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穷千里目 更上一层楼
——高考备考必须完善的几个哲学原理

2019-01-10 22:56:59陕西
教学考试(高考政治) 2019年3期
关键词:客观性能动性主观

陕西

《生活与哲学》是一本关于哲学常识的教材,依据课程标准,这个常识仅仅停留在考生能够掌握的程度,这就导致了教材中某些原理介绍的不完善,表述不准确与逻辑不严密。但是《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核心目标是“立德树人、服务选才、引导教学”,不是检测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尤其是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目标是“服务选才”,即为各级各类高校选拔合格的学生。这就决定了高考试题的命制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按课标编写常识的水平上,而是必须以《考试大纲》规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要求为准,科学把握教育教学、学生素质发展和人才选拔规律,有效提升高考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效率。正因为如此,这就决定了高考试题的命制者基本是较高学术水平的大学教授。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生活与哲学》教材中的部分哲学原理进行补充、完善,以使考生尤其是以名校为目标的优秀考生的哲学知识更加完善,逻辑思维更加严密,分析研究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关于尊重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

2019年高考《考试大纲》规定有关规律的考点中,明确将“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知识列在其中。但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生活与哲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对此知识却没有专题论述。实际命题中,物质运动的规律一直是命题的重点。如果要检测尊重规律客观性的知识,必然就涉及尊重规律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尊重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关系做进一步的阐释说明。

规律的客观性教材明确了两个方面,即规律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没有明确说明的是第三个方面,规律客观性更为突出的表现是规律的不可抗拒性,即人们的行为“一旦违背客观规律,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规律的客观性原理要求的方法论就是“必须尊重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

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个概念在教材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涉及了主观能动性的部分内容,即“在客观规律面前,人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可以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人类”。

准确的把握人的主观能动性,应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与认识活动,二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与改造活动,三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中的精神状态。主观能动性的表现最重要的是人能够认识和利用规律为自己谋福利,包括利用对规律的认识,科学的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利用对规律的认识去改变或创造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达到改造客观世界以满足人的需要,或者限制规律发生破坏作用的范围与程度以为人类谋福利。

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可以简述为:1.规律的客观性是第一性的,规律的客观性制约着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和基础;2.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受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制约,如果认为主观能动性能够制约规律的客观性,那就陷入了唯心主义;3.认识、尊重和利用规律离不开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4.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基于上述认识,处理尊重规律客观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时,既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否认主观能动性的形而上学思想,又要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夸大主观能动性的唯心主义。

二、关于在实践中追求和发展真理

关于真理,《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为“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具体性,真理的条件性及真理和谬误”,应该说,这些内容教材都有所涉及,但笔者觉得还是有两点必须予以补充说明。

1.关于真理只有一个的表述不够严密

教材这样表述真理只有一个:“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每个人的认知结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不同,对同一个确定的对象会产生多种不同的认识,但是,其中只能有一种正确的认识,即真理只有一个。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段论述乍看好像不成问题,但仔细推敲,马上就会发现其不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中,对同一个确定的对象产生的多种不同认识,可能只有一种是正确的,但更多的可能是有多种认识都是正确的,成语“见仁见智”说的就是对同一个对象产生了不同的正确认识。举一个简单的例证:对于同一棵千年古树,木匠看到这课大树有多少木材蓄积量,可以制作多少家具;艺术家看到的是老树雄风,构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生态学家看到的是这棵大树对环境的作用,它的制氧效益;考古学家看到的是大树携带的气候变化信息,它的文物价值。这四类人的四种不同看法当然是由他们的不同立场、观点、方法,或者不同的认知结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决定,但他们的认识都是正确的,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按照“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就是真理”的定义,他们的认识尽管大相径庭,但无一不是真理。

实际上,“真理只有一个”的含义指的是只有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认识才是真理,并不是教材所表述的含义。黑格尔、马克思直至列宁等哲学家的哲学中都没有“真理只有一个”的说法,这个说法首见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的原话是这样的:“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直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尺度。”很明显,从毛泽东在这里强调的“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尺度”可以看出,他的“真理只有一个”说的就是只有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认识才是真理。毛泽东的这个思想与前述哲学家的观点是一致的。但与教材的含义完全不同。

当然,按照教材的表述,从通俗易懂的角度考虑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必须在教材表述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将“对同一个确定的对象会产生多种不同的认识”变为“对同一个确定的对象从同一个角度研究,会产生多种不同的认识”。但这已经不是笔者要说明的问题了。笔者想强调的是,教师必须清楚的告诉学生“真理只有一个”的正确含义,避免考生把“见仁见智”一类的说法或现象当作错误来批判地笑话。

2.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按照《考试大纲》的规定,关于真理的考点中没有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知识。但其规定的考点“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具体性,真理的条件性及真理和谬误”本质上讲的就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或称之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关系原理的知识要点,就高考的命题而言,实际上试题也常常涉及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关系知识。所以笔者觉得还是有必要对考生予以补充说明。

真理的绝对性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任何真理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就此而言,它与谬误的区别就在于,在它所反映的事物存在的范围和限度内它是不能被推翻的,这一点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其二是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虽然它不能穷尽客观事物,但却能不断的增加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这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人之所以要坚持真理,就是因为真理具有绝对性。

真理的相对性也有两方面含义:其一,从整个物质世界广度、深度和发展的无限性来说,任何真理只是对无限宇宙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个阶段的正确认识,而不是对其全部的正确认识。其二,从某一特定事物来说,任何真理性认识,只是对它的某些方面、一定程度或一定发展阶段的正确反映,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只具有近似的性质,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承认真理有待补充、扩展、深化,也就是承认真理的相对性。教材所说的真理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其实也是说的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真理自身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关系。单纯的强调真理的绝对性或者真理的相对性都是错误的。这一点教师必须向考生说明。

三、关于发展的观点

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考试大纲》规定的考点有:“发展的概念,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发展的量变与质变状态”。依据教材对上述知识的论述和高考命题的实际,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考虑,笔者觉得有以下几点需要完善。

1.变化、运动与发展

要正确理解发展概念,必须先了解发展的逻辑起点——变化概念。

教材这样表述运动概念:“哲学上所讲的运动,是指宇宙间一切事物、现象的变化和过程。”分析这个表述,我们可以确定,变化与运动应该是同一个概念。“任何具体的物质形态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保持自己的存在,运动是物质固有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运动的绝对性也就是事物变化的绝对性。

变化是双向的,既有向上向前向高级向复杂的变化,也有向下向后向低级向简单的变化,而且这种双向的变化又总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例如生命体,其向上向前向高级向复杂的变化始终没有停止,但作为个体或种类的生命体,其到达一定阶段就开始向下向后向低级向简单直至消亡的变化也始终没有停止。

从方向上区分变化,哲学上把向上向前向高级向复杂的变化称之为发展,把向下向后向低级向简单的变化称之为倒退。

虽然事物的变化中发展和倒退同时存在,但就事物变化的总趋势、最终结果看,事物总是发展的。教材以“专家点评”的形式指出:“事物都是运动、变化着的,但并非任何运动、变化都是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发展概念揭示了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这个专家点评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教材只论述发展的普遍性,不讲发展与变化的关系。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2.量变与质变

不考虑变化的方向,单纯思考变化的状态、方式,一切事物的变化就只有质变和量变两种。研究事物变化的状态、方式,这就形成了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一——质量互变规律。但对于这一普遍存在的基本规律,教材没有展开论述,只是在讨论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时蜻蜓点水似的做了极为简略的说明,这样就出现了一些逻辑上的片面性,很容易造成一些理解上的谬误。

(1)质、量、度概念

讲质变和量变的逻辑前提是说明质和量的概念,讲量变引起质变的逻辑前提是说明度的概念。这两个前提教材都忽略了。

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他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其二,质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了一定事物的质也是不存在的。由此可知,所谓质变,就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就是事物变为他事物。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理解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要注意两点:第一,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第二,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质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事物从量上区别开来。事物量的变化就是量变。

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认识质是基础、是前提,由质进到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科学研究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前者确定事物的质,即确定事物是该事物。后者确定事物的量,即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定性是定量的基础,确定事物“是什么”,才能把该事物从千差万别的诸多事物中区别出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确定量的大小,才能把该事物与千差万别的同类事物区别开来。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是事物的质和量的统一。例如数学中的0就是正负数的度。

事物度的两端的极限叫做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量变超出关节点,事物就变成他事物,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体,开始新质的量变。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时机,就是事物变化的关节点,所谓抓住机遇,哲学上看就是抓住事物变化的关节点。

(2)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教材只说到两点,并且两点都是片面的,实践中很容易引起考生的误解,需要特别予以说明。

由于事物的变化分为发展和倒退两种情况,因而,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也有两种情况。就量变而言,一种是积极向上因素的积累,一种是消极落后因素的积累。两种量变达到一定程度都会引起质变,这就决定了质变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发展,即突破最高界限,旧事物灭亡,新事物诞生;一种是倒退,即突破最低界限,新事物灭亡,旧事物复辟。由此对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可以归纳为: 第一, 重视量的积累,包括重视积极向上因素的积累,也包括重视消极落后因素的积累,“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成语“防微杜渐”强调的就是重视消极因素的积累,防止质变。在这一点上,教材只讲“重视量的积累,为实现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显然不合适。第二,在认识和处理问题上要把握适度的原则。这里的适度,主要是把握关节点,即通常所说的“把握火候”“凡事不要过度”“过犹不及”等。这一点教材没有讲到。第三,抓住时机,促成或防止质变。新事物的诞生、旧事物的复辟都要通过质变,对前者要促成,对后者要防止。所谓“坚持最后五分钟”说的就是抓住时机促成质变,而成语“悬崖勒马,回头是岸”说的就是防止质变。教材只强调“要果断地抓住时机,促成质变”也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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