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6年2月,沈某因给他妻子倪某买车找我借款10万元。2018年2月,沈某和倪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沈某一人负责偿还,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还清。如今还款期早过了,可沈某并未按约还款。请问,我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
你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你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并不包括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案外人。沈某和倪某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不是离婚糾纷的当事人,如果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鉴于沈某未按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还款,你应当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沈某和倪某关于欠款10万元由沈某负责清偿的约定,只在沈某和倪某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你无约束力,你可另案起诉,向沈某和倪某任意一方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