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对土地流转协议不满,我丈夫召集数十个村民阻挠水库扩建施工,导致现场施工车辆停工半天。施工方报警,我丈夫被刑事拘留,马上要被起诉。我丈夫阻撓施工,没有破坏财物,更没有人员伤亡,不过听施工方说,我丈夫的行为造成了8000元的停工损失,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请问,我丈夫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了吗?所犯罪名是什么?
丁义山(河南封丘)
律师意见: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您丈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的罪名处以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中,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损毁行为;第二,行为所损毁的对象必须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您丈夫的行为只是阻碍施工,并不构成刑法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特征,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指的扰乱单位秩序,是指通过暴力、非暴力手段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造成一定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您丈夫虽然召集多人阻碍施工车辆作业,导致停工半天,造成8000元的停工损失,但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单位较长时间工作停止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但尚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