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蚕业(下)

2019-01-11 08:56蒋猷龙
蚕桑通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桑田丝绸农民

蒋猷龙

(1)蚕生理与养蚕

6世纪时,我国北方以山东为代表的蚕种,有一化性三眠蚕、二化性四眠蚕、白头蚕、颉石蚕、楚蚕、黑蚕、儿蚕、灰儿蚕、秋母蚕、秋中蚕、老秋儿蚕、秋末老獬儿蚕、绵儿蚕等化性、眠性。体色、斑纹不同的种类,它们的出丝量也各有不同。在南方的浙江永嘉,则饲养着多化性蚕,由于创造了用冷水抑制卵中胚胎发育的方法,增加了一年内养蚕的次数,并且还有专门吃柘叶的柘蚕。茧色则已有黄、白两大类①杨泉《蚕赋》。

对养好蚕,已总结出必须掌握“桑、火、寒、暑、燥、湿”等生态因素②《嵇康集》“难宅元凶吉摄生谕”,所以选择高燥向阳的房屋作蚕室,四周开窗而用纸厚糊,收蚁前先在室内四角生火加温,待用鹅毛扫蚁后,即把室温调节适当,采摘幼嫩的桑叶,先在胸怀内暖和后再切成细缕状喂上。蚕箔放在架上,上下都加空箔,下箔防湿气,上箔防尘埃,给桑时,卷起窗帘布以透光,促使多食快长,给桑完毕后帘布放下保温。

葛洪(28l—341)《抱朴子》中记载“始以药粉桑长蚕,蚕得十月不死”,这虽不可信,但说明他曾作过药剂的添食试验。

(2)上蔟和制种

蔟草采用大科蓬蒿为薪。平面上族法,在箔上放薪,在上散布熟蚕,熟蚕上再加一层薪,这样一个蚕架上放十层。悬挂上蔟法,在薪上撒蚕后,悬挂在栋梁橼柱上,或在绳上加勾多层悬桂。不论何法上蔟,都在蔟下生炭火加速熟蚕作茧。如遇天晴,可在室外上蔟,但天寒,则全不作茧。

改进的CLIQUE算法并行化的思想:将算法的并行化分为网格划分和聚类两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启动1个Job完成网格划分和聚类操作。图6为改进算法的并行化实现流程图。

收取种茧,选择蔟中部的良茧,这是从出丝量和产种量两方面来考虑的,“近上则丝薄,近下则子不生”。在此期间,仅采用群体选种的方法。

张华《博物志》“物性”记载“不交者亦产子,子后为蚕皆无眉目,易伤,收采亦薄”,该记载如属可靠,那是自然单性生殖的最早记载,亲代为斑纹蚕,子代为无眼状斑,体质弱,产茧量亦低。

《齐民要术》引《永嘉记》:“永嘉有八辈蚕:蚖珍蚕(三月绩)、柘蚕(四月初绩),蚖蚕(四月初绩)、爱珍(五月绩)、爱蚕(六月末绩)、寒珍(七月末绩)、四出蚕(九月初绩)、寒蚕(十月绩)、凡蚕再熟者,前辈皆谓之珍,养珍者少养之;爱蚕者,故蚖蚕种也,蚖珍三月既绩,出蛾取卵,七、八日便剖卵,蚕生多养之,是为蚖蚕,欲作爱者,取蚖珍之卵,藏于瓮中,随器之大小亦可,十纸盖覆器口,安硎泉冷水中,使冷气折其出势,得三七日,然后剖生养之,谓为爱珍,亦呼爱子,绩成茧出蛾产卵,卵七日又部成蚕,多养之,此则爱蚕也。”它们的关系见下图:

图1 永嘉八辈蚕之间的关系图

图中淡线框表示少养,浓线框表示多养,柘蚕为独立的蚕种,一化性。寒珍、四出蚕、寒蚕与蚖珍的关系不清楚,肯定在三至六月是饲养着它们的前辈的,综合分析,它们是四化性以上的品种,当时已掌握了蚕卵滞育性尚未稳定时,用低温抑制促使活化的技术,这较之近代用春种经冷藏改为夏秋种,早了近700年。

2.3 茧丝加工技术

(1)蔟中加温对茧层影响的认识

采用蓬蒿上蔟并在蔟中加温的优点,在于“蓬蒿疏凉,无郁浥之患,死蚕旋坠,无污茧之患;沙荣不住,无瘢痕之疵。郁浥则难缫,茧污则丝散,瘢痕则绪断”。用火加温的茧“易练而丝韧。日曝晒者,虽自而危,缣练衣着,几倍矣。甚者虚失岁功,坚脆悬绝”③《齐民要术》。

(2)茧丝加工

由于蚕茧产量的增加,以免蚕茧不能缫完而化蛾,乃创造了用盐渍抑制茧蛹化蛾的办法,陶宏景(452—563)《药总诀》说“东海盐官,白草粒细,而茧藏必用盐官者”,说明对盐的质量已很有讲究。由于盐渍而扩大缫丝期限,为促进蚕茧生产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缫丝工具和过程没有详细的记载,“方者四张,圆者纡盘。纵者相属,横者交连,分柴薪而解著,茧丝互而相攀”④杨泉《蚕赋》,仿佛一派繁忙的缫丝景象,似乎此时已采用在一只加热釜中进行多绪缫的方法,并且已有了缫丝车。

第三节 蚕丝赋税

西晋建立之初,北方土地荒芜,人口税减,晋武帝为了恢复生产,立即采取一些财政经济措施,下诏令州郡减免军役,又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把人民束缚在土地上避免流动,并取得高额的税收。其中规定的丝税,列入“户调”项目之中。

《晋书》“食货志”记载户调的标准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二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年龄的划分“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唐《初学记》保存的一个资料记载当时执行的情况:“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出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这是一户只一丁的纳税标准,可以看到统治者要把人民处剥削来的户调绢全部归为已有,不愿把绢绵分给诸侯,诸侯所需的绢,则从纳税者减租谷的份额中,折充秩绢来缴纳。对非蚕桑产区,也可用布来代纳。《初学记》引《晋令》载:“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常输布当绵绢者;缣一匹当布六丈,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丝二斤”。又《太平御览》引《晋令》载:“其上党及平阳输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当绢一匹,课应田者枲麻加半亩”。

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了均田制。在均田制中,除分给男、妇露田以外,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夫人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不足”⑤《魏书》卷110“食货志”。

北魏政府分给每个农民私有的二十亩“桑田”,无非是为了对蚕丝的税收取得可靠的保证。此时,对每人上缴的蚕丝数量有记载:“太和八年(434)……户调帛二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絮二斤,丝一斤,……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这增加的三匹帛,作为“官司之禄”之用,也就是对农民的附加税。北魏太和十年(486),“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以上可见,北魏以农民种桑树的土地和缴纳的丝绸的制度和情况是:

(1)桑田不像露田一样只许农民定期使用而没有所有权,它不但可以终身不还,还可以传之子孙,并且可以买卖。即桑田过多,可以出卖其保留部分以外的多余部分。同样,桑田不足的人家,可以买进不足的部分。

(2)桑田只分给男子而不分给妇女。

(3)桑田虽固定作为私有,看来对多年生桑树的种植是有利的,但由于一家之中生、老、病、死的变化,仍不免要变动。例如:一家父子两口男丁,分得露田八十亩,倍田八十亩,其中包括每人应分的桑田共四十亩,一旦父亲去世,则该户应退还给政府露田、倍田各四十亩,即八十亩,但因“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不得以充露田之数”⑥《魏书》“食货志”,因此,除退出父亲的六十亩露田以外,还须用儿子的二十亩露田来补足,这样,儿子只剩下三十亩露田和三十亩倍田(总数为桑田四十亩,种庄稼的露田、倍田各三十亩),而每年应缴纳的地税和赋税,仍旧照露田四十亩计算。为了弥补赋税的支出,势必出卖父亲的遗产——二十亩桑田,这样,桑田的合理肥培管理也不能获得保证了。

(4)农民在封建统治阶级的重重压迫和剥削下,饥寒交迫,即使分得了桑田,也不见有能力和兴趣去管理桑树和蚕事,他们知道种桑养蚕所得的丝绸不会给自己穿着,仅是在“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的强迫命令下,怕国家没收这二十亩土地,怕缴不出丝绸税而受罚,才不得不忍痛种桑。这些政策,实际上是保障官僚、贵族衣(丝麻)、住(木材)的制度。

表1 各代丝绸赋税标准的变化

(5)不能种桑的地区,强迫也没有用,桑田也少分配了。北魏太和八年(484),“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产绵及丝”⑦《魏书》“食货志”。可见,以上地区为我国的主要蚕桑地区。

北魏进入中原采取均田制和户调法以后,这些拓跋族的一部分脱离生产,成为游手好闲的流民,完全依靠剥削农民的粮食和丝绸而生活,统治者对他们说:“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暖”⑧《资治通鉴》“梁记”引高观语。当时农谚也说:“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⑨《魏书》卷六五“邢蛮传”。农民的受田全是强制性的,太和元年(477)孝文帝即下诏书说:“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⑩《晋书》卷51“束蜇传”。

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北齐继西魏之后重新颁布均田制及户调法,“每丁(十八岁至六十五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不在还受之限”。赋税以“床”为单位,即结了婚的一家,每年“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天保元年(550)八月,诏诸牧民之官,专意农桑,勤心劝课,广收天地之利。河清三年(564)定令“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深入农桑,……桑蚕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11]《隋书》卷15“食货志”,目的为了掠夺农民的丝绸。

后周继东魏之后,不论田地的性质,“有室者田四十亩,丁者(18-64岁)田百亩”,缴纳丝税的标准是“有室者调绢一匹,绵八两,……丁者半之”,且根据收成情况“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若艰凶礼,则不征其赋”[12]《隋书》“食货志”,以上可见,北周的丝绸税较北齐轻些,这可能与所统治地区产丝绸量不及北齐有关。

自西晋至北周,征收丝税的标准虽则不同,但却是对农民的严重剥削和压迫。西晋以户为征税的单位,形成一个大家庭而不愿分居。北魏以后改为以户口为征税的单位,又形成农民逃亡者众多,他们由于“暴君谩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

与此同时的东晋和南朝,统治阶级虽然没有实行均田制,但对农民进行的丝绸征收仍是十分苛重的,宋、齐、梁、陈四代的赋税“皆承晋制”,南朝农民的负担与西晋是差不多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并半之”[13]《隋书》“食货志”。

宋时赋税,民种桑一尺,也得收税[14]《宋书》“周郡传”,且赋调多少,还得因时而增减,“斋库:绢,年调钜万匹,绵也称此,期限严峻。”农民生产丝绸不足,便得买来抵税,此时,“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为,贫者卖妻儿,甚至或自缢死”[15]《宋书》“沈怀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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