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博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00)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各企业竞争的重要因素,更是经济时代全面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正因为如此,整个社会出现了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复杂纠纷,并且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很多人都将纠纷诉诸于法律法规。结合传统知识产权诉讼方式看,其中存在诸多弊端与问题,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效率与效果。因此,在当前知识产权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需要着重发力,立足知识产权的应用实际,发挥诉讼外机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基本上构建了知识产权诉讼多元化解决框架。常见的解决方法有司法判决、仲裁和庭外和解等等。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现行机制是以法律诉讼、司法判决为主,并付诸行政救济的方式。但实际上,在具体实践中,各种诉讼纠纷方案并未能得到有效运用,客观地看,存在如下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中所涉及的焦点与精髓就是先进的技术与创意理念。因此,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往往有着极强的专业性特征。其中既包括自然生态科学领域的知识产权,也有与人文社科有关的知识产权,所以,这些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诉讼问题极为多样。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也存在较大难度。很多法官的优势在于法律诉讼经验和法律知识,针对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了解与处理。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理论研究体系尚且不够完善,未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创新动力。在处理涉及技术类的知识产法律权纠纷中,也未能形成足够、完善的经验供司法审判做参考。
实际上,法律诉讼往往有一套程序严格、结构完整的规范化体系。自知识产权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到诉讼审判结束,往往需要经历一系列严格步骤和复杂程序,要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来完成各个程序与环节。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最大的市场优势就是技术和创意的领先性,因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如果按照司法诉讼的具体要求,就需要严格依据多个环节来实施,不仅时间长,而且也大大增加了整个诉讼活动中的成本费用支出,这与知识产权成果的市场化效益转化要求明显不符。因此,无论是具体的司法实践,还是知识产权的应用需要,都需要简化程序,注重问题的实际解决。
当前我国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构建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除了常见的诉讼体系、行政方案之外,也包括社会和自我解决等机制,既有常见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理,也有仲裁、民间调解、交涉等多种解决方式。因此,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体系不断成熟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诉讼渠道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就极具现实意义与价值。
在大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完善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双创”的重要动力来源。从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与数量实际看,知识产权类案件呈现出“几何倍”增长的发展态势。对于整个法院体系来说,想要公正、依法处理这一系列案件,就需要有充足的司法力量和高效的司法体系。但是,实际上看,司法资源相对不足、诉讼纠纷效率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因此,从多元化视角出发,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既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力量的客观不足,更是当前提升知识产权解决效率的有效途径。通过引入多种力量,切实关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本质根源,将真正有效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事实上,对于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来说,在损失相对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除了诉讼以外的其他方法,通过灵活选择纠纷解决方法,适应知识产权应用需要。
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日益成熟的今天,围绕知识产权纠纷构建系统化的法治机制,不仅是适应知识产权广泛应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法治体系的关键诉求。与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活动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角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起步晚,且尚未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同时在全社会尚未形成倡导知识产权的意识,侵权、假冒伪劣等较为普遍,因此,在面对各种不确定的知识产权纠纷现象时,必须要注重构建除了诉讼之外的全社会参与机制,通过完善法治建设机制,灵活设置解决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关注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实际上,从根本上看,诉讼外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是相互独立、并行并存的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当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依据具体的侵权现象,灵活选择解决方案。对于其他类型的解决体系来说,也可以灵活使用仲裁、和解等高效低成本且实用的方式来进行解决,避免上升到具体的法律诉讼阶段。
构建诉讼外解决机制,无论是方案内容,还是应用策略,都有自身的针对性和侧重点。具体来说,在构建这一机制时,需要注重做到: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实际上是立足各种方案相互独立这一基础,允许知识产权纠纷双方能够灵活选择解决方案,通过密切对接、相互协调,从而切实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纠纷。具体构建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体系,是一种与诉讼解决机制互相平行的关系,是立足纠纷解决这一本质目标的重要实践行为,也是尽可能最有效、低成本化解知识产权矛盾问题的关键举措。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内容专业、程序复杂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目前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实施的是“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效率慢,实用性差。因此,随着知识经济不断成熟,需要寻找到其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作为替代,通过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从而降低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的对抗性,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切实可行性,实现价值双赢。从立法层面看,诉讼立法过程中要充分鼓励知识产权诉讼时,实施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多层次、多种价值的纠纷解决方法。通过引导,构建合理、协同的诉讼外解决体系。
想要真正发挥诉讼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力量,就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纠纷实际,充实解决力量。一,要注重构建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力量,通过设置专业化解决力量,完善人员配备和结构体系。特别要注重完善仲裁结构设置,要强化知识产权提供解决纠纷问题的力量。二,要注重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纳入合法化、系统化的机制之中,整合各类资源,确保该机制的价值独立性,真正充实解决力量。三,法院要注重做好宣传活动,政府要做好引导,行业协会要注重倡导,同时政府也要提供相关利民服务,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构建强有力的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涉及的精髓大多与先进的技术、创意有关。所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活动,大多呈现出专业性特点。在对这些纠纷进行处理时,如果一味依赖诉讼途径,不仅需要法官有良好的法律诉讼经验和知识,也需要有充足的司法力量。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应用实际看,构建除了诉讼途径以外的解决体系,极具现实意义,同时也符合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要求。因此,立足知识产权应用实际,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就极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