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研究

2019-01-08 10:28马骁骁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马骁骁

吉林大学经济信息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诚实信用原则是经过了无数次的反复论证而得出的,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监督以及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相关部门对其内涵进行深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监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当前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研究正在不断深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也有着不同层面和角度的解释,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普遍认为所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双方必须要在遵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展开各项经济活动,才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可以说,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解释和评价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有利于指导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行使相关权力、有利于对法律进行补充,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缺陷性问题

虽然我国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逐步深入,但是其中不乏存在一些缺陷性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内涵尚不明确

上文中已经提到过,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还处在深入研究阶段,不同的研究学者认为其内涵有着不同的意义。如:“条款学派”的研究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条款,虽然其概念界定并不明确,但是用来解决民商法中的漏洞性问题还是很有价值的。“语义学派”的研究学者认为在任何市场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都应当且必须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二)诚实信用序位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的排序是相对靠后的,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方面的排位是相对靠前的,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就会导致在立法的过程中产生矛盾性问题,进而影响了民商法立法的合理性,这样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是不利的。

(三)保障体系建设不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到位,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法律法规的模糊使得一些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钻了空子。与此同时,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一直都处在落后发展的局面,市场经济活动多数仍然以利益为主要目的,更多的经济活动主体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信用的重要性,这样就会抑制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无法为市场经济的稳定性提供保障。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从上述内容可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当前不完善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对其进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通常情况下,法律概念的确定是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将一些使用频率较高的术语、词汇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精炼的概括与抽象化的提炼,进而形成法律概念。当概念确定之后,其内涵也就随之产生。因此,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尚未确定的基础上,相关研究部门以及法律制定部门应当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理解,并将各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争论统一化,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内涵,为民商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正确看待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那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更加规范化,各个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意识、观念行为等都将得到更多的约束,从而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不可否认,现阶段,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民商法逐渐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其中诚实信用原则也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在实际情况中,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体现在交易双方对于合同的遵守程度,如果出现了背信弃义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此同时,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受重视程度还是不够,还有很大的空间提升,相关部门应当要正确看待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由于城市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与市场经济的稳定情况更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对于现阶段的民商法来说,应当要改变序位,给予诚实信用原则以更加重要的序位,并出台相应的保障条款来对其进行约束,让市场经济主体都能够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进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创建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逐渐完成,对各个主体来说都有着一定的挑战性,因此,为了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社会各界都应当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创建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对经济市场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展开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要通过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来展开相关工作之外,还应当要在法律约束的同时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其自身能够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积极发挥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也能反过来促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将诚实信用作为社会的道德标准和风气,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加强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是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政府机构应当要发挥自身的职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完善提供保障机制、监督和指导作用等。如:在立法方面,政府机构应当要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及客体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借助民商法来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立足于诚实信用,将市场经济主体的相关信息逐渐透明化和公开化,促进建立更加公平的信用体系。此外,政府机构还应当要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通过各种手段和政策来辅助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执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稳定性发展与民商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很多缺陷性问题都在无形中加大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难度。要想改变这种情况,需要相关研究学者及法律制定部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确定,并通过适当的手段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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