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艳清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 杭州310007;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237)
在国家反向输入资源的后税费时代,“富人治村”已成为乡村治理的主流模式。学界关于“富人治村”的研究主要有两大进路:一是基于“功能—绩效”视角,将“富人治村”作为新的治理现象加以解读,关注“富人治村”的实践功效,局限于经验层面的政策考察[注]郭剑鸣:《浙江“富人治村”现象剖析——基于浙江金台温三市7个村的调查研究》,《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 5 期,第145-148页。[注]贺雪峰:《富人治村与“双带工程”——以浙江F市农村调查为例》,《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第70-77页。[注]欧阳静:《富人治村:机制与绩效研究》,《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197-202页。;二是基于“民主—理念”视角,将“富人治村”视为嵌入村民自治的新变量加以考察,关注其与基层民主发展的关系,局限于理念层面的事实审视[注]徐勇:《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以若干个案为例兼析能人政治现象》,《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第1-8页。[注]卢福营:《个私业主主政的村庄治理——以浙江永康市为例》,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注]郎友兴:《政治吸纳与先富群体的政治参与——基于浙江省的调查与思考》,《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第108-115页。[注]魏程琳、徐嘉鸿、王会:《富人治村:探索中国基层政治的变迁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8-15页。。这两大研究进路虽然皆有着应然层面的宏大关怀,但均未从治理实践的本体层面来考察“富人治村”问题,带有较强的“政治悬想”和“理念先行”色彩,容易落入政策考察的形式化和理论图式自我建构的本本化窠臼,无法辨明“富人治村”利弊背后的本质性逻辑。
因此,要回到治理的本体层面,从“实践—后果”的角度来探究“富人治村”这一治理实践本身。当下,已有学者从治理实践本体层面对“富人治村”展开研究,如余彪(2014)[注]余彪:《公私不分:富人治村的实践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7-24页。和刘锐(2015)[注]刘锐:《富人治村的逻辑与后果》,《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90-98页。剖析了“富人治村”的实践逻辑及其引致的基层民主萎缩、基层治理“内卷化”和“去政治性”等反制度化后果,王海娟(2016)从治理的主体、动机、资源和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富人治村”具有“私人治理”性质的判断[注]王海娟:《论富人治村的“私人治理”性质》,《地方治理研究》2016年第1期,第74-80页。,但既有研究尚未从“富人治村”的具体实践运作来探讨其性质及内在的生成逻辑,亦均未探寻避免这种反制度化后果的对策。“富人治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的村治实践,在关注其正效应外,更要看到和避免其产生的负效应,从实然层面上升到应然层面的路径分析,进而找到破解其实践后果的具体路径。
部分学者将“富人治村”视为现代“新乡绅”主政或“能贤治村”。余彪(2014)[注]余彪:《公私不分:富人治村的实践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7-24页。和王海娟(2016)[注]王海娟:《论富人治村的“私人治理”性质》,《地方治理研究》2016年第1期,第74-80页。则认为,当下的“富人治村”是与公共治理相违背的“私人治理”。“富人治村”是否为“私人治理”或者“去公共性”治理,需要通过考察其具体的实践运作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富人治村”的具体实践运作机制在各地存在差异,但经过调研和总结发现,“富人治村”的实践运作主要有三种共同的表现形式,即“以私济公”“利益俘获”和“以公济私”。“富人治村”最突出的特征是因私人和公共关系混合变形的“公私不分”,即“既可以通过公共关系扩增个人利益,也可以通过个人关系追求公共目标”[注]张静:《私人与公共:两种关系的混合变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43-52页。。
“以私济公”是指富人动用私人资源来处理公共事务,以达成公共目标。乡村社会的治理资源与治理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富人因其具有弥补这种差距的潜力而当选执政。为在村庄政治舞台站稳脚跟,他们通过“以私济公”回应村庄内部的治理需求。富人村干部的“以私济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将个人经济资源投入到村庄治理中。常见的方式有“工作不要报酬”“私人花销进行项目攻关”“私人捐资兴办公益事业”“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二是利用私人关系为所在村庄争取外部资源。大部分支农资源都是以项目发包形式进入村庄,由于项目资源的非普惠性,富人村干部需动用各种私人关系和资源进行村庄间的横向博弈。已有研究表明,项目制下的资源竞争高度依赖私人关系和遵循感情的半私人化逻辑[注]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126-148页。。富人村干部“以私济公”来追求村庄的公共利益,虽然治理资源具有私人性质,但客观上达成了公共治理的目标。由于“以私济公”需要村干部具有丰富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个人资金少、关系网弱的普通村民因此对村干部望而生畏,这种治理方式容易使村庄政治变为富人“圈内政治”而陷入“富人治村不可逆定律”[注]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111-119页。,进而使基层民主发展遭遇寡头政治困境,基层民主不断萎缩。
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庄公共事务运作,不仅需要达成共识的集体决策,还要促成不合作的个人或势力不影响合作共识的达成。富人村干部主要使用“利益俘获”以达成村庄合作与治理不合作。实际上,“利益俘获”从富人竞选村干部时就已开始,这时“利益俘获”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过“给予好处”来拉拢普通村民,使其成为自身的支持者;二是通过“利益许诺”俘获村庄其他精英来建构竞选支持网络,形成以“富人”为核心的竞选“精英系”[注]仝志辉:《精英系》,《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第21-22页。。一旦富人村干部当选执政,以“富人村干部”为核心的“精英系”就成为其权力运作的基本网络,即“权力的利益网络”[注]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的利益网络》,《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4期,第52-56页。,并通过“利益俘获”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权力的利益网络”。首先,体制吸纳。富人当选执政后,通常会将自身“精英系”的精英们吸收进村庄领导班子,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精英系”。其次,以间接利益或者直接提供现金的方式,收买有参与投票和决策权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让其投赞成票通过村庄的各项决策。由于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间的高度同构性,形成了固定的“村—组—代表”利益关系网络。最后,富人村干部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和各类资源,笼络“社会势力”,协助乡政府“摆平”各种事务。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富人村干部建构起以私人关系和私人资源为利益纽带,由“精英系”“村—组—代表”和“社会势力”组成的多元、全面的“权力的利益网络”。
由此,在发展村庄公共事业或者管理村庄日常事务方面,富人村干部主要依靠自身“精英系”来推动运作。通过“权力的利益网络”运转的村庄治理,其主体不再是正式的村干部或者村组织,而是带有私人权力色彩的富人村干部及其“精英系”,在进行“一事一议”的村庄集体决策时,主要通过“村—组—代表”组成的“权力的利益网络”来尽快通过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在村庄事务运作过程中,碰到不合作的村民,则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法。首先,通过“权力的利益网络”内的“精英”、村民小组长等出面,直接以利益收买的方式促使不合作村民保持合作。在利益收买行不通时,则动用和依靠“社会势力”来进行“暴力威慑”。对于在一个熟人圈内的普通村民,常常因畏惧暴力而不敢公然抵抗,这种现象在中西部的农村较为普遍。可见,“富人治村”的权力运作过程是:“利益俘获”——形成小范围“权力的利益网络”——进一步“利益俘获”——巩固与扩张“权力的利益网络”——运用多元、全面的“权力的利益网络”进行村庄治理。
“以公济私”是指富人村干部在追求公共目标的过程中,偏离公共目标,通过公共权力扩大个人利益。富人村干部“以公济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公共权力为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即村干部利用其半体制性身份,通过与基层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密切私人关系(通常包括取得一定成绩受到上级政府支持、以利益输送与交换等方式满足基层政府需求),获取经营项目的优先权、优惠权,从而扶持和扩大自身产业;二是通过公共项目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或构筑私人的利益关系网络,即富人村干部通过竞争获取支农工程项目,自己直接承包或者村庄之间互相承包这些项目,然后将工程项目分解给村内其他精英,促成其支持和服务自身的谋利行为,并通过分摊利益的方式笼络人心,以支持其常态化的村庄治理,并确保在下届选举中继续获得支持。在富人村干部的带领下,围绕工程项目利益的分配聚集起的精英,经过斗争与磨合,依据各自势力占据固定位置,分赃有序的村级“分利秩序”逐步形成,村庄治理陷入“内卷化”。这种通过把国家资源转化为收买人心、建立关系网络的手段,使村庄治理变成以公谋私的利益往来,失去了公共治理应有的原则性。
传统的乡绅治理虽然也具有半私人治理性质,但达成了维护村庄秩序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目标,承担着村庄“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因而可谓之“公共性治理”。但深入考察“富人治村”的具体实践运作,发现其本质上是与公共治理相对立的“去公共性”治理。富人村干部通过“以私济公”“利益俘获”和“以公济私”等治理策略处理村庄公共事务,村庄治理“私人化”特征明显。“富人治村”尽管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治理绩效,但在维持表面秩序的同时,会产生基层民主萎缩、基层治理“内卷化”、基层治理“策略主义化”和“去政治化”等一系列负效应,从长远上看不利于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
关于“富人治村”实践的既有理论解释,均存在将社会结构与行为者割裂开来的缺陷,缺乏对“富人治村”实践生成逻辑的系统展示,大大降低对“富人治村”实践的解释力。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对实践的解释问题上,明确反对在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之间择其一。布迪厄提出发生结构主义公式:(惯习×资本)+场域=实践,实践乃惯习、资本和场域三者相互作用的产物[注]Bourdieu P,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101.。可见,无论是个体实践还是群体实践,均可被视为“场域”与“惯习”的互动结果而加以分析。因此,本文运用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试图发掘“去公共性”治理生成的内在逻辑。
场域是处于不同位置的行动者在各自惯习指引下,依靠各自资本进行斗争的场所。布迪厄把“场域”定义为:“位置之间客观关系的网络或图式。这些位置……也是通过其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统治、从属、同一等)而得到界定的。”[注]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场域不仅是有着特定关系网络的结构性场域,还是充满力量的动态竞争性场域,行动者要在场域中获取资本就要保持在场域中的特定位置[注]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富人治村”的村庄治理场域,就是国家、基层政府、富人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依据各自资本在相互博弈中所占据的位置而形成的客观关系网络。因此,通过对富人村干部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资本状况及其博弈关系的判定,确定“去公共性”治理的生成“场域”。
1.国家—富人村干部:治理无力下的鼓励与支持。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始终是“在场”的。基于成本和技术的可能,国家主要通过中间层(基层政府与基层组织)来施行间接治理。中央政府对乡村的直接治理主要有制度供给和外部约束两种。从当前国家在乡村治理的制度供给来看,国家为实现基层自治和管控基层政府而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仍然停留在自我选举的“选主”阶段,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和自我监督几乎尚未发挥作用。随着“收容遣散”制度的取消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因未设立信访甄别机制,导致大量无理性上访和谋利型上访增多,使国家通过信访接转来约束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外部约束机制几近失效。为了应对治理资源的匮乏和治理机制的无力,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秩序稳定,国家也默认与鼓励“富人治村”。鼓励私营企业主“入党”和当下施行的“双强”“双带”方针,就为“富人治村”创造了政治话语体系。
2.基层政府—富人村干部:治权弱化下的依赖与庇护。随着税费的取消,乡镇治理资源匮乏,治理能力日趋弱化。治权弱化的乡镇政府,在“无限责任”与“一票否决”的压力下,唯有通过私人关系运作,依赖具有丰富资本和有能力、有意愿的富人主政,协助乡镇治理和“摆平”各种事务。因为富人村干部具有其他村干部所不具备的经济和社会资源,能“摆平”其他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也无法“摆平”的事情,相比于其他行动者,富人村干部在村庄治理场域中占据优势地位。当然,乡镇政府对村干部的控制虽有所减弱,但依然存在,因为基层政府依然掌控着村支书的选举和村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虽然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在工作上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且两者分工并未从制度上加以明确,乡镇政府依然对村干部具有控制力。因此,乡镇政府对富人村干部有较弱的控制与较强的依赖关系。此外,作为交换条件,乡镇政府为富人村干部提供政治庇护,为其提供向上流动的机会,或为其扩大产业提供政策优惠与项目支持。
3.普通村民—富人村干部:市场冲击下的理性与期许。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市场经济的冲击,村庄在外来撕裂与内在抽离下,地方性公共规范日趋瓦解,“权力的文化网络”和“权力的组织网络”不断解体,人际关系不断世俗化和理性化,村庄生活面向由内向外。村民的民主、公正和利益等众多生活价值面向已转化为简单的“金钱”价值面向,村民最关注的是谁会为自己创造利益,而生意上成功的富人村干部似乎是为自身创造利益的最佳人选。相比于传统精英,富人村干部具有丰厚的物质资源,有能力满足村民利益追求的需求。当选为村干部的部分富人在治村过程中,当选为乡镇、县人大代表,为其增添了更多的政治资本,这些政治资本又不断转化为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因此,普通村民对富人村干部有着利益满足的期待,富人村干部则通过“利益俘获”的方式试图满足村民的期待并谋取自己的利益。即使普通村民对富人村干部有不满而进行“反抗”,也由于未能有效地组织集体行动或选择相应的合法途径而使“反抗”流产。
国家“双强”“双带”方针的政治话语支持、治权弱化的基层政府的依赖和分化疏离的村民的期许,使富人村干部在村庄治理场域内处于主导地位。于是,富人村干部按照自己的逻辑和意愿来治理村庄,进而逐步将国家、基层政府、村庄组织和村民共同参与的村庄治理,演变成富人村干部主导的私人治理。
惯习是行动者在争夺资本时的行动逻辑,在场域中生成。行动者的策略是惯习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保守、继承和颠覆三种策略。行动者的策略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处于主导地位的行动者倾向于采取保守性策略来维持场域中的现有力量格局,新进入者则往往采取颠覆性策略以改变场域中的力量格局。资本是支撑社会成员惯习系统的基础,是行动者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注]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14、192-193页。。
与饱读诗书的传统乡绅不同,富人村干部是市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成功人士,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习得了通过利益交换以获取更大利益的市场经济人惯习。市场交易活动属于工具理性行动。韦伯认为,工具理性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注]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富人村干部作为市场中历练出来的理性市场人,习惯于通过市场交易和利益收买来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在村庄场域内处于主导地位,作为市场成功人士的富人村干部因而会在村庄治理中采取保守策略,将市场人惯习移植到村庄治理中,从而形成各种利益收买的“利益俘获”行为。当然,这也因惯习是在经验实践中逐渐内化而形成的第二天性,当行动者的行动场域发生急剧转变时,惯习因其特有的渐进性和积习性不会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快速转变,从而产生一种惯习滞后现象。
富人村干部在当选执政后,要想进一步获得政治资本和符号资本,在村庄场域中保持优势地位,则会利用已有的经济资本来不断进行转化。他们通过“以私济公”来博取村民的认同,建构起自己在村庄场域中的道德优势,并不断转化为政治资本和符号资本,同时为村庄提供公共产品。在国家资金缺位的情况下,他们以“垫资”方式事先调动资金投入村庄建设项目中,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规则与逻辑进行运作。此外,富人村干部因其具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和关系网络,可以利用市场交换的方式并使用私人资源俘获精英,以助力其工程项目的实施、村庄重大决策的通过,并在“利益俘获”中逐渐使其形成“权力的利益网络”,不断拓展其新的“权力的利益网络”,这就形成了村庄权力的运作依赖于私人利益之间的交换。村庄权力的运作既缺乏传统社会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也缺乏集体化时期的“权力的组织网络”,乡村治理需求与治理能力的巨大差距,为富人村干部的“权力的利益网络”运作提供了发展空间。
当然,富人村干部的治村实践,既在短期内达到了国家和基层政府的目标,也使村庄获利,使他们进一步占据了有利地位,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短期的“以私济公”和“利益俘获”所带来的治理效果,又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符号资本”,使他们成为村庄的权威性人物;权威性的形成和场域中的主导地位,又使其能够通过公共事务的运作来扩充自己的私人利益。
从社会实践论的角度看,传统乡绅治理之所以能成为“公共性治理”,主要在于乡土社会治理场域(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有效约束性。在传统乡土社会里,“传统道德和服膺传统道德的传统群体占据了社会的主导位置,相对稳定的社会生活、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以及相对较少的发展机会,不仅通过内化形成了普通农民稳定的生活预期,而且没有人敢于随便违反社会游戏规则,触犯社会信条和社会道德。而构成传统文化赖以存在的组织基础,诸如宗族或神秘的信仰群体,大都有着强大的内聚力,可以强化传统文化所具有的约束力。”[注]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的利益网络》,《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4期,第52-56页。因此,一旦治理场域遭到破坏,传统乡绅的“公共性治理”就不复存在[注]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51页。。要避免“富人治村”的后果,就必须建构契合“新乡绅”治理的现代性场域。具体而言,现代性治理场域的生成,需从村民个体、村庄组织、基层政府和国家制度四个层面进行系统性重构。
村民的生活面向是指村民建立自己生活意义和生存价值时的面向[注]贺雪峰:《村庄生活的面向》,出自《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以及由此滋生的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对传统文化的侵蚀,村庄共同体意识不断解体,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逐渐理性化,以“金钱”利益为中心的单一价值面向,导致农村“权力的利益网络”横行。在传统社会里,人们是道德、团结、价值和公正等多面向的生存,而非仅仅化约为“金钱”的单一面向,从而能够形成公共性治理的“乡贤治村”。因此,要大力推进乡村文化建设,改变村民价值取向的“趋利性”,建构起民主、公平、道德和价值等健康多元的生活面向,形成村庄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和“权力的组织网络”。因为文化就是价值,它是村庄组织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形成的基础。同时,要注重增强普通村民的民主意识,培育其民主技术,提升其民主素质。只有村民具有成熟的民主意识,并善于行使自治民主权利的政治能力,才能对村庄治理形成真正有效的民主监督,进而避免“富人治村”的负面影响。
由于传统文化网络与人民公社时期组织网络的解体,村庄缺乏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能力,村民无法有效参与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因此,需要建立强大的基层组织,让乡村政治重新活跃于基层社会。一是依托既有的组织路径,在系统调整的基础上重新夯实集体化时代延续下来的组织系统。要着力培育以经济组织为核心的村庄组织,生活在组织中的村民才有支付法律成本和维护权力的能力,也才有团结起来制衡“新乡绅”的经济力量,使基层民主建设获得组织和经济保障。同时,基层组织建设能重新强化村庄治权,将下乡资源真正转变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共治理资源,进而改革现行的“去公共性”治理,走向以基层民主为基础的公共治理[注]杨国勇、朱海伦:《“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6期,第177-181页。。二是在实体组织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公共规则建设。基层组织是为村社成员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公共需要和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机构,基层治理的公共性特征要求基层组织运作必须有公共规则支撑,而不是以私人意志为转移。只有权威性的公共规则和正式的公权力,才能保证治理活动的正当性,进而提高基层组织的治理效能。传统乡村社会的村规民约,在规范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关系和维持乡村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乡村治理的有效运行,可以通过发挥农民这一创造主体的作用,创建契合现代组织需要的村规民约,为基层组织建设及其功能的发挥提供规则支撑。
要明确基层政府的权责范围,首先要明确县乡之间的事权范围,要根据受益范围、公共产品行为性质和技术经济要求等,确定县乡两级之间的事务归属,并合理分配县乡事权,同时要依法规范和约束县级政府权力边界与乡镇政府的职责范围,减少与乡镇权力不相匹配的乡镇责任。在明确权责范围的基础上,基于权责一致原则来增强乡镇政府的基础性权力。一是要推进放权改革来强镇扩权,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就放”的原则,将涉及财政、资金扶持、土地和社会管理等基本公共职能下放到乡镇。二是要健全乡镇行政运作的财政保障体系,增强乡镇政府财力,为其供给公共产品提供财力支撑[注]邓丽芬:《乡镇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在增强乡镇政府基础性权力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只有明确、有限并受到民众监督的权力,才是具有权威性的权力[注]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村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社会资源总体量弱小,还需要集中的、总体性的简约型治理来提升治理效率,但是这种半正式的治理方式若要提高治理效能和增强权威,必须强化民主参与,才能保证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国家制度供给的短缺导致乡村组织明显不适应快速变化的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运作基本上处于“亚瘫痪”状态。因此,要不断创新农村基层政治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对权力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基层组织的有效运作。首先,调整村庄内部权力结构,建构相互协作和监督的权力关系。基于村党委和村委会组成人员高度重合与合署办公的现实条件,要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创新,使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真正发挥作用,并通过制度创新来建立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三者间的有效合作与监督机制。其次,创新基层治理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协商治理。民主、科学、合法的治理制度创新是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依据和制度基础。国家要根据现有法律做好治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来推进治理制度创新,进而生成不同协商主体有效参与的多层次协商制度体系。同时,要借助制度创新在改进民主协商上的重要推动作用,健全和革新基层民主协商体系,进一步规范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注]顾秀宇、李金见:《逻辑与现实:从基层治理制度创新看基层协商民主》,《岭南学刊》2013年第5期,第23-26页。。
本文试图突破既有的关于“富人治村”的“功能—绩效”和“民主—理念”两大研究进路,从治理实践的本体层面来考察“富人治村”的基层治理新模式,希冀辨明“富人治村”的实践本质、现实利弊及生成逻辑,找到破解其实践后果的有效路径。通过对“富人治村”的实践样态考察发现,“富人治村”有着运用私人资源运作公共事务的“以私济公”、采用“利益俘获”来达成合作与治理不合作以及运用公共权力扩增私人利益的“以公济私”等三种主要实践运作模式,这样的“去公共性”治理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短期治理绩效,但亦产生了基层民主萎缩、基层治理“内卷化”“策略主义化”和“去政治化”等一系列不利于乡村长远发展的负效应。“富人治村”的“去公共性”治理实践,是由在村庄场域内占据主导地位的富人村干部运用市场人惯习运作公共事务与扩增私人利益的结果。要使“富人治村”走向“公共性”治理,则需要从培育村民健康多元的生活面向、提升村庄集体行动能力、增强基层政府的基础性权力和强化基层民主协商治理的个体、村庄、基层政府和国家四个层面共同推进。然而,本文基于布迪厄的社会实践论,对“富人治村”的“去公共性治理”实践进行内在生成逻辑的理论性阐释,有着理论嵌套现实和研究视角过于单一的不足。“富人治村”作为当下乡村社会内部兴起的村治新模式,除了需要自上而下视角和实践本体层面的关注外,更需要从自下而上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的生成逻辑,即看似违背民主治理的“去公共性”治理的“富人治村”,其生成的底层逻辑是什么,这是需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