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6-04-20 11:45马岚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保护对策缺陷性质

马岚

摘 要: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虽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却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就更加要求我国的隐私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也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着重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思考。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性质;缺陷;保护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即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的认定,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他们认为网络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使用价值和收益价值,如果认为网络隐私权不是一种财产权,就相当于否认了网络隐私权的使用和收益价值,这将不利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第二种情况是认为网络隐私权具有双重性质的,既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同时也是一种人格权。因为传统的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但是在网络背景下的个人网络数据等具有一定得经济价值,具备了物质属性。 第三种情况是立足于传统隐私权的理论,认为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项新的人格权,只是适当的对内容进行扩充,其本质还是一项人格权。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只具有财产特征,过于强调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性特征,却完全否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人格权的特征,割裂了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联系;第三种观点,却拘泥于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忽略了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环境下传统隐私权在内涵上的拓展。而第二种观点既看到了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内涵上的拓展,又看到了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继承,相对其他两种观点来说,观点更加全面,辩证的看待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更全面的诠释了网络隐私权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具有双重性质,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同时也是一种人格权。

二、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的缺陷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在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进行专门规定,只是散落在部分法律法规之中。对网络隐私权明确保护,只有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网络隐私侵权并没有得到相关的重视,没有独立章节进行规定,只是笼统概括。另外,别的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的保护都比较的脆弱,也过于简单笼统,没有形成系统化的保护机制,很难加以具体的操作,并不能全面、充分的保护网络使用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效力也就不是那么令人满意。

(二)具有滞后性

当下,我国的网络迅速发展,我国的立法保护与现实的需求不相适应。在当下,高科技技术飞速发展,危及公民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产品日趋高端化和现代化,虽然那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奠定了一定得基础,但是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不能全面的保护隐私权和侵权发生时及时的救济。

(三)层次效力较低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而法律层面的立法相对较少,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低。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

世界各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趋向于完善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迅速,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实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与现实实践的接轨,也必将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一)立法制度方面,以民诉为例

《民事诉讼法》中以往对网络隐私权的司法管辖原则一般有两种,侵权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和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众所周知,网络侵权行为,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所以要确定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法院管辖很难认定。所以应当采取原告所在地原则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这两个原则更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了诉讼效率。再者,由于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应当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考虑到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证据收集难,建议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让侵权人来举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

(二)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和健全网络管理制度

随着立法的完善,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应当确定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进行明细的界定和划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侵权责任和侵权救济进行确认。此外,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妥善的管理下,会使网络空间避免了缺陷,更加文明的发展。

(三)技术方面

除了完善法律层面,同时也应当完善技术层面。技术层面的保护可以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是要加快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升级,以此来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二是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加强入网的控制、身份鉴别等,同时加强对客户端访问资料的管理。

(四)道德素质方面

应当树立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权意识,通过宣传等手段,使网络使用者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自我保护。同时也应当加强网络提供者和网络管理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切实从各个方面加强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意识。

四、结语

随着网络的发展,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犯罪行为在可预知的未来将会不断增多,犯罪手法也将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而法律保护以及惩戒措施的滞后性,也给网络隐私侵权犯罪创造了“合适”的土壤。我们应该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以及隐私权犯罪引起高度的重视,关注国家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与实施,共同为网络环境净化以及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不懈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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