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央企降杠杆是经济去杠杆的重中之重,如何通过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控制并适度降低财务杠杆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在间接融资仍是主要融资方式的当下,商业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参与者,其授信政策及投放与央企的负债率息息相关,然现有文献鲜有分析银企合作对于央企去杠杆的作用。文章通过实证研究,梳理了“总对总”银企合作的主流模式,揭示了央企依托内部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强化集团融资统筹管理,可以获得商业银行自上而下的配合,优化其从银行金融集团融资的规模和价格,进而降低杠杆率。文章的研究,对于同类企业集团的财务工作和金融实践也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央企;去杠杆;融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8.33.004
2017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2%,创五年来最好水平,整体平均负债率较上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但仍高达66.3%。在当下经济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总体要求下,央企高杠杆问题蕴藏的潜在危机被多方关注,央企降杠杆成为经济降杠杆的重中之重。
在国资委推动央企降杠杆的过程中,有五项主要控制措施,分别是确立行业负债率标准、控制财务杠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管理风险业务和实时监督财务风险。分析上述五项措施的内在逻辑,控制财务杠杆是手段,更是目标。在当下仍以间接融资占主要地位的融资环境中,商业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控股的大型银行金融集团,依然是央企间接融资的主要资金提供者。
因此,研究央企银行融资的内部管控模式,对于央企把握整体杠杆率将大有指导意义。文章从实证角度出发,以多个行业的央企和商业银行的“总对总”银企合作作为研究对象开展分析,以期找出通过银企合作提高央企财务杠杆管控质效的对策。
1 商业银行在央企集团融资中的地位
央企是中央企业的简称,特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根据国资委网站信息,截至2017年12月末,共有央企97家,2017年合计实现营业收入26.4亿元,同比增长13.3%,实现利润总额14230.8亿元,同比增长15.2%。在这种体量之下,央企集团成员单位众多,据可查询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央企集团的各级成员单位少则上千家,多则可达上万家。因此,央企的财务管理具有极大的难度,集团财务部通常仅对集团二级子公司及重要三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至于四、五级子公司和这些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央企集团财务部的管控作用则非常有限。
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将央企的融资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立财务公司,依托商业银行实现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归集和调剂,并可由财务公司开展同业合作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二是通过集团外部金融机构筹措资金。除了银行贷款、贸易融资等传统品种,发行债券、开展股权融资、成立产业基金、进行资产证券化、叙作融资租赁等,都是央企融资的可选工具。依托财务公司的方式,只要资金是自体循环的,并不增加集团合并报表的杠杆率。而开展同业合作以及外部筹资,只要是债务性质的,都有可能提高集团整体杠杆率。
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持股金融集团中的核心银行,由于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依托集团齐全的金融牌照,在央企各类外部融资结构中都承担着重要作用,或者为债券承销人,或者为募集资金收款行,或者为资管计划的最终资金提供方,或者为债券及证券化资产的最终持有人。其中,绝大部分央企集团债务性质融资的资金最终都来自商业银行。
同时,央企股东背景股权结构清晰,通常主业明确且有行业优势,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单笔融资体量大具有规模优势,也是商业银行争相合作的优质客户。由此,央企也是商业银行的客户核心,业务份额在企业客户中占据最大比重。
可见,央企集团和商业银行几乎是“唇齿”关系,考虑到商业银行在央企集团债务融资中占有的重要作用,央企集团若能借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角度控制央企成员单位的债务性融资,尤其是低层级成员单位的贷款,将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财务杠杆管控力度。同时,统筹管理还能提升央企整个集团的议价能力,实现降低集团整体财务成本、优化资金配置的目的。
2 央企银行融资管控模式
鉴于央企和商业银行这种重要的相互关系,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央企采取“总行直管”的管理方式,对央企及其下属成员单位按集团进行管理,并将授信及相关业务上收总行,以现实对集团信用风险的整体把控;央企集团则通过与商业银行签署“总对总”协议对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实现准入,并在集团内部要求成员单位选择合作范围内的银行进行筹资。
央企通过集团内部管理以及银企之间的协议,对其下属成员单位的银行融资实现管控。文章对这类银企合作开展实证研究,梳理出三种主流央企银行融资管控模式。
2.1 授信额度切分模式
授信额度切分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央企集团“总部对总部”签署授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根据央企集团总部的授信额度切分函,直接对协议项下的集团成员单位授予授信额度,获批授信额度的集团成员单位无须再在商业银行经营机构发起自下而上的授信额度申请流程,可以直接提用授信。具体做法是:
首先,商业银行在履行对央企集团的整体授信审批流程后,与央企集团总部签订授信合作协议,约定央企集团总部对其成员单位在银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明确集团授信最高额、可通过该模式获得融资的成员企业清单和额度切分流程等要素。
其次,在其成员单位有授信需求时,由央企集团总部的有权部门向商业银行出具授信额度切分函,所有切分额度与集团总部额度之和不超过合作协议约定的最高担保额。授信额度切分函明确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对成员单位授信提供担保;二是明确担保额度和授信业务品种。
最后,商业银行根据授信额度切分函,经过商业银行业务部门简短的审核流程,不再经过贷审会的审批,直接对央企集团成员单位授予相应的授信额度,并向业务落地支行出具额度切分審批单用于后续的授信提用。
在这种模式下,也有部分经营状况极好、信用风险极低、具有较强银企谈判能力的央企集团与商业银行的总对总授信协议中约定,集团总部仅提供安慰函,承诺在出现贷款逾期时予以协调解决,但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 总部额度管控模式
总部额度管控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与央企集团“总部对总部”签署授信(担保)协议,约定集团成员单位必须通过额度初分方案或授信额度调剂函获得集团书面同意,商业银行才能提供授信,体现为集团对成员单位银行融资管控的一个工具。
首先,央企集团总部与商业银行签订总对总授信(担保)协议,约定协议项下的成员单位清单,以及央企集团成员单位在该商业银行的额度初分方案。
其次,成员单位对应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需根据集团额度初分方案自下而上发起授信申请流程,经商业银行正常的授信流程审批后,在总对总授信(担保)协议的初分方案额度范围内核定授信额度。
最后,在协议存续期间,若成员单位的授信需求额度超过初分额度,则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申请,获批后由集团总部直接向商业银行总部出具授信额度调剂函,再由商业银行经办机构重新发起自下而上的授信申请流程获得审批,方能获得新增额度。授信额度调剂函明确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同意成员单位在该行申请授信;二是明确是否担保,以及额度和授信业务品种。
与授信额度切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这种模式下集团成员单位不直接获得授信额度,需要经过商业银行常规授信申请审批流程才能获得授信额度。
在该模式下,部分央企的协议约定所有成员单位申请银行融资均需获得集团总部担保,部分央企则仅对一部分的成员单位提供集团总部担保,其余采用信用模式。
2.3 总部意见征求模式
在总部意见征求模式下,央企集团总部与商业银行并不签订有具体条款的总对总授信(担保)协议,仅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商业银行在对其成员单位提供授信时,需要征求集团总部的意见。同时,银企双方需要就集团整体的融资状况定期交换数据。
在这种模式下,央企集团总部并不对成员单位对外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也不提供安慰函,且没有“未有征得集团总部同意,商业银行不能为其某个成员单位提供融资”的条款。只是,商业银行能通過征求集团总部意见了解集团对该成员单位的支持程度,进而掌握更全面的融资主体信用状况信息;央企集团则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了解集团下属单位的融资状况,提升财务预判的准确程度,必要时可以对流动性和负债率加以干预。
2.4 三种模式的降杠杆效果对比
在授信额度切分模式下,绝大部分央企集团总部为其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各类融资提供担保,总部信用背书极大地降低了债项信用风险,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配合其预先开展授信审批流程,简化单个成员单位的授信审批流程。在这种模式下,央企集团成员单位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获得授信额度,同时也使央企总部能够强有力地管控集团整体的对外融资规模,从而将财务杠杆控制在目标范围内。这样的模式主要出现在经营效益较好、内部管控较强的企业集团,比如石油行业。
在总部额度管控模式下,大部分央企集团总部也能为其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各类融资提供担保,但是由于集团单个成员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在信用风险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商业银行无法采用简化的额度切分流程,还需要在总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逐个进行审批。但是这种模式,总部提供担保,或者出具安慰函,对商业银行而言,意味着总部对相关成员单位的增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释风险,从而有助于成员单位获得银行融资,且央企总部也能够强有力地管控集团整体的对外融资规模,从而控制杠杆水平。这样的模式主要出现在成员单位经营状况差异较大,但是总部管控能力强,并有一定兜底能力的行业,比如船舶行业。
在三种模式中,总部意见征求模式是央企集团总部管控能力最弱的一种模式,并不能够有效降低成员单位的融资成本,但是仍有助于央企管控集团整体的对外融资规模。对于集团总部不予支持的项目,可以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授信决定实现自然挤出。这样的模式主要出现在成员单位众多,经营状况欠佳、需要大量外部融资、总部管控能力一般、不愿意提供兜底的央企。
3 管控要件及银企双方影响
通过上述实证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央企集团对其成员单位开展融资管控,需要商业银行的紧密配合,同时央企集团内部也要形成相应的融资审批机制。
3.1 央企银行要件及影响
要实现央企集团总部融资管控,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商业银行需要依托央企集团成员单位的股权结构,对各级成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进行逐户梳理,建立起完整的集团关系树,实现集团化管理。只有这样,在经营机构收到集团成员单位的融资申请时,才能对照集团的关系树判断该借款人是否隶属于某一个央企集团,进而判断是否需要按照商业银行与央企的总对总协议来执行,是否需要获得集团总部的相关函件。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集团化管理,那么当分支机构开展成员单位授信业务时,很容易将其作为普通企业客户处理。由此,需要商业银行形成完整的总、分、支三级客户经理梯队,理顺客户管理机制。
第二,商业银行要能够配合央企的内部管理要求,对于集团关系树中的成员单位,若不在协议约定的清单中,能够按照协议执行,不予授信。由于央企成员单位一般来说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是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机构意欲争取的客户。各家商业银行如何采取内部管控措施,权衡银行整体与央企集团的全面合作收益,放弃与单个成员单位合作的收益,是一项挑战。不仅如此,若总对总协议范围涵盖信托、基金等银行集团子公司,则约束子公司的行为也会成为银行内部平衡各方利益的一项挑战。
然而,协助央企集团开展融资管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有所裨益。一是能形成集团化的风险管理视图。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和资金交流密切,商业银行不能孤立地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完整地分析央企集团的产业链和业务板块,分析其资金流向,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把控集团整体风险、避开薄弱业务板块、避免触及雷区。二是能降低获客成本获得规模效益。与央企集团签订总对总的授信协议,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批量获得央企成员企业客户,能够借助集团总部增进对成员单位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的了解,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获客成本和信用风险控制成本,进而获得规模收益。商业银行通过配合央企开展融资管控的过程中,若能够提升风险管控质效,对于社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
3.2 央企集团要件及影响机制
央企集团要实现银行融资管控,除了需要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协议,拒绝未获集团总部同意成员单位的融资需求,提供强有力的配合,央企集团内部还要形成一套与之匹配的项目评审和融资审核机制。
第一,需要制定并理顺成员单位自下而上的融资申请流程。央企集团总部若要对成员单位融资进行审核,就需要构建通畅的成员单位融资申请流程。由于央企集团成员单位众多,许多四级及以下层级成员单位的融资需求需要层层上报到集团总部获得审批。在业务实际中,许多低层级成员单位在向银行申请融资之后,才了解到集团内部的管理要求,再发起集团内部申请,影响了时效性。
第二,需要建立完善的項目评审机制。传统的央企财务部门,通常只在集团的整体产业规划下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相关财务安排。若将成员单位的银行融资审批权限上收集团总部,就要为此新设业务机构,明确审批标准,结合集团整体的财务规划,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等诸多融资需求进行额度和用途评估。
央企进行融资管控是极有好处的,除了能够有效控制财务杠杆率,还有如下几点好处。第一,避免重复投资。央企资产规模巨大,成员单位众多,容易出现同类项目在多地同时上马的问题,进行财务统筹管理之后,可以发现并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第二,避免过度扩张。根据业务实际,不少央企对于集团终究有多少家成员单位,甚至都没有清晰的数据,集团财务部基本上很难控制三、四及以下层级成员单位的对外股权投资。开展融资管控之后,能够从资金源头上抑制过度扩张的问题。第三,与商业银行开展总对总的业务合作和数据信息交换之后,相当于将央企集团的所有成员单位形成了一个议价整体,将“零售”融资需求改成了“批发”,从而能够获得优化的融资条件,降低集团整体的融资成本。总体而言,央企集团为加强银行融资管控而形成的一整套机制,能够优化财务资源配置。
4 结 论
文章通过实证研究,梳理了央企集团开展银行融资管控的三种主流模式。可以看到,央企集团整体资金状况越好,总部增信能力越强,提供担保的意愿越好,其总部管控能力越强,降杠杆效果越佳。在这个过程中,央企和商业银行的紧密配合是这类管控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双方都要进行内部管理上的相应调整来适应这种需求。相应地,这类调整和做法,能够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质效,获得业务发展的规模效益,而对于央企集团则能强化投融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总体而言,央企开展银企融资管控能够为其去杠杆提供帮助,此举也值得其他企业集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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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鲍姝婧(1986—),女,汉族,浙江乐清人,现就职于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集团客户部),中级经济师,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企业融资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经济与跨境投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