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纳什谈判理论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研究

2018-12-29 08:47孙裔煜
湖北农业科学 2018年19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

孙裔煜

摘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农民的土地通过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而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通过纳什谈判理论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方法,分析了在征地利益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行动选择和动机。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农民高昂的维权成本、较低的维权成功率是导致农民在征地利益分配过程中,受益较少的原因。建议采取的解决方式:①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议价能力;②提升征地补偿标准,改进补偿方式;③完善信访制度,降低农民维权成本;④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关键词:土地征收;纳什谈判;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8)19-0039-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8.19.00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Research on Land Expropriation Benefit Allocation Based on Nash Bargaining Theory and Dynamic Game of Complete Information

SUN Yi-yu

(School of L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in Beijing,Beijing 100083,China)

Abstract: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 large number of farmers' land has been transformed into construction land through expropri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landless peasants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ction choices and motive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farmer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benefits distribution through the Nash bargaining theory and the full information dynamic game metho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strong posit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high maintenance cost of farmers and the lower power of rights are the results of the farmers' distribution of land expropriation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the benefit is less. Proposed solutions:① to establish a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for farmers to enhance the bargaining power of farmers;② to improv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or land expropri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way of compensation;③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etition and to reduce the cost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farmers;④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o standardize the behavior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Nash bargaining theory; full information dynamic game

21世紀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5》显示,2015年中国城镇化率56.1%。城市建成区面积从1981年的0.7万km2增至2015年的4.9万km2。城镇化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需求主要是通过土地征收来完成的[1],根据蔡潇等[2]的研究以土地征收、土地出让为核心的“土地财政”同城镇化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土地征收制度一方面满足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使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同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之间存在差距,在差额收益的分配中农民又通常处于最后一位[3],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4,5]。

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并将“乡村振兴战略”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这些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助于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研究拟采用博弈论的方法,从纳什谈判理论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分别对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的结果和冲突过程两方面进行分析,并以期为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冲突提供对策。

1 基于纳什谈判理论的分析

1.1 纳什谈判公理

1.1.1 公理一:帕累托最优性 若φ(F,T)∈F,且对F中的任何一x,若x≥φ(F,T),则x=?准(F,T)。表明该博弈的分配不存在在不伤害一方利益的情况下使另一方得到更多,这意味着在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博弈中,他们一定会分掉所有的剩余,即土地出让金。

1.1.2 公理二:线性转换不变性 对任意的?姿1>0,?姿2>0,若V={?姿1x1+?酌1,?姿2x2+?酌2|(x1,x2)∈F},且W={?姿1U1+?酌1,?姿2U2+?酌2},则?准(V,W)={?姿1?准1(F,T)+?酌1,?姿2?准2(F,T)+?酌2}。表明对效用函数进行线性转化后,并不影响谈判的结果。有了这一假设后,就可以把多维的问题如付款方式、交易日期、安置方式等问题的谈判,转化成一个一维的谈判从而使模型简单化。

1.1.3 公理三:无关选择的独立性 若有任意凸集G,若G?哿F,且?准(F,T)∈G,则?准(G,T)∈?准(F,T)。该公理表明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扩充的方案仍在原方案范围中,那么增加的谈判方案不会影响原来的谈判结果。

1.2 纳什谈判模型

纳什证明了博弈双方都认可上述公理,那么他们讨价还价的结果等价于在满足约束条件下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

目标函数:max[(x-d1)h(y-d2)k]

约束条件:x+y=v

其中,x代表农民,y代表地方政府,d1,d2分别为博弈双方的“威胁点”,即谈判破裂时,双方能得到的结果,h、k分别为双方的议价能力,h>0,k>0,h+k=1。V为通过土地征收和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

通过构造Lagrange条件式可得到:

L(x,y,?姿)=(x-a)k(y-b)h-?姿(v-x-y)

对上式求导数并令导数为零可以得到:

■=■

在征地谈判的过程中,如果谈判破裂,政府的收益接近于0,而农民保留了自己可耕作的农地,会得到一些收益,然而政府在和农民谈判中可以依靠自身强大的政治权力,使得h/k数值很大,从而获取土地征收的大部分收益(图1)。

2 征地过程中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去考虑,各利益主体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存在着先后顺序的关系,这种动态博弈情况下,后行动的博弈方往往能够通过观察先行动博弈方的策略,然后利用这些信息作出更精明的决策[6]。在进行土地征收博弈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先决策,农民根据地方政府的决策,选择自己的策略。现在假定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地方政府的策略组合为L={合理补偿,不合理补偿},农民的策略组合为F={合作,抵制},其中农民抵制征收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围坐、上访,申诉,暴力袭击政府部门等。在动态博弈中,通常使用扩展式的形式,利用树的分支表明行动的顺序,行动从左边开始,到右边结束,每个节点代表相应参与人的决策点。征地博弈的扩展式如图2所示。

在图2中,假设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征收进行合理补偿,农民也愿意合作时,双方的效用是0,并以此为基准点设置各博弈方的支付。C1为地方政府面对农民抵制时的成本,C2为农民抵制地方政府征收时的抗争成本。αR代表地方政府进行不合理补偿时所获得的额外利润,其中α表示该地块少补偿的金额占土地出让金的比重,R为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在这个动态博弈中,政府首先行动,它可以选择合理补偿和不合理补偿,而农民要在观察地方政府的决策之后行动,农民有4种可行的策略,分别是(合作|合理补偿,合作|不合理补偿)、(合作|合理补偿,抵制|不合理补偿)、(合作|不合理补偿,抵制|合理补偿)、(抵制|合理补偿,抵制|不合理补偿),其中“|”表示条件于,例如“合作|合理补偿”,表示在政府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农民选择合作。

当地方政府进行合理补偿时,根据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土地征收在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补偿后具有强制性,所以农民在地方政府合理补偿后,进行的抵制并不会取得成效。而在地方政府没有进行合理补偿的时候,设农民进行抵制成功的概率为P,则在M点地方政府的预期效用為:

U1=-C1P+(1-P)(αR-C1)

而农民的预期效用为:

U2=-C2P+(1-P)(-αR-C2)=αR(P-1)

在博弈论中,求解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状态,应求解其子博弈完美均衡。子博弈完美均衡是对纳什均衡的精炼,即把博弈中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的纳什均衡排除出去,而找到子博弈完美均衡的通常做法是逆向归纳法。逆向归纳法的步骤是找出博弈扩展式最末端子博弈的纳什均衡,然后用纳什均衡的行动和博弈替换这些子博弈,并重复上述步骤。

在地方政府选择合理补偿之后的子博弈中,农民会选择合作,此时双方的效用均为0。而在地方政府选择不合理补偿的子博弈中,当U2>-αR时,农民会选择抵制;而当U2<-αR时,农民会选择合作。而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农民通过上访等形式和地方政府就征收补偿进行抗争的成本往往过高,而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力往往可以导致农民抵制的成功概率较低,所以只要地方政府补偿力度不是特别不合理,通常U2<-αR,所以无论地方政府是否进行合理补偿,农民一般都会选择合作。接下来,分析地方政府的策略,此时地方政府的选择变成了个简单的决策问题(图3)

这个简化博弈的纳什均衡,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地方政府会选择进行不合理的整理补偿。通过逆向归纳法推导出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均衡是,地方政府选择不合理征地补偿,农民选择(合作|合理补偿,合作|不合理补偿)。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个征地博弈中,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是不进行合理的补偿。而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农民在就补偿问题的谈判中具有绝对优势,而且与其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均是建立在土地财产权和土地市场的基础上给予完全的市场价格有所不同,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土地出让金又是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导致拖欠、挪用、截流土地补偿费用等现象屡见不鲜。

3 实证研究

以某省一地级市的数据为例,2017年该市市区共实施完30个征地项目,征地合计补偿面积为331.3 hm2,支付补偿费用为47 873万元,安置被征地农民4 917位,其中1 948人参加社会保障,平均补偿费用约为9.63万元/667 m2,而2017年前三季度该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总额为206.92亿元,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为442.9 hm2,出让单价为311.46万元/667 m2。而依据该市农用地1 000元/667 m2的租金标准,以6%的土地还原率通过收益还原法计算667 m2旱地的价值1.67万元,即667 m2农用地征收的纳什谈判中的a为1.67万元,谈判成功农民的收益为7.96万元,而政府通过征收与出让能够得到的收益为301.83万元,h/k高达37.91,证明在征地利益分配的谈判中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占据绝对优势,一方面政府在土地的一级市场上进行垄断,另一方面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又只有土地征收这一种方法,这也解释了政府和农民间边际贡献率的严重不对称。此外,在某一地块的征地过程中,存在两位农民因不满征地补偿费用,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但由于政府拖延时间太长,导致农民停工上访成本增加,最终两位农民妥协,其他存在搭便车心理的农民看到抵制成功的几率不高,也纷纷选择接受政府的补偿方案。

4 结论与建议

4.1 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议价能力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亟待改革,然而对于改革路径的看法却并不一致,首先就是对于农民是否具有征地谈判权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经过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这是一个强制过程,由政府单方面决定问题[7],但也有学者认为农民在征地的过程中具有隐性的谈判权[8],在地方政府开出原始价后,农民可以采取上访、诉讼甚至围攻政府暴力冲突等方式进行变形的讨价还价,这种方式在实质上就是在与政府进行征地补偿的谈判,然而这种隐性谈判并不直接,地方政府牢牢控制征地权和征地定价使得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谈判中议价能力较低,大部分农民仅仅获得了略高于原有耕地所能得到的补偿,而坚持索要更多补偿的“钉子户”则被视为漫天要价,相反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收土地再高价出让,获取了大量资金,而给农民的补偿只占土地出让金的10%~15%。笔者调查某省一地级市,2015年征收城区一地块面积为23.3 hm2,支付征地补偿费5 895万元,每667 m2单价为16.84万元;而出让其中的18.2 hm2,就收到出让金27 300万元,每667 m2单价为100万元,出让金单价达到补偿费单价的5.94倍。笔者认为要保障农民的利益,实现乡村振兴,在征地补偿谈判中,农民应该联合起来,组成合作型组织和地方政府进行谈判,增加议价能力,而不是将议价的权利更多地集中于村长和村干部的手中。

4.2 提升征地补偿标准,改进补偿方式

借鉴美国土地征收的相关经验[9],改进现行的“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补偿定价标准的方法,不仅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的现有价值,也考虑其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同时采取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补偿,建议按征地后出让的价格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农民的补偿,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对农民来说土地具有生存、社会保障和就业3方面作用[10],因此土地补偿费用也应该包含对就业的保障,政府在进行补偿时,要注意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再就业的能力。此外,一次性发放所有补偿金,农民容易在短期内将钱花完,从而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引导农民以地换保。

4.3 完善信访制度,降低农民维权成本

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可知,农民遭遇地方政府不合理补偿会选择合作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同地方政府抗争的成本C2过高,而且进行抗争成功的几率较低所导致,所以大量农民只有在征地補偿过低(即αRP大于C2)时,才愿意通过上访等手段进行抗争,这样使得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不能及时分享到城市化发展的红利,而且无法得到同城市居民相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他们也丧失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正在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分”的三无游民[11]。如果能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使得农民在遭遇不合理补偿等问题时,可以有更好的渠道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从而降低抗争的成本,并且提高成功的几率,这样使得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变为地方政府选择合理征地补偿,农民选择(合作|合理补偿,抵制|不合理补偿),有利于落实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实现乡村振兴。

4.4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在进行逆向归纳法分析时,如果U2>-αR,农民在地方政府进行不合理的补偿时会选择抵制,这时候如果地方政府预期效用U1<0,地方政府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就不会选择不合理补偿,这样最终征地博弈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选择合理的土地补偿、农民选择合作。这一结果最大化的保障了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生活水平,而为了达成目标,除了增大农民通过上访等途径抵制不合理的征地补偿的成功率以外,增加地方政府面对农民要求合理征地补偿时的成本也是一个有力的手段,可以通过完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督察制度,将土地征收补偿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状况进行公示,对于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批评和处罚,加大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强行征收,强化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意识,减少征地补偿冲突,使得地方政府与农地达成(合理补偿、合作)的均衡状态,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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