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涵 杨晨 赵欣
摘 要 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制问题,是维持古代社会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技术基础,法律制度的确立更是研究明清两代法制体系建立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认为深入考察探究中国古代明清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相关法规,不仅对于法制体系建立的史实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参考作用,更是对了解明清两代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情况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 明清法制 价值研究 体系建设
作者简介:杨涵、杨晨、赵欣,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04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前代法律在传统继承的基础上,融合了新的时代特色加以扩充和进一步发展。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价值表现在多个方面,可见研究我国的历史法律,为现代法律发展提供多元化的路径,对现代社会建设人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末清初法律思潮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近代西方法律出现的背景解析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满足于原有的生产方式,自由平等思想等近代进步思想的传播使得人们不再满足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奴役和压迫,民主自由意识的觉醒使得人们追求享有平等公平的机会和权利,新兴的资产阶级作为追求民主群体的主要代表,向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发起了抨击,在解放自由争取主权的斗争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条件下,法制也在这样大环境的前提下得到确立并由此进一步发展 。
(二)明末专制统治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矛盾
随着明代末年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在江南的部分地区出现了新型的劳动雇佣关系,這种雇佣关系不等同于传统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雇佣主和被雇佣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着自由的权力,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部分手工业者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于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封建统治者对于商人这一阶级的权力不予以重视,二者间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大。封建统治者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对小农经济征收庞大的税收和繁杂的徭役,从根本上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明末清初思想家反思法律的局限性
思想上,封建纲常礼教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暴露出了,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君王私利的丑陋面目,为思想的解放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市民工商阶层的出现要求打破原有的封建生产关系,给中国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造成了强烈冲击。从而出现了一批具有民主启蒙因素的反封建专制启蒙思想家,如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等一系列大家,他们切身体会到了封建王朝的腐朽与懦弱和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变化,亲眼目睹了满族入中原来的血腥及残忍,他们的思想更是对现实生活的控诉和反思,他们的思想控诉的不仅仅是封建腐朽的明清王朝,更是对封建社会晚期的呐喊和咆哮。
二、明末清初法律思想的内容
(一)中国传统儒学的人文精神
随着中国历史进程的推进,传统的儒学家们开始越来越关注人和现实社会问题。儒家主张的礼治思想认为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人能够遵循礼教法治的约束而不是去肆意的放纵自我,相似的还有信、义等儒学理论对人的品性道德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提升,这些哲学问题也使得儒学的人文精神从人的精神层次到行为准则都强调了人的人格升华,后代的封建统治者也是在礼治中探索出一条为君治世之道。
君王的仁政思想更是人文精神最显著的特色,君王的统治在结合古代的公平思想的同时结合相关的实际问题,从仁的角度来思考判断问题,以义的准则来衡量家族血缘关系的亲疏问题,以智的标准来开展日常的人际交往活动,并在道德内涵修养和礼乐文化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人文精神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融合各个时代的发展特色和发展要求,不断的创新和更替,最终形成了一套被封建统治者所掌握的礼教约束体系用以进一步的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地位。
中国传统的儒学思想对于后世统治者的长久统治乃至我们当今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和参考价值。
(二)人文启蒙的新思潮的发展
进入明清时期,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已经走向了逐渐衰亡的道路上,各地的农民起义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皇帝的统治和皇权的地位。在这样一个动荡交替的时代背景下,明末清初思想家开始深入接触民众,充分的肯定人们私欲占有的正确性,同时也深刻的认识到人们对财产、生命、政治权利等私欲的追求也同样具有价值和意义。明清思想家对于个体自主和意志自由的充分支持,对于人们思维的解放和起义活动的进一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这种独立思想的解放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对人本质认识的进步。思想家们提出新兴的自由独立思想从根本上对于统治者的长久统治造成了威胁。这也是明末清初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人文启蒙的表现,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人文启蒙新思潮。
(三)明末清初人文法律思潮
明末清初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出现是近代中国法律观念的产生发展的启蒙。明末清初思想家对自身所生活的文化环境进行反思和批判,深入认识到法律的存在应该顺应民心和民情,而不是封建君主为了维护君主利益的统治手段,这种以天下公利为衡量标准来保障天下人私利的思想,促进了法律文化发展。在法律制度的制度层面与精神意识层面,充分的体现了对作为人权核心与基础的私人财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维护。而明清时期的人文法律思潮也是从人的现实物质需求出发,主张法律要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明清法制的基本作用与影响
(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让民众能够在这一种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生活,减少矛盾和骚乱的干扰,以固有的天下公利的标准来规范各种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有明确标准来营造一种“天下大同”的理想环境。而在明清时期这一没有法制化的阶段里,依靠的则是礼法合一共同约束管理,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转。
在宗法血缘关系为主体而构建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礼和法这两个字充分的概括了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的特点,被视作为社会规范化管理的一种手段。正是由于礼法特殊的影响和地位,所以使得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的重视它,并在历史的变迁中将其不断的提升完善,最终与国家的法律逐渐融合,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和人民生活的安康。
(二)确立赏罚分明监督体系
古代的封建官吏制度是封建皇帝为了加强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而设定的管理制度,入选的官吏不仅享有朝廷固定的供奉还享有相关的管理权利,所以官吏作为皇帝派遣下来的管理人员,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朝廷的统治和民众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所以早在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整治社会风气巩固明朝的统治,也为了防止官吏为非作歹危害百姓,就曾制定了严格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而清朝也在明朝灭亡后的进一步吸取教训,进一步重整官吏赏罚制度。
这些严峻的刑法也的确彰显了一定的成效,官员贪污的案件也大幅减小。不仅这样,皇帝还设立了相关的行政监督机制,从各个层次多个方面监督官员审批处理案件的全过程确保执行的公平正义,同时也加强了封建专制统治。
(三)完善司法措施和制度
处于封建社会晚期的明清社会,君王为了不断加强封建君王统治和对官吏的掌控有效的压制民间的暴乱,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立法和行政管理的新政策,这样的新措施不仅从根源上有效的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还对其他官吏造成威慑,有效的减少了官员间交往过密私下里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在国家处理政务的过程中各个部门间分工明确却又有相互联系,提高了执行流程的配合和流畅,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成熟。
四、对于明清法制的评价
明清时期的法治发展作为后世立法的范本,对后人影响深远。法律作为一个时代人民生活依照的规则和统治者统治人民生活的制度,反映了一个时代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的特色,是一个时代存在的最真实的写照,上到国家立法下到百姓生活,都包含着一个时代的人民们共同的追求与智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参考价值,也是我们当今时代立法的历史依据。法制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历史价值和意义作用,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时代背景里会融入不同时代的特色和思想加以丰富,从而成为了当今时代我们所沿用的法律,它是对以往历史的总结和提升也是对未来更高的期许和希望。
所以,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用哲学的思维和辩证的眼光去正确的分析法制在一个时代中的具体含义和作用,才能更好地了解法制对我们现如今生活的价值和意义,才能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现代的法制建设进程贡献出一份力量。
因此,中国古代法制制度不仅作为封建君主维护封建统治的手段,还是保障社会底层人民正常生活的制度保障。尽管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古代法制体系与现代的法治制度存在着理念不同等问题,但在建设法制中国的今天,我们需要正确的学习和分析古代传统的法治的制度和方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下结合历史实际,增进自身的历史素养和历史眼光来看待中国古代的法治问题,将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变为现实,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当代中国更好地不断地去应用和实践,实现现代中国的和谐发展。
注释:
徐忠明.明清时期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接受——以法律书籍的“序跋”为中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4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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