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营改增”时代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

2018-12-13 01:11:46谢汪洋
交通财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售后进项税额营改增

陈 立, 谢汪洋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重庆 400054)

引言

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等方式。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手段主要以贷款为主,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社会融资规模报告反映了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的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1 2017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从表1来看,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67万亿元,同比增长16.42%,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73.2%,各类贷款增量合计占总量的89.2%。从表2来看,2017年11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8.2%,同比增长12.5%,各类贷款存量合计占总量的82.4%。以上数据表明,目前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我国社会融资的最主要方式,融资方式较为集中和单一。

表2 2017年 11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

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企业融资方面的税收政策发生了相应改变,对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急需了解当前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收政策,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优化融资决策。

一、“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一)贷款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统一适用6%的税率,金融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在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6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规定意味着企业采用贷款方式融资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融资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加大企业贷款的融资成本。

(二)融资租赁

36号文附件1中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即将融资租赁划入了租赁业的范围,不再归属于金融业。融资租赁服务中“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于租入方企业来说,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出租方来说,36号文附件3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

36号文中将贷款界定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归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也就是说,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属于贷款业务,承租方回租资产支付租金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对出租方来说,36号文附件2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几种融资方式的比较

现以A公司为例,对几种融资方式在“营改增”前后的融资成本进行比较。

(一)贷款方式

假定A公司由于经营需要打算扩展一条新的生产线,准备购买一套价值5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但由于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承担直接购买的费用,管理层决定通过融资方式达成目的。若A公司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购买这套生产设备,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银行年利率为6%,1年后偿还本金和利息。

婴儿培养箱主要是用于需要保温和隔离观察的宝宝。如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体重2kg以下的)的组织器官发育不成熟,身体各项机能不完善,体温调节能力差,容易发生感染,这时就需要在婴儿培养箱进行哺育及治疗。

在营改增之前,对银行来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银行需缴纳营业税15万元(5000×6%×5%)。对A公司来说,获取该笔银行贷款的资金使用成本为贷款利息支出300万元(5000×6%)。

营改增后,银行改为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从5%变为6%,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因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总体来讲税负是趋于下降的。而对企业来说,营改增对贷款成本没有起到降低的作用。即在营改增后,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不能抵扣进项,A公司的融资成本依然为3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方式

若A公司采用融资租入设备的方式,即B融资租赁公司根据A公司的请求,与设备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出资购买A公司选定的设备,B公司再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A公司,并向A公司收取一定的租金,租金为每年530万元,租期为10年。

在营改增之前,对出租方B公司来说,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A公司来说,融资租赁产生300万元(530×10-5000)利息费用,则A公司融资租赁的成本为300万元。

营改增后,对承租方A公司来说,在收到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息支出负担的增值税43.59万元(300/1.17×17%)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A公司融资租赁的成本为256.44万元(300万元-43.56万元)。同时,如果在融资租赁业务到期时A公司以优惠价格购买了这批设备,那么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

假定A公司在已拥有价值5000万大型设备的情况下,缺乏流动资金用以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则A公司选择将该大型设备以5000万元价格出售给B公司,再以每年530万元的价格租回用于生产,租期为10年。

在营改增之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方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承租方的出售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不予征税,A公司的融资成本为回租行为产生的300万元(530×10-5000)利息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在营业税制度下,贷款、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三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是一样的。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贷款服务的支出及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对于我国以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的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于房地产等资金需求较大、大量依靠外部融资的企业,是一个不利的消息。但因融资租赁业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这种融资方式。

三、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对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后,需要对不同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尽量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对企业有利的融资渠道。对于银行等资金提供方来说,其传统的资金供给模式如贷款、应收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等,在营改增后已无法满足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也需要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拓展新的融资方式,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如应收账款等,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例如A公司有一笔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在A公司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将该项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通过银行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企业的融资来源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交易证券的资金,不属于银行将资金贷与企业使用的贷款服务。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向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支付的券商承销费、担保费、管理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融资成本的降低。

(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是否“保本”或“固定收益”提示处理,若“保本”或“固定收益”,所获得的固定收益应视为提供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征收增值税;否则,所获得的收益应视为投资分红,不应征收增值税。

(三)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创新

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银行想要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需要开展能为企业提供更加综合、创新的业务。然而,我国银行一直存在着结构僵化的问题,绝大部分的银行资源被大型企业所占用,相对于更加需要发展的中小企业而言,反而没有更好地提供支持。

在数据时代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大力扶持的政策影响下,银行应尽快适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推动行业的金融创新,构建以交易信息、身份特征信息、行为数据等数据为主的未来金融业核心数据。在大数据基础上分析客户需求,数字化的市场营销,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建立定制式的融资方式,关注客户的融资满意度。更多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进行结构性调整,结合“营改增”的政策变化,调整优化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解决企业融资的困难,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尤其在产业金融等领域,例如资本密集型的房地产等行业,企业每年要支付高额的利息费用,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整个行业税负较高,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银行需要高度融合金融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融资需求,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金融行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积极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寻求新的发展出路,开拓新的业务类型,提供个性化定制的综合服务,不仅让企业融资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还可以有效改善银行目前的经营困境。

总之,利息征税但其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必然导致企业对于融资方式的创新及选择,同时也会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上的转变,进而促进产业与金融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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