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微治理”与社区人际互动模式转向

2018-12-08 21:22唐晓勇张建东
社会科学 2018年10期
关键词:城市社区

唐晓勇 张建东

摘 要:“微治理”是面向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主渠道”畅通而“微循环”不畅的实践困境而提出,旨在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联动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该模式通过小微治理单元的创设和群团组织的孵化,为居民“自下而上”充分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进而激发自治活力和提升自治能力提供了可能性路径。其显著的结构特征包括:治理单元向下延伸,以“微党建”为引领,以居民个性需求为导向,以居民再组织化为牵引,过程的精细化及程序的合法性。在“微治理”实践进程中,小微型治理结构打破了社区成员间的陌生人状态,形塑了一种全新的小微多样社区人际交往形式——“微交往”。“微交往”促进了社区居民人际互动类型的多样化,形成了城市社区以“微”为特色的多中心网状人际互动模式。

关键词:城市社区;微治理;微循环;微交往;人际互动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10-0079-12

一、問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①。社区是构成城市社会肌体的细胞,是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最终“着陆点”,也是实现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落脚点”,同时还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力点”。可以说,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建构。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推进,城市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社区行政化倾向的加重,致使社区层面的居民自治越来越陷入被行政吸纳和被虚幻化的困境,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行政—自治式‘悖论”②。这一“悖论”实质上蕴含着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问题,那就是法定的社区自治“代理人”(居委会)是如何既要听命和执行权威国家的治理意志,又能够同时代表居民利益实施自治并展开和国家良性互动的?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理论工作者认识到,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公民社会理论、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和追求国家与社会合作互动的‘第三领域理论等都不能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化解释和回答陈伟东:《论社区建设的中国道路》,《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2期。,于是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诸如主体性互构、多中心合作治理、“三社联动”治理、合作共治的复合治理等社区治理模式,试图在实践中成功将所谓中国式“悖论”转化为“中国特色”。这些治理模式的共同点在于: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基层治理权力关系变革和宏观社区治理结构重塑来突破“强政府-弱社会”背景下行政力量“独大”的社区治理格局;将社区整体主体化,并与其他治理参与主体(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建立平等合作、和谐互动的关系。然而,这些理论构想的实践困境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治理结构改革依然缺乏对社区微观治理秩序变动的关照,将社区视为独立的互动主体并没有就如何摆脱社区内部自治力量孱弱的困境提供合理化路径,应然性的要求与实然性的操作之间仍旧缺乏彼此通达的桥梁。

如何破解这些实践“难题”?近年来,我国基层实践领域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聚焦社区微观领域治理的“微治理”模式。学术界对“微治理”进行了初步考察和开拓性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代表性实践案例的剖析,对社区“微治理”的实践经验、基本特点、实现机制进行了理论上的总结和反思。二是以特定的理论框架为视角进行的分析,比如尹浩以赋权理论为视角,认为“微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赋权,其赋权机制包括制度赋权、社区赋权、技术增能三个方面,并进一步对“微治理”的运行流程和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尹浩:《社区微治理的实践逻辑与价值取向》,《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谢正富以集体行动理论为视角,认为“微自治”符合集体行动理论,具有较高的有效性谢正富:《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的“微自治”有效性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宁华宗以开放空间技术理论为视角,认为“微治理”主要通过微结构、微机制、微项目、微参与来创生和推进宁华宗:《微治理:社区“开放空间”治理的实践与反思》,《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12期。;程同顺、魏莉对微治理系统运行的内生机理要素运行了分析。程同顺、魏莉:《微治理:城市社区双维治理困境的回应路径》,《江海学刊》2017年第6期。这些研究成果促使“微治理”不再仅仅以一种实践领域的经验性描述状态而存在,其作为“治理模式”的框架和轮廓已初步显现,为进一步的研究和推广奠定了基础。

然而,“微治理”在当下面向的问题逻辑到底是什么?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又呈现出了何种显著的结构特征?在行政权力有限介入的状况下,“微治理”能不能打破以往社区内部人际交往日渐疏离的困局,而在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主交往中形成新型人际互动关系?这些问题在现有研究中并没有得到系统论述,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回答。一者,如果缺乏对问题逻辑的精准判断,就难以对该模式在现存社区治理体系中进行科学定位,其功能存在被过分高估或贬损的风险;二者,“微治理”的实践形式具有多样性,如果缺乏对该模式一般性结构特征的把握,在推广过程中就容易遭遇水土不服的困境;三者,任何有效的治理和良性的互动归根结底都需要通过人和人之间和谐有序的交往互动关系来呈现。如果缺少对新事物带来的社区人与人关系变化的考究,社区“微治理”模式的真正价值也难以体现,并有可能陷入“重形式、轻实质”的名存实亡境地。本文通过对成都市成华区培华路社区“院落(小区)+社团”“微治理”模式创生和运行过程的考察,试图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以求实现对社区“微治理”模式更清晰的认识。

二、“微治理”:城市社区治理精细化的实践探索

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命题和要求以来,社区治理精细化的问题逐渐进入了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的视野。尤其对于城市社区治理而言,面向纷繁复杂的日常事务、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千姿百态的生活样态、鸡毛蒜皮的矛盾纠纷等构成的场域空间,如何在现有“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框架内清厘出一条全方位的精细化实践线索,未尝不是一次充满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实践智慧”概念诞生于古希腊,是西方实践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当今的实践哲学中主要是帮助人们反思和筹划更加合理的实践活动。参见刘宇《实践智慧的概念史研究》,重庆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的治理考验。所以说,治理精细化线索必须是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实践问题逻辑的反思中去寻找。

(一)“微循环”不畅: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创生的问题逻辑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在“去行政化”、基层政府权力下放、资源下沉、多元主体参与和联动、社区居民自组织发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探索出了诸如江汉模式、上海模式、盐田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社区治理实践模式。然而,这些实践模式无论对城市社区基本治理秩序的重构,还是治理权力关系的理顺及资源供给渠道的拓宽等,依然未能使社区居民参与活力和参与能力孱弱的现实难题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究其原因,这些治理模式虽然在总体上打通了社区治理宏观层面的“主渠道”,但将社区视为“最小治理单元”的运行模式仍然无法解决社区微观层面“微循环”不畅的问题。“自上而下”的治理体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社区摆脱了传统街居制行政管控体制的束缚,减轻了以往繁重行政事务的压力,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和活力。然而,沉降到社区层面的“权力”因缺乏向社区居民及居民自组织的多维赋权及传导机制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相应的外部“资源”输入也不能同社区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及时有效的对接,从而造成社区治理陷入“有形式无内容”,居民参与率低、参与意愿不强,“社区做好事、居民不领情”等治理窘境。也即是说,当社区拥有更多决策权和资源自主支配权,而在社区内部又不能为居民主体提供畅通有序参与决策和资源配置的渠道和平台,这样要么会因为社区自治“代理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低效互动,出现“一头热”的尴尬境况,要么就会因为居民在自治能力不足和公共精神缺失的状况下为争夺资源优先使用权而陷入“一哄而上”的无序困境,很可能造成新的混乱和矛盾。

事实上,许多城市社区都达到千户万人的规模,同一社区中包含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廉租房小区等多种居住形态小区。不同居住形态小区之间不仅在物理空间上相互封闭隔离,居民之间的利益需求及价值观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异质化的群体之间很难就某项事务达成有效的协商共识和一致行动。可见,不同居住空间人群的陌生人化及相互之间的弱利益关联性决定了在社区大范围内实现有效自治的不可能性。当社区自治“代理人”因自身力量有限包括社区党委、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工作站)在内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多十数人规模,而面向的居民群体通常达到两万人左右,再加上基层政府及职能部门下移的行政事务,社区层面与居民互动的力量极其有限。而不能与大多数社区居民展开充分沟通和合作时,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之间的互动就会被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代理人”之间的互动所替代,社区层面的自治逐渐演化为一种虚幻的“空转”。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运行的考察认为,最有效民主的实现形式应该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等“小民主”,而非参与纯粹政治形式的“大民主”,“在小事情上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18页。同样,社区居民不可能仅仅在社区内部大的公共事务或政治活动(比如三年一次的社区换届选举大会、代表大会)参与中获得充分的治理体验及自主解决自己问题的权利和能力,甚至可能会因为在这些活动中社区干部和社区精英对活动议程话语权的完全掌控而产生对社区治理参与的“无感”或“挫败感”。再者,被动接受服务时因“供需”的严重不对接而造成社区居民对自治“代理人”单方面行动在情感上的排斥和行动上的不支持,居民实际的“获得感”也大打折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并制约了居民治理能力的发挥。总之,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实践更多聚焦于对社区治理总体结构及权力关系等宏观层面问题的探索,而对社区自治单元规模过大导致社区内部运行不畅的问题却缺乏深入的反思。事实证明,规模过大的社区自治单元势必造成居民“自下而上”充分、有序參与社区治理渠道的阻滞。这样一来,作为社区治理最为核心的居民主体却被无形地排斥到社区治理过程之外。所以说,城市社区治理“主渠道”畅通而“微循环”不畅的实践困境构成了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创生的基本问题逻辑。

(二)创生与运行:基于成都市成华区“微治理”实践的分析

“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种微观精细的治理机制,让社区居民能够在更小的治理单元中自主有序地开展对社区小微事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打通社区治理内部的“毛细血管”,畅通社区治理的“微循环”,这也是社会治理精细化对社区治理精细化、微型化转型的内在要求所在。

以成都市成华区培华路社区为例:该社区地处四川省成都市东郊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城区,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一大批单位宿舍区演变成了城市老旧院落。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老旧院落逐渐脱离了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无人管治、环境脏乱差、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等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成华区社会治理的“老大难”问题。社区也曾多次尝试组织升级改造,但常常因为居民之间缺乏协商沟通渠道,以及居民对社区组织的不信任而陷入组织难、阻力大的困境。2014年,成都市成华区被确定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试验区”,并将实验主题确定为“院落(小区)+社团”的“微治理”模式,在给予社区更多治理自主权的同时,也确立了相应的资源供给保障机制。

以此为契机,培华路社区以老旧院落改造为对象,以院落为基本自治单元,率先开启了适合自身的“微治理”模式探索。(1)寻找突破口:为了破解居民不理解、不参与、不支持的难题,社区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组织群众、动员群众中的传统优势,首先在A院落中成立了院落党小组,由院落党小组牵头、党员群众积极响应,登门入户耐心向院落居民宣传院落改造的意义,以及政府对老旧院落改造升级的资金扶持政策,逐渐发掘出了部分居民积极分子。时机成熟以后,再由党小组牵头召开院落坝坝会,让居民畅所欲言表达对院落改造的意见,而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等社区干部全程参与协助,面向居民进行现场解疑释惑和引导。据该社区党委杨书记介绍,第一次坝坝会参会居民代表仅仅达成“院落必须改造”的共识,如何改造方面意见分歧依然很大,但也收集整理了居民对院落改造的大量意见和诉求。(2)趁势跟进:在取得初步进展以后,社区“两委”(指社区党委和居委会,下同)一方面会同院落党小组及部分居民代表制定改造方案,一方面着手建立院落自治小组事宜。在经过前后八次坝坝会民主协商之后,院落改造议程取得了两项突破性进展:一是全体居民代表就院落改造方案一致通过;二是由院落居民民主选举成立了由院落长、楼栋长、单元长组成的院落自治小组。从而得以使该老旧院落改造工程顺利破土动工。(3)成效初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有趣的现象,部分居民积极自愿参与到了施工规划改造过程中,主动拆除自家的违章搭建,并提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建议。在这个过程中,院落党小组和自治小组开始发挥自治领导功能,遇到新的困难和分歧先由自治小组与居民协商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上报社区,由社区出面协调解决。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该老旧院落“修葺一新”,不仅“颜值”发生了巨大逆转,比如整齐划一的单元花园、干净整洁的墙体和路面、秩序井然的车位标线,而且添加了许多居民迫切需要的“内容”,比如设施基本齐全的健身小广场、崭新的居民活动中心等。(4)在积极变化中完善和建构:托克维尔就曾说过:“人民知道自己的真正利益之后,自然会理解:要想享受社会的公益,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2页。

经过此次院落改造工程,在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参与社区治理实践、自主解决自己身边的问题,并获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之后,A院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这些积极变化在接下来的院落自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是在院落社团组建及运行过程中。该社区在社区层面成立了专委会,专门负责引入专门性社会组织,在院落中孵化和培育公益慈善、文艺娱乐、治安巡逻、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社团组织。A院落居民积极踊跃参与,没过多久就顺利成立了老年书画社、鉴宝会、摄影协会、新叶助残等群团组织,并将活动中心命名为“连心驿站”,成为开展院落自治和社团活动的专门场所。二是院落党小组、自治小组发挥的组织协商议事职能在院落改造过程中得到居民的一致认可,获得了居民的信赖和支持,已经完全具备了组织本院落居民自主处理本院落一般事务的能力。院落自治小组进一步完善了自治系统,在自治小组下设置了邻里互动、治安调解、环境治理、文化宣传等几个“院落专员”,并完成了与相关群团组织的对接,实现院落各类事务精准归类、精准对接、精准负责。院落每周都会召开“党小组+自治小组”联席会议,自主处理和协商安排院落自治事务,社区也逐渐退出介入,进入宏观联系引导但不具体干预的状态。三是社区居民加深了对社区“两委”的认识,开始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诸如“邻里文化节”、“迎新春联谊会”等相关活动。这样一来,以院落为基本自治单元的“双线运行、三级架构”刘成良:《微自治:乡村治理转型的实践与反思》,《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3期。的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已经实质上建构了起来。一条主线是:社区党委—院落党小组该社区构建了区域化大党建体系,在党委之下设置了若干党支部,每个党支部统辖三至四个院落(小区)党小组,支部书记由社区党委会成员兼任,所以此处“社区党委—院落党小组—党员”的运行体系是符合我党“党委—党支部—党小组—党员”组织设置规范的。—党员,另一条主线是:居委会—院落自治小组—居民,三级架构包括社区、院落、社团。A院落的自治实践仅仅是培华路社区建构“院落(小区)+社团”“微治理”模式的一个缩影,成功实现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三)对城市社区“微治理”何以可能的思考

培华路社区的“微治理”实践成果表明:一是,小微型自治更容易达成有效的协商和共识,促进社区居民自治意识的发育和自治能力的提升。同一封闭小区或院落人群存在较高的利益关联性,往往更容易就居住空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高效协商讨论,进而在小范围内达成有效共识和实施一致行动。二是,社区层面在向小微治理单元赋权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社区和居民之间架构起了一道高效互动的桥梁,打通了社区内部的“毛细血管”。居民不仅可以通过微治理单元充分行使自身的自治权利,而且可以将单元内部最为紧迫的需要或意见建议及时有效地向社区传递;同样,社区通过和各个微治理单元保持有效沟通,不仅可以及时掌握整个社区的社情民意,尤其是居民多样化的需求和意愿,从而做到资源、服务与不同小区(院落)需求的精准对接和供给,而且能够通过微治理单元、群团组织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向社区居民纵深传递,并实现对社区居民的高效动员。三是,微型党组织(党小组或支部)的领导、参与和协助是小微型自治得以启动、顺利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没有党组织的强大动员和整合能力,微治理系统建构和运行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四是,在社区内部自治力量发育迟缓的境况下,行政权力的“有限介入”、社区层面的积极培育和孵化应是“微治理”创生、发展的必经阶段和现实路径选择。梁贤艳、江立华:《自治单元下沉背景下的城市社区“微自治”研究——以J小区从“点断”到“全覆盖”自治的内生探索为例》,《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8期。

总之,“微治理”“既囊括‘微自治空间,又涵盖‘微共治的基点”程同顺、魏莉:《微治理:城市社区双维治理困境的回应路径》,《江海学刊》2017年第6期。,是打通城市社区治理“毛细血管”,实现社区治理“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双向联动的新型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基于社区治理“主渠道”畅通而“微循环”不畅的实践困境,从关涉居民治理参与和生活“小事”的“微事务”、“微行动”入手,积极培育小单元自治和居民群团组织,有利于激发居民的治理主体意识,“促进居民小规模集体的生成、提升居民的自组织和协商合作能力”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具体来讲,城市社区“微治理”就是指在基层社区治理实践中秉持精细化的治理理念和态度,以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多样化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微党建”为引领和突破口,在社区内部创造性地开发、培育小微治理单元及群团组织的自治功能和潜力,引导和支持居民在小范围内通过高效民主协商而迅速达成微行动共识,进而采取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方式自主解决社区小微型事务,以社区居民的自治化、社团化,群团组织的公益化、志愿化,社会组织(含驻区企业)的社区化来带动社区成员充分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从而推动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形成的过程。

三、实践经验中的共性: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结构特征分析

作为当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新趋势、新样态,“微治理”发端于我国“五彩缤纷”的基层治理实践,比如成都市成华区试点的“院落(小区)+社团”的小单元治理模式、扬州市广陵区试点的“微民生大服务”工程、厦门市海沧区的“微治理”实践等都为社区“微治理”模式的生成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正如肖立辉教授指出,一种新兴的、具有创新性的治理模式,必须及时从诸多实践经验中归纳出其共性,才可能具有推广性肖立辉:《“微自治”的有效性及有限性》,《中国社会报》2014年7月28日。。当下,“微治理”模式虽然仍处于不断的发育完善阶段,但是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已经凸显了其显著的结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是治理单元向下延伸至社区的“神经末梢”。不同于以往城市社区一盘棋的“总体性治理结构”这里的“总体性治理结构”指的是当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运行大多以整体社区为基本单位,构成社区的小区、院落、楼栋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治理赋权,始终处于自发松散的原子式连接状态。即便是网格化管理模式兴起之后,许多城市社区在楼栋、院落设置了相应的网格员、楼栋长等网格“职务”,但这些网格员都是社区选派的具有“管理”性质的负责人,其目的始终停留在协助社区加强对这些网格单元的控制,并没有在这些小单元中培育出真正自治的生态环境,这些网格人员也无法组织小单元自治。,“微治理”通过对社区治理结构层级的进一步细分,将社区层面的自治权力、资源进一步下沉到与居民联系更为密切的居住空间内或利益关联性较强的范围内(比如常见的院落、小区、门栋等),从而在社区内部孵化出若干能够让社区居民“小范围”、“近距离”直接参与同自身日常生活紧密联系事务治理的小微型治理单元。这种微治理单元不同于一般性的社区网格单元,其内部不仅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而且在运行上也呈现出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微治理单元中的组织结构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也即党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比如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设立的自治小组、自治理事会、楼栋协商议事会等微自治组织;由社区党组织设立的党支部、党小组等小微党组织;由社区、单元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培育的多样化群团组织。就其运行而言,微治理单元享有组织本单元居民共同协商讨论解决单元内部一般性事务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微治理单元需要单元党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同向发力、相互协作才能得以运行,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微治理单元能够有效破解长期以来城市社区治理中“提不起、谈不拢、抱怨大”的治理难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微单元,大事不出社区”的治理目标。这种小微型治理结构不仅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准时机的优势,而且能够通过“微行动”激活基层群众参与治理的意识和热情,其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也将得到提升。

二是以居民个性化需求为导向。传统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往往更加注重整个社区建设或大多数居民比较紧迫的“大民生”需要,以基层政权有计划的资源供给面向社区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服务,比如社区治安联防需求、基础民生公共服务需求、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而对不同群体的个性化“微民生”需求却容易忽略。城市社区“微治理”一改往常“政府上菜、居民消费”的被动式资源、服务供给模式,实行“居民点菜、政府买单”的个性化资源、服务供给模式。比如,社区公益“微项目”的创设、政府购买服务、社区创建公服基金并搜集满足居民的“微心愿”等,都能够面向同一社区不同群体居民多样化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以此为路径,不仅有效地杜绝了“社区做好事、居民不领情”的治理窘境,而且显著增强了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正所谓“民有所呼,‘微有所应”。

三是以“微党建”为引领。“微党建”就是要在微治理单元中建立党组织,将微党组织的领导同微治理单元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建构起社区内部包括“社区党委—小区(院落)党小组—党员”和“居委会—小区(院落)自治小组—居民”相互支撑的运行线路。首先,党是领导一切工作的核心力量。城市社区微单元自治必须是党领导下的“自治”,而不是西方公民社会语境下完全独立且与国家相分离的“自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微单元自治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其次,社区党组织是能够整合社区各种陌生人的主导力量, 是社区凝聚力的核心力量,以党建带社建,将支部领导与居民自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区建设取得进展的关键之一。郑杭生:《破解在陌生人世界中建设和谐社区的难题——从社会学视角看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学习与实践》2008年第7期。 一方面,小微型党组织是协调和保障微单元自治系统有序运行的核心力量和强效“润滑剂”。如果微治理单元内部缺乏能够自我调节分歧和矛盾的力量,微治理系统也将无法正常有序运行,如果但凡出现分歧都需要寻求社区介入调节,那微治理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任何微治理单元都是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力量相互合作、博弈而构成的集合体。小微型党组织能够有效发挥协调和整合功能,确保这些力量在自治系统中最大程度同向发力;同时,小微型党组织能够高效组织微单元内党员居民率先积极参与自治,通过发挥党员居民的表率和辐射作用,进而实现对全体居民的有效组织和动员,是破解陌生人世界中自治困境的突破口。

四是以促进社区居民的再组织化为牵引。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推进,大量的商品房小区应运而生。货币购买支配下的商品化住房直接決定了居民在入住同一物理空间小区之前几乎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即使在入住之后,囿于各自生活空间的封闭性和彼此利益的弱关联性,社区居民很难以某种传统的方式组织起来,尤其是以“上班族”为主体的年轻人群体,小区已俨然成为了单纯的物理居住空间。这一现象早就为齐美尔、鲍曼、沃斯等社会学家所关注,他们认为生活空间的封闭和隔离是造成都市社会陌生人化、人际关系疏离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在我国现有的社区治理框架体系下,试图仅仅通过城市社区内以政策驱动“生成”的法人社会组织(如业委会),抑或力量极其有限的社区“两委”人员来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既不实际,也难见成效。徐选国、徐永祥:《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社联动”:内涵、机制及其实践逻辑——基于深圳市H社区的探索》,《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城市社区“微治理”一方面通过小微型治理单元使小范围协商议事、矛盾调处成为可能,促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邻里化水平。另一方面,“微治理”注重在社区治理中引入具有法人资质的专门社会组织,通过孵化和培育社区内部的社区群团组织,以此为纽带将分散于社区千家万户中“原子式”存在的个体再组织起来。正如罗伯特·帕特南所说,社会中的各类协会组织、团体代表了重要的社会资本,是重建社会联系、信任和促使个体投身到公共生活中的有效载体。[美]罗伯特·帕特南:《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刘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448-468页。社区群团组织不仅可以将互不相识的居民通过共同的爱好或事务在社区中聚集起来,彼此的互动和交往促进了社区的发育,提升了居民的归属感,而且可以发挥这些社区群团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的公益功效,从而为社区治理贡献组织化力量。

五是治理过程的精细化。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大多呈现一种横向扁平但纵深不足的粗线条式治理方式,此种粗线条治理方式由于纵深不足常常遭遇“动员难、组织难、参与难”及“成本高、效率低、成效弱”等弊端的困扰。城市社区“微治理”是在现有社区治理结构基础上,以社区内部小生态治理结构的开发来推动整个社区治理环境的改善,以“微行动”+“生活式协商民主”来畅通社区治理系统内部的“微循环”,从而营造基层社区治理的“大民主”氛围。“微治理”体现的是整个社区治理过程的精细化,而不仅仅是某个环节或某个部分的精细化。在治理层级结构上,治理单元需要进行有序下沉;在治理架构层面,党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等要素都要具备;在资源供给和服务方面,必须实现与不同群体需求的精准对接。还包括运行过程中小单元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自组织获得发育成长,小单元自治事务必须精准分类、精准处理等。所以说,“微治理”在整个过程中都要具备和体现精细化的特征。

六是治理程序的合法性。在依法治国的现代文明时代,任何治理模式的创生都需要接受合法性问题的拷问。就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而言,无论我国《宪法》还是《居委会组织法》等现有法规体系都将社区规定为居民自治的基本单元,这就致使“微治理”框架下的院落(小区)等居民“微自治”在现有研究中,学界对“微自治”和“微治理”概念均有使用,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对比和区分。部分学者在研究成果中或相关的调查报告中直接使用“微自治”的概念,但就具体内容的指陈或经验性描述是与“微治理”完全一致的。笔者认为,很显然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微治理”具有比“微自治”更为宽广的实践边界,蕴含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意蕴,而“微自治”则更倾向于表达居民自治的内容。结合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有框架来看,“微治理”应该包含“微自治”,“微自治”是“微治理”的核心内容和实践指向。所以,“微治理”面对合法性问题的拷问,更多指的是其中“微自治”存在的合法性问题。组织缺少充分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将会面临合法性的拷问。肖立辉:《“微自治”的有效性及有限性》,《中国社会报》2014年7月28日。这一理论上的关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就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的创设及运行过程而言,是完全合法的。而恰恰正是这种合法性为“微治理”模式划定了清晰的实践界限和理论边界,也构成了其显著结构特征之一。

从从属关系层面来看,微自治单元是在社区“两委”领导和协助之下,由单元居民民主选举设立的,其同时向社区“两委”和居民负责并接受监督。所以“微自治”是在社区整体自治框架内的“自治”,并没有脱离或独立于以居委会为主要载体的法定社区自治体系,前者是从属于后者的,是后者的实现形式。从自治赋权层面来看,微自治单元的自治权分别源于单元内居民和社区“两委”的共同赋权,两种赋权并不冲突,而是同向的、一致的,实质上是社区层面自治权的“有序”向下延伸,是一种“有限赋权”。从微自治单元运行层面来看,一方面,自治小组组织本院落居民共同协商和处理本单元内的一般性事务,而并不是所有事务,在关系到整个社区或法律规定需由居委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与基层政权对接的事务等都需要交由社区“两委”处理;另一方面,自治小组负有代表本院落居民参与社区自治事务、向院落居民传递社区相关信息并协助社区“两委”开展工作的责任,是整个社区自治体系运行的一个中间环节和部分。从居民参与层面来看,微单元自治并不妨碍居民自主参与社区治理的其它任何权利。也即是说,微单元居民可以自主参与本社区内的相关治理事务,而并不局限于自己所属的单元事务;同时,居民可以自主参与社区层面组织开展的任何群众性自治活动,微单元自治小组、群团组织负责人需要协助社区进行宣传动员。

由此可见,“微治理”依然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总体治理体系框架内运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所遵循的依然是基层政府、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互构尹浩:《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维赋权机制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的基本治理逻辑,从本质上讲是在现有社区治理框架下城市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也是迈向更高层次居民自治的一种路径尝试。所以说,“微治理”并不像有学者所言已经“超越了固有的基本治理单元社区”如果将“微治理”界说为“对固有基本治理单元社区的超越”,那么“微治理”内含的“微自治”部分将与现有法律体系将社区作为基本自治体的规定相冲突,也即会面临合法性的拷问。具体参见程同顺、魏莉《微治理:城市社区双维治理困境的回应路径》,《江海学刊》2017年第6期。。毋宁说,“微治理”是对固有基本治理单元的有序延伸,是对已有社区治理结构的精细化实践。

四、“微治理”中的“微交往”:城市社区人际互动模式新形态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8页。人们在相互的交往活动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对人本质的确证。城市社区特有的物理生活空间属性为聚居于内居民持久性交往互动关系的生成提供了场域空间条件。在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实践进程中,小微型治理结构以“微单元”、“微生活”、“微组织”、“微行动”、“微媒介”等为纽带形塑了一种全新的社区人际交往形式——“微交往”。“微交往”促进了城市社区中新的人际互动关系的生成,构成了城市社区人际互动模式的新形态。

(一)“微治理”实践进程中的“微交往”

一般而言,在现有的学术研究语境中,“微交往”专门指代的是人们借助微博、微信、QQ等移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或虚拟空间,突破以往个人现实社会交往范围的局限性,而形成的人际间在“线上”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传递和交流互动的一种新的社会交往模式。骆郁廷、高飞:《论思想互动微交往》,《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以微信为例,微信使用用户已达到7.68亿,50%的用户每天使用微信时长达90分钟,微信已经在资讯发布、即时通讯、交友、沟通、信息传播与分享、电子商务、政务服务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已然成为了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尤其是带来了人际互动模式的巨大变革,也即“微交往”的应运而生。这里的“微”主要表现在虚拟交往互动中交往方式的便捷性、交往对象的随机性、互动内容的精微化(碎片化)、互动时间的随时性等共有的“微”特征上。骆郁廷、高飞:《论思想互动微交往》,《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然而,在本文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研究论域中,“微交往”不仅仅是指社区居民之间借助微信等虚拟媒介而进行的“线上人际互动”,还包括在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推进过程中,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借助微媒介、“微单元”、“微行动”、“微组织”、“微平台”(非在线平台)等治理载体,突破以往社区居民实质性参与社区治理实践,并在现实中与其他社区成员发生交往互动的局限性,以社区小微型事务、组织、活动为纽带而形成的社区成员间“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型人际互动模式,体现的是社区成员打破彼此之间的陌生人状态,而在共同社区治理参与中建立小微、多样现实人际关系的过程。

(二)“微交往”促进城市社区人际互动类型的多样化

在城市社区“微治理”过程中,“线上人际互动”和“线下人际互动”形成了相互推动的联动机制(如下图2所示),共同扩大了城市社区居民之间的“微交往”,促进了社区居民人际互动类型的多样化。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院落”、“楼栋”等小生态微自治结构的发育将会打破以往同栋、同院邻里之间自发松散的连接状态,在切实民主参与小微事务治理过程中促进了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比如楼栋内部事务的协商讨论(如楼宇空间的管理、单元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节)、院落协商自治(如院落绿地的认领、公共空间的管理)等都属于这一类交往互动。二是城市社区“微治理”孵化和生成了社区居民以事缘、趣缘为导向的社区群团组织,促进了社区居民在自组织内部或和自组织之间的交往互动。以往“老死不相往来”的社区居民因为共同参加了社区的某个公益组织、兴趣社团而建立了较为密切的交往和联系。这个过程不仅形成了若干“社区熟人小团体”,而且极大地扩大了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互动范围。三是“微平台”的建设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和共享“微生活”提供了有效載体,促进社区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互动。比如以业主微信群、社区志愿者服务系统、社区智能管理平台等为代表的线上交流互动平台的运行,为社区居民在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相互分享信息及生活乐趣等“微交往”的生成创造了条件;社区青少年之家、老年大学、四点钟学校、社区图书馆等实体平台的建设为社区不同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交往互动创造了条件。许多社区老年人、青少年、年轻女性都能借助符合自身群体特征的平台在社区中找到“志同道合”的“小伙伴”或建立相对稳定的社区“朋友圈”。四是“微项目”的创设和落实促进居民以“业缘”为纽带的交往互动。“微项目”是将部分利民、惠民的政策或公共服务供给以项目制的形式面向社区内部由居民来认领实施。认领者或者认领团队总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征求意见或接受监督的形式同社区居民产生广泛的互动,促进了社区居民以地缘、业缘为纽带的现实人际关系的生成。

(三)“微交往”促进城市社区人际互动模式的多中心化

社区治理实质上就是要构建和谐的社区人际互动关系,和谐的人际互动关系是和谐社区的核心和本质。城市社区“微治理”正是通过借助新型媒介和社区小微事务来创设能够促进社区居民之间“微交往”发生的纽带,进而激发社区居民在思想、情感、行为方面的交互活动意识,促进社区人与人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生成的实践活动,其本身是一个内含着众多互动关系的、社区全员参与的交往互动过程。一方面,社区人际互动需要依赖和融入到社区居民日常的“微交往”过程中来开展,没有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微交往”,就不可能建立和谐的社区人际互动关系;另一方面,和谐社区人际互动关系的构建又需要对居民日常的“微交往”进行开发、引导、调试和改造,以消除不利于和谐人际互动关系生成的因素。所以说,社区“微交往”的生发与社区人际互动模式的生成具有过程的同构性和一致性,其本质上是对社区潜在的日常人际互动关系加以挖掘和系统化开发,使其总体上社区化、自主化、网络化的过程。在城市社区“微治理”实践中,社区“微交往”的扩大促进了社区日常人际互动类型的多样化,从而也推动了城市社区人际互动模式由传统的单一中心模式向现代多中心化格局的转向。

如上图1所示,受粗线条式基层管理体制的影响,城市社区人际互动模式往往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以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为核心的强势主体与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及特殊群体之间开展的单向交往、对话。最为直接的表现为社区在为居民提供基础性公共行政服务、公益性服务、常规物业服务,或面向社区居民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重大公共活动动员等过程中,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形成的交往互动关系;或者是社区居民,包括家庭或居民个人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咨询事务、寻求帮助过程中形成的互动关系。在这种单向人际互动关系中,享有基层政权依法赋予管治权力的社区自治“代理人”(包括社区“两委”、社区服务中心)和在日常基础服务中拥有强话语权的法人社区组织(物业公司、业委会)共同作为强势主体始终处于人际互动过程的中心位置。而对于人际互动中的对象性主体(普通居民)而言,首先,他们在与强势主体的人际互动中常常处于被动状态,随着社区组织承载、组织的相关活动、事务完结,或居民咨询办理事务的完结,彼此的人际互动也随之结束;其次,居民与物业公司虽属平等的利益合作关系,但物业公司始终处于服务供给关系的强势位置,而居民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和纠纷处置方面的互动通常由业委会代理,所以居民在人际互动中始终处于较为弱势的、分散的末端位置;最后,对象性主体(居民)之间的交往互动一般处于自发和松散的弱连接状态,彼此之间偶然性的交往互动也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载体、介质而不能稳固和持久。这种相对集中的单向性、封闭性和发散性人际互动关系网络构成了传统的城市社区单中心人际互动模式这里指的“单中心人际互动模式”是社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人际交往互动状态,并不包括偶发性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状态下的人际互动状态。因为偶发性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社区居民有可能形成大规模集结而处于强势中心位置,但这种状况总是偶发性的,不具有普遍性。。

如上图2所示,随着信息化时代移动互联网的便捷化、微信等及时通讯工具的生活化、社区智能系统的广泛应用等,整个城市社区人际互动空间在结构上呈现出了“虚拟—现实”交叠互构的特征。城市社区的虚拟空间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网络虚拟空间,而是具有社区实体性空间和现实性人际关系支撑的空间,是社区人际互动网络化的表现。网络化的社区人际互动打破了以往社区人际互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形成了“线上人际互动”与“线下人际互动”相互联动的人际互动形态。这一新型的人际互动形态构成了城市社区“微治理”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城市社区“微治理”通过社区组织、居民、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将整个社区人际互动延伸到社区居民的日常微生活中,也即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参与社区不同的微单元、微组织、微平台、微行动,将居民个体重新组织或吸纳到丰富多样的“微单元”之中。“微单元”通常具有规模小、利益关联性强、交往议题或旨趣明确等极易触发人际互动关系的特征,参与其中的居民之间不仅能够开展充分的互动和交往,而且易于在现实中形成长期稳固的交往关系。这样一来,被组织到“微单元”内部的社区居民首先打破了彼此的陌生人状态,实现了小范围内“微交往”的常态化。因为每个“微单元”内部的人际互动都是一个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开放系统,比如每个社区群团组织会不断吸纳新的成员加入,群团组织之间也会因为交流合作或协商活动场地、设备使用而经常交往;不同院落或樓栋的自治单元可能会因共同商讨某项社区事务,或者彼此交流自治经验而进行交往互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对微治理单元或群团组织活动进行组织、引导或协助过程中也会与社区居民发生更为频繁、密切的交往。成都市培华路社区在试点“微治理”之前,大多数社区居民很少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工作人员也很少交往,甚至不认识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是谁。自开启“院落(小区)+社团”微治理模式之后,在老旧院落中建立起了小单元协商议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居民通过充分参与院落自治小组召集的“坝坝会”等协商议事活动,在整个院落里营造了“打开窗户说亮话、问题不隔天、矛盾不隔夜”的人际互动氛围,并制定了指导协商议事互动的Q版“萝卜规则”是指Q版“罗伯特议事规则”,居民取其谐音称为“萝卜规则”。,原来生疏的人际关系重新活络了起来。院落群团组织相继成立促使院落居民之间的交往互动更加活跃,居民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也重新建立了起来。可以看出,以自治单元、群团组织为纽带,社区居民之间的“微交往”活跃了起来。

在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推动下,社区与居民之间、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群团组织之间、群团组织与社区之间以各种小微事务为纽带的交往“活了”起来,社区人与人之间的“微交往”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需要强调的是,城市社区“微交往”的扩大是社区成员线上人际互动和线下人际互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据笔者调研观察,线上人际互动的广泛开展不仅没有弱化或消解居民线下人际互动的频率,相反,正是方便快捷的线上交往平台为社区居民线下人际互动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不断拓展着人的交往实践的生活性空间和社会性空间吴满意:《网络人际互动-网络实践的社会视野》,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71-272页。。比如社区信息的即时发布、社区各类活动的召集、各类群团组织成员之间的联络、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往,如果没有微媒介便捷的信息传输和沟通协调功能,这些活动开展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社区“微交往”将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互动需要充分地调动了起来,社区自治“代理人”等社区人际互动强势主体不再处于人际互动的中心位置,而每一个微治理单元、群团组织,甚至以形式多样的微生活、微平台、微行动、微项目为纽带形成的“人际交往圈”都可能成为社区人际互动的中心体,从而形成了新时代城市社区以“微”为特色的多中心网状人际互动模式。

(责任编辑:薛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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