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迪
基于对“三农问题”的深刻剖析,党的十九大在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农村发展战略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思想升级的体现,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在理论层面寻求突破,对乡村衰落的世界性难题予以及时响应,而且需要从脱贫攻坚、稳粮增收保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社会治理等实践方面着手,更要在政策执行上扬弃传统的农村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振兴目标。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日益提升,而且农民与市民的收入水平、生活品质、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也正在全面缩小,但整体纵向来看,由于历史积弊过深,时至今日农民在整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地位并未得到根本型扭转。造成农民群体弱势地位的原因固然错综复杂,但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因素。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依托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也是积极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要求。
经济法主要是以社会责任和社会发展整体利益实现为本位,以协调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发展标准,通过平衡社会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来实现经济有序化、自由化、平等化、可持续发展化的过程。从原则来看,经济法主要包含公共利益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弱者保护原则。这几大原则虽然互有牵连,但各有侧重:公共利益原则是目的性的,适度干预是工具性的,合理竞争原则主要用于竞争法之中,而弱者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分配领域。在过去几十年的国家发展进程中,农民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下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弱势地位有待提高的农民群体依然是中坚力量,因此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否则会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开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语境下,单靠市场调节和自我约束是难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换而言之,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必须依靠国家机构的鼎力支持与保护,而经济法能够充分协调社会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为经济自由化、秩序化、稳定化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经济法相关制度规则在“三农”领域的实施执行,不仅是为农民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对“三农”利益关系和利益范围的合理规划协调,有效化解新时期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具体的农民权益维护实践中,经济法是农民权益维护机制运行的法制基础和逻辑基础,这在社会转型时期体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经济法的若干原则确保了农民权益维护机制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而另一方面,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也迫切需要经济法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与时俱进地进行发展演变,以便充分发挥利益协调作用。
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弱者保护原则虽然为经济主体利益的平衡维护奠定了法理基础,但在推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权益的维护则需要遵循更为具体的准则。
第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准则。经济法对公共利益和弱者保护的重视决定了农民权益的维护必须首先体现公平,特别是要从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出发,去考量真正的公平,以体现新时期对农民权益的重视。这就要求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中,通过一系列制度制定来彰显公平公正,尤其要在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方面做好工作。当然,公平必须兼顾效率,否则整个社会发展将会受困,也会违背经济法合理有效分配经济利益和经济资源的本质属性。为了切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在初次收入分配中,要体现效率准则,鼓励多劳多得,而在收入再分配层面,则要把握全局利益,体现公平性,也即要遵循“在农民增量利益分配中注重效率优先、在存量利益分配中注重公平优先”的准则。
第二,极度促进与极度限制兼具的准则。在推行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经济法的完善制定和实际应用一定要践行“收放结合”的理念。针对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法制部门需要及时明确农民的新型权益,并在最大程度上通过条文补充来增加农民的发展利益,使其意识到自身权益在得到进一步关注。在维护农民权益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会对其利益进行适当的限制。在此情况下,限制应当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小程度,因为限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民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现实生活中,农民权益维护的最大促进准则和最小限制准则往往处于一种动态博弈关系。法制部门需要多方了解情况,不可为了维护少量短期农民权益而损失更多长远农民权益。
第三,利益平衡协调准则。乡村振兴战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生活富裕,但在推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服务大局的根本导向,即个体利益的维护应当服务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维护,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路径和核心抓手,维护农民权益是毋庸置疑的,但并不意味着对少数农民利益的一味妥协,而是要在保证社会发展整体效益和多数农民权益基础上的合理平衡和深度协调。
虽然经济法的法理准则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都要求积极保护农民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城乡二元社会治理模式的长期存在、不公平社会分配格局的制约、农民自身法律权益保护意识的薄弱、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制度执行的失范等因素,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益、市场主体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收人分配权益、环境权益、消费权益、劳动权益等时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可以说,农民权益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既是根深蒂固的,也是无处不在的,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保护农民权益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一次性任务,而是需要多方面鼎力合为的庞大系统工程。从经济法视角来看,我们应当从以下方面思考对策。
第一,明确细化土地归属问题,规范土地市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诸多权益的基础,土地权益问题也是农民权益问题的核心。在明确农村土地归属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会带来新的征地问题,但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机构固然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广大农民群众也一般会服从公共利益,但政府机构切忌以公共利益之名义来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使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流于形式。公共利益泛滥现象不仅无法保障公共利益和农民个人土地利益的双重实现,而且往往会以“适得其反”之势损害政府公信力,并引发一系列社会安定问题。因此在处理农民土地问题时,政府机构一定要在与农民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注重科学规划,利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土地价格,既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对应权益,也要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完善立体化的经济法体系。首先,通过政府管理主体制度、村委会主体制度的完善来构建更为合理的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强化县乡政府、村委会等管理主体在维护农民权益方面的责任。其次,建立一系列规范化的农业协会,使其成为农民权益的真正代言人,从而以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构建来维护农民权益。另外,结合“三农”问题实际,构建以“农”为本的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优化农民生存环境,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平等权、发展权等,强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再者,以“放活、少取”为指导原则,完善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减少农民权益维护方面的制度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
第三,构建行之有效的多元化农民维权渠道。长期以来农民弱势地位难以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为了让农民维权能够真正“落地”,构建行之有效的平台或渠道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构建从上至下的农民维权机构实体,特别是在县、乡、村层面构建具有强烈服务意识的维权机构,以保证农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平台开展维权活动。其次,针对网络服务在农村日趋普及的情况,相关部门要建立包括维权网站、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在内的在线维权平台,实现既可以高效快捷地处理农民维权事务,也可以充分满足新时代农民网络化维权需求的目的。另外,构建农民维权司法救助平台,无偿为广大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加强普法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是保证农业权益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自身维权意识提高了,农民才会在第一时间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因此重视农民普法宣传工作是解决农民维权问题的当务之急。一方面,法制部门要联合各级政府以及村委会等管理主体积极开展“普法进村庄”等类似活动,向广大农民普及相关法制知识;另一方面,要利用贴近农民生活实际的生动案例,借助电视、网络、移动媒体客户端等多种平台,让农民切实感知维权的意义和价值,使其在共鸣中学习法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