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思考

2019-01-09 07:07王坤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高校

王坤

摘    要:2018年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众主要关注的是减税问题,而对其中的免税问题较少关注。该法对免税事项的规定相对以前版本也基本上没有做出明显的、与时俱进的修改,因而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一些理解误区。根据问题的实际性质,结合工作实践,研究认为:高校新进教师的安家费、部分福利费,学生的部分奖学金、助学金,离退休职工的返聘所得等,都是需要根据所得性质交税的;在职期间离世人员的生前所得无需交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高校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19)04-0033-04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改的决定。这既是该法与时俱进的表现,更是政府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百姓的重要举措。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三个重要方面:(1)将免征额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并调整税率级距;(2)由分类税制改为综合税制;(3)增加专项扣除条款。可以说,这次改革力度空前、受惠面广,兼具普惠性和针对性,但是,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调节高低收入差距上仍显得力不从心,在税收优惠上没有新的实质性条款。另外,个人所得税优惠条款中,有些概念相比從前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亟待重新明晰;还有一些条款表述相对抽象,导致在税收实践中极易发生错误理解,因此也有必要加以校正。

1    在职教职工的安家费与福利费

1.1  新进教工安家费

目前,各高校乃至地方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为引入心仪人才,高校在科研奖励、发展优先、职称晋升等多方面给其政策优惠,并提供数额较大的安家费。由于安家费金额大且使用的时效性高,不同用人单位之间也易于比较,因而成为高层次人才是否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很多高校财务人员认为安家费属于免税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法》的首次颁布时间是1994年,当时全社会尤其是高校,对高层次人才的观念、意识还很淡薄,各高校在人才引进上给予安家费的政策尚不普遍。而该税法出台之初,其中提及的“安家费”实际上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9条提到的,“离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安家补助费”。[1]因此,2018版《个人所得税法》中,可以免税的安家费其实指的也是此类安家补助费,而不是当前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时为其提供的动辄几十万数额巨大的安家费。

基于以上理解,笔者认为当下高校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17年6月12日,安徽省地税局在回复“高校引进博士安家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网上咨询时也明确指出,高校给予的安家补贴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部分教工福利费

为体现人文关怀,高校在某些情况下会给予职工一定的补贴、补助。比如,职工结婚、生病、生育及亲人病故等情况。通常,教职工把这种补贴、补助理解为福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款,福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所以,有的高校财务工作人员就对职工的这部分收入没有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11条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对于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进一步指出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三种情形[2]。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一笔福利费是否免税须基于以下三点:(1)是否来源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2)福利费、工会经费提取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3)受益对象是否生活困难。照此标准,诸如职工结婚、生育等给予补贴的情形,由于并非基于其生活困难的前提,因而就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再如,某高校职工生病且生活困难,校工会给了其一定金额的困难补助,学校又另外给予了他一笔补助,那么学校给予的这笔补助就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因为这笔费用不是来自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

综上,在职教职工的安家费以及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费,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表述,这部分所得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与助学金所得

目前,高校教师、管理人员甚至财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学生还处于求学阶段,没有工资性收入,当然不必交税。因此,也就没有意识到学生的某些收入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就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进行了明确,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该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将学生作为特殊的纳税主体排除在纳税规定之外。据此,高校学生几项普遍性的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1  奖学金

目前,针对高校学生的奖助学金渠道较多、力度较大,包括国家奖学金、省级奖学金、校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等。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某笔奖学金所得是否免税,要视该笔奖学金来源而定。比如,国家级奖学金就应该免税,而学校层面发放的奖学金或是社会捐助的奖学金,就不应免税。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学生应税奖学金应该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对9类个人所得的界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故而,界定为偶然所得的关键是看该笔所得有无偶然性,而不是仅从字面上看是否有“奖金”字样。高校在评选、确定学生奖学金名单时,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只有少数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才能获得奖学金。可见,要想获得奖学金,学生就要付出种种努力,包括脑力和体力两方面。为此,笔者认为学生之所以能够获得奖学金,是其长期努力的结果,必然性远大于偶然性,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勤工助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明确提到:“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但是,因为学生并非高校职工,与高校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雇佣、任职关系,所以学生勤工助学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困难助学金

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补助,该所得是基于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基于学生取得的成绩,也不需要学生付出劳动,因而这部分所得既不同于奖学金,也非劳务所得。家庭条件是学生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出身贫寒对于学生本人而言就像掷骰子一样,具有偶然性,因此,该助学金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离退休人员返聘所得

高校教职工的工作主要为脑力劳动,而且现在人们的身体素质和平均寿命都在不断提高。因此,很多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有精力继续为单位服务。特别是校级领导、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的宝贵资源。因而,高校返聘退休人员已成为一种常态。当然,单位在为这部分发挥余热的职工发放退休工资的同时,还要支付一定的返聘费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关于离退休工资免税的规定,有的财务人员可能会认为离退休人员在单位取得的各项所得都无需交税。其实,判断离退休人员所得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其所得是否为离退休工资。若是,则应免纳个人所得税;若不是,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离退休工资有很明确的判断标准。即,离退休工资是离退休人员养老的钱,他们无需提供任何劳动即可获得这部分收入,而返聘费用是因为离退休人员为单位继续提供劳动才获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免税范围。《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对此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认为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在实际操作中,因单位不再为离退休人员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因此,在计算其离退休工资以外各项所得的税额时,只需考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金额即可。

4    在職期间离世人员生前所得

本文讨论的离世人员指的是,因各种特殊情况,尚未退休就离世的人员。因为人员离世具有偶然性,可能会有若干所得尚未发放,所以在发放这类费用时,处理相关的涉税业务就比较困难。参照上文对离退休人员纳税义务问题的分析,离退休人员有关收入应该纳税是基于其收入性质而非纳税主体,同样,离世人员生前因任职、受雇佣而取得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5]在计算应交税额时,因为该人员已不再需要缴五险一金,那么是否只需扣除个税起征点金额即可呢?事实上,个税起征点设置的出发点是纳税人要留有必要的生活开支,但纳税人已经离世,不再需要生计费用,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悖论。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离世人员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从这个角度讲,再发放给其各项所得实际无需交税。

5    各级部门需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及实践指导

税收征缴双方,尤其是税收扣缴义务人在遇到难以定性的问题时,要多思考、多研究、多沟通,处理问题不能武断,不能把问题的解决过分简单化,甚至粗暴化。税务主管部门也要做好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笔者注意到,对于一些税务问题,有些省份税务机关的解释合理、具体、操作性强,而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却没有给予及时的答复和指导。另外,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针对同一问题的政策也有差异。这些都给扣缴部门及人员准确执行政策增加了难度。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历经税法多次调整而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有些条款的解释背景更是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比如上文提到的安家费。因此,如果照原来的理解执行,无异于是刻舟求剑。由此可见,在国家层面对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条款的规定,还需与时俱进继续完善。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也应通过制定相关条例、办法、规范等,指导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使其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EB/OL].(1978-06-02)[2019-04 -10].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 -12/07/content_9548.htm.

[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EB/OL].(1998-09-25)[2019-04-11].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8/1998/9/ad0831151011152989916360.htm?c=61846609.

[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调整](国税函〔2002〕146号)[EB /OL].(2002-02-09)[2019-04-11]. http://www.waizi.org.cn/shuishounews/20301.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条款调整[(国税函〔2008〕723号)[EB/OL].(2008-08-15)[2019-04-13].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90/2008/8/wa53455584

71528800217930-0.htm.

[5] 李克亮.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几个误区[J].2011(1):51-53.

Abstract: I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8, the main concern of the public is tax reduction, but less attention is paid to tax exemption.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version,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on duty-free items have not been modified obviously an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which leads to 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practice.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ature of the problem, combined with the work practice, the research considers that: the settling in fee and part of welfare fee of the new teachers, part of scholarship and bursary of the students, and the re employment income of the retired workers, etc. all need to pay tax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income; during the period of service, the income before the death of the world members does not need to pay tax.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exemption policy; university

责任編辑    王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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