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一票否决制”,需补齐评价机制短板

2018-12-10 19:05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18年10期
关键词:职称惩罚师德

据报道,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9月3日,河南省人社厅公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师德“一票否决制”,并非始自今日,早在2012年9月,國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我国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据此,教育部后来制定了相关政策,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陆续加以落实。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师德问题历来受到社会重视,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教师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就像其他领域、其他职业涉及的道德问题一样,对于“师德失德”问题的操作难在评价机制的建立。

在有关师德的评价中,涉及有偿补课、体罚学生、猥亵学生等,都是非常容易判定违反师德的行为,甚至有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问题。不过,涉及歧视学生、讽刺学生、区别对待学生,以及有些地方规定不能传播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等,判定起来难度就会高得多。

从维护每个人的法定权利而言,一方面,要惩罚那些违反师德的从业者,甚至将其踢出教师队伍;另一方面,也要给被否决者申诉的机会,不至于冤枉某些教师。道德问题,毕竟不是法律问题,相对而言,其行为判定具有某些主观性。有的教师与领导关系不好,有的教师之间有私怨,有的教师过于严厉被学生恶作剧等情形,都有可能被冠以与师德相关的名义。此种情况下,判定时的规则设置,以及程序性的设置,都非常重要。

准确地讲,裁定者与被裁定者之间应该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一是不能让裁定者主观权力过大,但也不能不给被裁定者维护权利的机会;二是不能让裁定者判定权力过于受到束缚,让本该受到惩罚的被裁定者有逃脱的机会。没有尽善尽美的规则,但这应该是努力的目标,至少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规则。

每个国家都重视师德问题,及时惩罚乃至踢出那些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这是对学生身心健康的有力维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集中的中小学阶段,有严重违反师德者继续执教,危害尤大。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某些“禽兽教师”,披着教师的美丽外衣干的却是为人不齿之事。从这个意义讲,用好师德“一票否决制”是教育的幸事。

(来源:《新京报》 任孟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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