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建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对其的研究较少,存在侦查概括条款分类、使用方式较为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员工的工作,所以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其的研究,从而对侦查概括条款进行有效的分类,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稳定提供保障。
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工作过程中,运用强制的方式进行收集证据的方式被称为侦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决定后续案件的发展情况,同时对于维护社会人们生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侦查概括条款中具有授权功能,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进行收集材料,现阶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虽然在侦查概括条款中,任务执行功能较为明显,但是在其中没有显示现场搜索、信息采集等方面内容,容易使工作人员产生混乱不清的问题,对于侦查具有干预性,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侦查概括条款的立法存在缺陷,在侦查概括的条款中,没有对侦查措施的内容进行明确的授权,难以满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需求,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容易出现乱用条款的问题,不利于刑事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所以工作人员需要寻找相应的对策,解决上述问题,在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时,为其工作提供凭证[1]。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中存在缺乏明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容重复是侦查概括条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侦查概括条款的主要作用是针对侦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约束,从而保证侦查工作的有效性,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除侦查概括的条款外,还有其他条款,其中包括了证据收集的要求,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影响办案结果。第二,在侦查概括条款中具有内容不严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的概括缺乏完整性,侦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条款的问题,不利于其继续证据收集工作,影响案件的调查效率。
工作人应加强对侦查概括条款的重视,明确侦查概括条款中的内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相关单位应针对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措施,保证其能够对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及修改重点进行理解和把握,并且单位应结合其工作的具体情况举行侦诉论辨赛、岗位技能竞赛等多种活动,从而深化其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概括条款的印象,同时充分调动其工作、学习的积极性[2]。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单位所举行的工作,对于侦查概括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提升自身工作效率。以河北泊头市检察院为例,为适应刑诉法修订后的新要求,切实增强干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该检察院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刑诉法的学习与培训工作,采取形式多样形式,强化组织领导,突出自身特点,注重学习实效,收到了显著效果。在此过程中,坚持把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全员轮训工作作为深入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全员轮训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轮训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督查指导,形成了党组统筹抓、分管协同抓、部门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院党组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好工学矛盾,做到工作提前安排、提前办理,为轮训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充裕的时间保障。
现阶段,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存在规定较为模糊的问题,并且数量较少,容易导致工作人员在办案时,出现滥用条款的问题,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适当增加其中的条款数量,确保侦查概括条款具有严密性。工作人员需要对侦查概括条款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补充其中不严谨的内容,在此过程中对于授权规定进行重新规划,保证侦查概括条款的规范化,从而给工作人员收集证据提供依据[3]。例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员会,但是保留了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自行侦查权,以及“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机动侦查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程序的案件。此外,还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如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等作出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存在侦查概括条款与其他条款内容重复的问题,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改,在更改完成后,需要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更改的内容不会对于相关员工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然后需要将修改的内容送到政府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校验,保证所删除的重复内,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证据合法性的意识,做到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程序要合法。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强调侦查活动中的程序公正性,确保侦查活动和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时准确地追究和惩罚犯罪。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行”高端论坛例,来自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两高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律师界、理论界代表与会研讨。与会者就“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三个方面的主题进行研讨,其中中国政法大学顾教授提出刑诉法规定,案件从监察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以后,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是,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在重复监察法的规定,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在进行侦查概括条款补充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工作人员需要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进行全面了解,并且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员工的需求,对于证据的收集方式进行补充,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参考现阶段已有的侦查概括条款内容,对于现场搜索、信息采集等方面内容进行细分、授权、补充等工作,从而规范办案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在进行条款补充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考虑授权条款的干预程度,如果干预程度较小,则可以进行补充,但是如果干预程度较深,则需要对当事人的影响进行提前设置,从而保证涉案人员的正常生活,有效的避免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于人们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增强准确掌握证明标准的意识。在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要坚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不断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创建完整证明体系的能力,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例如,在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加强对其的研究,运用有效的方式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解决其中条款内容重复、界定不清晰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