市、县蚕改费实行市、县分成。省级蚕改费收取标准为每张蚕种1元(具体采取计入各期蚕种价格即每张蚕种销售价格提高1元的办法),由各蚕种生产单位按蚕种销售数量,及时向省农业厅交纳。在蚕茧收购时,每50公斤鲜茧价外补还农民10元,由用茧单位负担。1995年6月,省农业厅决定(浙农发〔1995〕128号),自7月1日起,一代杂交种每张销售价格提高1.00元,即春用品种每张36元,秋用品种每张31元。二次调整后,农民在订购蚕种时,实际支付的最终蚕种价格为春用品种每张51元,秋用品种每张46元。

2002年初,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在蚕种发种(订种)环节代收代缴的每张10元的蚕茧农业特产税随之取消。2002年10月14日,省物价局公布的《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蚕种价格没有列入定价目录。按《价格法》规定精神,从2003年起,蚕种价格成为市场调节价。

2003年12月1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浙财综字〔2003〕112号),2004年起,将蚕桑技术改进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市县蚕茧按收购总茧款的1%收取,省级按每张蚕种1元收取,县级按每张蚕种3元收取,原向农民收取部分取消,改为向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收取。2004年2月25日,省农业厅决定(浙农专发〔2004〕20号),从2004年开始,将原春用品种每张36元、秋用品种每张31元,统一调整为每张34元(含省级蚕桑改进费1元)。

2006年1月2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决定(浙财综字〔2006〕105号),取消蚕桑技术改进费。省农业厅针对蚕种价格已不再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实际,为保障蚕种有效供给,维护蚕农利益,决定(浙农专发〔2006〕72号)从2006年秋期蚕种供应起,一代杂交种的最高限价调整为每张40元。

2011年5月17日,省蚕种业协会发出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业协会蚕种价格调整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蚕协〔2011〕15号),建议从秋蚕种供应开始,一代杂交种销售价最高不超过每张52元。蚕种经销差价原则上维持不变,最终结算价应考虑不同品种繁育系数的差异,由蚕种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商定。雄蚕种最高销售价,原则上为常规品种的1.5倍。

2013年7月9日,省蚕种业协会在杭州召开了三届三次理事(扩大)会,建议从2014年春用蚕种供应开始,一代杂交种销售价每张由52元调整为60元(浙蚕协〔2013〕10号)。雄蚕种参照常规品种的1.5倍。

3.3.2 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销售价格

1994年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销售价格调整,基本与一代杂交种销售价格同步进行,1995~2010年种价没有调整,见表7。

表7 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销售价格调整一览表Table 7 A List of Sale’S Price Adjustment of Great Grandparent,Grandparent and Parent Eggs

3.4 蚕种储备

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07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订并实施了《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07〕6号),在全国首创了蚕种储备制度。

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全年供种10万张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需要确定一代杂交种、原种的品种与数量;市、县储备一代杂交种,数量按当地年需种量5%~10%的比例确定(市县蚕种储备的有杭州、湖州等市、县,储备资金额度30万~50万元)。一代杂交种的储备,分为春、秋两期,原则上春期储备占70%左右,秋期储备占30%左右。储备的蚕品种,为现行推广的主要品种。

省级蚕种储备从2007年开始实施,由省财政核定资金额度每年200万元。省农业厅根据资金额度,确定每年收储一代杂交种50000张、原种5000张,收储品种为“秋丰×白玉”、“菁松×皓月”,由省蚕种公司承储。根据2007年省级储备蚕种使用的实际情况,2008年春、秋收储比例:春期由占储备总量的70%调整为占40%,秋期由占储备总量的30%调整为占60%。由于2011年蚕种价格进行了调整,2012年起储备费用总额调整为300万元。2013年再次调整了种价,2014年蚕种收储量调整为一代杂交种41000张,原种3000张。

省级储备蚕种收储,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办法。为公平、公正地确保优质蚕种收储,省蚕种公司制定了《浙江省储备蚕种评标办法》,以蚕种质量、供种状况、生产基础、技术力量、荣誉获奖等项目,按前3年各项目情况用百分制量化评分。评标专家组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科院,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等主产区业务主管部门等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根据报名单位基本情况,对照评标办法,对蚕种质量、供种状况、生产基础、历年承担省级蚕种储备情况等项进行自主评分。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储备蚕种的动用,一般在有以下情形之一:农民在饲养过程中出现大面积蚕中毒、蚕病发生,需要补养蚕种;蚕茧价格大幅提升农民需种量比原订购计划显著增加而缺种;蚕种在生产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生产计划,或经质量检验出现较大数量蚕种不合格需要淘汰等。动用程序: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农业局报告,县农业局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农业厅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通知,承储单位动用蚕种。用种单位在领取蚕种时,按收储价格一次性结算费用。

2007~2014年,省级蚕种储备共收储一代杂交种39.1万张;动用储备蚕种133292张,占收储总量的34.1%;为杭州、湖州、秀洲、海盐等15个市、县(市、区)助农增收2.25亿元,具体见表8。

表8 2007~2014年省级储备蚕种动用一览表Table 8 A List of Utilization of Provincial Reserve Silkworm Eggs From 2007 to 2014

3.5 蚕种出口

20世纪80年代,蚕种除少量交流外,基本没有出口。1997年,桐乡市“浙江花神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向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出口蚕种2万张,每张蚕种比当地蚕种增产蚕茧8 kg,增收入6美元;2001年初,总投资221万美元的中乌合作企业布哈拉缫丝厂正式成立,“浙江花神”占了63%的股份,该厂不仅是中方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最大的企业,而且使当地实现了种桑、养蚕、加工、经营“一条龙”作业。2001年后,浙江蚕种主要出口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

1990~2010年,浙江共向11个国家出口蚕种,累计173.27万张(表8)。2011~2014年,浙江企业每年组织向中亚国家出口蚕种10万余张。

4 行业协会

4.1 浙江省蚕茧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蚕茧产业协会”)

于2002年8月5日获省民政厅核准成立,由蚕茧流通、蚕茧生产、蚕桑管理与科研教育的93个团体会员,66个个人会员组成。

2002年8月26日,省蚕茧产业协会在杭州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45名理事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下设蚕茧生产、蚕茧流通、蚕种生产、科技咨询4个专业委员会。2006年11月16日,在湖州召开了第二次会员大会(有单位会员99个,不再保留个人会员),选举产生了29名理事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4个专业委员会不变。2012年11月7日,在杭州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36名理事组成的第三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调整为蚕茧生产、蚕茧流通、蚕种生产、蚕丝被生产、科技咨询5个。历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见表9。

省蚕茧产业协会是浙江省内从事蚕茧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蚕茧产业的省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蚕茧产业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蚕茧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推广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推动蚕茧产业的健康发展。协会自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一是分析产销形势,加强信息服务,引导蚕茧产业健康发展;二是加强调查研究,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行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三是组织会员考察,加强行业之间交流,学习省内外先进经验;四是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

表9 1990~2010年浙江省蚕种出口一览表Table 9 A List of Silkworm Egg Export From 1990 to 2010 in Zhejiang Province

4.2 浙江省蚕种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蚕种业协会”)

于1995年7月11日获省民政厅核准成立,由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育的57名团体会员组成。1995年10月16日,省蚕种业协会在杭州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12名理事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1999年8月11~13日,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由15名理事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由于1996年开始全省茧丝绸行业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改革,从2000年起全省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改制,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不稳定,仅于2003年8月4日召开理事会,对秘书长进行调整,没有按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直到2011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了重新登记,于9月28日,在杭州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16名理事组成的第三届理事会。历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见表11。

表10 浙江省蚕茧产业协会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Table 10 List of Board of Governers of Zhejiang Coco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表11 浙江省蚕种业协会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Table 11 List of Leading Members of The Council of the Silkworm S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省蚕种业协会是浙江省内从事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生产、冷藏、浸酸)、流通、经营管理、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蚕种业的省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搞好蚕种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蚕种生产、管理、流通、科研、教育等各方面的力量,推动蚕种业的健康发展。协会自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一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特别是自2002年起蚕种价格退出物价部门的管理目录后,省农业厅不能发布种价,协会承担了蚕种价格调研、调整公布参考价;二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三是制订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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