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指我国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高考制度实行多年,无数人通过高考改变了命运。它不仅是我国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考试形式,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也是教育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
我国现今的高考制度创立于1952年,“文革”期间一度中断,1977年得到恢复。恢复高考后的最初几年,国家基本是在沿用和回归“文革”前的考试办法。1980年代中期后,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教育的指导思想、管理体制等不断调整,与此相适应,高考制度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尝试。
在高考的内容方面,涵盖传统的语文/数学/外语加物理/化学/生物(理工科)或历史/地理/政治(文科)学科,和世界各国大体一致。1990年代后,随着高中会考或等级考试的正规化,部分地区小规模尝试过减少考试内容以减轻考生负担的做法,但这些尝试没有明显优势和推广价值。1985年,上海在全国最先获得自主命题权,实行“3+1”模式(除语数外,再任选一门)[1],随后实行自主命题的省(市、自治区)逐渐增多,最高时达16个。但是地区自主命题是否公平,在社会和管理部门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有呼声要求恢复全国统一命题。2002年后,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等43所高等学校进行招收保送生的试点。到2006年,全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扩大到53所,这项改革使高校有了更多的招生自主权,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人才选拔空间,同时对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某种导向作用[2]。但是,也带来包括招生成本较高、信息不透明以及不公平竞争等负面影响。除了以上改革之外,根据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对于定向生、特长生和特殊群体的招收,教育部门与高校根据不同的目标也采取过加分等措施,加分的对象和额度一直在不断调整之中。
2014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高考制度再次进行了调整,以上海和浙江作为全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地区。此次调整在高考学科的设置上增大了高中生的选择权限,在教育教学上推动“分层走班教学”,在高校招生录取机制上试行“两依据和一参考”(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把高考志愿填报与高考学科选择有机联系在一起[3]。
我国的高考制度是1949年后在特定的政治体制、教育资源状况和产权体制下形成的,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是基本适用的。一直以来对于高考制度的批评一般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考试模式造成了中国式的知识型应试教育,而不是立足身心健康的素质教育;二是各个地区录取率的差异影响了区域之间的公平性。
关于过度应试教育的批评如果针对的是总的教育理念和体制,甚至社会发展的现状,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把这一切问题归咎于考试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高考是在有限的时间里投入有限的资源,对数百万学生进行大规模的水平评定。这种考试不可能兼顾太多的内容。高考是一个信息传递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有成本,而且存在误差,不可能是完美的。参加考试的对象,是数百万千差万别、形形色色的考生;考试的内容和规则,决定于相关部门和出题人对绝大部分考生基本状况的认知;目标是通过考试区分出他们在水平和能力上的差别,使他们获得不同选择机会。统一、公平、公正和客观,应当是考试最基本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心理素质和能力不同寻常的人,或者考场上运气特别好或特别不好的人不可能都被照顾到。更重要的是,一个考试制度会不会导致过度的应试教育,不能归因于考试制度与规则本身,而是人们如何认识和应对这个制度以及社会如何看待学历的问题,这恰恰是由考试制度以外的因素决定的。实际上,多年以来的很多考试制度改革,并没有缓解学生和老师的考试压力,不过是改变了压力的方向。高考“一次定终身”当然会有某种负面效果,但是,考试对学生前途的影响和意义实际上并不主要取决于考试制度。
高考一直实行分省定额录取,各省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地的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要明显高于其他省份,新疆、西藏等地虽然分数线较低,但录取率不高。山东、河南与江苏等地一直处于高分数线、低录取率状态。分省定额录取政策的优势在于,可以对教育水平较低的落后地区在招生上给予一定优待;可以对长期进行素质教育改革的北京中小学的考生在招生上给予适当倾斜。
现在的问题是,各省录取分数线差距过大引发了很多地区考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随着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的需求会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平问题会越发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处理教育公平问题会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因此,录取率不应作为衡量省际招生公平的唯一标杆,在录取率背后至少还应关注三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之前政策的路径依赖及现有高校的资源布局,缩小区域差距不可能一蹴而就,教育资源多的省市在录取上适当占有优势并非不可取;二是要在招生政策调节中考量不同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差距可能会造成的人口结构差异;三是不可忽视不同省份同龄人口中参加高考人数的比例的差异以及不同省份在普高学校和中职学校招生比例方面的差异。
■ 池柳烟飘 贾云龙/摄
保持传统的高考制度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是更为合理的选择。身心健康和创新能力培养对学生未来固然重要。但是,这两个因素的判断与考试制度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不应当把二者对立起来。基础知识的掌握水平和学习能力本身都是衡量一个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完成考卷的过程,不仅考察学生对于知识的记忆,也包含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和一定程度的创新能力。因此,建议把一些学校过度的应试教育和考试制度本身区别开来。现实地说,我国的考试制度乃至古今中外所有的考试都难以做到将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一次考试准确地体现出来,因为这些内容的评定很难有客观的标准。
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打破社会阶层代际传递的最重要手段,也是贫困家庭子女改变命运的最有效渠道。让所有人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并最终实现人生价值是发展教育事业的应有之义。统一的高考制度使得所有人有机会在相同的环境中参与选拔,虽然做不到绝对的公平,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相对的公平。
不可否认,高考必然会导致很多学生要承担很重的课业负担,也不可否认,高考所涉学科的知识在大多数学生之后的职业生涯中未必会有实用性。但也必须认识到,选拔即是竞争,教育资源的竞争从来都是激烈的。发达国家亦如此,美国的私立学校价格非常昂贵,非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私立学校的学生要想获得名牌大学的录取同样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这些努力既包括基础理论的学习,还包括个人素质的提升。
在教育选拔过程中,给予教育机构更大的自主性,有可能提升教育机构人才培养的效率,但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教育机构在选拔时候有能力在足够大的范围之内进行考察与筛选;二是需要有制度保障教育机构在选拔之时秉持公平性原则。在现有情况下,同时做到这两点的难度非常之大,也正因为如此,在现有体系下,统一考试是一种相对最优的模式选择。
考试形式方面,不断增加学生自主选择权是一种比较积极的尝试,应当在全社会共同监督之下继续探索,当然这一模式的推行也需要很多外部环境的支撑,如地区经济越发达开放,学生和家长在更早进行科目和专业选择时的判断依据就会越丰富。
招生规则方面,应当尽力缓解由于考生所在区域不同而造成录取机会不平等的问题,逐渐缩小区域招生差异。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区域人口结构、教育水平和资源布局等因素。同时,针对各类特长生的加分政策,力度规模应当尽量减少,奖励或补偿可通过奖学金、补贴等形式体现。
体系设计方面,在明确了高考制度必要性的条件下,之后的教育事业就应当以此为基点开展工作。在高考以前,应当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努力缩小义务教育乃至高中阶段的校际教育差距。同时,尽量考虑省际、人群间的公平性问题,让更多的人在平等的规则下参与高考。对于一些落后地区或困难家庭的学生,建议在高考之前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提升他们的受教育水平。在高考之后,可以更多地追求人才的培养效率,在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基础之上,在培养手段和方式方面给予教育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提升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