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观浅谈网络隐私

2018-12-17 12:20刘雁霞
青年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摘 要: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越来越多。同时,社交软件的层出不穷又使得一点点有噱头的东西,如:明星的情绪状况、经历动态、关系变动等,都可能在瞬间成为公众的谈资,分分钟点击量上万。在这样一个欠缺秩序规范的网络环境里,我们一方面害怕隐私被别人窥窃,一方面迫切的想要在别人隐私中找些生活的谈资,信息边界的公私模糊加之人际关系的“线上模式”,让这二者的伦理矛盾凸显的愈加激烈。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文章首先从网络使用者个人主体与网络客体两个方面分析了网络隐私侵权危害;然后,从互联网特点与个人隐私特点剖析网络隐私法侵权的原因;最后,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从对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边界追问中讨论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伦理观;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网民数量越来越多。同时,社交软件的层出不穷又使得一点点有噱头的东西,如:明星的情绪状况、经历动态、关系变动等,都可能在瞬间成为公众的谈资,分分钟点击量上万。面对如此境况,显然,相关的律法规章并没有跟上大众传媒的发展。在这样一个欠缺秩序规范的网络环境里,暗涌的利益、猎奇的欲望、人性的弱点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践踏着一些人的隐私,伤害正在发生,而你有可能还在无意之间就插了他们一刀。我们一方面害怕隐私被别人窥窃,一方面迫切的想要在别人隐私中找些生活的谈资,信息边界的公私模糊加之人际关系的“线上模式”,让这二者的伦理矛盾凸显的愈加激烈。

一、网络隐私侵权危害

随着现代化推进,人类社会已经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推进,新兴的网络平台在提供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正吞噬着个人的网络隐私。

网络隐私侵权危害主要从主客体两方面分析:

就使用网络的主体个人而言,网络隐私权侵权会让个体失去宁静的生活状态,个人事业遇到障碍,更有甚者会危及人身安全。还记得“周一见”吗?满城的蜚短流长让文章和马伊琍都不能自主地做着他们的决定。一大伙打着马伊琍“娘家”的人冲着文章和姚笛进行不堪入目的谩骂。可是,那些看似很同情女方的大多数网友们,有谁不朋友圈云淡风轻地晒一句“且行且珍惜”。试问,如果你真的是女方的亲戚好友,会在社交圈子时不时地拿他们痛苦的事找乐子吗?当然不会,我们爱她,尊重她,一切让她陷于不快的词句是怎么都不会提的。以至于本事件最后都演变到出现了“马伊琍父亲”这样的人物,以“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来平息“众怒”,放过文马,“祈求”让他们过平静生活。

就互联网客体本身而言,隐私的泄露对网络以及网络经济发展设置了重重屏障。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人们参与网络生活、电子商务的积极性,甚至产生一系列互联网经济隐患。

二、网络隐私侵权的原因

从网络本身的特点来看,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开放性、分布式结构以及瞬时性”特点,这些特点很容易导致网络隐私侵权。

具体而言,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特点使得用户使用者可以在任意登录平台上发布分享自己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同样的,任意登录平台的都可以接收和传播其他用户发布出来的信息,这就为网络隐私侵权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基础;互联网的分布式结构使得用户不受任何“中心”主机控制,每个用户使用者权限自由,可以对信息进行随意操纵,这便为网络隐私侵权提供可能;而互联网的即时性特点又使得发布传播的数字化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这无疑助长了网络隐私的传递。

从个人隐私的商业化特点来看,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一旦成为商品,那么就为隐私侵权提供了市场机制,形成隐私的买卖市场,从而导致滥用隐私和隐私侵权的日益频繁等问题。

三、基于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分析个人信息与公众信息边界跨越

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强调伦理道德客观性、阶级性的同时也论述了道德具有历史性特点。道德社会历史性视角正好说明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深层次原因。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伦理关系从先前的工业时代发展到如今得信息时代,这就必然涉及到伦理关系的信息时代新变化。由于信息时代的网络快速发展特点,人们之前普遍认知的信息自由、信息共享偏好容易导致公有信息领域扩大的趋势,使得传统认知的个人隐私向公共信息界限偏移。

四、隐私权的保护途径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从技术层面、法律层面、伦理层面入手,以国家、企业、网民三个主体进行思考。我们探寻网络隐私保护可以试着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从国家角度而言,立法机关应该快速跟进时代变迁,针对网络隐私保护设立相关立法文献,填补网络空间法律秩序的空白;同时也应设立相关监督、监管部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其次,商业网站等相关企业也要树立底线思维,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益的前提下发展;最后,网民自身方面一要提高警惕保护个人隐私,二是划清个人隐私与公众信息边界,少一些猎奇心理,多一点网络空间意识。这是最坏的时代,也是最好的时代。我们相信,网络信息技术这把双刃剑在各方协同努力下持续发挥它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尹学才.网络道德问题与网络伦理建构[D].河南大学, 2009.

[2] 陈世亮.论我国网络伦理缺失的法律规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3] 黄露.“人肉搜索”现象的网络伦理问题研究[D].成都理工大学,2013.

[4] 胡艳.网络伦理问题的理性思考与对策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5.

[5] 李论.鼠标下的德性[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簡介:刘雁霞(1991.04- ),女,山西大同人,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二年级学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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