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千
(遵义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心理健康研究中心,遵义 563000)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设计了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提出了关于“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与疏导机制及危机干预机制”的总体精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全民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为我国当前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关乎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心理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社会及其群体中弥漫的整体社会心理状态,包含群体心理与个体心理两个大的层面。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则是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原理,综合应用社会心理的服务、疏导、干预等手段来疏导社会情绪、平和社会心态,构筑社会心理防线、引领价值取向,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这既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认识、分析和解决一系列现实问题,还与人民幸福安康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在社会治安防控尤其是药物成瘾的戒治工作中更显重要。
尽管我国近年来对毒品滥用的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药物成瘾的相关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药物成瘾人群覆盖了各个年龄段及不同文化程度,浸透了各个社会职业群体,引发的盗窃抢劫、自伤自残、暴力伤害、驾车肇祸等刑事犯罪案件事件也持续增多。毒品滥用的问题仍呈持续蔓延之势,毒品的种类、滥用的结构发生新的变化,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当前的毒品形势依然是异常的严峻复杂,在现有的戒毒康复模式中缺乏有效、系统的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结合了当时的禁毒斗争的形势及毒品的犯罪情况,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较为完整的禁毒与治罪的法律体系,对打击国内毒品犯罪行为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法制体系建设的新时期,禁毒立法不断发展和日趋完善。1979年我国在制定刑法典时,就将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犯罪进行了定罪量刑。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重,这一时期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同时也完善了与毒品犯罪的非刑事法律的制定,体现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惩罚性与预防性,对于全面禁绝毒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详备规定毒品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事法律,《关于禁毒的决定》于1990年12月起开始施行,这为坚决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切实可依的法律保障,也体现了我国当时对吸毒成瘾者一律予以强制戒除和严厉的法律惩罚的基本原则和态度。1993年由卫生部发布实施的《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首次规定将心理脱毒阶段纳入完整的戒毒过程。1995年1月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的规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机构的设置要求、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药物成瘾者的脱瘾办法以及戒毒后的社会帮教措施等,对于解决我国的毒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我国戒毒体制中带来深远的影响。同年,卫生部也发布了《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使得我国的戒毒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1997年我国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毒品犯罪类型,体现了毒品犯罪罪名的规定更加合理、毒品犯罪的罪状更加全面具体,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精神,对毒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更加合理等特点,但也存在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处刑及量化性的规定不够具体、与新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法律原则不相适应、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有不利之处等问题。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在第47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的药物成瘾者,成为此后我国开展自愿戒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施行,饱受争议的劳动教养戒毒制度宣告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我国的禁毒工作进入到了依法全面推进禁吸戒毒新的阶段,这对全面推动我国禁毒事业长远有效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禁毒法》明确规定我国今后应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四大戒毒模式的戒毒发展方向。
为了体现戒毒工作的规范性,国务院于2011年6月公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的《戒毒条例》,实施了多年的《强制戒毒办法》也同时废止。这是一个具有特别意义的历史性事件,体现了我国的禁毒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步关注并强调药物成瘾领域中心理健康的作用及影响,以及在药物成瘾康复中心理戒治的重要性。《戒毒条例》规定在四大戒毒模式的基础上应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对参加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的药物成瘾人员应提供包括心理康复、心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辅导等手段在内的戒治服务,首次明确将心理服务的内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写入对处于不同戒毒阶段的药物成瘾者进行戒治活动的规定中。此后,多部委于2016年8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戒毒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的通知》也强调了心理康复在药物成瘾治疗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2016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认为应该加强全国的戒毒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应加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戒毒等戒毒方式之间的有序协调与衔接,积极建立集“生理上的脱毒、心理上的康复、就业上的扶持、社会上的回归”于一体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最大限度上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明确了心理康复在不同戒毒模式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同年12月22 个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首个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宏观指导性文件。《意见》提出了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完善本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强制隔离药物成瘾者心理健康的相关工作,并应该根据本系统的工作特点来普遍设立心理服务的相关机构,配备相关专业的服务人员以开展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的评估和心理训练等社会心理服务。《意见》提出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对药物成瘾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药物成瘾者的歧视,积极帮助特殊人群顺利融入社会,并要求高度关注强制隔离药物成瘾者、社会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问题。相关部门于2018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禁毒戒毒工作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的步伐,这对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心理服务的效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的戒毒模式以强制性戒毒形式为主、自愿戒毒形式为辅,戒毒内容中都含有心理健康服务的建构。有的地区按照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相关部署,按照“预防为主、重点干预、防治相结合、广泛覆盖”的原则,构建了“以党委领导为核心、政府推动为动力、综治牵头为形式、部门联动为合力、社会参与为表现”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综合建设格局,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组织建设初步实现了自上而下多级的、对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覆盖的形势。这些方法对于构建药物成瘾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仍需进一步检验其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成效。国内也有研究提出了对药物成瘾者进行社区综合干预的无缝衔接模式,认为在戒毒场所和机构及社区之间、不同的治疗模式之间,如急性生理脱毒、社会心理康复和社区的社会回归等之间应该建立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抑或可以实施所谓的动机+技能+脱敏+心理能量相结合的心理戒毒模式,但以上研究均未从“健康中国”的大战略背景下探讨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总的来说,经过10余年来的全面而系统性的研究,我国的药物成瘾戒治研究初步凝练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主要表现在:①我国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模式主要是基于社区和管教场所的心理健康服务的工作,是针对药物成瘾人群进行降低复吸、回归社会的社会心理干预;②坚持戒毒的预防防治为主的原则,构建由政府牵头,综合联系协调卫生、教育、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社会保障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部门沟通协调的社会心理服务机制,整合利用各方面资源并形成合力,为药物成瘾者提供有效的预防、治疗、康复的衔接服务,保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工作有序运行;③鼓励家庭、学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社会心理咨询机构等非政府组织机构积极参与,共同为落实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的工作贡献应有的力量。
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及程度可以从这个社会的心理健康水平窥见一斑。构建健全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及时疏导不同人群的不良社会情绪,提高社会整体的心理健康水平,是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途径。构建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一项的难度很大的工作,我国已经为提高药物成瘾心理康复的戒治效果做出了大量理论及实践探索,已形成了较为系统药物成瘾戒治体系,也已形成了社会力量承办的自愿戒毒机构、公安机关管辖下和司法行政系统管辖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相互衔接的药物成瘾戒治的责任主体,形成了分段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模式,也已建立了社区康复的药物成瘾戒治制度。但是,在以上这些药物成瘾的戒治模式中,心理康复及心理健康的干预力度明显不足,干预效果也存在差距,这就决定了我国现有的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存在明显的困局。
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的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模式的形式比较单一,服务目标不明确,手段繁复杂乱,多种药物成瘾戒治模式之间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在药物成瘾者的戒毒、康复与回归社会过程中很难形成合力,不利于药物成瘾者顺利回归社会,更难以降低药物的复吸率,减少心瘾的严重程度。我国的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模式的困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
(1)现阶段的戒毒工作衔接机制的局限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戒毒工作衔接机制缺乏连续性。戒毒工作衔接机制无连续性导致禁毒戒毒部门不能共享成瘾者药物使用相关行为、生理、心理等信息,容易导致各自为政、盲人摸象的尴尬局面。这不但造成药物戒治工作中收集和整理各类信息的低效重复局面,还极大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及资源,同时也导致社会心理服务的衔接机制不能正常协调运转,药物成瘾者的戒治效果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强化和巩固,影响了药物成瘾者的戒断率和操守率的提升。其次,药物成瘾者的各种戒治康复形式,在执行地点上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全覆盖、无缝衔接。再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自愿戒毒机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药物成瘾者戒毒治疗方面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职能和职责,但因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和行政的部门,虽然有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进行协调,但是药物成瘾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却没有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更为有力的全面的领导和协调,这势必导致药物成瘾者在不同的戒指模式下很难持续巩固强化自身的心理康复效果。
(2)药物成瘾戒治模式下社会心理服务机制的局限
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是我国目前主要的药物成瘾戒治场所,条件好的戒毒所一般会设置心理矫治中心或心理教育中心,为所内强戒人员提供心理戒治及康复服务。但由于强戒隔离戒毒主要侧重于生理脱毒,而且很多司法强戒所的前身是劳动教养所,所以对强戒人员的管理仍然以“劳动+教育”的模式为主,而忽略了对药物成瘾者进行心理层面的干预的重要性。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我国主要的社区戒毒形式,在县级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医院门诊或精神病院等医疗机构设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使用美沙酮替代海洛因进行药物戒毒治疗,这种替代治疗可以遏制阿片类药物滥用以及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尽管工作中也强调社会心理的干预,在临床实践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工作人员多为临床医生和护士,严重缺乏心理专业人员、精神科医生的参与,这使得在治疗中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的做法形式化。尤为重要的是,针对毒情日益严重的新型毒品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社区戒毒模式。
即使在同一戒毒模式中,社会心理服务也很少能根据戒治人员的具体心理需求或戒治阶段进行区别,并以此为根据选择不同的心理治疗方法。各种戒毒模式之间的社会心理服务也缺乏相互联系,尤其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回归社会方面各相关部门之间衔接尤显不力。另外,在各自领域内的社会心理服务内容各成体系,彼此之间亦缺乏连贯性。
(3)社会心理服务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
受到服务机制中场地、经费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药物成瘾领域中能提供社会心理服务的志愿者队伍未能发挥志愿者应有的作用。现行的财务经费的申请和管理模式非常严格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这导致了从事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没有专项经费支持,很难能够按国际上通行的志愿者服务的方式为成瘾人群提供有效的社会心理服务。此外,因社会心理服务机制的不顺畅、不协调,大多数志愿者基本上无法参与到各种模式的药物成瘾者日常的个案咨询和团体心理干预的服务中来。
2.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的目标不明确,手段繁复杂乱
目前,对药物成瘾者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心理干预服务,理想目标是及时化解药物成瘾者的不良情绪,并极大程度上预防药物使用的复发,提升该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促使该人群能较好地顺利回归社会,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卫生状况。但在实践工作中,管理者往往认为对药物成瘾者进行思想教育或心理教育就是社会心理服务的全部目标,这势必会导致“重视生理脱毒、忽略心理脱瘾”的不良现象长期存在。实际上,药物成瘾的社会心理服务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通过为药物成瘾者提供社会心理服务来降低成瘾者的复吸率,但药物成瘾者复吸率保持着较高的态势,这是持续的且显而易见的现象。比如,据2017年对北京籍吸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后的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自认为1年后没有复吸的人占了80%,两年内没有复吸的占比61%,而3年之内没复吸的只占54%。
其次,药物成瘾领域中的社会心理服务的手段繁杂。在各种戒毒模式和机构中,包括精神分析疗法、禅学国学治疗、宣传教育、音乐舞蹈绘画治疗、冥想疗法、现实疗法、情绪调节法、沙提亚家庭治疗模式、沙盘游戏疗法、NLP简快心理疗法等在内的各种心理学手段大行其道,这些疗法在药物成瘾领域中大多缺乏要求严格的实证证据支持,即使有些方法经过了徇证研究,但发现其效果不佳或没有效果,甚至具有负面效果。而徇证研究表明基于动机晤谈法的认知行为疗法对药物成瘾者戒治具有显著效果,操作又规范,在戒治机构中却较少被推广应用。
3.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专业水平低
从事药物成瘾工作的、具有专业心理服务资质、且有实操能力的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员过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药物成瘾者心理康复的需求。目前,社会心理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中,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率较低,对专业的心理服务认知度不高。戒治机构中获得心理咨询师认证资格的人逐渐增多,但是大多数人缺乏开展心理服务实操的能力,社会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同时,在实践工作中更多的是承担对戒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很少能新系统地开展有效的社会心理服务相关工作。
首先,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主导方的协调机制不到位。在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实践中,作为主导方的禁毒部门更多关注毒品犯罪问题,对药物成瘾者的心理康复需要关注甚少,这使得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充分、不深入,很难以接纳包容的态度去完成针对药物成瘾者的社会支持与救助,远不能满足成瘾者的社会心理服务的需求。社会心理服务的主要参与方应该包含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基层社区、教育部门、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组织等,然而参与各方难以形成社会心理服务合力,对社会心理服务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到位。尽管目前以官方名义发布多则关于倡导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的规章或制度,但是各参与方的重视“重生理戒毒、轻心理康复”的基本局面在短时期内很难得到根本转变。
其次,主导方与参与方对药物成瘾也存在认知差异。目前现代医学观点认为,药物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的脑部疾病,在临床上表现为对毒品强烈的心理渴求和反复的觅药行为,这正是戒毒难、复吸率高的深层身心原因,多种复杂的社会情感原因如稽延性戒断症状出现后药物成瘾者获得的心理危机干预、获得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与接纳、受到毒友的影响、相对安稳的生活环境和基本生活条件等也对药物的戒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我国禁毒戒毒的主导者目前通常持降低危害的观点,通过各种社会和法律手段,推广药物维持治疗,同时大力推行针具交换活动,既要保证社会稳定,降低涉毒的犯罪行为发生,还要预防艾滋病等危害较大的传染疾病的流行与传播。这使得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处于一种宏观局势之下,难免缺少对药物成瘾者个体充分的身心关怀,而这也正是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药物成瘾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心理服务成功需要从小到药物成瘾者本人、家庭层面,大到社会、国家等层面的各方广泛参与,并需要长期的坚持和不懈的努力,其间需要药物成瘾者本人的自我心理康复,也需要外界的专业心理服务、监督和约束来共同提升药物成瘾者的心理健康水平。任何一种戒毒康复模式往往都难以从根本上戒除吸毒者的毒瘾,也无法实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构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衔接机制的有效建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工作流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禁毒法》《戒毒条例》已经体现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需要多渠道、全方位参与。戒毒康复场所或何种戒毒康复方式在变,戒毒康复的过程和重点在变,只有戒毒工作的主要对象——药物成瘾者没有改变。成瘾者的社会心理服务在戒毒康复的场所、方式、过程和重点的服务中得以体现,这些服务均服从于“同一个”药物成瘾者的戒毒康复工作,都是围绕药物成瘾者戒除毒瘾这一个根本目标在运行,可以让同一个药物成瘾者的吸毒经历、戒毒方式、戒毒过程、戒毒效果等关乎戒治成败的关键因素形成合理的链条,为各种戒毒模式提供基础信息和有效数据,提高社会心理服务效率。
禁毒戒毒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任何单一的系统或部门或参与者都难以有效建立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衔接机制,更谈不上将机制从根本上落到实处。例如,相关法规规定强戒人员“出所必接”,对于出所时无人领回或自行离所的,强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能落实到每一个强戒期满的药物成瘾者,出所衔接机制因此常发生断裂。药物成瘾者很可能在出所管理衔接空挡期被毒友引诱而复吸。再如,江苏无锡的后续照管站制度、四川泸县的社区康复告知书制度等都具有明显的地域局限性,是在局部范围内解决药物成瘾的社会心理服务衔接机制的问题,难以在全国范围广泛推广实行。因此,从国家层面来统一构建和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的衔接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若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统一各参与方的责、权、利,建立一个全方位覆盖的禁毒、戒毒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工作衔接机制,必然可以有效地解决困扰各参与方的禁毒戒毒社会心理服务的难题,提高戒治的社会心理服务效果。
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的衔接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转,离不开对药物成瘾者身心戒治及康复、行为管控及异动、生产及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与维护。共享这些与药物成瘾者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可让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机制的数据库日趋完善,也可更好地服务于禁毒大局工作。建立和完善药物成瘾者相关的禁毒戒毒大数据库,可依托现有公安机关药物滥用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药物成瘾者戒毒模式流程系统为基础,加入药物成瘾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矫正、社会自愿戒毒机构等方面的戒治康复相关信息和数据,其中包括具体的心理健康及康复数据,从而针对同一个药物成瘾者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禁毒戒毒社会心理服务数据库,为禁毒管控、戒毒戒治提供有益的信息和数据,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衔接提供及时的动态信息,以提高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效率。
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机制的有效建立,涉及跨部门的合作,涉及药物成瘾者的个人隐私权利保护,涉及各方面复杂的信息及数据维护,涉及对药物成瘾人员的管理控制、考核评估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心理学专业队伍的培养、管理、使用和考核必不可少。培养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专业人员应具有跨越部门协调的职权。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工作是一项跨系统、多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如果不能解决系统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数据的更新维护、衔接机制的正常运转就难以有效进行。
2.专业人员应具有履行职能职责的能力。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具体从事衔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各方面的理论基础,以保障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的衔接机制正常有效运行。
3.专业人员应具有开展工作的时间和空间。从全新视角来审视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打破现有各自为战、安排兼职人员来处理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工作的弊端,建立专职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来办理药物成瘾社会心理服务衔接工作也就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