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剑虹
【摘要】本文将会以我国现在的涉外警务用语的实际使用情况为出发点,从多元文化、语言功能、差异表达等方面探讨涉外警务用语带来的诸多问题,以及用语规范化的意义和用语统一带来的亲和力。
【关键词】涉外警务用语 规范化 亲和力
【中图分类号】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1-0110-02
一、当今的涉外警务现状
(一)当今涉外警务简介
中国现今使用的涉外警务用语基本上可以满足我们的需求,在一些对外交流的任务上,也基本上可以很好地使用进而完成任务。现在的涉外警务用语也能基本符合表达的习惯,但还是存在着很多不同方面的问题,也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第一,在进行英语的转译时,总是保留着中文的语言方式,有许多强制性的音译形式存在,在路标中就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如河北石家庄的“建华南大街”就直接用汉语拼音直译成了“Jian Hua Nan Da Jie”。第二,就是有不顾内涵,生搬硬套式的翻译,翻译的结果让国人汗颜,让外国人也不知所以,如警局的政工科就有人翻译成了“Politics work administration section”。第三,不能熟练地掌握英语的句式结构,导致出现语法方面的混乱。如“旅客服务中心”翻译成为了“Tour Service Center”。
(二)对涉外警务现状的分析
只要是一条警务方面的用语,无论是一句警示的话语,还是一句提示的词汇,哪怕仅仅是简单的一个字,都可以作为一个具有着社会意义的文本内容。它真正的内涵是要放在现实的基础之上去观察的,而不是仅仅通过字面的内容来探知,因为它呈递了太多方面的内容,它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价值。中国人对英语的使用无论多么频繁,在强大的文化差异的影响之下,两者所传递的信息还是会出现不对等的情况。文化的特殊性和語言功能的多样性使得这两种语言之间交流变得更加复杂化。
二、涉外警务用语不够规范带来的问题
(一)文化方面的问题
不同的语言种类,无论是在产生还是使用方面,它们的时代环境和人文环境都大不相同,语言文化的载体——人类,生活方式也都不尽相同,就导致语言的发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虽有融合的趋势,却依然有着巨大的差异性。许多具有中国元素特点的语言表达在英语中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中国和外国的司法机制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利分布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无法直接获得一一对应的名称。不过这些部门的名称基本上都是比较通俗易懂的,从文字的基本含义就可以得知名字的含义,直译过去也基本上不会造成歧义或是误解。例如国际刑警组织美国中心局(United States Central Bureau of Interpol),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国防调查局(Defense Investigation Bureau) 等等。专门的涉外警务用语的使用者如果不能充分地了解英文的文化背景,就不能体会交流的一些技巧规则,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类似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则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三个最为人所知的罪名,有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的普遍认同下,这三个罪名有一个统一的简称:两抢一盗。这个罪名如果直译成英文就成了“Two bandit and one ladrone”,这种不顾内涵的不伦不类的翻译形式,就会给外国人在理解带来很大的误区。在涉外警务用语规范化上,为了解决文化方面出现的此类问题,就需要涉外警务人员做到以外语为基础,巧妙地将中文中的含义用英语的表达习惯说明出来,对翻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歧义进行修复和弥补。例如上面提到的“两抢一盗”就可以翻译成“Robbery, grabbing and theft”,不断地去顺应涉外警务所面对对象的文化背景,努力提高交际用语对双方的接受能力,这样就可以确保涉外警务用语达到所期望的目的和效果。
(二)功能方面的问题
信息过于驳杂化,就会给执法增加一定的负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解放西路”就有着两种不同的英文标识,一种是“Jie Fang Xi Lu”,另一种是“Jie Fang West Road”,一种是纯汉语拼音式的翻译,一种是中文的汉语拼音和英语的综合的翻译形式。这对于不熟悉中国道路标志的外国友人来说,就很容易让他们认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道路,难以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准确地找到方向,从而产生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麻烦。早在2008年之前,北京为了迎接奥运会的到来,就制定了《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译法》,这本法则为我们制动统一规范的路标英文标识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依据。像Avenue(Ave)就应用与一些大的街道,平安大街 Pingan Ave,还有Street(St),如建华南大街 JIANHUA SOUTH St,小巷翻译成Alley,斜街翻译成Byway,这其中还包括了很全面的基础设施的一些标准的英文译法和方位词、序数词等等的简称方式,这些都应该达到推广并且全面统一化地使用。
(三)表达方面的问题
警务用语在最初形成时和日常的使用中基本都是一些约定俗成的话语,但是,在专业的警务内容上或者是书面化的内容上,就会涉及一些专业的名词,这样的名词就要求语言的使用要具体化、规范化并且精简化。例如在犯罪条例中有这样一种罪责,叫做“多发性侵财犯罪”就绝对不能简单地翻译成“Multiple sexual assault crime”,“侵财性侵财犯罪”的多发是因为尚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内部矛盾有着冲突,城市增加了无业人员,外来的暂住人口也在不断地流动,社会防控能力就有所下降,致使各种类型的盗窃、抢劫等侵财性质的案件频发。由于此类案件的频发性,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状况,这种罪例已然成为了群众中的焦点问题。像在翻译“多发”时使用high来表示发生的频率就要比使用multiple来表示要合理一些,high可以表示程度,而multiple更多的是表示多类型而非多发。“侵财犯罪”在法律的专业英文翻译上应该是这样的“Property crime”简洁明了,就没有必要也不能翻译成繁琐的“encroach on somebodys property”,这样翻译无异于画蛇添足。“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专业英文译法应该是“high volume property crime”。在许多的诉讼案件中,物证很多时候都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有一部分的警务工作人员简单地将物证一词翻译成“material evidence”,这就属于简单的望文生义,没有考虑全面的内容。在《英汉法律词典》对物证有着详细的解释:对审理的事实有影响的证据。这样仔细去理解,就不难发现,这并非仅仅指的是实物,还包括脚印、血迹等等证据。物证的精准英译应该是“physical evidence”,而所谓的“material evidence”不仅仅包括着物证,还有一种目击证人或者知情人的言证“verbal evidence”。
(四)交互方面的问题
由于警务工作的特殊性,就要求语言要具有高效率性,易于发出者表达,也易于接受者理解。涉外警务的用语要遵从多方的适应性,并根据不同的适应情况对用语加以调整。例如,在涉外警务的工作中,很常见的一种要提醒“宾客止步”的情况,有一些警务工作人员就会翻译成为“visitors stop”这种翻译方式不能说是错误的,因为它无论是从语法还是单词上都没有毛病,也做到了简洁明了,但是想让外籍人士接受这样的说法还是不容易的,这并不符合他们的用语习惯。如果我们充分考虑西方的文化背景和交际用语的方法技巧,就应当将这句话翻译成“passengers only”,这样的翻译可以在外籍人士心中获得更多的认同感。
三、涉外警务用语规范化带来的影响
(一)用语规范可以使警察身份得到更强的认同
中国的警察在涉外警务中,能够掌握跨文化的交际,围绕着“管理”和“服务”两大宗旨用恰当的,规范的语言和各国人民进行交流,专业的司法用语,可以提升执行公务时的执法形象。涉外警务中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一些关于政治、文化或者是经济宗教等具有敏感性质的话题,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加要求我们的涉外警务工作人员有着良好规范的用语能力,从而取得国际友人对自己的身份认同感,同时这份荣誉也是外国对我国的一种认同感。
(二)用语规范可以使警务工作变得更加具有亲和力
与外国人交流,尤其是在异国他乡,我们的内心总会有一种淡淡的疏离之感,如果能够在与异乡人的交流中听到正宗的自己国家的语言,无形之中就会产生亲近之感。这样,涉外警务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就不再仅仅是一些冷冰冰的命令指示的话语,可以使自己的工作变得更加具有亲和力。
参考文献:
[1]黄莉娜.利用国际法双语教学促进警务法律人才培养[J].法制博览,2016,11.
[2]周黎.涉外警务课程双语教学研究[J].职教论坛,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