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马克思法学思想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知识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法律观又是马克思法学理论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充满了基本人权保障、弱势群体保护以及人人自由平等、全面发展的观点,充分体现了“认识法律本源”的人本思想。
关键词 马克思法学思想 马克思法律观 人本思想 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郭航超,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01
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是在费尔巴哈唯物论和黑格尔哲学思想基础上批判继承产生。总结下来,马克思人本思想主要包括了人的存在、人的本质以及人的追求三个层面,从人本思想的内容来看马克思思想高度关注人的发展,这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初期建设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步伐较快,方方面日新月异,在社会经济进步的同时往往会忽视人在精神意识、道德方面的同步发展,以至于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偏差,这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的目标偏离。以上问题追源溯本的根源就在于“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中人本思想可以科学的指导解决人所面临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历代领导人也都意识到了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的重要性,当然也注重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融合、发展。新时期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一定也会坚定不移的融合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共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一、早期思想
人本思想一直是贯穿着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始终的。从马克思早期对法律的研究始终围绕着人的因素就可以窥见一斑,早期马克思主张主观唯心主义法律观,后期逐步发展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始终在追求着人本思想。马克思在大学时期深受黑格尔派“以理性和自由”观点的影响,开始探索人本思想的存在价值,这个时期可以作为其人本思想的萌芽时期,具体反映在马克思在他的博士论文《得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提出的人权的重要性观点,反对宗教中神的思想。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法典属于人民的圣经这个在现在看来非常伟大的法律命题。 在马克思年轻时代的后期受到费尔巴哈的影响,其个人的法律观逐步转向了唯物主义的层面。体现在他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法律是为人而真正存在的。自从转向唯物主义的维度之后,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系统的论证了法权和人权的辩证关系,进而更加明晰的阐述了人权客体的相关内容。最能反映马克思法律观,揭示法的本质的是其最伟大的著作《共产党宣言》。
二、具体内容
(一)强调保障人权
自从法出现以来,人权亦是法的根基所在,尤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权从作为法律的根基逐渐演变为法律的灵魂所在。在西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各个国家的宪法逐渐将人权的保障作为首要条款,这就说明人权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强化和确认,也认识到法律成为了保障人权的最有力的武器。不过,马克思所认为的人权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张人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 事实上从以上的引述来看,从古代到中世纪我们所认知的现代意义的自由平等所追求的生产关系并没有达成。笔者认为,在一切的法律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不可撼动,法律应当将人作为法律的主体,保障人权就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反之,法律体系一定不健全。同样,在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及法律观中,确认和保障人权是保证法律主体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解读为,马克思法律观中认为法律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维护人的基本权利。
(二)关注人性
从古至今,各学派的大家对于人性的认知各有不同。人性很简单,但是延伸出来解读却很复杂。休谟认为:任何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科学性的事物与人性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无论科学发展的多快,表面上离人的本性有多远,最终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回归到人性中来。 对于人性的解读,马克思是站在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人性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历史活动不断累积的产物,人的本质是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论证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从人性出发,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这一观念。这一观念包括从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人的存在和其他的生命体一样,对基本物质的需求是满足生存的基本条件,所以法律应当关注人对物质需求的这一现象,但是人的本性中又存在自私、贪婪的因素,因此在法律层面规范人获取物质的方式,形成程序化的标准。所以在马克思看来,法律的存在既要满足人性中对生存的物质需求,又要看清人性中不断暴露的缺陷,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这些才是法的合理性存在的基础。
(三)注重弱势群体的保护
马克思法学思想中的法律观,有一个隐形的观点,就是法律是可以跨越阶级、阶层的,足以消灭所有的剥削、不等、不公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具有相对的、本质的、具体的平等的关系。之所以称之为相对的平等,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原因是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马克思法学思想中保护弱势群体的观念能够反映出在人的普遍性价值、人的尊严面前是平等的,没有职业、贵贱之分,马克思认为在法律中要鼓励关注人的生活境况,关心人的自由平等的发展,鼓励人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变生存的环境和现状。在现实社会中会存在社会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致使人与人之间的生活水平不均等,因此需要通过人道主义的精神去鼓励掌握更多资源的群体去关注资源匮乏的群体,实现一种人为的社会平衡,这种人道主义的社会平衡方式其实也更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这种思想极大的体现出了马克思的人本思想观。
(四)鼓励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自由和法律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从表面来看法律是限制人的自由的,其实不然,法律的存在其实追求的是鼓励人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对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认知,对于自由和法律二者的关系做了自己的解读。马克思认为自由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而存在的,反而是追求自由而存在”、“法典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 。由此确认马克思法学思想中认为法律是保护自由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更多人的自由,法律需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所以其实法律和自由是相对对立统一的一种关系。此外,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本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边界。没有边界的自由反而会让更多的人群得不到自由,人的本质是一切复杂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法律的存在恰恰是为了人为的去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比如,如果一个人要实现自由本没有什么过错,但是如果以牺牲他人的自由或者理由为代价去获得自我的自由,这种现象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此马克思法學思想观念中鼓励人去追求自由,但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之内去实现。
三、当代价值分析
前文已述,以人为本存在于马克思主义中,并且占有较重的地位。“以人为本就好像一根黄金纽带贯穿于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各个环节,让其经得住时间的考验而经久存在”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在于其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律,更重要的是其法学思想中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价值观念,这一观念对于践行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众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具有非常大的指导价值。
(一)有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
马克思思想中的法律观为实现社会的全面法治既提供了理论支持,又能体现出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法治文明的建设中必须要坚持正确的马克思法律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這一理念指导着中国立法和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坚持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尊重人格,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人性。另一方面建立合适的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要协同马克思法律观和中国目前已有的传统法律思想。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和正义是人们判断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准,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前文已述,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一向强调尊重人权、保护弱势群体,鼓励追求自由平等的观点,进而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观点为构建我国现代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判定标准。关于人和法律的关系,马克思法律观中认为,人和法律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人能够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也对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了动力和支持。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要更加严格地立法、司法、执法,促进执法的规范化,全面实施公平、负责任的执法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应确立“人民第一”的概念,以文明和规范的方式实施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人的权益,促进人的自由发展
要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离不开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制定严密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要更加的注重人性和法制性的存在。法律是为人而服务的,人本思想利用成为法律制度的根基和灵魂,马克思法律观中恰恰认为人本思想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人本思想更能体现出法律规定更加注重个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更加注重个体的自由发展,在面对不公的现状时能够反映出人道主义精神的价值,能够更加的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最终才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法学思想也十分的注重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发挥,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的发展盛行,但是个人必须要将秩序和规则纳入到个人行为之中,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实现个人的价值和目标,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但要追求自由,更不能无视法律自身的权威。
马克思法学思想中,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必须要注重社会秩序。秩序和规则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关系,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必须要严格遵守马克思法律观中以人为本的思想,逐步去完善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有利于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为导向,创造符合于我们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结语
人本思想在马克思的法律观中具有丰富的内容,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对人权的关注、人性的分析以及对自由平等的认知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主义法治国家”,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71.
许安标.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69.
休谟.人性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9.
李龙.人本法律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中国法学.2005(2).
参考文献:
[1]叶树斌.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考.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